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德育隊伍建設,激勵教職工獻身教育事業,制定本制度。
一、表彰對象和榮譽稱號
1.學校班級德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教師老師,授予“優秀教師” 榮譽稱號。
2.在學校德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其他德育工作者(主要是指德育主管領導、大隊輔導員、品德教師等),授予“德育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二、評比條件
(一)優秀教師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擁護四項基本原則;
2.熱愛教育事業,教育思想端正,責任心強,作風正派;
3.班級組織管理能力強,教師綜合考評成績優異;
4.班級被評為“文明班級”;“班級文化建設先進班級”等稱號;
5.班集體積極、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班風班貌;
6.能組織開展生動活潑、富有教育意義的主題班會或隊會活
7.師生關係融切,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現象;
8.有一定質量的德育工作論文或教師工作經驗介紹文章;
9.獲得“優秀中隊輔導員”稱號;
10.民主評議票數較多。
(二)德育工作先進個人
1.熱愛德育工作,教育思想端正,責任心強,作風正派。
2.經常學習教育法規和有關重要文件,熟悉《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小德育大綱》、《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生手冊》等法規和制度。
3.在工作中注意調查研究,瞭解學生的特點和思想實際,講究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4.積極參加教育理論和業務的講座、研討會、觀摩等活動。
5.有較強的德育工作組織管理能力,在本崗位發揮了骨幹帶頭作用。
6.認真學習有關教育理論,並在實際工作中積極加以實踐總結。每年有1-2篇工作心得或德育經驗論文。
三、評比辦法
1.德育工作先進每學期評比一次。
2.德育工作先進個人1人、優秀教師3人。
3.推選時應堅持民主評議和量化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公平、公正。考核標準見《教師綜合考核細則》。
四、獎勵表彰
1.被評比為“德育工作先進個人”、“優秀教師”的教師,授予相應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2.有以上榮譽稱號的老師,在幹部晉級、職稱評定、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