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工程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97W

工程管理規章制度【精品多篇】

工程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工程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項目工程技術管理工作。

二、負責有關工程文件、文稿的起草、印發、催辦和落實工作。

三、負責檢查各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計劃落實情況,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四、定期組織召開工程例會,確保例會質量,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並按時參加監理工程師駐地辦召開的零時例會。

五、按分部工程情況,負責組織中間施工情況的綜合檢查和評比。

六、負責工程設計變更,做好現場核實,符合規範並按照項目實施管理程序審批。

七、負責辦理工程計量和支付手續,做到準確及時。

八、負責每月各種報表的審核上報。

九、經常深入施工現場,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和任務。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二條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第三條 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審籤管理

第四條 本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五條 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第六條 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第七條 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一編號。

第八條 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第九條 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第十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第十一條 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並優先選擇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四章 合同審籤程序

第十五條 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複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註冊地。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第十七條 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第十九條 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資料。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第五章 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託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並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説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六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後,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託有資格的代理人蔘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後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公司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七章 合同資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第二十六條 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項目部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公司以前文件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按本制度規定執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現行文件或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三

一、每週生產例會質量講評

項目經理部每週召開生產例會,要把質量講評放在例會的重要議事議程上,除佈置生產任務外,還要對上週工動態作一個全面的總結,指出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措施要切合實際,要具有可操作性,並要形成會議記要,以便在召開下週例會時逐項檢查執行情況。對執行好的施工隊可進行口頭表彰,對執行不力者要提出警告,並限期整改。對工程質量表現差的包工隊,項目經理部可考慮解除合同並勒令其退場。

二、每週質量例會

由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主持,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分承包領導及技術負責人蔘加,首先由參與項目施工的分承包方彙報上週施工項目的質量情況,質量體系運行情況,質量上存在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辦法,以及需要項目經理部協助配合事宜。

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要認真地聽取他們的彙報,分析上週質量活動中存在的不足或問題,並和與會者共同商討解決問題所應採取的措施,會後予以貫徹執行。每次會議都要作好例會紀要,並分發與會者,作為下週例會檢查執行情況的依據。

三、每月質量檢查講評

每月底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分承包方行政及技術負責人對在施工工程進行實體質量檢查,之後,由分承包方寫出本月度在施工程質量總結報告交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再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彙總後通報項目經理部有關領導和各部門。對需整改的部位應明確限期整改日期,並在下週質量例會逐項檢查是否徹底整改。

八冶集團中原分公司汝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工程項目部

三檢及交接檢檢查制度

1、質量檢查應貫徹施工操作班組自檢,施工隊自檢,分公司月檢、公司季檢的原則;

2、質量檢查應採取自檢、互檢、專檢和交接班檢查相結合形式進行;

3、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

1)、操作前的準備檢查,檢查材料、用具、機械的配合,原材料的規格,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2)、施工過程中監督檢查,檢查是否按技術質量交底要求操作,是否遵守操作規程,發現違章立即停止;

3)、收工前的產品檢驗,檢查當天完成的產品,工作質量是否符合要求,並及時做好記錄,做到邊檢查邊提出糾正改進措施,使產品能符合要求;

4)、各工序、各工種交接互檢,每個單位工程相互聯繫的工種必須由施工員、質量員做好牽線,經處理整改符合質量要求後,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有關專項檢查:根據施工形象進度、環境、氣候變化等不同情況,必要時應採取特定的專項檢查,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工作質量的提高。

6)、產品(成品)的技術檢查,單位工程的主要技術檢查工作。如定位標高、軸線、灰線、大樣等,必須由施工員會同質量員進行檢查,複查後要有文字會籤,列入技術資料檔案。構件、門窗的外行、尺寸、型號和試驗數據是否齊全、正確、必須由技術負責人會同質量員進行檢查,複查後作好記錄會籤,列入技術資料檔案。

7)、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質量檢查、訂購各種材料時,必須按計劃規定的規格、質量採購,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預製構件、門窗等,必須由產品合格證,並經檢查合格,才準進場,同時應按指定地點、分規格集中堆放,嚴禁使用材質不明、不合格或無質量合格證,無試驗報告的原料、成品、半成品。

