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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專題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1.77W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多篇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1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法)已經通過全國人大會審議,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公佈,這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新安法為推進依法治理、建立規範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也為我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現行安法97條中的63條(包含增條款),佔現行安法的65%,其內容豐富、廣泛,該法將自12月1日起施行。

學習後讓我提高了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認識,增強了我對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現在每年中國小生死亡的人數,令人心痛。為我們每個人敲響了警鐘,更改變了過去認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錯誤看法,改變了認為教師教好書,學生學好習就行了的觀念。

明確了學校安全管理的方針那就是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不能存在有半點僥倖心理,因為安全隱患處處有,我們作為學校的一員只有處處留心,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讓學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掌握防範技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利用每學期的開學後、放假前的一週時間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要積極利用綜合實踐課開展安全知識講座、演講、討論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同時要與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安全教育網絡,堅持不懈地把各項安全教育開展下去,有效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在增強學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識,使學生明白其中的利害關係。例如:交通安全知識,包括過馬路常識,識別紅綠燈的作用,駕車行駛的規範和有關交通的法律法規等。校內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推擁打鬧防踩塌知識。颱風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災害的認識。防火、防電、防有害氣體等知識。引導學生掌握求生自救自護的本領。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難以預料的。假如一旦有險情發生,我們要教導學生不要慌亂,必須冷靜學會求生,學會保護自己。我們可以通過演練的方式、體驗的方式、觀看錄像、邀請專業人士示範引導以及社會實踐等方式,引導學生掌握各種自救自護本領。培養學生良好心理素質。例如擁擠事件發生後,學生該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險係數降到最低。我們可先通過講座講解求生要領,然後模擬演練,實踐中學習認真研究新安全法,對照我們的現行規章,認真總結、調研、細化新安法的各項條款,是當前我們的一項重要工作。學校安全工作涉及千家萬户,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2

新的安全生產法法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方面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是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找準了重心。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重心就是依法進一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真正實現不安全不生產。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為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重要內容,賦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相應的權力,並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罰則,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加大了企業的違法生產成本。

二是為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指明瞭方向。新的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分類分級監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為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實施計劃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計劃執法既可以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又要求執法人員嚴格落實、認真履行,是實施“1+4”工作法的前提和保證。

三是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安全生產法調整了行政許可事項,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交由建設單位負責,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但同時要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對驗收結果的核查可以與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的審查一併進行,即將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的審查和現場核查結合起來,避免了以前既要組織驗收又要搞安全生產許可證辦證條件審查的問題,簡化了許可程序,提高了監察效能。

四是為提高執法效能奠定了法律基礎。新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將一些行政法規中關於事故處罰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大幅度提高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加大了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將終身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力度,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改正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增強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提高了違法成本,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執法效能。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為保障新安法更好地貫徹實施,結合新變化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責,在認真學習並向煤礦企業及從業人員宣傳新安法的同時,還應當及時制定相關配套制度,修訂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明確職責,進一步推動嚴格執法。

總之,從新安全生產法的字裏行間,我看到了黨和政府新的執政理念,那就是“以人為本”、“持續健康發展”、“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新的安全生產法是實現“發展是為了人民”美好願望的法律保障。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3

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會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這也是現行安全生產法自20__年頒佈後10多年來所作的一次較為全面、重大的修改。12月1日,這部新的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

我校藉此東風,在12月3日下午請安監局李國風局長做了新《安全生產法》培訓講座,並就全校師生如何提升校園安全意識做了唆使誇大。

通過學習,我們更清楚地熟悉到:學校安全工作是學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對學生的安全,我們更感到自己肩上責任重大。

作為一位班主任,我覺得要利用好每次班隊會對學生做好教育,使每個學生時時勢事講安全,將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所以,應側重從以下幾個方面特別抓起:

一是交通安全。隨着交通事業的發展,交通事故數目驚人。為了我們每個家庭的幸福,我們全體師生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要果斷杜絕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要嚴格服從交通訊號燈的指揮。我們要成為遵守交通法規的模範,用我們的行為去引領四周的羣眾。

