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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培訓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學習培訓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2.09W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多篇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1

上星期,我們學校舉行了法制教育講座,讓我們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次講座,就像一股清泉,洗滌了我們的心靈,淨化了我們的思想。

?未成年人保護法》共七十二條,它於2007年6月1日製成,為我們未成年人明確了各項保護法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讓我們明確瞭如何預防和糾正我們的不良行為,如何預防犯罪。

青少年的成長,離不開家、學校和社會的影響。社會這個大家庭,形形色色的東西魚龍混雜,有的對我們身心大有益處,有的則對我們有害,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有是非觀念,必須讓我們有所判斷和選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為我們作出了指引,特別是在預防我們人生錯誤上作出了明示。

我曾讀過一首詩"一片樹林裏分出兩條路—而我選擇了人跡更少的一條,從此決定了我一生的道路。"其實人的一生中有許多個十字路口,許多個選擇,有時只是因為年少的無知,年少的衝動走上一條不歸路,有時也只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往往醒悟後,又追悔莫及。這都是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

我們生存在這個社會,言行就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魯迅先生曾説過:"中國欲存爭於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後凡事舉。"所以我們要與法律作朋友,與犯罪作鬥爭,我們要知法、懂法、會用法,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從現在開始學好法律,我們要以實際的行動,青少年不是枯萎的殘花,而是燦爛的鮮花!

我們要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為武器,以法律為保障,作一個知法懂法的少年!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2

-月-日,學校組織觀看一次別開生面的《法制教育講座》,__學院的兩位博士深入淺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青少年如何維權》等法律法規的實施,舉證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説明了少年兒童如何正確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使我受益匪淺。

作為教師,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青少年如何維權》等有關內容,知道執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教師在現實教育工作中充當重要角色。

教師要有教師的職業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規去規範教育學生。教師是作為社會成員,應具備社會公德,作為家庭成員,應有家庭美德。由於教師這一職業的非凡性,有人稱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同時對教師的苛刻與責備也日益增多,這就要求做教師的不僅要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有系統的理論知識,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寬廣的胸懷,還要有甘於清貧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闊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師面對成千上萬性格各異的、情緒不同的學生時所承擔的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壓力之下可能產生的心理反應。不過這種壓力也造就了教師百折不撓、勇於奉獻的青松般的性格。

但教師究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師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我們提倡教師要講究職業道德,要摒棄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簡單粗暴的方法,既要教書,又要育人,把培養社會主義優秀接班人的責任勇敢的承擔起來,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充分考慮到學生的個性差異,用多樣化的、積極的方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避免與學生髮生衝突,多鼓勵,少批評,多表揚,少諷刺、譏諷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感到家庭的關愛,從而迸發出學習的熱情。同時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對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有力的打擊懲處。要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根據未成年人的非凡心理、生理特點,因材施教,因人而異,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重改進方式,不斷創造一些新的教學方法,把學校、家庭、社會教育結合起來,把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來,將一些原來形成的工作機制、工作做法規範化,用規範化建設來提高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的整體水平。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3

通過上級部署開展的紀律整頓教育活動和觀看前河源市委副書記、前惠州市公安局長____違紀、違法的資料片後,使我深刻領會其中的警示精神.並以此為鑑做到令行即止,依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下談談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樹立堅定_主義信念。一個人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與自己對客觀事物的思維趨向和對客觀事物的反應密切相關。因此,作為一名_黨員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必須堅定_主義信念,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來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我們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勤政為民、真抓實幹,密切聯繫羣眾的根本要求。要增強事業心和責任心兢兢業業地做好工作。杜絕公安機關對羣眾“冷、硬、橫、推”甚至侵犯人民羣眾利益的現象;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説”的四難現象。

二、加強自身的思想紀律建設,嚴格自律為警清廉。我們的黨內、集體內暴露出的違紀分子,無外乎兩類人:第一種,原本是好同志,為黨、為人民兢兢業業工作過多年,但是由於抵制不住個人私慾的誘惑,走上了遠離人民的錯誤道路。第二種,頭腦裏從來就沒有一點黨性,為了掌握權力,表面上積極進步,騙取人民的信任,混入黨組織內部,其實是徹頭徹尾的敗類。如何從黨內區分、清除出這些人,如何教育我們的幹部、同志不再重蹈違紀分子的覆轍,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最有效的思想武器就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精神。只要我們的每一位同志都明確了自己所從事的事業應當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並且切切實實地為這個信仰去奮鬥,那麼就不可能有為一己私利而違法違紀的行為發生;我們黨的吏治清明瞭,也就不可能有那些別有用心的人削尖腦袋向黨組織裏鑽。因為為人民利益捨棄個人利益的“虧本買賣”是隻有那些真正的_黨人才會去做的,投機分子是不會那麼“傻”的。

三、規範的生活紀律。要把我們的集體建設成一支有凝聚力、有戰鬥力的隊伍,就必須做好對公安機關中每一位成員的約束和管理。這種約束和管理不僅僅在於八小時之內的紀律要求,更要延伸到大家的生活之中。我們一定要將有關內務管理條例、規定落到實處,做到不出入營業性酒吧、歌舞廳,堅決與黃_毒等社會醜惡活動作鬥爭。作為一名公安民警,一定要做到_x部長所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潔,説話要和氣,辦事要公道”四點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才能更好地為祖國的騰飛保駕護航。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4

