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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譜凡例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72K

桐城江氏宗譜凡例(討論稿)

族譜凡例

一、續譜原則:本凡例參閲前輩所修老譜凡例,遵祖制,重史實,在保持原譜體例的基礎上,又與時俱進體現時代特徵,新修宗譜世系凡江氏家族子女一視同仁,男女平等,共同入譜。

二、譜的功能是上溯淵源,下俾後世有所考據。我族自元仲公受封江國,子孫以國為姓,迄今一百三十多世,支蕃不能細載。世系唯有以元仲公嫡傳為本,沿傳至遷桐洪公,保存世統體系直書的不漏、不支,以示不敢忘記水源木本之義。自洪公始以五世一載,緣五世而斬的小宗法則,故六世另書,即效仿歐蘇譜例。

三、傳者,就是傳留、傳存、傳記。只有留傳下德行實跡的人,可在譜中立傳,否則只是在世系中明載固定內容。不輕易立小傳,以增強激勵樹德的嚴謹性。其間有載傳復詳世系的現象,務使後人有一目瞭然的感觀,雖重複但不妨礙在世系中保留大略內容。本次修譜對已故的德高望重族人可於族譜刊載傳記、墓誌銘等,對家族有重大貢獻之族人可於族譜刊載小記、贊等,但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

四、老譜照錄。除對老譜中能肯定的錯誤予以改正外,其餘遵循“信以傳信、疑以存疑”原則,斷不採用無根據的推斷,妄自修改。歧疑處加註,空白處加“□”。

五、從落籍受户以來,老譜中對辱沒先人而賣身為奴僕、皂隸和從事倡優、娼妓行業之人,一概剔除不予收錄入譜,以示儆戒。

六、分房屬派,由大宗及小宗,以理清頭緒。視本族繁衍壯大實際,以人丁激增的世代開始分支分房。長房系明,續提二房;二房系明,再提三、四房。各房小支類推。宗圖內線路豎則父子相繼,一脈相通;橫則兄弟姐妹並列,血脈相連。

七、子孫過繼為人後者,於其生父名下書以某子繼某人,於繼父名下書以某之子為嗣。兩處各有記載,以明確其受命繼嗣的行狀。出繼外姓者書出某氏,不沒其人,不列其裔,顯示其自絕先祀之舉。老譜對外姓依母氏來者,或有以外姓承祧者,概不入譜,懼怕混亂了宗族傳承。

八、收養異姓子女者,稱“養子”、“養女”,並尊其意願可以入譜。凡無男丁而招婿入贅的族人,其女兒所生子女,為江姓,則可繼續入譜,世圖世紀同等編寫。對出嫁女所生子女中如有姓江者,亦可繼續列入下一代世系中,世圖世紀同等編寫。

九、世表部分,世紀仿效史紀年表及漢唐墓銘式,每紀名上必書某公几子,次寫譜名,名下寫曾用名、現用名和字、號、生年(某年某月某日)、最高學歷、最後或現職單位、最高職務(職稱)。本科及重點本科985和211學校可註明,行政科局級以上,職稱副高以上,部隊營級以上須標明。現住地(農村可標註到行政村和自然村落)

十、詞條中,年齡以虛數計,年老謝世者,書“享”年;早逝者,統一規範為:八歲以下書“夭”,十七歲以下書“殤”,十八歲以上者書“卒”。上無父母健在者故去的男性記為“公”,故去的妻、妾記為“妣”。男性婚娶,其夫人曰“配”,再娶婦為“續配”;女子出嫁為“適”,若招親則為“贅”。然後寫出生年月日時,次寫配偶某某或續配某氏,並寫其出生年月日時,再寫子女,子女書完整名字。如有多妻,子女分別寫在自己母親後面,出嫁女要註明所適之人的姓名及住地。後寫公與妣卒年、月、日、時,葬地及碑向,夫妻葬在一起則寫合葬,同山而不同墓者,則為俱葬,同輩葬在一起則寫同葬,下輩隨長輩葬在一起則寫附葬。老譜中年壯而未娶室書未娶,善而無後書無傳,不善書絕。

十一、未婚男女單列詞條,已婚男女與配偶合編詞條。

十二、紀年、紀月、紀日。1912年之前以皇帝年號紀年;1912年到1948年,以民國紀年;1949年及以後以公元紀年。農曆紀年配干支。

十三、女性譜紀。名字及曾用名、出生年月日、遷居情況、最高學歷、最後或現工作單位、最高職務(職稱)、丈夫姓名(招婿的註明丈夫的父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學歷、職務職稱,所生子女名字等);逝世年、月、日,墓地位置、方向或骨灰存放處。出嫁女世紀中,其丈夫、子女有職位職稱則書其職位職稱。

十四、男女入譜的排序,依據上次修譜《凡例》,仍按先兄弟、後姐妹的順序編入世系圖,江家姑娘名後括注“女”。詞條亦按先兄弟、後姐妹的順序編排。

十五、老譜中的家規條約,為先人齊家之道,誡子孫當百世遵行者,可以作後世的準則參考。老譜中的坵壠界限、山向地名,以及墓田丙舍及田產、山場契據詳載在譜,是一種歷史記錄,也可以作為參照之用。予以選錄附載。

十六、修譜與史筆不同,史以紀治亂,明法戒,故善惡並書;譜以正宗派,篤恩義,睦族親,故書善而不書惡。持為親者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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