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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輔導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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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輔導講稿

深入學習貫徹2018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同志們:

根據安排,今天我們從三個方面共同學習理解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一是重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重大意義;二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了哪些主要內容;三是如何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公佈,這是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第二次對這一重要黨內法規進行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是規範所有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上次修訂以來,黨的紀律建設在理論、實踐和制度上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創新成果,亟待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化下來,再次釋放出了以鐵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烈信號。

第一,重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重大意義

(一)紀律處分條例的“四代變遷”。作為規範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紀律處分條例在我國的黨內法規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20多年來與時俱進、幾經修訂,如今已經是第四代“升級版”。

第一代,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發佈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試行條例共172條,將違紀種類分為七大類:政治類錯誤,組織、人事類錯誤,經濟類錯誤,失職類錯誤,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等。

第二代,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發佈施行,摘掉了“試行”的帽子。這一版的《條例》共178條,將違紀種類分為九大類: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

第三代,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大之後,隨着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推進,原有的《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個最突出的表現是,黨內規則混同於國家法律,黨規黨紀套用“法言法語”,原《條例》的許多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複,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後的《條例》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變化: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把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中的紀律和要求,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去除與國家法律重複的內容,實現紀法分開;把政治紀律細化、具體化,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轉化為紀律規範,體現作風建設最新成果,使黨的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底線。

第四代,也就是我們今天要重點學習的內容。於2018年8月18日審議通過,8月26日正式公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分三編、十一章、142條,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2條,着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修訂的具體內容是我們今天學習的重點。

(二)新紀律處分條例的“獨特亮點”。2015年《條例》印發後,黨中央先後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重要黨內法規,黨的十九大將黨的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佈局,在修改黨章時充實完善了紀律建設相關內容。這次修訂後,條例的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其特點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來概括:

一個思想:即增寫“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兩個堅決維護:即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個重點:即將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寫入《條例》。

四個意識、四種形態:即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

五處紀法銜接:即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在第27至30條、第33條中作出詳細規定,如增加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等。

六個從嚴:即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扶貧領域侵害羣眾利益,民生保障顯失公平,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失職等六種違紀行為從重或加重處分。

七個有之:即在《條例》中充實完善總書記反覆強調警惕的“七個有之”問題的處分規定。

八種典型違紀行為:即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黨員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宗族、黑惡勢力欺壓羣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不重視家風、對家屬失管失教等八種新型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三)新紀律處分條例的“搭配新意”。翻看新《條例》我們會發現一些新的特點,一些詞語的搭配,一些細節的修訂很有新意。比如,在《條例》中既有“開除黨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麼兩者有何不同?“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的一種,而“除名”不是處分形式。兩者的客觀結果一樣,被開除黨籍、除名後都不再是黨員身份。但根據《條例》第13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而被除名的黨員則無此規定。再比如,《條例》中既有“違犯”又有“違反”的表述,這兩者又有什麼區別呢?“違犯”指違背和觸犯,“違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條例》中在搭配詞組時,“違犯”一般與“黨紀”相搭配,“違反”一般與“某種紀律的行為”相搭配。

除了在表述上、詞語上的區別外,新修訂的《條例》還有一些值得關注之處。例如,在第十七條對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內容,將“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的表述修改為“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説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是在“違紀”的基礎上增加了“違法”的表述,二是將原先的“坦白”修改為“配合”。這些都是根據近年來執紀審查的實踐作出的修訂。尤其是今年監察法頒佈實施以來,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幹部在內的黨員幹部主動投案自首。這條的修改有助於促使更多涉嫌違紀違法的幹部如實向組織交代違紀違法事實。又如,第四十一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增寫“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佈”,對違紀領導幹部的規定更加嚴格。再如,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增寫了“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對保障黨員權利作出了規定。同時,關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方面的條款,則從原先工作紀律部分的第一百一十四條挪至政治紀律部分的第六十七條,除了主體責任外,增寫了對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或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不力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力度。在廉潔紀律部分,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在收受財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對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的規定,第九十四條增加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處分規定;第九十五條增加了對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處分規定。

第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了哪些主要內容

今天我們對原有的內容就不再進行贅述,主要同大家共同學習一下新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九個方面:

