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換屆選舉把握以下8個節點:
1、推選村(居)代表必須在推選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之前進行;
2、公佈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進行;
3、發佈正式候選人公告,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以前進行;
4、選民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自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5日內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的3日內作出調整或解釋。
5、委託投票的選民必須在選舉日1日前與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委託投票人。
6、村(居)委會應當自新一屆村(居)委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工作移交。
7、新一屆村(居)委會產生後,應當在15日內推選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議事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健全村(居)委會下屬各類委員會。
8.另行選舉的時間:應當在選舉當日或選舉日後的1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