8)、單位工程技術資料檢查,單位工程技術資料的完整與否直接影響整個單位工程的質量綜合評定,為此對技術資料必須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和彙總。對於保證資料中的原材料試驗、焊接試驗、砼、砂漿試塊強度評定等必須做到及時完整、試驗數據準確有效,對於工程(產品)應設計的其他技術資料整理,必須符合有關的規定和要求。

4、各級各項檢查必須按標準要求進行,並做好書面記錄,及時提出質量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同時根據質量評分,作出獎罰。

工程管理制度 篇四

一、凡飯店範圍內進行的改建、裝修等施工項目,工程的設計、建築材料的選用、施工組織方案、消防措施等須報消防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二、施工單位場所施工前,必須與飯店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飯店安全部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之前,必須先到安全部辦理進場施工登記,發給施工證。

四、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飯店消防安全管理規程》,並確定一名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施工中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嚴格防火措施,禁止違章作業,電源部分須在飯店電工的協助下開通。

六、施工現場使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安全部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用火證後方可作業,操作電、氣焊的人員必須是正式焊工,操作現場必須滿足防火要求。

七、施工中需使用汽油、脱漆劑等易燃物品時,必須符合《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易燃品要有專用庫房,由專人保管,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現場內。

八、施工中不準大面積使用脱漆劑等易燃液體,儘可能不在現場進行噴漆作業,如必須在現場噴漆時,要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止明火的措施。

九、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限額領料,隨用隨領。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禁止在工程現場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等。

十、工程施工如果影響原有消防設施,消防設備的使用功能時,須事先報消防監督機關同意,並採取措施,保證事故報警和滅火功能。

十一、施工的堆料和垃圾不得圈佔消防設備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樓梯和疏散通道。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五

一、總則

為保證項目進場材料性能、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範和圖紙要求,堅持施工質量從源頭抓起,嚴格控制進場材料和封樣產品不一致、假冒偽劣、低品質等材料進入施工現場,保證項目所有材料設備的品質,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合肥萬達城項目的工程管理。

定義

1、定廠定價:甲方認質認價並確定品牌、供應商,由乙方或甲方按指定的品牌和供應商進行採購。

2、認質認價:甲方確定質量等級及限定價格,由乙方自行採購。

三、封樣材料分定廠定價封樣材料和認質認價封樣材料,基本原則如下:

1、定廠定價封樣材料:項目部制定產品技術要求,設計部根據材料所使用部位及影響最終效果不同,選擇和確定樣品(至少三種);

成本部組織並參與樣品評審;

最終確定樣品後,將材料封樣確認單和封樣材料黏貼在一起,一份存現場項目部,一份存成本部封樣室;

材料進場後,承包單位應及時報驗監理和甲方,甲方項目部應劉存一份項目部人員簽字版的材料報驗單,材料和封樣材料一致、複試合格後,才可大面積用於施工。

2、認質認價材料封樣:成本部通知乙供單位按圖紙及規範要求,每種材料同時報送樣品(同時報送現場驗收記錄、材料形式檢驗報告和出場合格證,作為《材料封樣確認單》的附件)至甲方項目部,甲方項目部根據材料所使用部位及影響單體的最終效果不同,甲方工程部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及監理總工程師現場確認封樣(封樣一式5份),將材料封樣確認單和封樣材料黏貼在一起存於現場封樣室;

材料進場後,認質認價材料應及時報驗監理和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項目部應留存一份項目部人員簽字版的材料報驗單,材料和封樣材料一致、複試合格後,才可大面積用於施工。

四、封樣材料管理規定

1、項目工地現場必須設置材料樣板室,設計部和成本部簽字確認的材料樣板,在材料樣板室內分類擺放並進行登記,作為材料進場驗收和質量驗收的依據。(封樣材料由甲方項目部資料員統一管理)

2、材料樣板室的建立及管理標準:

A、樣板室:原則上設立獨立的材料樣板室。

B、設計封板:設計責任人在樣品表面簽字封樣。

C、台賬建立:各類材料分冊建立;

項目工程部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材料樣板的台賬管理,並實行責任簽收制度;

台賬內容包括材料樣板名稱、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簽收時間、編號、應用工程名稱及部位、使用期限等欄目。

