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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欄目: 學習培訓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9.02K

第一篇: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心得體會

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心得體會(精選多篇)

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心得體會

在2014年5月27日,經中央授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及相關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同時公佈,要求黨組織、黨員的行為必須依據黨內法規的要求切實執行,而且也進一步規範了黨內的立法制度,是中國共產黨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

本次《制定條例》所依據的是《中國共產黨章程》,不同於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規。但是,憲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於《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頒佈意義重大,它不僅對於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升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條例》的出台給人民羣眾釋放了一個信號:我黨必將從嚴治黨!

《制定條例》是對於黨內法規的一個約束,而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它所調整的黨內關係和黨內生活,是以黨的紀律作保證,適用於黨組織和黨員,對於黨員依法執政有了更強大的監督和執行武器,有助於找到憲法、法律與黨內法規的統一點,以便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我們以前經常説“依法治國”,那麼,《制定條例》的出台則提出了“依法治黨”。也即,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和黨的法規來規範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通過黨的各項具體制度來保證國家的憲法和黨章成為黨組織和黨員的最高行為準則。

《制定條例》的公佈使得依法治黨有了更加強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黨內部,不少黨員出現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風上的歪風邪氣,這不利於我黨根基的穩固、內部同志的團結,也不利於我黨生機的長久保持。而《制定條例》毫無疑問有利於肅清黨內不良風氣,增加我黨的純潔性。

而從黨內法規的制定來看,當前,有一些地方出現了無權或越權制定黨內法規的現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牴觸的,這種以權越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嚴重損害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也給黨的法治建設添了堵、抹了黑。許多羣眾對某些黨員的言行有諸多不滿,讓百姓們對黨寒了心,長此以往必將會出現不良後果。

《制定條例》的頒佈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僅將黨權關進了制度的籠子,充分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法治黨的信念和決心。而且,在接下來的執行當中,它也將顯著提升黨員的法紀意識,在全黨範圍內形成模範遵守黨紀國法的良好氛圍。

目前我黨有8200多萬的黨員,有400多萬基層黨組織,如果其中任何一個黨員、一個基層黨組織出現了問題,就會讓人民羣眾對我黨產生懷疑態度,不利於保持黨與人民的魚水之情。而《制定條例》的出現,使得我黨內部制度規章進一步完備,標誌着我黨正在進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條例》只是我黨邁出的第一步,在今後我們還將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範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複。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 1

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彙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彙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範圍;

(四)具體規範;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範、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範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説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範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範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説明。制定説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佈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佈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佈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佈。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佈。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牴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佈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牴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佈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範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複。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彙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彙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範圍;

(四)具體規範;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範、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範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説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範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範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説明。制定説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審批與發佈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佈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佈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佈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准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佈。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佈。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牴觸。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佈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牴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佈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保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指導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屬於備案範圍:

(一)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表彰決定方面的文件;

(二)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情況通報、工作要點、工作總結

(三)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第五條 中央辦公廳承辦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具體事務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

第六條 報送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説明,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同時通過黨內法規專網報送電子文本。

對於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由中央辦公廳責令其限期補報。

第七條 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在辦理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事宜時,需要報送機構説明有關情況的,報送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説明。

第九條 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送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後3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第十條 審查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第七條所列問題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存檔備查,並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報送機構,同時公佈已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建立備案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備案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三條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將上一年度發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目錄,送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相應的備案制度,按照下備一級原則開展備案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本系統備案制度。第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規定精神開展軍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領導幹部學習“中國共產黨兩部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

領導幹部學習“中國共產黨兩部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

5月27日,經中央批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公開發布,對黨制定法規的權限和程度等都進行了限制,體現了黨內立法的科學性,這也表明了黨內立法的迫切性,對抗人治化的民主性,有利於強化對黨內法規的監督,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權力的牢籠要穩

