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該調查表字跡不能更改、擦拭或有內容的添加。
⑵必須用碳素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
⑶加蓋民政部門的公章。
民政部門公章必須含有民政字樣(如民政局、民政辦公室),業務章無效。
注意:若當地民政部門因故取消,而代之以社會事務辦公室,則可以蓋社會事務辦公室的印章,但應同時由當地政府(鄉、鎮以上級別)出具此種情況的説明。
⑷貸款學生本人及其父母親的姓名必須與各自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⑸貧困證明應註明家庭具體人口。
如果家庭人口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貸款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是獨生子女的必須提供獨生子女證明,如其父母不是獨生子女的,要計算出其父母分擔(外)祖父母的贍養費,作為家庭支出。
已結婚的兄、姐一般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外)祖父母最好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350元。若把兄弟姐妹算在家庭人口中,如他們有收入,則要把他們的收入計算在內。
⑺調查表中的人口與其他資料中的人口應該一致,不能前後矛盾、混亂。
⑻父母離異的在調查表上應填上父母雙方姓名。
⑴申請理由應包含家庭經濟情況,不能過於簡單,應寫得情真意切。
⑵所寫內容不能與其他材料中的內容相矛盾。
⑶申請書不能塗改。
⑴如身份證已失效,可用其户口頁(要有父母的身份證號碼)複印件蓋派出所鮮章代替。
⑵如父母離異的,應提供父母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和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
注意:若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中關於子女撫養情況的內容與實際撫養情況不一致,則應在相應文書上予以註明。
⑶如父母一方(或雙方)已故,須在貧困證明中註明已故,同時由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加蓋鮮章。
死亡證明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xxx(貸款學生的名字)的父親或母親於x年x月x日死亡。最後由公安機關加蓋派出所户籍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