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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培訓講稿

欄目: 演説演講稿 / 發佈於: / 人氣:1.26W

今天我們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講,第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第二、學習民法典的重要作用第三、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主要內容第四、與你相關的民法典內容解讀。

民法典培訓講稿

首先來看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這第一部分大家就只瞭解一下就行,第二部分學習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我們先從一個案例來入手,

項某(52歲)和徐某(54歲)於1990年3月24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女兒徐一、兒子徐二,均已成年。2018年3月項某發現徐某於何某(34歲)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並且徐某多次向何某贈送錢財。2018年10月16日,三方當事人簽署《協議書》,載明:徐某於何某自2014年開始發生婚外情;自2018年10月14日起,le'jiu徐某和何某雙方斷絕情人關係,從此互不來往,互不聯繫;因徐某多次向何某贈與大額資金,金額累計80多萬元,何某同意向項某返還10萬元,此款何某於本協議簽訂之前一次性付清;如果今後何某仍與徐某任何方式聯繫,或者何某做出其他破壞項某和徐某夫妻感情的行為,項某有權要求徐某返還80萬元。協議書籤署後,項某發現何某仍在與徐某聯繫交往,且徐某贈送何某的錢財價值超過80萬元。鑑於此,雙方發生了糾紛,而且在糾紛中,項某和徐某於2020年4月22日訴訟離婚了。

問題一:徐某贈送給何某的錢財是什麼性質?是否有效?項某如何維權?

問題二:兩人離婚了,這個錢怎麼算?

這個問題我們先放這裏,等我們把下面的內容學完了,大家再來回答這些問題。現在我們就重點學習民法典第一編-總則主要內容。

這一部分共分為十章,二百零四條。內容主要有基本規定,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

關於基本規定,主要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了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綠色原則。這裏面我們重點講一下公序良俗、綠色原則。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意思就是説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法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道德習俗。綠色原則,是在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個原則是我們中國獨有的,比如説這個光盤行為等。比如説自助餐廳裏面的你拿多了出不完要罰錢,不要浪費節約資源。

關於民事法律關係,我們説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生關係。這個關係在法律上就叫民事法律關係,它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主體、客體(行為、權力、物、智力成果等)、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實。也可以説是民事法律行為造成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後面我們再講,現在主要講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民事主體的範圍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一、自然人從三個方面來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民法賦予的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裏面有兩個特例。就是胎兒和英雄烈士。我們説胎兒還沒有出生不能稱為人,,英雄烈士已經死亡了也不是活着的人。他們應該説不具有權利能力的,但是在民法典第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向法院申請。這裏面大家注意,和以前法律相比,厲害關係人沒有了順序限制。也就是説誰都能到法院申請,不要求必須按照順序。

宣告死亡後的法律效果有1、人格消滅。2、事實人未死所為的法律行為有效。3、婚姻關係解除4、繼承發生。5、單方可以決定送樣子女。

“死去活來”的後果。撤銷死亡宣告,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均可申請,無順序限制。婚姻關係,自行恢復,已婚的,不能恢復,未婚的,書面表示不願意恢復的,不能恢復。收養關係,不能以自己沒有同意為由主張無效。財產關係。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一條講時間和起算,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講代管人以及職責、代管人變更。四十五條講宣告失蹤的撤銷,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

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民法確認通過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之能力)判斷標準:年齡和精神狀態

1、行為能力的類型。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週歲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例外,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週歲以上未成年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8週歲或者其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三、監護。

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那麼就要由監護人來幫助事實。民法上的監護分為四類。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兜底監護,委託監護。重點講一下法定監護,它是由順序的。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一、父母。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是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的職責撤銷與恢復、終止等問題再民法典第二節大家可以自己看以看。

