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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論文摘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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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論文摘要多篇

所謂電子商務就是指商家通過先進的網絡技術在網絡平台上發佈商品的具體信息,客户通過檢索商品的信息以對商品有一定的瞭解,對商品的瞭解後通過線上支付平台實現交易。電子商務是以商務活動為主體,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以電子化方式為手段,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交易過程。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該頁是可愛的編輯幫助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論文摘要精選4篇。

電子商務論文 篇一

摘要::隨着互聯網+政策的推動,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速度日益加快,然而電子商務信用管理的發展腳步卻稍顯緩慢,本文從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建設、電子商務信用監管體系建設、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專業機構的發展、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四個角度,對推進我國電子商務信用管理的策略進行了簡要分析。

關鍵詞::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推進策略

一、加快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建設進程

加快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管理法規建設進程,主要是加快法律法規的規範體系和電子商務失信懲戒法律法規建設。首先,在現有法律法規建設基礎上,加大力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改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的政策環境。依託政府的力量,規範和調整電子商務主體的行為,研究和制定交易規則,以規範信用信息服務業的發展。其次,加大電子商務失信懲戒法律法規建設。建立電子商務信用管理的紅、黑名單,電子商務失信的懲戒法律法規的建設離不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的努力,在積極推動電子商務失信懲戒的相關立法工作的同時,各個相關部門還應加強合作,完善風險防範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激勵機制,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實施跟蹤調查的過程中,賦予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獎懲的權力,信譽良好的電子商務從業者進入電子商務誠信企業紅名單,可享受對應的優惠政策,並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對失信的電子商務行為主體,給予行政或司法處罰,並重點監管,定期審查。同時將失信主體登入電子商務失信企業黑名單,讓失信者難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生存。政府只能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增強法律懲戒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電子商務失信的約束機制。

二、全面促進電子商務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步伐

促進電子商務信用監管體系建設,監管體系主要包括政府監管、社會監管。首先,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中,政府部門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電子商務活動較比傳統的商業活動更為複雜,不僅跨區域,而且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部門、保險、銀行、財税等。為了推進電子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應該儘快明確相關政府機構在電子商務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功能,從而進一步促進行業發展規劃的完善,以及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譽共享。其次,電子商務信用監督體系還需電子商務主體及相關行業協會的共同努力。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應主動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失信行為進行監督,及時舉報企業失信行為。同時,電子商務企業在配合相關部門的徵信及信用監督工作的同時,還應加強自律。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也應協助政府部門對電子商務活動主體進行信用監管,從而規範電子商務活動秩序,推動電子商務監考有序發展。

三、大力扶持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專業機構的發展

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專業機構的發展主要表現在機構數量與類型的拓寬,及服務內容的完善上。首先,結合電子商務活動的實際需求,鼓勵相關企業開展電子商務信用中介服務,並對進入退出機制的辦法加以規範,同時大力發展第三方網上信用認證和評價服務,充分發揮政府的調節作用,還應注意不能只求數量,遍地開花,對有資質的電子商務信用中介機構進行重點培育,從而起到帶頭示範作用,保障電子商務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還應進一步拓寬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領域,通過兼併與重組,增強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的實力,擴充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類型,除了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查詢工作,還應對失信行為的投訴進行受理和反饋,與相關政府機構整合信息,聯合工作,改善電子商務信用環境。其次,積極完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的採集、分析、提供、利用過程中服務內容及方式。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的採集、分析應該包括電子商務主體身份信息的採集與分析,電子商務主體履約信息的採集與分析,電子商務主體交易活動信息的採集與分析等。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在信息的採集與分析的過程中,應以政府職能部門、銀行、行業主管部門和電子商務平台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為主,增強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採集預披露能力,降低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風險。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的需求日益個性化,要求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過程中,要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提高行業競爭力,除了提供企業和個人基本信息、信用評價等級、信用等級、信用諮詢、信用委託調查等服務以外,還應為用户提供一定信用分析工具及決策支持服務,更好的輔助用户進行交易判斷。

四、積極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系統的整合和共享

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系統和平台的有效整合和共享,避免信用信息資源的浪費現象。拓寬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的獲取渠道,建立跨部門、跨區域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整合機制,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各個區域、各個部門的電子商務信用數據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協調管理,加快推進行業、地方信用數據整合,形成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平台。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將存儲於各個區域的工商、税務、統計、審計、勞動保障、質監、銀行、法院、海關等信用信息統一收集、統一管理,同時為了規範化工作,還應相應的制定信息整合開放的目錄、時間表和維護的要求,從而有效緩解電子商務信用信息條塊分割的現狀。

參考文獻:

[1]李琪,彭麗芳.現代服務業中電子商務發展戰略研究.[M]科學出版社.20xx

[2]王偉軍,夏立新,張園園.基於互聯網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J].中國圖書館學報,20xx(3):65-68

[3]李佳成.個人信用信息法律問題研究.[D]南昌:南昌大學,20xx.

