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公文 > 公文精選

關於旅客運輸費用抵扣事項説明

欄目: 公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12W
一、抵扣操作要求

每月5日前,一般計税項目將上月入賬抵扣的機票、車票等的複印件(清晰)及經財務人員簽字審核的抵扣統計台賬一併郵寄給税務科,同時報送抵扣統計台賬電子版。

關於旅客運輸費用抵扣事項説明
二、抵扣範圍(一)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個人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屬於可以抵扣的範圍。(二)納税人為非僱員(如客户、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抵扣進項税額。

解釋:39號公告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税額允許從銷項税額中抵扣。這裏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税額。納税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税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摘自《國家税務總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問即答(之二)》)

(三)對於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税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摘自《國家税務總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視頻培訓講義之一關於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擴大抵扣範圍》)

(四)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綜上所述: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及合法僱用的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税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税額,應用於生產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或簡易計税項目,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