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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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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新版多篇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1

交通安全直接關係到學生的健康成長,學生的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户的幸福。我校一直十分重視交通安全教育,從領導到班主任,到老師,一直到學生,層層落實,做了許多有關安全的工作和活動。

1.學校應舉辦有關“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圖片展,讓學生認識到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識。

2、學校應定期安排老師向同學傳授交通安全知識。

3、通過該活動可以使同學們認識常見的交通標誌,知道自己平時參與交通時的錯誤,瞭解相關的交通法律,懂得相關交通知識,與爭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拉近了距離。

4、平時在網上或書報雜誌上看到有關安全方面的報道,及時地向同學們反講解。

5、和學們一起學習已實施的新交通法。

經過安全教育課,可以使安全意識深深地烙在老師和每個學生的心中。學生們提高了安全防範意識,懂得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識,也懂得了自我保護的方法。通過學習讓同學瞭解更多更新的交通法規,懂得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自由與規則同行,生命與自律同在。生命彌足珍貴。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維繫着社會的穩定,牽動着家庭的幸福,關係着廣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在學校的正確領導和統一佈署下學習交通安全教育,廣大師生積極配合,熱情參與,交通安全知識深入人心,得到廣大師生的一致好評。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2

交通文明是現代文明的一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同時也是人民素質的一種體現。在當下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不文明的交通行為。比如行人闖紅燈、駕駛人不禮讓斑馬線、開車打手機等等。對於我們學生來説在馬路上追逐打鬧、騎自行車上機動車道、翻越交通圍欄等都是不文明行為的表現。

近期,學校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學習中的一些案例就給我上了生動的一課。案例中的那些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真的讓人看了害怕。印象最深的就是騎車佩戴安全頭盔的兩個例子,是否佩戴這個小小的安全頭盔在事故發生時真的決定了兩個人不同的命運。佩戴頭盔的男子在事故發生後由於頭盔的保護僥倖脱險,而另外一個沒有佩戴頭盔的人卻搶救無效死亡。由此可見,騎車佩戴安全頭盔是多麼的重要。

一些不文明的駕駛習慣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比如:不繫安全帶,開車打手機,不正確使用燈光等,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我們經常説的“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據數據統計全國每天因酒後駕駛發生的交通事故高達196起,這些血淋淋的數字無時無刻不在提醒着我們“交通事故猛如虎”。看着這些偶然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實背後都有其必然性。正確、文明的交通行為是保證我們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最後,我想説“創建文明城市,我們都是參與者,每一個人都是文明的主角。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出行,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也是我們為創建文明城市做出的貢獻”。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3

現代交通的發達雖然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便利,但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安全隱患。有時,一些人因有急事,常常闖紅燈。而就在那刻,一個生命就從這個世界上消失了;有時,有人騎自行車,在機動車位上行駛,看見汽車從身邊過去,想不願服輸似的,便飛奔起來,有的汽車鳴笛警示了,他卻聽不見,就撞上了迎面開來的汽車……

生命是寶貴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們應該養成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可能有的員工闖了幾次紅燈都沒發生什麼事情,抱有僥倖心裏,不要等出了事故再去後悔,那已經是均可挽回的了。

遵章守紀,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學習,我認識到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未來的日子裏,不論我是騎自行車,還是行走,我們一定堅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來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讓我們把“交通安全”這四個字在心裏永遠紮下根,讓全體員工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讓交通事故永遠在我們生活中消失,讓我們的明天充滿鮮花,充滿陽光。開開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4

世界上,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文明交通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有幾句是關於文明交通方面的話:“紅燈停,綠燈行,穿過馬路要走斑馬線,車輛行人才安全。”

寒假中的一天,我到附近的文具店買練習本,忽然看見一位老爺爺跌倒在快車道上,我趕緊上前把老爺爺扶起來,又把枴杖拾給他。我問:“老爺爺,你怎麼摔倒了?”他説:“我的眼睛失明瞭,晴天還能看到路影子,今天是陰天,我連路影子都看不見了。”我又問:“您要上哪兒去呀?”老爺爺説:“要過年了,我想去世紀聯華超市買些年貨。”“這裏是快車道,車子來來往往多危險呀!”我説。我把老爺爺攙到人行道上,我告訴他:“世紀聯華一直向北走,大約一里多路就到了,您慢慢地走,走好了。”老爺爺説:“謝謝你了,小朋友。”我就轉身去買練習本了。

突然,我想到老爺爺去世紀聯華還要過三道斑馬線,我趕緊三步併成兩步跑到老爺爺面前説:“老爺爺,還是我送您去吧,到世紀聯華還要過三道斑馬線呢,您眼睛不好,不安全。”老爺爺説:“那就太不好意思了!”