電子商務論文 篇二

1企業對電子商務人才需求分析

1.1從企業自身需求分析

電子商務專業就業方向主要為兩大類企業,一類是專業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另一類是流通企業的電子商務部門。人才需求從決策層到基礎服務層,需求非常廣泛。其需求主要特點是分工細化,每個崗位專注於整個電子商務流程的一部分,如網絡編輯、技術維護、美工、營銷等。對於傳統企業的電子商務部門,在人才需求方面更傾向於具有專業背景、良好職業素質和綜合能力的綜合型電子商務人才,其用人特點主要是要求知識面廣,涉及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都要有所瞭解,而對於專項技術不必精通。

1.2從電子商務對企業物流系統作用分析

在流通企業,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業已廣泛開展信息化建設的今天,電子商務對企業物流系統運行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①企業物流系統中信息流的作用範圍更為拓寬,成為整個供應鏈系統運營的環境基礎。而電子商務是實現運營的手段。信息環境對供應鏈的一體化起着控制和主導的作用。②物流系統更大程度地由客户需求拉動。物流系統得到網絡技術的有效支持,滿足顧客需求的同時,會反過來拉動物流系統更高效率的運行,降低物流成本、縮短產品開發週期、為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務。③傳統物流系統運行環節(點)將會有所變化。由於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上客户可以直接面對製造商(即原始供應商),獲得個性化定製服務,故傳統物流渠道中的批發商和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將逐步淡出。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對於已開展信息化建設的流通企業,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業而言,熟悉物流專業知識,而又具備電子商務專業背景、掌握電子商務技術和管理的人才是企業所需要的和缺乏的。

2“三位一體、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

根據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趨勢和企業對人才的需求分析,結合電子商務師職業標準和物流師國家職業標準中的職業技能要求、典型崗位需求,構建以工學結合為主線,電子商務專業培養目標與企業需求相結合,教學過程與工作過程相結合,課程體系與職業資格證書相結合的“三位一體”人才培養模式。具體實施按照“專業基礎培養+專業技能培養+生產性實習實踐”分三個階段進行。

2.1專業基礎培養

專業基礎培養主要在第一學年,在掌握電子商務專業基本素質(公共必修課)的同時,本着循序漸進的原則掌握專業基礎知識,通過基礎知識課程教學,使學生掌握運輸經濟學、電子商務基礎、電子商務技術基礎、VB語言、商務統計、會計基礎等專業基礎知識,為學生掌握電子商務專業技能及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2.2專業技能培養

專業技能培養主要在第二學年,在學生掌握電子商務專業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同時考慮學生今後職業生涯可持續發展的拓展能力。主要課程包括電子商務網頁設計與網站管理技能、網絡營銷實務、數據庫原理與應用、電子商務安全、電子商務英語、國際貿易實務、物資採購與管理、倉儲與配送管理、網絡編輯、商務談判技巧、Photoshop圖片處理與應用、物流信息系統等。根據專業認知過程和學習內容的前後承接,在傳授專業知識的同時,為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開設課內實踐和集中實訓課。其中實踐課主要遵循三條主線:技術類實訓課、管理類實訓課、綜合實訓課。①技術類實訓課主要包括:數據庫技術、VB語言實訓、電子商務技術基礎實訓、電子商務網頁製作與網站管理實訓、POS實訓。②管理類實訓課主要包括:供應鏈管理實訓、管理基本技能實訓、商務禮儀實訓、立體庫業務實訓、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實訓等。③綜合實訓課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綜合實訓、生產性電子商務綜合業務實訓等。通過專業技能課程的學習和訓練,使學生既瞭解經濟活動基本規律,又懂得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既掌握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又深諳現代流通企業商務運作流程;既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又具有較強的業務操作能力和實踐能力。

2.3生產性實習

實踐生產性實習實踐主要在第三學年,學生可以到相關企事業單位進行生產性綜合業務實習和頂崗實習,通過實習實踐,使學生在企業真實工作崗位上得到進一步鍛鍊,熟悉企業管理制度,業務流程、以及企業文化,拓展和提升專業技能,培養職業習慣,使學生的綜合素質更加貼近企業實際工作崗位的要求,完成由學生到企業員工的角色轉換,為正式走上工作崗位奠定良好基礎,最終實現零距離上崗。

3結束語

目前,全國共有高等職業院校1321所。隨着生源的逐年減少,院校之間對優質生源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只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培養企業真正用得上、留得住的具有較高職業精神和職業技能的專業人才,以高質量的就業拉動高質量的招生,才能使院校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而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是院校人才培養的綱領和準則,因此,探索更符合市場需求的人才培養模式,是廣大高職院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滿足市場需求的必然選擇。