在我們校園內,學生們也應當有交通安全意識,要靠右行走,走人行道,不要邊走邊拍球,不要人為地造成安全隱患。

二是樓道安全。上下樓梯要靠右行走,輕聲慢步。放學時,為避免擁堵,請同學們自覺分流,靠東側的兩個教室同學請從東樓梯下樓。特別是碰到忽然停電時,一定要鎮靜,千萬不要人為地起鬨和擁堵,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三是水、電、火的安全。俗語説,水火無情。教育學生一定要遵守規定,在教室內不用明火,離開教室和宿舍時,一定要封閉電器(空調、飲水機等)。如發現教室內存在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安保科彙報。

四是飲食安全。教育學生不要到外面小攤上用餐,由於在這類地方的食品和餐具很輕易引病發菌的交叉傳染。購買食品,一定要看清楚保質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五是交往的安全。出門在外,社會很複雜,不要輕易和陌生人交往,更不能隨便吃陌生人的食品,不和陌生人出遊等等,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六是不要將危險的刀具帶入校園,以免引發傷害事故。如發現學生有

七是留意運動安全。特別是體育課讓學生穿好運動服裝和鞋,提示學生帶好運動器材不要隨便亂玩。

總之,安全無小事,防患於未然。今後我會嚴格遵守新《安全生產法》,關心校園安全,積極排查安全隱患,為確保我們的校園安全萬無一失而貢獻一份氣力。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4

?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更加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通過電廠班組近段時間學習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我談一點學習上的一些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着“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新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幹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並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是事故“超前防範”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核”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範的作用。然而,還存在着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核,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倖的心裏。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後,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範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

作為電力行業裏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對這個行業指明瞭一條道路,結合自身工作情況,接下來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增強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覺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範能力,增強應急救援的處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識。

2、以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貫徹為契機,全面提高自身學法、懂法、用法水平。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5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條紅線就是要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的問題,所以就要求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新法為促進和實現這個理念,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加強: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工會的職責,中介機構的職責等;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

對新法的學習,我發現責任的明確,責任的落實,責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關注點。新法的責任體系是“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就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管理方針。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為此需要預防為主,包括消除事故隱患及事故應急救援隱患兩個方面;要實現上述要求就需要綜合治理,包括政府綜合有關力量和社會綜合有關方面對企業加以管理與監督,和企業內部各職能及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企業主體責任體現為從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都得到落實。

對於安全管理人員來説,我最關注的一條是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體現了國家對安全生產越來越重視,安全生產需要更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來管理。這就要求我們現在安全管理人員改變觀念,從以前安全管理無計劃,無目的,粗放型向有計劃,有目的,精細型轉變,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做一個合格的安全人。

教師學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篇6

作為一名有多年基層工作經驗的安監人員,我要為《安全生產法》的這次大修大聲叫好!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有着許多鮮明的亮點。但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地方,我認為還是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預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這兩大着力點明顯是國家上層針對安全生產基礎基層十分薄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層出不窮的亂象祭出的新的強大“殺器”。可以預見,這兩大“武器”及隨後各項配套法規、規章的完善,必將使全國各類安全生產亂象快速實現由“亂”到“治”,進而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好轉。

一、強化源頭預防,引導企業主動防“患”

新《安全生產法》在強化源頭預防方面做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規定裏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條始終在明確一件事,那就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的法定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幾項重要內容——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考核合格並不得隨意更換;保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合格上崗;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依法履行“三同時”職責;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等等。

這些規定無一不是為了落實新法第17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惟其“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了,一個單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會有發展和壯大的機會。筆者以為,這是本法自始至終都在強調的最重要的“源頭預防”思想的切實體現。

再比如新法第20條也沿襲了2002版《安全生產法》原有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體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作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只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正常生存和發展,而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資去建造或購買大量安全設施,投資去培訓合格的員工,投資去確保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各項要求。這是確保“源頭預防”思想得到貫徹執行的基本保障。因為只有投入大量資金,才能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才能使職工處於安全的生產和經營環境中,才能將各級政府的要求和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羣眾的監督意見和建議落到實處。

