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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7.21K

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和省市各級政府及交通行業管理部門關於全面落實《福州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加強我司安全生產工作,努力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切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集團設立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舉報電話和舉報箱,舉報電話為:968803,舉報箱設於集團四樓監察室。

第二條  集團及各公司各科室、線路、站點、各租賃場地等(以下簡稱各部門)或者個人對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集團安全管理部門或上級有關安全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登記舉報電話內容,並上報集團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受理。各崗位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隱瞞。   

第四條  集團監察室負責登記舉報箱內的舉報信並上報集團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受理。各崗位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隱瞞。

第五條  舉報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分類及調查核實時限。安全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1、集團重大事故隱患、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或人身傷亡的,集團安全副總經理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予以調查核實;

2、集團一般性安全隱患、交通違法行為,短期內不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集團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後於三天內反饋情況;

第六條  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屬較為嚴重的安全隱患的,應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加以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通報與各公司。

第七條  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對提出要求反饋的舉報人應在要求時間內反饋處理情況,對嚴重隱患舉報人應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工作人員及安管人員下一線或上路發現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應及時給予制止,幫助其糾正,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應發出整改通知書並督促落實整改。

第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及時向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或總經理逐級彙報。主要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應由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自發現隱患開始30分鐘以內,在現場作業或值班、運營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集團對拖延時間報告造成事故的要嚴厲懲處。

第十條  獎勵。對舉報安全隱患、交通違法行為,經落實,分別按下列情況給予獎勵:

l、因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避免了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除表揚外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由集團研究決定。

2、舉報一般性安全隱患、交通違法行為以及管理上存在的隱患的給予表揚並與評優評先掛鈎。上述獎勵不包括公司管理人員或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