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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多篇

欄目: 專題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1.72W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多篇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篇1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識,安全生產不應當只在在事故後處理問題,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好的效果。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

在電力生產中,生產者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觀念轉變,是安全思想由強制性到自覺性的一次質的飛躍。但是,要確保電力生產安全,這一轉變依然是不夠的,還必須由“我要安全”轉變到“我會安全”,才能夠從事故源頭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

電力系統是一門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而生產安全又是這一系統工程中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一般而言,電力生產事故有三類:

一是“天災”,如雷電、大風、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發性。

二是線路、設備、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隱蔽性。

三是“人禍”人為地違法、違規、違章,有其盲目性。且佔所有事故中的絕大部分。而“人禍”又可分為二種表現形式:其

一是對規章明知故犯,明知這樣做不符合要求,但圖一時方便或抱着僥倖心理的習慣性違章。其

二是對規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裏糊塗,發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員未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按章作業,工作負責人現場監護不到位。這些事故的發生,暴露了安全生產的一系列問題,凸現了工作人員安全責任不清,作業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實證明,如果對危險點不預測,不防範和控制,那麼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就可能演變為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只有自己學會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責任感與安全意識相輔相成,安全行為才能自覺、具體,安全生產才能有效進行;只有人人養成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隱患與避免違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篇2

《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更加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通過電廠班組近段時間學習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我談一點學習上的一些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着“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幹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並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是事故“超前防範”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核”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範的作用。然而,還存在着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核,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倖的心裏。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後,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範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

作為電力行業裏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對這個行業指明瞭一條道路,結合自身工作情況,接下來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增強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覺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範能力,增強應急救援的處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識。2、以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貫徹為契機,全面提高自身學法、懂法、用法水平。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篇3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安全生產法》的修改議案。這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件大事。新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對原法進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對新法的學習宣傳貫徹中,以下幾點對筆者啟迪深刻。

一、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產的終極目的是為了人。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修改為“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落腳點,經濟發展高於安全生產,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時代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要義。修改後的表述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克服了這一問題。新法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的規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學、更加人性。總之,這部法律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確立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將其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明確了鄉鎮基層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

在工作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例:一些違法的企業總是躲在小街小巷裏,只靠安監部門很難發現,而鄉、村和居委會能搞得清楚哪個地方有違法企業。只有強化鄉、村一級的責任,才能第一時間發現、制止、報告,及時消除隱患。為此,新法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明確了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五是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六、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創新工作,引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二是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違法成本低被認為是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這樣規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這些修改突破了現行法律的很多處罰規定。

筆者認為,法律的強制性在於其嚴厲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決了我國安全生產領域本該嚴厲的法律責任不嚴厲的問題,它的貫徹執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從而有效緩解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態勢。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篇4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在201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我通過對《安全生產法》修改前後內容的對比發現,這次的修改幅度確實很大,新法由原來的97條修改為114條,增加了17條,修改了70多個條款。新《安全生產法》稱得上是一部符合實際需要的安全生產法,下面我簡單談一下我讀完新《安全生產法》後的幾點體會:

第一,罰款額度增大。

原來有時候處罰1萬、2萬的標準,現在提高到5萬、10萬,特別是發生事故的,對企業的處罰額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對於一般事故,就是1-2人的死亡事故,可以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事故,處罰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如果重特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1000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罰款。再配合其他的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威懾的力還是很大的。

第二,強制手段加強。

原來安監局要求企業停產停業,最後發現這個企業半年、一年以後還在生產,還在運行,因為有企業給他供電,有企業給他供水,還有企業給他供應能源,還有企業給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礦山裏的還有。這回《安全生產法》為了保證執法的效果,規定安監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關單位停止供電、供水,包括供應民爆物品。這對保障執法的嚴肅性是非常有好處的。當然企業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後,安監部門應該及時地恢復供電供水。

第三,行政更加嚴厲。

比如企業沒有搞培訓教育的,或者培訓教育不如實記錄的,或者沒有搞隱患排查的,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建立的,也沒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演練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規定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你還不改就罰款。現在規定,責令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這對企業有一定的威懾力。以前我們執法的時候,企業説你不能罰我,責令改正,我馬上改。他有個僥倖心理,現在新發規定,只要發現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在要求企業整改的同時可以並處罰款,進一步提升了行政執法的威懾力。這一點應該是借鑑了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可操作性增強。

新法中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克服了老法中存在的一個弊端,就是有行為要求沒法律責任。比如法律義務條款要求你不準做這個不準做那個,但是缺乏法律的強制措施。這次我看了一下,並進行了仔細核對,新《安全生產法》裏,應該説義務條款有行為要求的,你違法了,法律責任裏就有相應的制裁措施,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個人篇5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開始施行,全國各地掀起了一輪新安法的學習熱潮。近日,通過新安法的學習和解讀,我對安全生產有了更深層次的認知。

新安法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這兩個特點的出發點在於促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實現"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企業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為一切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並以此為目標,預防為主,包括切實消除事故隱患和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綜合治理,通過政府和社會對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企業內部各職能、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它具體體現在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等,都得到落實。

謹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識理念上劃出一條不可逾越的安全紅線,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切實的消除只説不做、弄虛作假、安全資金不落實、安全職責不落實的弊端;其次,嚴格控制安全目標,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三違現象"治理;三是,嚴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不得失職、懈怠,否則就可能踩到安全紅線。此外,"安全生產九禁令"的頒佈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堅決取締無證上崗,無培訓上崗,使得安全生產紅線格外鮮明。

企業的`發展取決於人,企業的發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企業的發展當以人為本,人是主體,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上至管理決策層,下到具體實施的工人,都必須深刻認識到人在整個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巨大能動作用,只有發乎於心,付諸於行,才能切實的踐行新安法,保證生產安全。管理人員,通過學習和不斷創新,提出更優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規章制度,以保障生產過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層工人,站在生產第一線,當在思想上時刻牢記安全,在行動上時刻堅守安全,把安全滲透到工作的每一個細節,養成安全工作的良好習慣,用實際行動詮釋安全的重大意義,為企業帶來福音。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不是一句空話。新安法要求"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這需要我們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從業人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形成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格局,使每個人都明確自己安全工作目標、職責和權益,激發廣大員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作為電力行業基層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長,下到巡檢員,將安全生產職責切實落到實處最為重要,安全永遠高於一切。

學法、知法,更在於執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實到生產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為習慣滲透、貫穿到生產工作中,實實在在的用它來守護我們的安全,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