(一)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指導思想。《條例》第二條規定,“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指導思想,體現了修訂工作本身的與時俱進。《條例》的修訂並非一勞永逸,必須根據時代發展和實踐進程不斷完善其內容。《條例》是黨章的具體化,是最基本的黨內法規制度,黨的十九大精神已經融入黨的紀律體系。結合此次全部修訂內容,可以看出,這一條款的修訂是其他條款修訂的總源頭,是《條例》整體修訂的邏輯起點和思想脈絡。《條例》之所以需要修訂,其關鍵就在於全黨要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條例》修訂的基礎在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了新的奮鬥目標、回答了新的時代命題、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條例》修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服務服從於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並提供紀律保證。

(二)“兩個堅決維護”確保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條例》第二條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黨的六大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的、管總的,把“兩個堅決維護”寫進《條例》,使其上升為黨的政治紀律,體現了全黨的共同意志,是加強黨的建設、鞏固黨的領導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這樣,一方面明確了紀律審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紀律審查是“兩個堅決維護”的重要“維護”力量;另一方面,無疑提高了紀律審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紀律審查的工作視野,紀律審查不僅僅要盯明顯的違紀行為,也要從政治高度監督檢查與“兩個堅決維護”不相符、與黨員身份不相稱、與黨員形象相沖突的政治問題。這也就是説,要發揮紀律的嚴肅性,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紀律審查要講政治,紀檢監察幹部要做到思想上深刻認同核心、政治上堅決維護核心、組織上自覺服從核心、行動上堅定緊跟核心,更加自覺地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

(三)“四個意識”築牢思想防線。《條例》第三條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增強“四個意識”,是築牢思想防線的重要基礎,具有強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個意識”為紀律審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紀律審查必須始終聚焦“四個意識”,深入監督檢查同“四個意識”不相符的違紀違規行為,為確保黨員、幹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提供指引。除此之外,紀律審查工作也必須不斷增強“四個意識”,讓紀律審查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一環。

(四)“四種形態”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條例》第五條增寫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要求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將紀律建設向縱深推進的實踐載體,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種形態”堅持用紀律的尺子從嚴管黨、從嚴治黨,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蓋,使每一個黨組織、每一名黨員都在其中。“四種形態”實質是紀律執行的具體化,不同形態是嚴格依據紀律要求進行劃分的,每一種形態都代表了不同的紀律層級,既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又對監督執紀問責常態化提出更高要求。通過此次修訂,線索處置、紀律審查、執紀審理等各個環節,都要以紀律為尺子進行衡量,圍繞“六項紀律”和“四種形態”開展工作,推動紀律審查的規範化和科學化。

(五)突出監督執紀的“靶心”。《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強調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作為執紀審查的重點。

(六)紀律建設是針對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既要關注“絕大多數”,又要管住“關鍵少數”,這是客觀規律,也是科學方法。《條例》將“三類人”作為執紀審查的重點充實進來,讓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於精準審查重點對象、解決重點問題,提升監督執紀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特別是強調要重點審查“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交織”問題,一方面説明,腐敗問題的背後具有錯綜複雜的政治根源和經濟根源,反腐敗鬥爭任重道遠,要堅定不移抓下去,不會變風轉向;另一方面要求,監督執紀必須切中這些腐敗問題的“命門”,強化紀律教育和執行,提升紀律的威懾力,為全體黨員、幹部劃定不可逾越的行為底線。與此同時,《條例》這一規定對全體黨員發出了強烈的信號,中央反腐敗是動真格、硬碰硬的,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將紀律“籠子”越扎越緊。

(六)推動黨紀國法“無縫銜接”。《條例》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如第二十七條對黨員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原先該條款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改為“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第二十八條對黨員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原《條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條進行合併,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體現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原則。第二十九條在原《條例》第三十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條規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比修訂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第三十三條則對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政務處分、行政處罰等情形作出處分規定,旨在避免“帶着黨籍蹲監獄”的情形出現。

紀法銜接條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訂一個亮點。這些修訂進一步打通了黨紀黨規與監察法的聯繫,不但“放大”了黨紀之嚴,也彰顯了國法之威。修訂內容充分吸收監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適應了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動黨內紀律建設與監察法的銜接,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強化內部的監督執紀與監察執法,避免出現工作空白或規則衝突,讓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法律懲治有效銜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修訂後,紀檢監察機關依託合署辦公的領導體制,通過內部工作程序設計和執紀、監察的流程完善,就能夠形成線性工作鏈條,解決了之前紀法銜接不順暢、不及時、不規範等問題。與此同時,這些內容修訂更加體現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原則,對全體黨員的行為約束和法紀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黨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黨規黨紀追究。

