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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 絕對性用語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26W

廣告法 絕對性用語精品多篇

章總則 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説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説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佈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佈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户外廣告的區域。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佈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粧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佈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文 篇三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祕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佈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説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閲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説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閲讀產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户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説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户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新廣告法電商類違禁詞 篇四

銷量第一、銷量最高、服務最好、質量最優、秒殺全網、全網第一、全網最優、質量最好、全網底價、類目底價、同行底價、頂級、價格最低、口碑最好、最便宜、服務第一、效果最好、第一品牌、馳名商標、淘寶價格最低、最便宜、淘寶最強、淘寶最新、淘寶最大、淘寶品質最好、淘寶最便宜、淘寶冠軍、淘寶最高、淘寶抄底、淘寶第;

冠軍、淘寶最正宗、淘寶最新鮮、淘寶最極致、淘寶質量最好、淘寶第一、國際最熱銷、國際最強、國際規模最大、國際服務第一、頂級品牌、頂級廣告支持、最佳僱主、韓國最熱賣、韓國銷量第一、質量第一、歐美最熱賣、歐美銷量第一、世界最低價;

行業最熱賣、行業銷量第一、行業最低價、品質最好、品質最牛、品質最優、品質最強、同行人氣第一、同行銷量第一、口碑最好、口碑第一、口碑頂級、秒殺全網、全網價格最低、全網最強、全網最新、全網最大、全網品質最好、全網最便宜、全網冠軍、全網最高、全網首家、全網抄底、全網最實惠、全網最專業、全網最優、全網最時尚、全網最受歡迎、全網第、全網最火、全網最安全、全網之冠、全網之王、全網最正宗、全網最新鮮、全網最極致、全網質量最好;

全網第一、全球最熱銷、全球最強、全球規模最大、全球服務第一、國內最熱銷、國內最強、國內規模最大、國內服務第一、世界最熱銷、世界第一、世界最強、世界規模最大、世界服務第一、第一品牌、頂尖品牌、亞洲銷量冠軍、全網銷量冠軍、全網銷量第一、全網最低價、全網最熱賣、全網銷量最高、全球第一、亞洲第一、歐美第一、同行人氣第一、同行銷量第一、全網人氣第一、同行第一、同行最好、領導品牌、頂尖技術。

可以寫但是需要憑證證明:首個、首家、金牌、獨家、全球首發、全網首發、領先、最先、著名商標,優秀、掌門人、超賺、巨星、奢侈、高檔。

新廣告法禁用詞彙 篇五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據悉,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於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對於極限用語的店鋪,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並進行罰款,處於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並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商家全部承擔。所以,賣家們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新廣告法實施細則 篇六

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談治療!

針對保健養生領域亂象,新廣告法明確,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廣告打“養生牌”?行不通!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醫療機構違法發佈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禁向未成年人發送煙草廣告

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吸煙人數超過3億,受二手煙危害人羣達7.4億。為進一步限制“煙味兒”,新廣告法提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4、虛假廣告代言人需承擔責任

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經濟秩序。為整治虛假廣告亂象,新廣告法明確了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還是發佈者、代言人,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就要承擔責任。

其中,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5、網頁彈窗廣告應能“一鍵關閉”

現行廣告法出台的時候,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還為絕大多數國人所不知。如今,網絡廣告、手機短信廣告等已成為廣告業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

廣告行為規範變化 篇七

新增三類廣告行為規範

1、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星二代們“吸金”受阻,新《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2、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誘導式廣告宣傳

新廣告法規定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3、互聯網廣告同時適用新《廣告法》各項規定

新《廣告法》增加了對互聯網等新媒體的廣告活動規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的各項規定,互聯網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

新《廣告法》對廣告行為的規範

廣告內容準則變化 篇八

舊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新廣告法增加到17種。凡是和消費者生產生活聯繫比較緊密的,幾乎都囊括了進來。

1、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管更加嚴格

新《廣告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2、房地產廣告需格外審查

新《廣告法》針對目前市場上越來越多的房地產廣告的出現,且部分房地商為了達到宣傳效果,不惜採用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的形式,從而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新廣告法特別將房地產廣告單獨羅列出來,規範房地產廣告內容。

3、規範教育培訓類廣告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不能用名師、名校、升學率等字眼宣傳。

4、嚴禁煙草類廣告

新《廣告法》對煙草廣告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禁止在一切大眾媒體和公共場發佈煙草廣告,禁止變相(如冠名贊助等形式)發佈違法廣告。

5、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更具體

新《廣告法》明確界定了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為虛假廣告的認定設置了具體標準,因此,今後司法實踐對認定虛假廣告相對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6、明星代言風險更大

新《廣告法》引入了廣告代言人的概念。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人、明星代言廣告將被明確納入新《廣告法》管理範疇,還專條明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做代言。

新廣告法的亮點 篇九

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修訂前的廣告法對一些內容準則規定得比較原則,面比較窄,新修訂的廣告法更加豐富。比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與人民羣眾的消費、生活、健康密切相關的問題都增加了進來。

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廣告中含有虛假的宣傳、引人誤解的內容,這些均屬於虛假廣告。

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這次廣告法修訂當中對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責任規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

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新廣告法對煙草廣告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禁止在一切大眾媒體和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禁止變相地發佈違法廣告。

五是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國小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

六是新增關於互聯網廣告的規定。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在現行廣告法中沒有關於互聯網廣告的章節。新修訂的廣告法對互聯網廣告有了規定,比如互聯網廣告應一鍵關停,電子郵件未經同意不能發送。

七是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新廣告法規定了工商部門會同媒體管理部門制定媒體廣告發布行為規範的職責,並在法律責任中賦予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媒體廣告發布業務的職責。

八是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範圍。現在大家在媒體上能感受到公益廣告。這次把它寫到法律裏,作為一種法定的職責要發佈,明確了相關部門在促進和管理公益廣告工作中的職能。

九是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比如説廣告審查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衞計委等)審批廣告後要抄送同級工商部門,並向社會公佈,違法作出審查決定的,要追責;工商機關接到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的,要追責;廣播、電視、報刊單位發佈違法廣告,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並要通報給新聞出版廣電及有關部門,工商部門不通報要追責;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要對上述受到處罰媒體相關人員追責,不追責的,自己就會被追責。

十是進一步加大對廣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媒體、廣告主發佈的違法廣告,根據廣告費用由過去處罰款1到5倍,提高到現在的3到5倍,廣告費用難以計算的,現在最高可以罰到200萬元。處罰力度更大,也是為了加強對違法廣告的震懾。

廣告法禁用詞彙查詢 篇十

(一)標題通用類的禁用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絕對性和誇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二)行業通用類的禁用詞

1、教育類:

(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2017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彙2017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彙。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2、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範: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一些禁區: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誇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一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註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3、化粧品: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三)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2017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彙廣告設計。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四)極限用語的禁用詞

如: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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