在此之前,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督,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而這次兩部法規的出台,就使得我黨首次擁有的正式的黨內“立法法”,不僅有利於解決“紅頭文件”打架的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兩部法規對黨內法規制定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脱離實際、脱離羣眾、閉門造車、官僚主義、質量低下、損害羣眾利益和搞形式主義等問題都有了更強有力的解決武器,更加有法可依,這對我黨今後的隊伍建設、作風改進、思想進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對比1990年7月底發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這次的《制定條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黨內法規制定的細化工作,提出了更實體性的要求,同時也將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活動納入了適用的範圍。這些條例的出台無疑對地方黨委法規與憲法精神相違背這類事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結束過去有法不依、有法卻模糊執政的情況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而對於人民羣眾來説,這兩部黨內法規的頒佈,其一是讓百姓們看到了我黨的實質性行動,提高了人們對黨的信賴度;其二是減少了重複性、繁瑣性和有衝突性的文件,規範了黨組織和黨員等的言行,對於黨員違法行為的一個輿論監督與譴責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羣眾與黨的親密關係,對於黨的純潔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實現了新的突破

此次兩部法規的實施,不僅規範了黨員的權力,加強了今後的輿論監管,而且與過去黨內相關法規相比,還實現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條例》制定的同時,還根據這個條例制定了《備案規定》,不僅細化了備案制度,還增寫了清理制度。在黨的歷史上,這還是第一次在全黨部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無疑問,這必將結束黨內法規重複、與憲法不一致、過分繁瑣等歷史,譜寫出新的簡約的、更加實用的、貼近實際的黨內法規。

其次,首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五年規劃。規定表示,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據瞭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其次,黨內法規的制定必須聽取羣眾的意見。條例表明,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在全黨範圍內徵求意見。其徵求意見的對象包括,黨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專家學者以及普通羣眾。而徵求意見的形式多樣,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推薦打開範文網:)這樣也就有助於保障黨內法規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避免出現令人啼笑皆非的情況出現。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黨內法規亦然。目前,中國共產黨兩部法規的出台雖然邁出了第一步,但接下來如何確保這兩部法規的有力有序執行,是否能嚴格懲處違背法規的言行等,這些都需要我們端正態度,切實加強執法力度,管理好我黨這個大家庭,繼續保持黨的蓬勃生機與活力,讓我黨具有更強大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五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學習心得體會

學 習 心 得 體 會

福田鄉紀委王 小 鵬

剛剛出台的《黨內監督條例》是黨內監督工作實現根本制度化、發生質的飛躍的重要開端。其制度設計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實前所未有。體現了我們黨對黨內監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決心。

從稱謂上來講,《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雖然是約束黨內成員的紀律性規定,而非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是它卻被冠以《條例》這個法律專有名詞,為紀律性規定冠上法律的名頭,體現了我黨要把黨內監督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恆心。

從制度設計上來講,《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出現可操作性的變化,與《黨章》中的相關內容相比較,條例更為細化、更為具體。近年來,黨內領導幹部犯罪違紀案件數量增加速度很快,所佔比例越來越大,整治成本也越來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個別現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時現象,是較長時間多種因素積累爆發所致,有着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主要是家長制遺風和好人主義盛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部門中家長制遺風和好人主義實際上支配着黨內生活,為了維護“一把手”的威信

難以進行監督和展開批評,人們在“一把手”大還是黨委會集體大、對黨和人民負責和對“一把手”負責如何統一等問題的認識上存在誤區。而好人主義也不再僅是明哲保身、潔身自好,已經發展為利益交換關係,成了庸俗市儈作風。因此《黨內監督條例》把重點放在加強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上,因為黨的幹部尤其是高級幹部是我們黨的寶貴財富,尤其是正職領導,他們擔子重、責任大,一般是經過黨的長期培養、經歷了許多嚴峻考驗,我們黨對他們向來尊重和關愛。把“一把手”作為重點監督對象,既是為了讓老百姓滿意,也是對“一把手”的關愛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