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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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河長述職制度(試行)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及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貴州省全面推行河長制總體工作方案》,為完善河長制工作機制,壓實河長責任,促進河長履職,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述職對象為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縣級河長。
第三條 述職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述職主要採取書面述職、會議述職等方式進行。
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向市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每年述職1次。採取5年一個輪迴方式分別進行會議述職和書面述職,即:每年抽取3位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輪流會議述職,其他縣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書面述職。
縣級河長向對應河流的市級河長每年述職1次。採取會議與書面方式同時進行述職,即:市級河長巡河所到的縣(市、區)河長採取會議述職,未到的縣(市、區)河長可採取書面述職,河流流經的所有縣(市、區)河長必須全部完成述職工作。
第五條述職工作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具體述職時間可結合河長制工作實際適時開展。
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的述職一般安排在每年召開的全市河長制工作會議時一併開展。
縣級河長述職一般結合對應河流的市級河長巡河時一併開展,或市級河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述職內容主要包括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及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情況;落實上級關於河長制各項政策規定的情況;上級總河長安排部署工作落實情況及成效;轄區內河流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六大河長制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並協調解決轄區內河流管理保護全局性、區域性重大問題的情況;安排部署、督導檢查和考核本級河長及責任單位、下級河長工作開展的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下步措施等。
縣級河長述職內容主要包括上級總河長、上級河長、本級總河長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領導擔任河長的河流(河段)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六大河長制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及取得的成效;相應河流(河段)“一河一策”方案實施情況及取得的成效;督導調度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態保護與修復、生態流量監管、水域岸線管理、“五亂”(亂建、亂佔、亂採、亂堆、亂排)清理整治、行政監管與執法、河庫日常巡查和保潔、各級河長巡河等工作情況;安排部署本級責任單位和下級河長工作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下步措施等。
第七條下級河長向上級河長述職後,開展述職評議。
市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對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的評議,由市河長制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市級河長對縣級河長的評議,由市河長制辦公室指導,對應河流的市級責任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述職評議堅持客觀公正,參加評議的單位及人員應具有代表性、廣泛性。
縣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述職由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政協環資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行政綜合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等市級河長制責任單位及其他相關代表參加評議。
縣級河長述職由對應市級河長、市人大環資委、市政協環資委、對應河流的環保專家、水利專家、市級責任單位及河流流域內的省、市、縣(市、區)、鎮(鄉、街道)“兩代表一委員”參加評議。
第九條評議根據縣級總河長(副總河長)、縣級河長的會議述職或書面述職情況,參加評議的單位及人員按照《遵義市縣級總河長(副總河長)述職評議評分表》和《遵義市縣級河長述職評議評分表》的內容進行打分,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彙總後形成評議結果。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的評定為優秀,80分~90分為良好,60分~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評議結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送組織部門,作為幹部當年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不按照規定和要求述職,或者是在述職中存在隱瞞、迴避重大問題和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鄉鎮河長向縣級河長述職參照本辦法施行。
遵義市縣級總河長述職評議評分表
日期: | 評議人單位: | 評議人姓名: | |||
序號 | 評議內容 | 打分標準 | 分值 | 評分 | 備註 |
1 | 相關精神、政策貫徹落實情況 | 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及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河長制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全面貫徹落實,並取得成效,得10分; 對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建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河長制有關政策落實不夠到位的,發現一次相關問題扣2分。 | 10 | ||
2 | 上級總河長安排部署工作落實情況 | 全面完成上級總河長現場安排或總河長會上安排部署的相關工作,河流治理保護工作成效顯著的,得15分;對上級總河長現場安排或總河長會上安排部署的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被上級通報或督查督辦的,每次扣3分; | 15 | ||