一路上,我攙着老爺爺邊走邊説着話,不知不覺的來到了琳琅滿目的世紀聯華。我問老爺爺:“您要買哪些年貨呀?”他説:“買兩斤糖果和兩斤大糕就行了。”我帶着老爺爺買了這些東西后,我問老爺爺:“你家住在哪裏呀?”他告訴我“住在殘聯大廈附近。”我説“我家也住那兒不遠,正好我送您吧。”老爺爺説:“那真是太謝謝你了!”我攙着老爺爺,一直把他送回家,心裏非常高興,覺得自己長大了。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交通安全絲毫不能馬虎,要是人人做到文明交通伴我行,人人都獻上一份愛心,這個世界那該多美好啊!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最新5

(一)我國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的立法現狀

關於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存在太多的爭論。《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中的適用。按照目前的通説,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

隨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終止施行,車主的墊付義務失去依據,這是否意味着車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須再承擔任何責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車主責任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不是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為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較為複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規定,故而採用了“機動車一方”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用語。顯然,“機動車一方”包括駕駛員和車主,甚至包括乘車人員(譬如車上人員與駕駛員爭吵、車上人員發生打架致駕駛員未能專心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也未排除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交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再結合案件事實確定,以免產生因特別法作出硬性規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適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於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侵權行為人要能夠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定。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的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

1、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基礎

我們知道,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歷史淵源來説,無過錯責任之所以產生,是因為: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導致工業災害頻生、交通事故驟增、公害嚴重損害人們的生命健康以及產品缺陷經常導致消費者的嚴重損害。而且在現代工業事故中,基於工人過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試圖尋找一種較之傳統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嚴格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救濟。於是在實行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之後,進一步產生了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羣體力量之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角度來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了高度現代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也帶有社會法學的某種痕跡。無過錯責任對於個別案件的適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體現的是整體的公平和正義。無過錯責任其實就是一種危險責任,即因所從事的作業活動具有高度的危險而產生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產生的法理基礎

從危險責任的法理來説,侵權行為法中之所以產生危險責任這一歸責原則是基於以下原因:

其一,風險開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佔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本身製造了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危險,因此作為危險源的開啟者,當然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風險控制與分散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佔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對於這些活動或物品的性質具有最為真切的認識,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現實化,因此作為危險的控制者,其應當承擔責任。而且通過法定的強制責任保險以及商業保險,這些人完全有能力將風險加以分散;

其三,報償理論。從事危險活動或者佔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從這一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於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交通事故中,一個人購買了一輛車,他就能夠支配該車的運行,並從該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多種形式體現,用於生產經營、出租可獲取經濟利益,自用則獲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擁有車輛的同時也為社會增添了一個合法的危險物,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作為車輛的保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危險責任。

從無過錯責任產生的社會和法理基礎可知,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負擔以法定義務為依據,是一種“危險責任”,其責任主體應包括機動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車的所有人(車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況下,車主對其車輛握有支配權,運營的利益歸屬也歸車主;其次是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如果從駕駛車輛這一高度危險的活動中獲得了便利或者運營利益,也應當成為承擔危險責任的主體。作為僱員的機動車駕駛員,其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所獲得的只是謀生的工資,沒有獲得高風險作業下的高利益,雖車輛的具體操作是自己掌握,但運行支配受車主的控制,運行利益歸屬車主,因此,法律規定僱員的責任由僱主承擔。

(三)我國司法實踐對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機動車保有人的判斷標準明確採取了運行支配説與運行利益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答覆“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在於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願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運行支配權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該答覆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則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該覆函基本上反向明確了車主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負責起草該批覆的楊永清法官對該批覆的解讀為:“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操作就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加以把握。所謂運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領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生的利益。換言之,某人是否屬於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於事實上位於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了利益兩個方面加以判明。進一步説,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