D、分類擺放:按土建、裝飾、水、電、暖等專業分類佈置擱架,規整擺放。

E、樣板室不易(宜)存放的大件或貴重樣板(如門扇、大型設備等),其實物圖片及相關資料必須由項目設計師的簽名確認作為貨品進場驗收的參照物。

F、施工單位(包括獨立分包單位)也自行考慮設置存放中標材料、半成品和設備樣板的房間,便於貨物進場的參照自檢。

G、中標材料發生變更時,其封樣(本)應由項目及時更換。

H、中標材料樣板原則上不外借,如確需外借必須徵得甲方負責人書面同意,外借中標樣板必須按時歸還銷賬。

工程管理制度 篇六

新校區建設工程材料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

材料管理辦公室是新校區建設項目的材料管理部門,在新校區建設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指揮部負責,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與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人員編制甲供材料供應計劃,提交招投標辦公室進行招標工作。

二、與甲供材料供應商協商、落實甲供材料供應計劃,協助進行材料、設備的檢測、審核和驗收等工作。

三、負責甲控材料的`定價工作。

四、配合其他部門共同完成領導安排的工作。

工程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序等。

第二章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制度

第四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後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後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三章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制度

第七條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並提出初步意見。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佈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説明的問題。

3、設計單位答疑。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並經各方簽字。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預製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各專業之間及設備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築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係等。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後交施工單位執行。

第四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後,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後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於安全、文明施工,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並徵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佈置圖。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核後執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第五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由於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採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准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籤核後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籤、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2、較大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籤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3、重大設計修改(XX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佈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後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後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後作為竣工資料統一歸檔。

第六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

第七章施工總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施工總平面佈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佈設,場地的豎向佈置,並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佈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定承建的工程範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製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設備材料,更不允許佔用道路作為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准。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對其所佔用的施工場地範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境負責,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污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需要開挖已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要中斷水源、電源時,必須提前________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必須在批准的時間內完成任務並予恢復,如不能按時完成並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生活,施工單位應負責賠償並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需建設單位提供水源、電源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指定地點和容量連接並應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礦區內取土或棄土,應在建設單位指定地點進行。施工中挖掘的多餘土方,應由施工單位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六條設置在施工場地的測量標誌或永久測量標石,施工單位應予以保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完工並經驗收後,應立即撤離施工現場,所建臨時設施應及時拆除,不得藉故拖延。

第七章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三十八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為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個操作工人的工序中,從工程建設內部層層把關,使工程整體質量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工作,一般驗收項目如下:

1、工程建設工序進行中間環節驗收。如建築工程中的鋼筋工程,驗收內容有: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形狀、焊接尺寸、接頭位置、預埋件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況等。

2、埋入地下的基礎工程。驗收內容有:地基開挖土質情況、標高尺寸、基礎斷面尺寸,樁基中樁的位置、數量及製作質量、入土深度、最後貫入度等。

3、埋入結構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結構的防水層防水處理措施及防腐處理等的施工質量。

第四十條隱蔽工程驗收,必須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並由各方代表簽字。

第四十一條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未通知建設單位自行隱蔽,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提出重新開挖檢查,費用由施工單位自理。經檢查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返工處理,不按要求返工處理的,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文件長期保存。

第八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第四十三條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單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規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全部施工完畢,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質量標準。

2、必須移交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完整、齊全。

3、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單位工程驗收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單、簽證單,內容包括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4、單位工程竣工圖紙及設計變更。

5、隱蔽工程記錄。

6、主要建築及設施基礎沉降觀測記錄。

第四十五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一般分為預驗收和正式驗收。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整理移交全部驗收資料,填寫竣工驗收申請書。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等有關人員進行預驗收。

2、單位工程竣工正式驗收時,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參加,驗收結果由主管領導批准。

第四十六條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確定驗收日期。

2、審閲驗收文件及記錄。

3、審閲預驗收的驗評結果。

4、檢驗或抽檢。

5、驗收總評意見,確定工程等級。

6、驗收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及時搞好工程決算。

第四十八條單位工程一經正式驗收,應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相關圖紙資料手續或代保管手續。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工程建設開工前,必須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五十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的辦法和自理原則。

第五十二條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式。

4、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5、設計變更。

6、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8、爭議解決方式。

9、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條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工程管理制度 篇八

為了搞好本工程的管理,本着“有獎有罰、獎罰結合、落實責任、以責論處”的基本原則,激勵全體工程人員全身心投入本工程建設管理中,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技術制度