(七)嚴懲“七個有之”,淨化政治生態。《條例》進一步落實了對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的處分規定。第七十六條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彈冠相慶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四十九條對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五十二條對匿名誣告、製造謠言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七十五條對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五十、五十一條對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等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四十六、五十條對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等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在《條例》中進一步充實“七個有之”的處分條款,豐富了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內容,進一步增強了紀律建設的實踐針對性,對於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具有重要的導向意義。每一名黨員都應該對照這些基本要求,經常自查自省,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辦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和規矩約束。“七個有之”究其本質是一個政治問題,其要害在於導致黨內政治生態受到破壞、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鬆弛。“七個有之”問題與紀律規範的其他問題直接相關,嚴厲懲治這些問題,能夠為懲治其他違紀問題提供示範。修訂後,“七個有之”問題有了更加明確的執紀依據,補足了紀律短板。在具體工作中,紀律審查要從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入手,緊盯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典型行為,重點關注“七個有之”問題,堅決防範各類政治風險。

(八)嚴查新型違紀行為,讓違紀者無空可鑽。《條例》針對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增加了處分規定。第五十五條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處分規定。第六十二條對黨員信仰宗教的作出處分規定。第九十條第一款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九十條第二款對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利用宗族、黑惡勢力欺壓羣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作出處分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作出處分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屬失管失教作出處分規定。

紀律建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堅持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是黨規黨紀修訂的一貫追求。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違紀問題,特別是《條例》對一些新發現的典型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細化了監督執紀依據,豐富了紀律審查的內容,讓紀律建設更加完善。這不僅強化了黨員的政治紀律意識,堅定政治信仰,確保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而且有利於遏制當前新的腐敗變種,切斷利益輸送渠道,壓縮權錢交易的腐敗空間。並且,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提供了紀律依據,突破了反“四風”問題所遇到的制度瓶頸;為黨員領導幹部家風建設提供紀律保證,拓展了紀律執行的範圍。更重要的是,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有助於解決羣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九)從嚴處分凸顯“越往後越嚴”的震懾作用。《條例》對一些違紀行為作出了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規定。如,第六十一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修訂前對此款的處分規定為“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四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修訂前對此款的處分規定為“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七十五條增寫“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在扶貧領域有侵害羣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脱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修訂前對此款的處分規定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寫“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越往後執紀越嚴,是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重要標誌,也是《條例》修訂的重要特點。“從嚴”的“嚴”,既代表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嚴”,要嚴格管黨治黨,要嚴格執行紀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紀律保證黨的宗旨,不允許黨員幹部“揣着糊塗裝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裝糊塗”。具體來看,“六個從重加重”的修訂,一是重點提高了違反政治紀律的代價,對遵守政治紀律、落實“兩個堅決維護”、樹立“四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政治紀律的極端重要性;二是重點突出羣眾紀律的重要性,在關乎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工作領域中,比如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脱貧、救災救濟等,發生侵害人民羣眾利益行為的,將受到更為嚴厲的處分;三是重點強調工作紀律的重要性,把紀律審查延伸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六個從重加重”的修訂,把紀律的紅線劃得更為堅定、更為清晰。

第三,如何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好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全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把學習貫徹新《條例》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深入領會把握其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幹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和從政環境。

(一)加強教育,提高認識。各級黨組織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要切實加強紀律教育,把學習《條例》納入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幹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要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下大氣力建制度、立規矩、抓落實、重執行,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要加大宣講闡釋力度,組織骨幹力量,準確、生動、有效地宣傳《條例》的內容和要求,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二)領導帶頭,以上率下。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把從嚴貫徹《條例》作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體體現和實際行動,要模範遵守《條例》,作出表率,給全縣黨員領導幹部帶個好頭。各級黨組織書記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責任,自覺把貫徹落實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擔在肩上,從嚴要求,從嚴管理,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廣大黨員要聯繫自身實際、對照反思檢查,不折不扣地遵守《條例》。

(三)強化監督,從嚴執紀。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堅持紀嚴於法、紀法協同,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努力取得全面從嚴治黨更大戰略性成果。要真正把紀律挺在前面,把“關鍵少數”抓住,把領導班子抓住,把黨員領導幹部抓住,通過嚴要求、嚴管理、嚴監督,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嚴守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