電子商務論文摘要 篇三

互聯網背景下茶葉電子商務模式分析

摘要:以後,中國的互聯網迅速崛起,目前為止,中國的互聯網普及率世界第一,互聯網用户也是世界第一。為何中國能夠在互聯網領域彎道超車,這和整個中國經濟結構大環境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總之,在中國的大環境下,互聯網更具有爆發性和顛覆性,如今成長起來的大公司,無一不是依靠於互聯網迅速崛起的。對於茶葉等傳統企業,也應當順勢而為,進取地加入到互聯網大潮當中,才能贏得更大的市場,獲得更快更遠的發展。目前,互聯網平台上的大型茶葉企業基本是以批發為主,也有一些線上的茶葉銷售企業,可是,本質上還是原先的線下茶葉零售商搬到線上銷售,這對整個茶葉企業來説,本質上並沒有改變。互聯網帶來效率的提升,拉近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距離,所以,對於一些傳統的茶葉企業應當擁抱這種變化,需要從批發到零售轉型,僅有跨過中間環節,才能藉助互聯網的效率優勢,迅速發展起來。

關鍵詞:互聯網;茶葉企業;電子商務;效率

“新零售”的概念在現如今的互聯網領域風生水起,“新零售”電商模式強調純電商已經走向滅亡,這種死亡的警告更多的是針對那些僅僅依靠線上起家的品牌,如三隻松鼠、全棉時代等,傳統企業僅有將線上和線下結合,才能尋求新的突破。對於茶葉企業來説,事實上只要其從事電子商務,本質上就是一種“新零售”,因為茶葉企業本身就是線下茶葉零售的主力,其重新藉助互聯網開疆破土,就是一種從線下走向線上的過程,然後再線下線上充分融合。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的最多問題就是這個線下和線上融合是否有問題,融合的過程是否也產生了新的浪費,還有就是到底是線上多一些還是線下多一些。

電子商務論文 篇四

1、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概念的合用問題

常設機構原則是目前各國在防止國際兩重徵税協議(下列簡稱兩重徵税協議)中普遍採取的調和締約國雙方在跨國營業所患上上徵税權衝突的基本原則。依據此項原則,締約國1方對於締約國另外一方企業來源於其境內的營業利潤行使屬地課税權徵税,是以締約國另外一方企業在其境內擁有某種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常設機構的存在為條件的。這類常設機構的存在可能因為企業的某種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者設施形成,也可能因企業通過某種特定的營業代理人的流動而形成。(注:關於形成税收協議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的固定營業場所、設施以及營業代理人流動所應具備的要件內容,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税法學》,北大出版社二00一年版。[一](P一七六⑴七八,一八九⑴九七))經合組織範本以及聯合國範本共同建議的常設機構原則表明,常設機構這類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締約國另外一方企業在締約國1方境內從事實質性經營流動的客觀標誌,形成締約國1方行使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優先徵税的足量根據。

但是,跨國電子商務是處在不同國家境內確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流(EDI)或者國際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方式相比,它擁有直接性或者稱為非中介化的特色,特別是在線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 情景下,位於不同國家境內的交易雙方直接在計算機上通過互聯網進行詢價(本站☆)談判、定貨、付款以及交貨等交易行動,數據化商品的存在以及便捷低廉的通信本錢,使患上傳統的通過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場所或者拜託營業代理人來展開經營流動的營業方式,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以及價值。締約國1方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在締約國另外一方境內展開營業銷售流動,依照前述形成常設機構的物的因素或者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斷,很難認定在締約國另外一方境內設有常設機構。

首先,在1般情況下,跨國電子商業銷售流動是通過互聯網絡以及銷售商設在東道國境內某個服務器上的交互式網址(interactive web site)實現的。這類網址實質上是由數據以及利用軟件形成的1種計算機程序,擁有易於挪動的特色。棲身在締約國1方的銷售商可以對於設在締約國另外一方境內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址進行設計、修改,或者將網址從1個服務器上轉移到另外一個服務器上。位於締約國另外一方境內的客户通過計算機終端與服務器之間的通信協定聯絡,可以走訪該網址並應用網址的利用軟件進行定貨以及支付。依照前述形成常設機構的因素——某種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者設施應具備的要件,上述服務器上存在的網址因為只是利用軟件以及電子數據組合而成的1種計算機程序,它雖擁有可視性,但並不是某種有形體的場所或者設施,沒法知足營業場所所請求的物理存在特徵。同時,網址擁有易於操縱轉移的特色,也難以相符形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設施所請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以及必定程度上的持久性前提。

其次,網址所在的服務器儘管可視為1種有形體的裝備,但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流動中,位於東道國境內的服務器通常並不是是棲身在東道國境外的銷售商所有的或者專屬使用的,而是東道國境內的網絡服務供應商(ISP)所設置以及管理的。境外銷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務器上租用必定的磁盤空間樹立自己的網址,ISP的服務器同時也供其他客户租用來設置各自的網址。因而,這種情景下的服務器因為其實不處在境外銷售商的安排節制下,不可能形成境外銷售商在東道國境內的營業設施;而實際安排以及管理該服務器的ISP因為非僅為境外銷售商提供保持網址的服務,同時也為其他客户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而且ISP通常無權以境外銷售商的名義談判簽訂合同。依照兩個範本規定的形成常設機構的代理人前提,這種情景下的ISP也不可能形成境外銷售商在東道國境內的常設機構。