1、開工前,技術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規範要求,特殊施工條件,新工藝等,組織做施工組織計劃以及和施工方案,保證達到規定要求,讓建設方滿意,如果施工組織設計達不到要求而影響工程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2、每項工程開工都要組織編制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形象進度總計劃、月計劃、周計劃,並在計劃中標明部位,工作內容,工程量,完成時間,勞動力曲線表,編制人審批人,缺一項處罰責任夫100元。

3、各類技術人員要領會圖紙的設計意圖,明確技術要求,發現設計中存在的差錯,要迅速提出意見,避免質量事故發生,如果由此引起經濟損失和質量事故,罰責任人不低於200元。

4、施工單位無權修改施工圖,如有重大的疑難之處,只有通過建設(監理)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進行修改後根據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相關簽證進行施工,如擅自修改,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並罰款200元。

5、技術人員要進行層層交底,保證技術措施的落實,缺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6、技術人員要對材料設備進行檢驗,保證項目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和零配件符合要求,進而保證工程質量,如出現材料質量問題而影響工程質量,處罰責任人200元。

7、工程項目放線中出現嚴重的軸線移位,水平標高不正確,給予技術責任人,每點罰款100元。

8、技術責任人負責工程及竣工資料的檢查和督促,保證資料竣工時完整交給項目部,如有遺失,罰責任人500元。

9、凡是各種報驗,試塊試驗,工程驗收,所有責任人員一 定要在各自範圍內做好對外交涉工作,驗收不了影響工程的,罰責任人500元。

10、技術人員應認真做好砼塊,砂漿試塊,鋼筋焊接試驗,原材料複試等技術資料,負責收集好各種工程技術資料,如有遺失,罰責任人500元。

11、技術人員要對照工程量清單,認真複核工程預算,將漏算、錯算、少算的工程量提供給預算員,如未提供,罰責任人每項100元。

12、技術負責人要及時進行工程變更籤證,如果甲方拖着不辦,要理直氣壯直到努力簽到為止,如果放棄不籤,每次按200元處罰。

13、施工過程中,對甲乙雙方所有來往函件都要有雙方簽收單,並要編號登記,建好台帳,該回復的要及時回覆,沒有回覆的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重要的在有項日總經理把關簽字。

二、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員要有計劃,有步驟的做好三級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並在每項新工作前,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缺少一次罰100元,弄虛作假,代簽字罰200元。

2、施工過程中凡上下交叉作業,中間必須沒有安全隔離措施,並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工作,如果沒有安全隔離措施,安全員有權禁止下方人員施工,不聽勸阻者給予100元罰款。沒有書面安全交底的的,給予安全員200元罰款。

3、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大雪、沙塵等惡劣天氣,安全員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業和高空作業,如因安全員失職釀成安全事故,將給予安全員1000元以下的罰款。

4、在建工程各種洞口必須用圍欄,蓋板防護或用二層安全防護網,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5、施工現場危險區還必須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標誌,夜間要懸掛警示燈,缺少一外罰安全員100元。

6、工地上架設電線電路,安裝機械設備,要完全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安全員必須到現場親自把關,有一項不符合安全規定罰安全員100元。

7、工地上裝拆大型機械,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裝拆,如果違章作業,每次罰機具負責人和安全員各500元。

8、各施工人要建立內部每週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各工種安全工作進行獎罰,及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和整改落實監督工作。安全員負責辦理少數工種上崗證,如經上級部門檢查出缺一個上崗證罰責任人100元。

9、工程項目出現安全死亡事故,分項目經畫罰15000元。安全員和直接責任人罰5000元,所在工種工長罰3000元。

10、所有工程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戴安全帽,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工地,特別是未成年人一律嚴禁進行工地,違者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安全員100元。

三、質量管理制度

1、在項目部各個班組中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工長、組長都是兼職質量員,分項分部進行質量跟蹤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目標。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驗收標準,合同規定去驗收,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全面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造成返工的由質量員承擔責任。

3、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材料供貨合同要求,對項目進場材料按樣品嚴格把關,確保工程所用材料的質量。如果由於材料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質量員要與材料部門人員同樣處罰。