3 | “六大”河長制主要任務落實情況及取得的成效 | 全力推動轄區內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六大”河長制主要任務,河流管護成效明顯,水質穩定達標,水域岸線清潔的,得15分; 轄區“六大”河長制主要任務受到國家層面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扣5分; 受到省級層面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扣3分。 | 15 | ||
4 | 常規工作開展情況 | 每年組織召開1次總河長會議和1次河長聯席會議,開展2次河長制督導檢查及聯合執法檢查,組織對本級河長及責任單位、下級總河長進行年度考核的,得15分;未完成1項的扣5分。 | 15 | ||
5 | 河流“五亂”問題排查整治情況 | 全面排查轄區內河流亂建、亂佔、亂採、亂堆、亂排“五亂”問題,並及時督促整改落實,未被上級檢查發現的,得10分; 被上級暗訪檢查發現的“五亂”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治銷號的,每1個問題扣3分。 | 10 | ||
6 | 各級河長巡河履職情況 | 縣級河長每季度至少巡河1次、鄉鎮級河長每月巡河1次、村級河長每月2次,達到巡河頻次要求的得10分;縣、鄉、村三級河長巡河未達規定頻次,每缺1次,扣0.5分。 | 10 | ||
7 | 上年度河長制工作考核情況 | 上年度河長制工作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得15分; 考核等次為良好的,得10分; 考核等次為合格的,得5分。 | 15 | ||
8 | 河流水質監測斷面水質達標情況 | 轄區內河流每季度水質監測斷面水質達到考核要求的,得10分;1個監測斷面未達考核要求的,扣1分。 | 10 | ||
9 | 總分 | 100 | |||
備註:1.評議分數以各評議成員評議分數平均分為最終成績。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的評定為優秀,80分~90分為良好,60分~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2.評議結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送市委組織部門,作為幹部當年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3.評議內容和評議標準根據每年實際工作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 |||||
遵義市縣級河長述職評議評分表
日期: | 評議人單位: | 評議人姓名: | |||
序號 | 評議內容 | 打分標準 | 分值 | 評分 | 備註 |
1 | 對上級總河長、上級河長、本級總河長安排部署工作落實情況 | 對上級總河長、上級河長、本級總河長安排部署的工作及時落實到位,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的,得10分; 對上級總河長、上級河長、本級總河長安排部署的工作基本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的,得8分;對上級總河長、上級河長、本級總河長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實不到位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 10 | ||
2 | 研究解決擔任河長的河流存在問題的情況 | 及時研究解決上級發現、下級上報及巡河發現河的問題,並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及時整改落實到位的,得10分; 上級發現、下級上報及巡河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河長未及時進行研究解決的,1個問題未解決扣2分。 | 10 | ||
3 | “一河一策”方案實施情況 | 按照對應河流“一河一策”方案,督促指導縣直有關及鎮鄉組織實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得20分;按照對應河流“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年度目標任務,每1項任務未完成的扣2分。 | 20 | ||
4 | 組織領導擔任河長的河流管理保護工作情況,督導調度河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河流管理保護法規及制度落實情況 | 所負責河流管護工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落實到位,合理利用河流管護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河流存在的問題的,得10分; 所負責河流管護工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落實到位,得8分;所負責河流管護工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落實基本到位,5分。 | 10 | ||
5 | 督導調度江河源頭、水污染綜合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庫生態保護與修復、落實生態流量監管、水域岸線及挖砂採石管理、行政監管與執法的情況 | 對所負責河流水污染綜合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關工作情況瞭解清楚,並對相關工作進行督促調度的,得10分; 對所負責河流水污染綜合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關工作情況瞭解清楚,未對相關工作進行督促調度的,得8分; 對所負責河流水污染綜合防治、水環境綜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關工作情況瞭解程度不夠的,得5分。 | 10 | ||
6 | 河流“五亂”問題排查清理情況 | 全面排查對應河流(河段)亂建、亂佔、亂採、亂堆、亂排“五亂”問題,並及時督促整改落實,未被上級檢查發現的,得15分; 被上級暗訪檢查發現的“五亂”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治銷號的,每1個問題扣3分。 | 15 | ||
7 | 巡河履職情況 | 縣級河長到對應每季度至少巡河1次、鄉鎮級河長每月巡河1次、村級河長每月2次,達到巡河頻次要求的得15分; 縣、鄉、村三級河長巡河未達規定頻次,每缺1次,扣1分。 | 15 | ||
8 | 河流日常巡查保潔情況 | 河流日常巡查工作到位,所負責的河流河面、河岸乾淨整潔,無垃圾、無漂浮物的,得10分; 河岸水域基本乾淨,基本無垃圾、無漂浮物的,得8分; 管理保護不到位,河岸水域較亂,有垃圾、漂浮物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 10 | ||
9 | 總分 | 100 | |||
備註:1.評議分數以各評議成員評議分數平均分為最終成績。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的評定為優秀,80分~90分為良好,60分~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2.評議工作由32條設市級河長的河流所對應的市級責任單位組織評議,並在評議結束後15天內將評議結果經對應市級河長審籤後,反饋市河長制辦公室。3.評議結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送市委組織部門,作為幹部當年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4.評議內容和評議標準,各河長制責任單位根據每年工作需要和對應河流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