在現行的跨國營業所患上國際税收分配原則下,常設機構的存在是跨國營業所患上來源地國行使課税權的條件前提。而上述跨國電子商業交易的特色,説明依照現行的兩個範本規定的常設機構形成要件,締約國1方企業通過互聯網絡在締約國另外一方進行營業銷售流動,很難被認定為形成設有常設機構。跟着電子商務的廣泛利用發展以及跨國電子商業交易額在國際貿易總額中所佔的比例迅速提高,1個新的國際税收分配法律問題擺在國際税法學者們以及各國財税部門眼前:傳統的也是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以及原則能否繼續適應於調和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的徵税權衝突?是要徹底遺棄這1傳統的概念原則另尋新的來源國課税根據,仍是應答這1概念形成要件進行相應的調劑修訂,使其能夠繼續合用於在棲身國以及來源地國之間公道地分配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的税收權益?對於此問題,國際税法學界以及有關國家以及國際組織的税務部門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意以及對於策方案。

2、解決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概念合用問題的對於策方案

面對於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對於現行的國際税收法律軌制的衝擊以及挑戰,各國政府、有關的國際組織以及國際税法學界在分析以及鑽研電子商務引發的各種國際税收法律問題的進程中,對於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前後提出了不同的對於策方案。

一。徹底的變革方案

鑑於像常設機構這種傳統的國際税法概念以及規則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課税存在着諸多問題,税收學界的1些學者主意採用根本性的變革方案,即建議在所患上税以及增值税以外,針對於電子商務交易另行開徵新的税種,通過這種新的尤其税的徵收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國內以及國際税收分配問題。這種根本性的變革方案包含加拿大税收專家阿瑟?科德爾(Arthur J?Cordell)以及荷蘭學者盧?休特(Luc Soete)等人提出的對於網上信息流量開徵“比特税”(bit tax)[二][三];美國耶魯大學教授傑姆斯?託賓(James Tobin)建議的以網上交易的貨泉支付流量為對於意味收的“交易税”(transaction tax),和其他學者主意的與基礎通信費用相聯絡的電訊税(telecoms tax)以及對於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開徵計算機税(PC tax)。[四]

主意開徵新税種來解決問題的學者們強調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區分於傳統的物資經濟的技術特色,和它們的發展對於各國税基的影響。他們認為傳統的税種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信息時期社會銷售體系的變革,必需針對於數字經濟的特徵,以新的税收機制替換基於物資商品以及服務增值的税收機制,才能到達税負公平、節儉網絡資源以及提高徵税效益的目的。

這種主意對於電子商務開徵新税的激進的對於策方案,儘管能夠較好地適應電子商務的技術特色,擁有容易認定、操作簡便以及能有效地避免納税人逃避税行動等優點,但它們有顯明的共同缺點。首先,將使網絡通信這1新的媒介經受額外的税負,造成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税收差別待遇,從而可能阻礙互聯網以及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效益的充沛施展。其次,這種新税種的徵税對於象,如比特税針對於的經由網絡傳輸的計算機數據流量以及交易税課徵的網上貨泉流量等,雖然容易認定以及能夠準確計量,但它不像收入或者消費額那樣代表反應納税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其實不形成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優良基礎。換言之,互聯網用户收發的數據數量的多少,其實不標誌着其收益價值或者財富數額的大小,以此作為課税對於象標準,不能體現量能課税、公道負擔的税收基本原則。因為針對於電子商務另行開徵新的税種存在着上述缺點問題,這種根本性的改革方案並無患上到各國政府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認同支撐,而美國、加拿大以及荷蘭等國則對於這種建議主意持明確否定的態度。(注:美國財政部税收政策鑽研室認為,“税收中性原則排除了對於電子交易開徵新税種或者補充性税收,而請求税收軌制對於類似的所患上平等地加以處理,無論所患上是通過電子手腕或者現有的商業渠道獲得的。”參見[五]。)

二。守舊性的方案

與前述激進的改革方案截然相反的是美國、加拿大以及荷蘭等國財税部門所持的守舊性的政策方案。這類方案認為,包含常設機構概念在內的這些傳統的税收管轄權概念規則,已經用時多年併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且實踐證明它們能有效地調和棲身國以及來源地國的税收權益衝突,不應等閒拋卻以及損壞國際税收中的這1可貴遺產。儘管這些傳統的概念、規則面臨着電子商務的挑戰,但它們仍有足夠的彈性可以解決合用的問題。正如美國財政部税收政策鑽研室在它的鑽研講演中指出的那樣:“某些問題最初看來似乎難以用現有原則加以處理。但是,進1步的鑽研則可能患上出這樣的結論:現有的某項或者多項原則比它們表面看來有更多的彈性。雖然技術進步了,這些原則依然可以合用。”[五]因而,這類守舊性的對於策方案主意在繼續保存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對於有關概念規模的解釋以及技術調劑,使它們能繼續適應於對於跨國電子商務所患上的課税調和。