與此同時,新法在源頭預防方面做出了許多創新。其中較為明顯的是增加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違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應該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企業範疇。這類企業一旦配備了註冊安全師,就能充分發揮注安師的管理知識和智力優勢,幫助這些企業克服安全管理能力過於薄弱的不足,迅速顯著提升重點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從而為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術支持。新法38條則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規定,這條規定是將行政規定上升為法律的明顯體現,該規定源於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意志後的新法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情況應該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這項規定旨在通過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終讓企業都能學會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定期發現和清除隱患。只要企業學會並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範事故方面的作用遠比監管管理部門一年定期幾次的監督執法有效得多。這才是源頭預防的思想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然,新法的創新遠不止這些。比如為了防止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時由於缺乏安全技術而引發事故,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就在第25條中明確要求“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項規定只要能真正應用於實踐中,就能有效避免實習學生由於技術水平和防範技能過差而引發安全事故,從而起到保護實習學生和其他職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產法》的源頭預防作用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只有將這些規定切實落到實處,才能真正建立起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政府、行業協會和社會羣眾五位一體的安全生產新機制,才能起到引導企業主動防範先天事故隱患的目的。

二、提高違法成本,重拳推動企業除“患”

面對《安全生產法》實施12年來安全生產基礎基層仍然薄弱的現狀,新版《安全生產法》全面體現了亂象須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據對新《安全生產法》的粗略統計,新版《安全生產法》用了19條的篇幅(佔全部法條總篇幅的16.7%)闡述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違法應受的處罰,比舊版法律增加達7條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數規定可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隱患時即“可以”直接處以大額罰款(一般為5萬元或10萬元以下)外,還全部提高了針對逾期未改正隱患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條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僅如此,為防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安全監察部門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擴大了處罰對象的範圍。這一變化明確體現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條,這些條款體現了“雙罰制”的思想,即如因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各類隱患或問題,不僅要對單位處以罰款甚至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外,還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1-2萬元或者2-5萬元的罰款),這種“雙罰制”的規定對各類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絕對是一把利劍,將有效推動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主動除“患”。

當然,罰款只是行政處罰中的經濟手段,針對那些以各種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老賴”行為,新版《安全生產法》還有更絕的手段——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新法75條明確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這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squo;不怕罰款怕曝光squo;而出台的針對性法律規定。如果這些企業仍象以前一樣拒不整改重大違法行為,一旦登上了安監部門的“黑名單”,國土、投資、證券監管等單位就可以採取聯合制裁措施,逼着企業正視自己的違法行為。這條規定有助於建立安全生產的失信懲戒機制,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面對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只要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硬起來、嚴起來,將這些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可以想見,過去那種各類單位將監管部門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閣置之不理,或將整改要求極盡拖拉之能事消極對待的現象必將消於無形。這種嚴懲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做法,必將有效推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進而逼迫企業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創造無“患”安全企業。

三、強化責任追究,逼迫企業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產法》顯著加重了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和追究力度。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面對事故採取何種措施進行了有效約束

新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向上級部門或政府報告的同時,立即組織搶救,且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否則就將面臨降級或撤職處分,並將接受安監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逃匿的將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處罰就到位了。如果再發生事故時,主要負責人隱瞞不報或者逃跑的,只要貽誤事故搶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説,還要從經濟上制裁你!這就是處以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罰款。

(二)顯著提高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罰款和責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條明確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罰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處1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則處罰500萬元至1000萬元;而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這個處罰額度在現行的社會法系裏,絕對是罰款額度相當大的法律規定之一。

更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產法》對事故單位和個人執行的是“雙罰制”。即不僅要對事故單位進行罰款,還要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新法91條就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僅“給予撤職處分”,犯罪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且“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 負責人”!這種針對主要負責人的嚴厲處罰——限制其終身任職的規定可以説以前是絕無僅有,其嚴厲程度不可謂不重。當然,因為不履職而導致發生事故的,經濟處罰也是必然選項,本法第92條就按照事故級別明確了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的經濟處罰的幅度——分別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罰款。這種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雙罰制”在我國其他法律中並不多見,可以稱得上是嚴之又嚴。

上述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懲處性法律規定只要落實到位,單單是罰款就足以使一箇中、小企業因為資金週轉困難而自行滅亡(對大型國企也會起到相當大的震懾作用),更遑論還有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了。這些規定從法律保障上逼迫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應想千方設百計地去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保證企業生命的正常延續和發展,並保證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業歷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影響。

總之,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完全不同於2009年那次細枝末節的縫縫補補,而是在從安全生產方針到機制、從源頭防範、事故應急處理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的一次徹底的大修,這種大修是12年來安全生產實踐的重要體現,也是期待未來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願景。相信隨着“安全發展”戰略的深入人心,隨着大修後《安全生產法》的深入實踐,多年來持續緊張的安全生產形勢必然得到有效緩解,並將最終根本好轉,從而為保障羣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