(四)、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理論,按照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説,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僱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係,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對於上述分類中的自己責任、僱主責任、連帶責任和不承擔責任,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應沒有爭議。司法實踐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出租車輛與出借車輛兩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五)正確區分以營利為目的的車輛出租與純友情的車輛出借,合理劃分車主責任承擔。

確定車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中應承擔何種責任及數額,應區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車輛行為與不具有營利目的的純粹的友情借用車輛行為。

1、以營利為目的車輛出租的車主責任

車輛所有人將其車輛投入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經營,顯然屬於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具有典型的運營經濟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將車輛出租給租用人後,就喪失了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讓其承擔責任似有不公,其實不然。車輛的所有人對出租車輛負有維修保養,確保車輛保持適於運營的良好狀態的義務;對租用人負有謹慎審查,確保將車輛出租給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以儘可能降低交通事故發生風險的義務。而實際上,車輛出租人為追求營利目的,對車輛租用人的審查僅限於表面形式審查,只審查有無駕駛證,對租用人的駕駛技術熟練程度無法審查,更無法對出租車輛的轉借轉租進行控制,無疑大大增加了汽車這種合法的危險物對社會可能造成損害的風險。車輛所有人失去對出租車輛的控制和支配是由於自身追求營利目的的主觀故意行為,與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願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車輛出租人對因追求營利目的而主動放棄約定時間內車輛支配權並由此造成的事故潛在危險應承擔無過錯的危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盜車輛案批覆及連環購車案覆函兩案中的亦反向確定了車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出租車輛的車主應承擔責任的限額,一概讓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合理的,這樣會扼殺了整個租車行業的發展,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但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這會造成出租車輛的車主只享受從事汽車營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所帶來的利潤,而不需承擔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所帶來的風險,助長唯利是圖,降低或省去採取措施防範高危作業事故發生的投入,加大整個社會的交通公共安全隱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讓出租車輛的車主承擔無過錯責任,也並不是要將車主置於清家蕩產的地步,而是為了促進出租車輛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為彌補或減輕車輛運營高危作業給第三者或車上人員造成損害的風險,同時也降低和分散車主經營車輛出租的風險,車主可通過積極、主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降低和化解車輛運營風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第三人的損害,可通過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來獲得賠償,對於本車上人員所造成的損害,可通過投保車上人員險來獲得賠償,亦即從事車輛出租運營的車主,由於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加大,比純粹個人使用的私家車主應當負有更多的投保義務,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當投保適當金額的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以增強自己的償還能力,負起與通過高度危險作業獲取運營利益相對稱的社會義務。此種加重的義務雖然法律尚未作出規定,但法院可以通過個案的判決逐步引導確立某些社會關係的建立所應遵循的公平的行業規則,分散不確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給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或難以彌補的損失的風險,而車輛出租人為承擔此投保義務增加的費用則可通過整個車輛出租行業的普遍適當增加租車費用轉嫁給車輛承租人,其實質仍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對於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險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險賠償的,出租車輛的車主仍應當在與交強險、三者險或車上人員險相適應的限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以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而免責,以促使車主在從事車輛出租運營中盡到最大謹慎注意義務,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此亦即法律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損壞甚至報廢,或許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再讓車主承擔對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其實是合理的。因為車主的財產損失與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健康權損害是不可相比的,車輛財產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獲得賠償或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即使在向保險公司或事故責任人索賠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過先前或以後的車輛租賃收入得到補償而修復,但第三人或車上人員的生命卻是無法挽回的,即使受傷者通過治療身體得到康復,其所受到的心靈創傷也是難以撫平的。

2、純粹友情行為出借車輛的車主責任

對於純粹因友情行為而借出車輛的車主,由於現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轎車已非高消費產品,已有較大的普及面,並有逐漸發展成為日常交通工具的趨勢,親友、同事之間一時之需借用車輛成為可能,但私家車車主一般均不太情願借出,只是礙於情面、維繫友情而借用,而且絕大多數私家車的車主在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時,都會盡到非常謹慎的注意義務,具有不良嗜好或駕駛技術生疏的借用人一般會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相對要低得多,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對車主課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於禁止友情借用行為,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係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關係的正常交往,有悖於人情常理,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行為課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友情借用行為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畢竟這個合法的危險物是車主的,而且車主保有車輛獲得了生活與工作的便利,不承擔責任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為目的出租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為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於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承擔能力。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