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封制
(1)概念: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國,周王將宗族姻親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廣建封國,各諸侯國必須承認周王的權威,承擔各種義務。即所謂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2)目的:鞏固統治。
(3)分封對象:同姓親族是分封的主體,還分封功臣、姻親、殷商降族。
(4)作用:
①周人的勢力範圍擴大;
②確立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鞏固了統治;
③分封制使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序列。
2、宗法制
(1)目的: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2)內容:周王、諸侯還是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度(宗法制的核心)。嫡長子為大宗,其他嫡長子的其他兄弟(次子、庶子)為小宗。大宗與小宗的關係是相對的。如諸侯對於周王為小宗,但在本國為大宗。
(3)作用:
①確立了一整套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製度,保障各級貴族能夠享受“世卿世祿”的特權。
②有利於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國”和“家”密切的結合在一起。
1、漢武帝集權:西漢的中、外朝制度; 東漢“雖置三公,事歸台閣”皇帝總攬大權
2、唐朝三省六部制:
(1)結構:
①三省——中書省(起草詔令)、尚書省(負責執行)、門下省(封駁審議)
②六部——吏部、户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2)作用:提高了辦事效率;相權一分為三,有利於加強皇權。
3、宋初強化中央集權的措施(要注意分割相權、與削弱地方權力兩方面)
(1)措施:
①收精兵:原則是統兵權與調兵權分離,三衙(統兵)、樞密院(調兵)。
②削實權:在中央把相權一分為三(實行二府三司制,設樞密院分割宰相的軍權;設中書門下作為宰相的辦公機構,用參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財權);在地方上州郡直屬中央,州郡長官之下設通判,派文臣出任州郡長官。
③制錢谷:由轉運使把地方財賦運到中央,使地方失去割據的財政基礎。
(2)影響:加強了中央集權,改變了唐末以來藩鎮割據的局面。造成了“宂官”、“宂兵”、“宂費”的國家財政危機。
4、元朝:元朝廢三省,實行一省制,即中書省。
5、明朝: 廢除丞相,相權、皇權合而為一,專制皇權發展到高峯。
明朝設立內閣:明太祖設殿閣大學士,明成祖正式設內閣。僅備顧問,不參與決策。
6、清朝設立軍機處:
①時間:雍正年間
②原因:處理西北緊急軍務
③職權:處理軍務,參與處理內政外交、制定軍政大計、審理重大案件。只跪奏筆錄。
④影響:提高了行政效率;軍國大事皆由皇帝裁決,專制皇權高度發展。軍機處的設立,是專制皇權高度發展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