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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售後服務熱線工作總結

欄目: 工作總結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64W

隨着經濟的發展,汽車保有量日益增長,然而近年來龐大的汽車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案例卻日益增多。在銷售及售後環節中,信息的不對稱使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當購買的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與商家經常不能直接有效地解決現在汽車消費中出現的糾紛,引發消費環節的各種問題,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且維權困難,需要政府各監管部門完善制度機制,為消費者提供一個高效的維權路徑。

汽車售後服務熱線工作總結

一、南沙區汽車消費投訴情況

南沙區作為汽車產業重鎮,擁有“廣汽豐田”等知名車企,汽車銷量增長的同時,也伴隨一定的汽車消費糾紛投訴。經查詢“廣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系統”,今年以來,全區共承辦汽車售後服務類訴求246件,市民核心訴求為退款退費、維修換貨、查處商家等,有關承辦單位均按時進行了答覆。其中涉及“威馬汽車”相關訴求僅有1件,市民表示商家無法交車且未退車款。承辦單位南沙街執法隊答覆如下:已就涉訴雙方就投訴所指問題展開調解,並因無法聯繫該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擬將被訴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無法聯繫被投訴人,無法組織涉訴雙方開展調解,工作人員依法終止調解,建議投訴人通過仲裁或訴訟等其他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二、消費者權益易受損環節

(一)銷售環節

一是汽車銷售合同存在缺陷。各汽車廠商汽車銷售合同內容各異、存在缺陷,且不乏存在免除經銷商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並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況。二是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消費者除了對車的外部信息進行簡單的瞭解外,對車輛的內部具體情況並不知曉,因此銷售者在交易過程中被侵犯權益的情況也時有存在。

(二)售後環節

儘管汽車“三包”制度規定了汽車產品修理、退貨、更換的有效期,但是車輛問題卻並不一定出現在“三包”制度規定的有效期內,許多車輛在有效期外發生應當退、換的問題時,因不在三包期限內便無法退換。有些問題即使發生在有效期內,也要滿足相當多的條件,要實現退、換的目標也存在一定難度。還有生產商對產品質量問題採取只修不換的政策,致使消費者在將車輛買到手後不能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退換,從而影響使用甚至造成經濟損失。

三、汽車消費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召回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對違反召回規定行為的處罰過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無論有多少輛、因何種原因的汽車出現召回問題,生產者所交罰金的上限也只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這樣的罰款根本沒有辦法起到懲罰的作用,對於年利潤千萬甚至上億的汽車生產商來説基本等於無關痛癢。二是汽車召回強制力不足。我國法律體系內對汽車召回的規定強制力遠遠不夠,缺乏一套完整的召回體系,導致現實中召回的案例較少。

(二)消費環節亂象叢生

一是進口車輛價格不明確。海內外同款汽車價格相差懸殊現象屢見不鮮,原因在於我國進口車輛價格並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由此使得我國進口汽車國內售價虛高,從而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二是經銷商收費項目混亂。消費者在貸款買車的同時,除了要付出利息外,通常還要為所謂的“金融服務”買單,甚至還有高額代辦居住證、選號上牌等不合理收費。

(三)售後服務質量差

汽車廠商維修技術相對較差。經常出現故障不能一次性修好、出現返修或者故障不能徹底排除的情況,維修不能出具具體明細等情況。

(四)消費者權益易受侵害

一是知情權無法保障。經銷商以自己的利益為重,在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對自己不利的汽車信息,為促成交易打法律的擦邊球,抱着僥倖心理以尋求更大的利潤空間。二是公平交易權無法保障。汽車領域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的現象包括質量上有瑕疵,價格不實惠,合同不合規以及強制交易等。

(五)消費維權困難

一是消費者維權舉證難。現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消費者往往缺乏專業的汽車基礎知識,對於結構複雜的汽車,不能證明其結構是否合理。同時經銷商往往利用口頭承諾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難留下證據。二是消費者維權成本高。若想對質量問題加以鑑定,需要花費大量金錢,同時若想訴訟,高額的訴訟費用也是消費者維權成本中的重要部分。三是我國目前缺乏專業解決汽車消費糾紛的機構。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最終往往會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問題,採取這種方式花費成本高,時間週期長,且會浪費司法資源,不能為消費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維權環境。

四、多措並舉規範汽車消費市場

(一)完善汽車消費立法

結合實際情況,修訂完善《汽車“三包”法》,更明確細緻的規範三包責任解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免責條款等一系列條款的規定更加細化,對哪些情況在“三包”責任之內,哪些情況不屬於“三包”責任的管轄範圍加以明確化、具體化,以便加強執法過程中的操作性。

(二)建議完善的召回制度

一是加大召回處罰力度。除了加大經濟處罰額度,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額外追加生產者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同時,應引入上門找回、提供代步車等服務,並應給予消費者規定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召回補貼,以便於更加明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二是建立缺陷汽車信息綜合管理系統,與各大生產商、保險公司、交警等部門信息聯動,利用互聯網及大數據的優勢,對全國範圍內的數據、事故進行估算、分析和處理,憑此來指導缺陷汽車的召回及其相關制度的建立。

(三)規範汽車消費環節

一是規範進口車價格。反壟斷機構應加大對“經銷商”的規範與查處力度,禁止經銷商的不合理行為,使其在對車輛進口時,制定合理的進口價格,遵守中國的市場秩序,穩定中國汽車市場的價格。二是規範汽車銷售收費項目。對於汽車購買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執行嚴格的發票制度,管理汽車買賣過程中的收費亂象,杜絕金融服務費等不正當的收費項目。對違反行業規則的行為按照不同程度進行處罰或者剝奪其進行汽車買賣的資格。三是規範售後業務範圍。要規範汽車售後服務標準,提高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增加服務網點的數量,提高售後服務質量。

(四)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是加強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對經銷商的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明確規定在消費者購車時經銷商應告知的事項,禁止虛假誇大行為,保證消費者能得到真實可靠的汽車信息,讓消費者在理性的情況下自主的做出選擇。二是積極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加強政府對違反公平交易權的監管,不能姑息縱容違反公平交易權的行為,並且要保證監管的公正客觀,杜絕政府與經營者有利益牽連的行為。三是暢通消費者維權路徑。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引進消費者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專業的維權機構,進一步簡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程序,減輕消費者維權的成本,爭取快捷、有效的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