美國等1些發達國家之所以竭力主意上述守舊的對於策方案,並不是完整出於它們所聲稱的珍視長時間以來各國在國際税收實踐中構成的共同1致的法律文化遺產的念頭,而是違後有其更加深入的經濟利益緣由。美國等發達國家憑仗雄厚先進的電訊技術優勢,在跨國電子商務方面相對於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多處於電子商務的淨出口國地位,發達國家境內的各種範圍的IT公司每一年通過網絡交易可獲取豐富的海外銷售利潤。因為前述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在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情景下,很難認定締約國1方企業通過網絡交易方式在締約國另外一方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會形成常設機構存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在這個問題主意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規則應儘量地保存繼續合用於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的課税,其結果顯然將會在更大程度以及規模內限制那些電子商務淨進口國對於非居民的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利潤的徵税權,而使作為棲身國的電子商務淨出口國在國際税收權益分配上獲得更大的份額。這類守舊性對於策方案違後暗藏的儘可能擴展棲身國對於跨國電子商務所患上的徵税權的利益念頭,在美國財政部税收政策鑽研室的鑽研講演的下述文字內容中,已經有清楚的表述:“新通信技術及電子商務的發展可能請求給予居民税收管轄權原則以更高度的注重。……在傳統的所患上來源概念已經難以有效合用的情況下,納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患上的經濟流動的產生地國及該國對於該所患上有權優先徵税的法子。……因而,美國的税收政策已經經認識到,因為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首要性,居民税收管轄權可跟進並取代它們的地位。”[五]

值患上注意的是,作為發達國家俱樂部的經合組織下屬的税務委員會,已經經循着上述守舊性的對於策方案,在不修改現行税收協議中常設機構概念定義的前提下,開始就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流動是不是形成常設機構問題作出解釋説明。該委員會下設的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第1工作小組,從一九九八年一0月開始鑽研斟酌在經合組織範本第五條的註釋中,增補對於現有的常設機構概念如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合用的解釋説明。第1工作小組擬定的建議講演《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合用説明——關於範本第五條註釋的修改》,已經於二000年一二月由税務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公佈,並將經由相應程序增補進經合組織範本第五條註釋第四二段中。

這1講演文件完整是按照現行的形成常設機構的物的因素以及人的因素所須具備的要件標準,來解釋説明非居民的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流動可能在來源國形成常設機構存在的情景。依據該講演文件的觀點,非居民企業只有當其在來源國境內具有完整受其安排節制的計算機裝備(如服務器);並通過該計算機裝備施行全體或者部份營業性質的流動,才可能形成常設機構存在。如果它僅是通過位於來源國境內的其別人(如網絡服務商)安排的服務器上設置的網址提供走訪支配,不應認定其在來源國設有常設機構。由於形成網址的軟件以及數據只是貯存在計算機內,不擁有任何有形的營業場所以及地點,企業在來源地國沒有有形的存在。[六]此外,非居民企業的網址自身不屬於協議範本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人”,不可能成為營業代理人類型的常設機構。而將自己安排節制的服務器上的硬盤空間提供給非居民企業設置網址使用的網絡供應商,因為自身有其獨立的業務規模,並且無權以非居民企業的名義對於外簽訂銷售合同,也不可能形成非居民企業在來源國境內的常設機構。[六]依照上述解釋,締約國1方居民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從事跨國營業流動,只有在無比特殊的情景下(即在締約國另外一方境內具有自己專用安排的服務器),才可能形成常設機構存在。顯然,這樣1種守舊性方案履行的結果,大無益於實際處於電子商務進口國地位的眾高發展中國家的税收權益,它們的來源地課税權遭到更大程度以及規模的限制,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税收權益分配上僅保存了微小的份額。因而,這類顯失公平公道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在眾高發展中國家看來,是很難認同接受的。

三。預提税方案

鑑於守舊性方案主意的現行常設機構概念原則繼續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的結果,不能公道地平衡來源國與棲身國的徵税權益,美國有名的國際税法教授多恩伯格(R.L Doernberg)主意對於跨國電子商務的營業所患上,應像現行税收協議中對於跨國股息、利息等投資所患上1樣,採取由來源地國1方優先課徵預提税的方式,以解決現有的常設機構原則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將致使的來源國與棲身國之間的税收利益分配失衡問題。依照這類預提税方案,位於締約國1方境內的互聯網交易的買方在向棲身在締約國另外一方境內的賣方支付貨款前,應在每一次支付的款額中代對於方先行扣繳必定比例的税款繳納給所在國政府。因為預提所患上税擁有預先支付不扣除了本錢費用的特色,來源國合用於電子商務的預提税税率應限定在較低水平,以保證棲身國方面在來源國優先徵收預提税後,仍有必定的税收利益。[七]Doernberg認為,這類預提税的方案“簡單、公平而且可以執行”,能充沛保證來源國的徵税權,同時,跨國納税人在來源國負擔的預提税可以在棲身國患上到抵免,也防止了國際重複徵税。

