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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文【多篇】

欄目: 交通運管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48W

新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全文【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道路”、“車輛”、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所稱的道路、車輛。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税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三)“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憑證,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户、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

(四)“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六)“平均生活費”,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該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章 罰 則 篇二

第二十三條 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老大哥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晶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付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學生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六)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並處吊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逃逸:

(二)破壞,造現場,毀滅證據:

(三)隱瞞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禍於人:

(五)其他惡劣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時,應當製作裁決書,被處罰時應當製作裁決送交當事人,被處罰的人的工作單位和被處罰的機動車駕駛員現籍車軸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後十五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後古十日內,應當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內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章 現 場 處 理 篇三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它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後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太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行進檢驗或者鑑定。檢驗或者鑑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鑑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立即歸還。

其他任何單位和人個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車輛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一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並如實向公安機關提借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條件的醫療衞生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屍體,應當按受代存。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費和屍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體進行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備,屍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章 責任認定 篇四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本站☆)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感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