四、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有獨立人格,獨立承擔責任。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與自然人不同。這一點今天就不作為重點,重點講一下法人的分類,我國對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咱們重點説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機關法人從成立之人起,具有法人資格,無需登記。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同時不再強調“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六大類。如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實踐行為、諾成行為等等。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成立有主體、有意思表示、有標的即可。不要求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民事行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明示(例句,比如我要買衣服)。明示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身體動作(肢體語音)等等。和默示(行為推定,默示只有法律明文歸檔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時)。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無相對人 自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有相對人 1、即時生效,對話的意思表示,自表示為對方瞭解時生效。2、非對話。自到達相對人。電子系統接收,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未指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進入起系統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多數情況下,二者是同步的。重點講一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類型。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1、行為能力缺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標的違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欺詐脅迫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3、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行為無效。

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舉例24頁)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前,成立並且生效的,撤銷後,自始無效。主要類型有1、重大誤解。誤解方自身的過失導致,不是對方欺詐,也不是誤解方自身的故意或者中重大過失2、顯示公平3、欺詐、脅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2、無權處分人。主要是無權代理、超越代理、表見代理等。3、無處分權的行為。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滅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 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1、無權處分合同有效。2、處分行為(交付或登記)效力待定。物權法裏面會有學習。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在第七章內容比較多,基本原理 分類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今天就不學了。

代理是指代理人基於被代理人之委託為被代理人之利益以被代理人之名義而於第三人之間為一定的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

代理權的發生。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1、通謀代理。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涉嫌違法事項代理。向第三人承擔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作出的行為。 效力待定。1、追認。代理權得到補正。明示和默示。2、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3、撤銷。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無過錯責任)

(惡意)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9過錯責任)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代理權外觀+帶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相信。(1、持有蓋公章空白的合同書和介紹信。2、無權代理人代理權限尚未結束,代理權實際已經終止。

法律後果。第三人可以主張有權代理,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後果,被代理承擔後果後,可以向代理人追償。

復代理轉代理。自己代理,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

重點學一下訴訟時效

1、訴訟效力:是以抗辯權為中心的。

2、使用範圍,僅使用於請求權,一般主要是債權請求權。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個應當知道就是針對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來説,因為自己重大過失不知道也推定你知道。

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特殊訴訟時效: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 5年 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支付保險金的債權。

4、起算。一般表達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特殊表達 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發現財產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1、定清償期的,清償期屆滿之日。 2、未定清償期的 ,寬限期滿之日,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3、分期履行的債務:最後一期屆滿之日。4、合同被撤銷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自合同被撤銷之日。5、人身侵權賠償,當時發現,侵害發生之日。當時未發現,傷勢確診之日。知道傷勢和侵害人之日。6、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以及對方當事人。7、無因管理。管理人的費用損失請求權, 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被管理人的損失請求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以及損害事實之日。8、未成年人遭性侵。 自受害人年滿18週歲之日起。9、無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自該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

5、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是由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他是由。發生的時間是在最後六個月。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計算。

中斷,是時效進行時,因一定事實發生,時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消滅,代該事實結束後重新計算時效。

權利人請求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義務人承認。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全部、分期或者部分履行。義務人提供擔保。義務人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權利人起訴 ,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者其他途徑向有關機關主張權利的。

5、時效屆滿的後果。

抗辯權。實體權利不喪失。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我們再來看看開始的那個案例。項某和徐某時夫妻,徐某和何某婚外情期間給何某大量資金。我們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三但徐某私自講將錢財給了何某,嚴重侵害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同時我們知道婚姻期間,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忠實,根據案件事實並結合生活常理,上述行為可以認定徐某為維持與何某不正當關係而作出的贈與行為,且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當然無效。項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何某返還財產。儘管兩人已經離婚了,但因為徐某對何某進行贈與的行為存在過錯,第徐某在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少分,前所以述確認的金額何某返還項某後,可由項某與徐某另行協商分割,

所以説婚外戀需慎重,一不小心就會人財兩空。至於真的想贈送錢財,就需要認真學習民法典,看看什麼是個人財產,什麼行為是可以得到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