對於預提税方案的批判主要集中在,這類方案將營業所患上這類踴躍性質的所患上以及消極性的投資所患上1樣處理,採用預提税方式徵收所患上税,不斟酌納税人的本錢費用因素,容易致使對於納税人的不公道的沒收性徵税(confiscatory levy),與各國現行所患上税法對於營業所患上普遍履行按所患上淨額徵税的作法相悖。預提税是1種粗拙的所患上税課徵方式,難以體現税負公平,所患上税發展的國際趨勢是儘量地減少以及縮小預提税的合用規模。對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所患上合用這類粗拙的所患上税課徵方式,無益於電子商務這類新的交易方式的發展。

四。虛擬常設機構的方案

虛擬常設機構的方案(virtu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阿爾維達?A?斯卡爾(Arvid r)教授以及盧?希內肯斯教授(ekens)等人所倡導的解決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的法子。他們反對於守舊性方案所主意的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應繼續合用於電子商務課税的觀點,認為繼續合用現行的常設機構定義將致使網址的所有人僅受其棲身國課税,除了非他自己願意在棲身國境外的來源國具有1個常設機構。跟着國際商業流動的活動性愈趨增強,那些請求在某個特定地點擁有某種物理存在至少到達必定期限的税收規則就愈顯患上不適應。[八]常設機構原則的營業場所請求極大地限制了來源國對於電子商務的課税權,這樣的結果違抗了常設機構原則實質上體現的“經濟虔誠”(economic allegiance)理念。因而,在社會經濟流動由傳統的物資經濟向數字經濟轉化進程中,他們主意對於電子商務進行來源地徵税時合用的常設機構概念規則應降低請求,雖然非居民企業在來源地國沒有某種有形的固定營業場所或者設施存在,但只要它們應用互聯網、數字技術以及電子手腕,在來源國境內延續進行實質性的營業流動,與來源國領域發生了緊密有效的經濟聯絡,便可以認定其在來源地國設有“虛擬常設機構”,由此發生的營業所患上應受來源地國的優先課税。形成這類“虛擬常設機構”存在的徵税連結點的主要因素包含:(一)企業通過網址進行的流動形成來源國税法規定的營業性流動;(二)這類營業流動必需是延續性地,對於企業自身擁有實質性的首要意義;(三)這類營業流動不屬於税收協議範本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籌備性或者輔助性流動規模。

相對於於守舊性的方案而言,虛擬常設機構方案從常設機構原則的本色涵義動身,更強調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納税人與來源地國是不是形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絡,反對於以傳統的物理性的機構、設施或者場所等有形存在的概念要件,作為衡量判斷電子商務前提下非居民納税人是不是實質性參予來源國經濟餬口的客觀標誌,它主意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情景下,對於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中那類請求在必定時代內在某個固定的地輿位置上有必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形成要件,應予修改、拋卻,注意綜合有關事實情況,從營業流動的功能作用標準來認定非居民納税人在來源地國是不是從事了實質性營業流動,形成虛擬性常設機構存在。這顯然有益於擴展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在更大程度上能夠在電子商務淨進口國以及淨出口國之間實現税基的公平分享。與前述激進的開徵新税種的變革方案相比,它並無完整遺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規則,只是主意在合用於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對於這些傳統的概念規則進行相應的修改調劑,使之適應於數字經濟時期國際税收公道分配的客觀需要,其實不至於對於現行的國際税收法律體制發生劇烈的衝擊。

但是,主意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的學者們,目前對於形成來源國對於非居民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行使管轄權徵税的連結點,尚未能提出1個明確、統1以及擁有較好操作性的標準。這是此種方案未能患上到國際社會注重以及進1步鑽研其可行性的主要緣由。

3、中國解決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概念合用問題的對於策思考

中國的信息產業起步時間較晚,國內企業界對於互聯網的商業利用,現階段主要還處在發佈商情信息以及進行廣告宣揚階段,真正通過網絡實現交易洽談、定貨、交貨以及支付整個商業交易流程的數量範圍還較小。然而,電子商務在我國目前的發展示狀其實不象徵着跨國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税收法律問題對於咱們來講仍是1個遙遠的問題。跟着信息技術的不斷髮展,特別是網絡通信安全技術以及網上支付技術的完美成熟,互聯網電子商務在中國今後幾年內,必然也以及發達國家1樣取得飛速的增長,跨國電子商業交易額在中國的進出口貿易額中所佔的比例將會迅速提高。如果咱們不是及早地注重以及鑽研解決電子商務的國際税收分配問題的對於策措施,政府將面臨着貿易額增長而税基萎縮、財政收入流失的危險。更加緊要的是國際社會正在醖釀討論跨國電子商務課税的國際規則,少數信息產業發達國家正應用它的在經合組織以及WTO中的地位以及影響,踴躍推進以及先聲奪人以求在這方面構成1套有益於保護以及擴展其權益的國際税收分配規則。在這類形式下,中國以及泛博發展中國家更應抓緊對於解決電子商務各種税收問題的策略鑽研,並在此基礎上踴躍介入國際社會制訂信息時期新的國際税收法律規則。否則將如有些學者所預計的那樣,“發展中國家可能除了了默認這些變化以外,沒有其他選擇。”[九],終究只能後進以及被動地接受不公道的既定國際規則。