4、質量員要負責落實品牌工程的實施工作,要對項目職工每月進行系統的質量意識教育,質量技術交底,抓好質量通病的防治工作,不實施的每次罰100元。

5、工程項目發生返工、跑模、砼塌方、軸線位移、標高誤差、大面積空鼓等,視責任大小,給予責任人100元以上罰款。

四、工程管理獎勵制度

1、建立工程利潤目標管理獎勵機制,項目部全體工程管理人員要把實行企業效益最大利益化作為自已本職工作一項重要內容,置身其中,努力實現15%利潤,每提高一個百分點,獎勵項目部管理人員貳萬元,以此類推。

2、工程技術人員要熟悉施工圖和工程量情況,及時發現工程量錯算、漏算、少算情況並及時提出與甲方進行核對確認進行工程簽證,對及時發現並獲取工程簽證人員,根據工程量大小進行每次100-200元等的獎勵。

3、工程技術人員及時發現影響工程質量及安全設計問題並獲得設計,監理及甲方認可,進行設計變更,視情況每次獎勵工程技術人員100-200元。

4、工程技術,安全人員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視情況每次獎勵有功人員100-200元。

5、管理人員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每次獎勵提議者100-200元。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九

一、工程項目面臨各種風險

由於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工期長,從其籌劃、設計、建造到竣工後投入使用,整個過程都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風險,無論是工程項目業主(投資商)、承包商、諮詢(監理)商,還是建築設計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都面臨着不可迴避的風險。例如,對於工程項目業主(投資商)來説,它既可能面臨着承包商違約、監理商失職、設計商設計錯誤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商所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等人為風險,也面臨着通貨膨脹、資金籌措困難等經濟風險。同時,它還要面臨惡劣氣候、地震、水災、火災等自然風險及員工行為不當等責任風險。由於我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之中,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成熟,行為不規範,如墊資墊料承包、拖欠工程款、工期拖延、業主壓級壓價、施工企業資本金不足等等,會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風險。因此,需要採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合理分配風險,逐步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制度。

對於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可以有多種對策,但基本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是風險自留並加以防範和控制;二是將其轉移出去。其實,各類工程項目合同簽訂的過程,同時也是工程項目風險的轉移過程。

二、建立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的特點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一種綜合性的擔保和和保險制度。與其他擔保和保險種類比較,有以下不同特點:

(1)承保風險的複雜性。一項建設工程,從開始施工到竣工,所面臨的風險是多方面的,不僅工程本身可能受到損失,而且與工程相關的標的也可能遭受損失。

(2)承保人的多方性。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涉及多個利益方,如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技術顧問以及發放工程貸款的銀行等,他們對建設工程項目擔保都具有相對獨立的利益,並對該工程項目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因而都可以作為工程項目保險的投保人,也都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從工程項目保險單項下獲得保險保障。

(3)承保期限的不確定性。工程項目擔保和保險的期限不是按年計算,而是根據預定工期天數確定,即自施工之日起到竣工驗收交付工程所有人時止,有的工程項目擔保和保險的期限還包括工程交付後保證期的時間。

(4)承保責任的綜合性。建設工程項目擔保和保險除了承保各種財產直接損失外,還承保第三者責任風險。

(5)承保金額的巨大性。建設工程項目往往投資巨大,往往是上億元。

三、建立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制度的設想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業主和承包人是平等的法律關係,因此在建立信用擔保制度時必須遵循對等原則,即業主和承包人必須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擔保,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藉口在自己不提供信用擔保時要求對方提供信用擔保。當前可首先考慮推行如下幾種信用擔保制度:

投標信用擔保制度。就是擔保人保障投標人正當從事投標活動作出的一種承諾。根據建築施√本站★√工企業現狀,當前宜採用以下辦法:在投標報價時由投標人出具銀行保函,以保證投標人不會中途撤銷投標,中標後與業主簽訂承包工程合同。一旦投標人違約,銀行須向業主支付投標保證金,其額度為標價總額的1%~3%(按標價額度分級確定比例,且金額不得低於該標與次低標之間的差額)。其有效期限比投標書的有效期限長一個月。這樣,既可以減少資金抵押給投標人帶來的壓力,又可使業主權益有可靠的經濟保障,同時還可有效地遏制借照掛名、一標多投等違規現象。

工程管理規章制度 篇十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説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説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