近日,市公安局作出向市公安局特警大隊學習的決定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的,總結推廣特警大隊的經驗,對於全面提升市各地的防控處警能力、提升平安建設水平,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我們要認真學習公安特警大隊的創新精神。他們的守卡"三字經"、巡防"五鏈法",凝結了民警的智慧和汗水。尤其110處警,從按秒出警到"招手停流動110",打造了全國品牌,叫響了大江南北。我們要認真學習公安特警大隊的愛崗敬業精神。11個春秋,寒來暑往,隊員們或頭頂驕陽或迎風露霜,巡邏在大街小巷。我們要學習公安特警大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_年來,他們急羣眾所急,想羣眾所想,扶貧濟困,有難必幫,快速處警,給了60多人第二次生命;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市公安局特警大隊已成為全國公安機關巡防工作的一面旗幟,他們無私奉獻的敬業精神值得我們發揚,創新發展的執著追求值得我們學習,親民愛民的崇高情懷值得我們傳承。我們將在去年獲得市巡防系統綜合考核第二名、連獲網市"創業者最滿意單位"三連冠的基礎上,瞄準"爭進位、全省爭一流"的目標,以敢於向先進看齊,善於向高手學習,勇於與強者競賽的姿態,在全大隊迅速掀起"學、趕先進、創品牌"的熱潮。

我們將創立新機制。按照打造專業警務、動態警務、合成警務的要求,創新機制:建立靜動結合的信息導防機制。加強"大平台"深度研判應用,強化社會面動態信息的蒐集研判,及時掌握治安形勢走向和發案規律特點,科學指導巡防力量向重要場所、重點部位、案件高發地段、時段傾斜延伸,以情報信息引領,由機械巡防向精確巡防、動態巡防全面轉變。建立一警多能的綜合警務機制。改革勤務機制,提高見警率,強化管事率,有警處警,無警巡邏,既管治安,又管交通。同時全面推行巡防技巧"十字"訣和路面盤查"六字"法,加大路面、卡口查車輛、查違章、查疑人、查疑物的力度,努力從個案、小案、串併案件中捕捉線索,擴大案源,提升打防控效能。

我們將整合新資源。將大隊巡防力量與社區物管、單位保安優化配置,聯動聯防;對900名出租車司機、三輪車伕、環衞工、送奶工等"紅袖標"羣體實行信息化管理,遇有警情,通過短信平台發佈預警,羣策羣力,服務實戰;將40輛"愛心車隊"作為治安防控協警車,充分發揮他們地勢熟、情況明、信息準的優勢,專羣結合,為我所用,提升預知、預警、預防能力。與城區派出所巡防力量聯手,每天由大隊集中點評。在巡防時間上錯位運作,彈性安排,優勢互補,以動制動;在巡防力量上區域銜接,責任到崗,消除縫隙,消滅盲區;在巡防範圍上向繁華地段延觸,向城郊區域延伸,向工業園內延控。將34名民警、100名輔警混合編組,實行"四班三運轉"全天候社會面武裝亮燈巡邏,使巡邏車成為治安防控車、110處警車、便民服務車、法制宣傳車、旅遊導向車,提高街面見警率、管事率和抓獲率。同時,組建30人6組便衣偵控小分隊,公祕結合,跟蹤伏擊,實施精確打擊。

我們將打造新形象。以全市公安機關能力作風建設為主線,促規範,抓服務,樹形象。全隊民警的管理與大隊領導聯責,一崗雙職,捆綁考核,既抓業務,又抓隊伍;與民警家屬聯手,開展定期民警家訪活動,建立24小時聯繫熱線,互通情況,互監齊抓,共同加強民警們八小時外管理;與政法機關聯動,組織民警參加庭審旁聽,接受反貪局反腐倡廉和法治辦、司法局法制教育。

建立"一條熱線",大隊與高郵廣播電台聯手組建《防控之聲》欄目,提高全民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堅持"一日點評",每日對城區發破案和接處警情況進行研判、點評,採取相應對策;建獻"一計良策",開展人人為企業獻一策活動,為企業發展排憂解難;徵集"一個金點",為治安防控、平安建設創新思路,打造特色;發放"一張卡片",向服務對象發送《警民聯繫卡》,公佈承諾內容,全力服務到位,和諧警民關係。

創新無止境,榜樣力無窮。我們將認真學習市公安局的決定,奮力趕超,奮發有為,勇創一流水平,打造巡防品牌,再鑄新的輝煌!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5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 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説,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 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説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説,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 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説,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 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説,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户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 不可以,因為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説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説,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 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為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6

我於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佈後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於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瞭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麼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後,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瞭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後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彙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於新制定並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後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籤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於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複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於08年1月1日之後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後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後,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麼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於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並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於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並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後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瞭解後,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後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後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其續訂。經瞭解後,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於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麼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後效。

合同到期後,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麼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説,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説,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於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法律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調入檔案,對於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於勞動爭議,

民警培訓心得體會篇7

今天,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瞭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後,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鑑於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門衞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範,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時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學習掌握了勞動法給予我們的這些保障,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會有作用的。現在我們的工作好象還用不着這些,因為有單位領導在為我們操心.但如果有一天,當我們去哪再就業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當然,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質,為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