具體到跨國電子商務的常設機構原則合用問題上,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從中國的國情實際動身,斟酌到在目前以及今後至關長的1個時代內,中國仍將處於電子商務淨輸入國地位這1實際情況。在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的國際税收分配問題上,繼續堅持強調電子商務淨進口國的來源地税收管轄權,應當成為咱們鑽研製定解決問題的對於策的基本動身點,這也相符泛博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

其次,應當清楚地看到跨國電子商務對於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規則的挑戰,實質上是虛擬的網絡空間對於適應於有形的物理空間的徵税規則的挑戰,而且這類挑戰擁有根本性質。樹立在現代計算機數據通信以及網絡技術基礎上的電子商務交易,擁有直接性以及非中介化等特色。銷售商足不出户便可向網絡觸及的全世界顧客提供產品以及服務,無須在來源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場所或者拜託代理人從事營業。因而,咱們應當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內擁有某種固定的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為行使來源地税收管轄權條件的傳統觀念,追求更能在網絡信息技術時期前提下反應經濟交易聯絡以及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税連結因素。只有循着這樣的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公道地解決棲身國與來源國在跨國電子商務所患上上税收權益分配問題的方案。因為跨國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的電子空間市場內運行的,侷限於在傳統的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概念標準內尋覓來源國對於跨國電子商務所患上的徵税連結點,其結果只能是使來源國對於跨國電子商務所患上的徵税權在很大程度以及規模上遭到限制,難以實現國際税收權益分配的公平均衡。這1點從前面述及的經合組織税務委員會二000年一二月發佈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合用説明—關於範本第五條註釋的修改》文件內容,可以清楚地看出。

再次,常設機構概念發生以及發展的歷史啟示咱們,現行的作為調和棲身國與來源國在跨國營業所患上徵税權益衝突的平衡器的常設機構概念,自身是1個開放的概念,其內涵以及外延也是跟着跨國經濟交易流動的規模以及情勢的變化而不斷髮展的。[一0](P七二⑺六)當從事跨國營業流動的情勢再也不侷限於非居民納税人直接在來源國設立固定的營業場所機構,而是同時也廣泛地採取授權在來源國境內的居民企業或者個人代理進行營業流動的情景下,常設機構概念也由原先的僅限於固定營業場所,擴大到同時包括特定的營業代理人流動為形成要素。在跨國工程承包功課、技術諮詢服務以及近海石油開採這種擁有活動性功課特色的經濟流動成為1種普遍的國際交易現象時,咱們又看到在這種跨國交易行動的常設機構認定方面,以功課流動的時間持續性取代固定的地輿位置請求,成為現代各國雙邊税收協議的1個變化趨勢。國際税收協議中的常設機構概念存在的本色意義以及作用,在於標誌非居民納税人的跨國經濟流動與來源國存在着延續的而非偶然的,實質性的而非輔助性的經濟聯絡。在電子商務逐步成為1種跨國經濟交易的首要方式的時期,因為現有的常設機構概念中請求的固定的、有形的物理存在標誌,已經失去標識上述這樣實質性的經濟聯絡的價值作用,這個國際税法概念內涵以及外延,也應當與時俱進,依據網絡商務的特色以及交易模式的變化而相應地豐厚以及發展。

基於上述認識,筆者認為,在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的國際税收調和方面,如果要繼續保存使用常設機構這1國際税法概念情勢,作為來源地國1方對於非居民納税人的跨國營業所患上行使課税權的“門坎”前提,就必需對於這1概念現有的內涵要件在合用於斷定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是不是形成常設機構問題上,作出必要的調劑修訂,取締其中有關“固定的場所、設施”和“人員的參與”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請求。在互聯網形成的虛擬市場空間內,交易主體的存在、交易流動的主要內容及其施行,都是通過網址實現的。因而,非居民的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流動是不是在來源地國形成常設機構存在,應視其網址所擁有的功能作用,和其通過網址實際從事的流動性質、數量範圍以及交易流動的持續性,來綜合斷定該非居民與來源地國是不是存在着實質性的經濟聯絡。在判斷非居民通過其網址施行的營業流動是不是形成與來源地國存在實質性的經濟聯絡方面,可以鑑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採取的“功能等同”法子,依據網址是不是實際施展了與固定、有形的機構、場所或者營業代理人一樣的功能作用來認定。具體地説,應當針對於某個非居民設置的網址的運用情況,綜合採取下列3項標準來斷定其是不是形成在來源地國設有常設機構:

