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學習新《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心得體會

欄目: 黨員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今年年初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的公報就有要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表述,新修訂的《條例》是履行監督執紀工作的制度遵循,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幹部,深入學習掌握修訂後的問責條例意義重大。我通過把新問責條例逐條地學習,再對照新舊《條例》的變化,總結出七條學習心得與大家分享。

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學習新《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心得體會

一、問責不只是紀委的事

《條例》細化了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問責的主體職責規定: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追究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責任;紀委履行監督專責,協助黨委開展問責工作。其中還規定:黨的工作機關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為各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職能監督,把關口前移並層層壓實各自管黨治黨‘責任田’提出了問責要求。

二、領導幹部出問題再不能由下級代過

《條例》更加明確問責對象,責任劃分更加明晰。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在責任劃分方面規定: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體現出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其中,還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要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避免了在實際工作中問下級責任、直接責任多,問上級責任、領導責任少的問題。

三、問責情形更加明晰,問責靶向更加精準

《條例》對問責情形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使之更加具體豐富,將原2016年《條例》6大類問責情形補充細化為11大類,使問責情形涵蓋了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得方方面面,特別對維護羣眾利益不力等問責情形進行了補充完善。新增的每一種新情形都是從失職失責黨員幹部犯的錯誤後的教訓裏總結出來的,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通過對問責情形的細化,進一步壓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讓問責更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有效避免無從問責、表面問責、問責不力等問題。

四、具體解答“如何問責?”,統一問責標準

《條例》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流程予以全面規範,規定了“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定”必須履行的審批程序,還規定“問責事實材料應當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通過規範問責程序,也把問責權力關進了制度的籠子,為實現精準問責,嚴肅問責、規範問責、慎重問責提供了遵循,體現了問責的嚴肅性。《條例》取消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的表述,增加“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條例還規定“對被立案審查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不再另行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從法規頂層統一了問責標準。

五、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問責條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原則,規定了從輕減輕問責和從重加重問責的情形,做到寬嚴相濟,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恰當問責。《條例》增加了不予問責、免予問責的四種情況,把“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原則落到實處。“對失職失責的如果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可以從輕或減輕問責”,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更加體現了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同時規定了應當從重或加重問責的三種情形,體現了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的管黨治黨原則,讓幹部真切感受到黨組織隨時在身邊、監督永遠在眼前。

六、強化問責的執行,發揮“警醒一片”作用

《條例》規定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宣佈並督促執行,並建立健全典型問責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加強督促檢查,防止問責決定執行打白條”“打折扣”或存在“祕而不宣”,或僅在小範圍或部分內容宣佈等做法,這些問題損害了問責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次《條例》修訂對問責決定執行部分作了進一步的充實完善,規定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責任貫穿決定執行的全過程,包括要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所在黨組織及時宣佈並督促執行問責決定,同時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有關問責情況,向相關單位通報需要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情況等規定,充分發揮了“問責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

七、注重結果運用,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

過去被問責的同志會背上思想包袱,甚至一蹶不振,抬不起頭,被問責將嚴重影響其政治前途。《條例》增加了“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的規定,對有過失誤的同志再也不會被“一棒子打死”。條例對問責處理有錯的情況還設置了“避險通道”,即如果對問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還規定“出現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糾正;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也要被嚴肅追究責任”的規定,體現了保護好乾部,對每一名幹部高度負責的政治態度。

八、小結

深入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精準把握問責的內容、方式、對象、尺度,強化“你不問責,將被問責”的意識,在履行黨章賦予的監督執紀的職責時,既做到堅持原則、程序規範、處理恰當、注重效果的同時又加強細節留痕和過程管控,切實推進從嚴管黨、治黨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