首先是網址流動的時間持續性標準,這是指非居民的網址在互聯網上流動存續的時間期限。它標誌着網址的主人於必定期限內在互聯網形成的虛擬市場上的主體存在,位於來源國境內的客户可以通過互聯網點擊相應的網址走訪該網頁進行交易。至於網址是不是是設置在位於來源國境內的某個服務器上,其實不影響該網址形成常設機構存在。由於網絡空間自身就是無國界的,跟着信息技術的進步,特別是寬帶通信網絡的廣泛運用,納税人的網址是設置在來源國境內的服務器上或者是其棲身國乃至第3國境內的服務器上,對於走訪該網址的來源地國境內的客户而言並無實質性的差別。但國際税收協議中應當對於可能形成常設機構存在的非居民安排的網址在互聯網上存續的時間,設定1個最低期限。這個期限的長短,可以參考聯合國範本或者經合組織範本中,有關建築安裝工程以及與此相干的勞務以及技術諮詢服務流動形成常設機構存在的期限規定,如六個月以及一二個月,具體期限可由締約國雙方在協議中肯定。網址流動存續的時間低於此期限標準的不形成常設機構存在,超過期限標準的則應結合後面將要述及的其他標準來斷定是不是形成常設機構。規定網址流動的最低期限標準的意義,在於排除了非居民短暫或者臨時性地通過網址施行某些營業流動在來源地國形成常設機構的可能性,由於這種短時間的以及臨時性的營業流動其實不足以形成非居民與來源地國之間存在實質性的經濟聯絡。此外,明確設定1個最低期限標準,有助於提高徵税效益,便於税務機關在執行税收協議的工作中易於掌握認定以及獲得國際間的調和1致。

其次是網址流動的營業性標準,即非居民是不是通過該網址施行了其全體或者部份的營業流動。此項標準強調的是網址實際從事的流動內容的性質是不是屬於非居民納税人自身的營業規模內容或者是其中的1個部份,這類流動是不是在該非居民納税人的贏利進程中擁有首要或者不可或者缺的作用。如果非居民通過其網址從事的僅是1些籌備性或者輔助性的業務流動,例如為本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廣告宣揚,蒐集市場信息以及客户反饋意見,提供不屬於本企業營業對於象規模的其他信息資料等,因為這種性質的流動對於納税人的贏利其實不起直接作用,雖然網址流動存續的時間超過了上述税收協議中規定的最低期限,但不足以表明非居民納税人與來源地國形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絡,不能認定形成常設機構。如果非居民通過其網址從事的是提供產品以及服務這樣的擁有實質性營業性質的業務流動,只要這樣的網址流動持續超過規定的期限標準,在同時知足下述網址功能的系統性標準的前提下,應當認定其形成常設機構存在。

第3項是所謂網址功能的系統性標準,這是指非居民節制的網址是不是擁有完玉成部交易或者主要的交易環節的功能,並且對於來源地國境內的客户實際施展了這樣的功能作用。1項交易的完成,通常需要觸及交易的商量(包含要約以及許諾)、簽訂銷售合同或者接受定單、產品或者服務的交付以及提供,和價款的收付等這樣1些主要的交易環節。如果非居民的網址具備實行完玉成部的交易環節或者其中主要的某些交易環節的功能,並且針對於來源地國境內的客户實質性地施展了這樣的交易功能,便可認定該網址的流動相符此項功能系統性標準請求。如果網址僅擁有執行某些次要的交易環節的功能,或者該網址雖擁有完玉成部或者主要交易環節的功能,但並未具體對於來源地國境內的客户實質性地施展這樣的功能,則均不能認定該網址的流動形成常設機構存在。而所謂非居民的網址對於來源地國境內的客户實質性地施展了實行全體或者主要交易環節的功能,是指非居民納税人通過其網址與來源國境內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金額、或者獲得後者支付的價款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必定的數量範圍。在這方面國際税收協議應定出適量的量化標準,如在六個月或者一二個月內到達或者超過必定金額,便於締約國税務機構在徵税實踐中掌握執行。

非居民納税人通過在互聯網上設置的網址從事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流動,只有在同時相符了上述3項標準的情況下,才可認定其與來源地國存在着實質性的經濟聯絡,形成國際税收協議意義上所指的在來源地國設有常設機構,從而使作為來源地國的締約國1方按照税收協議中的常設機構原則,有權對於非居民納税人歷來源國境內客户支付獲得的營業所患上行使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徵税。筆者認為,採取內涵上述3項標準的常設機構概念,能夠防止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繼續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釀成的國際税收權益分配嚴重失衡問題,容易為泛博的發展中國家所接受。

最後應當補充説明的是,上述這樣的常設機構概念及其形成要件,僅是針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發生的跨國營業利潤的國際税收調和而合用的法律概念,其實不排除了對於非居民納税人通過傳統的商業交易方式獲取的跨國營業所患上,繼續採取現行的以某種物的因素或者人的因素形成的常設機構概念。因而,解決國際税收協議中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合用於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患上課税問題的公道方案,應是在此類雙邊税收協議有關常設機構定義規模的條款(如兩個範本的第五條)中,具體針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方式情景,增設1項包涵前述3項標準的網址形成常設機構的條文規定。這樣1種解決問題的方案,既不會損壞或者遺棄長時間以來國際社會在跨國營業所患上的徵税權衝突調和上達成的國際共鳴,又能夠實現在新的商業交易方式下發生的此類跨國所患上的税收利益國際分配的基本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