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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場所消防工作指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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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合用場所消防工作指導手冊

合用場所消防工作指導手冊

第一部分 近五年合用場所冬春季火災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至2019年冬春期間(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國共發生合用場所火災551起,死亡58人,傷7人,直接財產損失2168萬元。起火原因主要有,電氣原因引發的佔50%,生活用火不慎引發的佔15.1%,生產作業引發的佔5.3%,吸煙引發的佔3.6%。

一、重大火災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新建二村的一幢建築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9人死亡、8人受傷。起火原因為地下冷庫製冷設備在調試過程中,被覆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內為冷庫壓縮冷凝機組供電的鋁芯電纜電氣故障造成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產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煙氣蔓延所致。

二、較大及有影響火災

1. 2014年11月19日,廣東省東莞市鳳崗鎮一研發和產銷鋰離子電池的公司發生火災,過火面積2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525.2萬元。起火原因為鋰電池故障所致。

2. 2014年11月22日,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中山路一修鞋店發生火災,過火面積8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2.4萬元。起火原因為液化氣灶長時間乾燒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

3. 2014年12月26日,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王店鎮一傢俱加工作坊發生火災,過火面積55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69.9萬元。起火建築一層用於傢俱加工和原料成品儲存,二層用於住宿生活,三層閒置。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煙頭引發火災。

4. 2015年2月15日,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清湖頭社區竹公嶺西15號“信德堂藥店”發生火災,過火面積4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68.2萬元。起火原因為停放在“信德堂藥店”內中部的摩托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燃相鄰可燃物起火所致。

5. 2016年11月26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一申通快遞收發網點發生火災,過火面積4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0.5萬元。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所致。

6. 2016年11月27日,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曲陌鄉一超市發生火災,過火面積1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79.3萬元。起火原因疑似使用煤爐不慎引燃周圍紙箱造成火災。起火建築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未進行防火分隔。

7. 2017年1月28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太清宮鎮一村民自建房發生火災,過火面積45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約9萬元。起火建築一層為飯店和母嬰用品店,二層為飯店包間和店主住宿場所。起火原因疑似焚香點蠟引發火災所致。

8. 2017年2月14日,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一電動車和自行車維修商鋪發生火災,過火面積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5萬元。起火原因為商鋪東北角貨架底部堆放的鋰電池自燃起火所致。起火建築經營與居住區域未按規定進行防火、防煙分隔,且居住區域也未設置疏散門或逃生口。

9. 2017年3月24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裏水鎮一居民自建住宅樓發生火災,造成3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2.28萬元。起火原因為電動車線路短路引發火災。起火建築為四層鋼筋混凝土結構,一層為商鋪、一層以上為住宅,着火部位為一層商鋪。

10. 2017年12月27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五里牌路376號新路口小區家和批發部發生火災,過火面積60平方米,燒燬傢俱、電器、貨架、水果等物品,造成3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6萬元。起火原因為家用台式電腦電源插頭與移動排插接觸不良打火引發火災。起火場所為典型“下店上宅”場所。

11. 2018年1月30日,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鳳凰鄉馬吃水路一電動車專賣店發生火災,過火面積31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38萬元。起火原因為專賣店內辦公區東側沙發處電熱棒(熱得快)長時間使用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

12. 2018年2月16日,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碧桂園垃圾站發生火災,過火面積200平方米,造成9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財產損失20.3萬元。起火原因為煙花爆竹回收物陰燃所致。

二、典型火災案例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新建二村一幢建築發生火災,造成19人死亡、8人受傷。起火原因為地下冷庫製冷設備在調試過程中,被覆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內為冷庫壓縮冷凝機組供電的鋁芯電纜電氣故障造成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可燃物燃燒產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煙氣蔓延導致人員傷亡。

(一)火災主要教訓。

1. 火災蔓延擴大原因:一是在冷庫建設過程中,採用不符合標準的聚氨酯材料作為內絕熱層。二是冷庫內可燃物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聚氨酯材料釋放出的化學物質均可能參加冷間內燃燒和爆燃。爆燃產生的動能將3號冷間東門衝開,煙氣在蔓延過程中又多次爆燃,加速了煙氣從敞開樓梯等途徑蔓延至地上建築內,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煙氣導致人員死傷。三是未按照建築防火設計和冷庫建設相關標準要求在民用建築內建設冷庫;冷庫疏散樓梯間與穿堂之間未設置乙級防火門;地下冷庫與地上建築之間未採取防火分隔措施,未分別獨立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導致有毒有害煙氣由地下冷庫向地上建築迅速蔓延;地上二層的聚福緣公寓窗外設置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2.違法建設、違規施工、違規出租,安全隱患長期存在。鎮政府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力,對違法建設、消防安全、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問題監管不力。屬地派出所、區公安消防支隊和區公安分局針對事發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工商部門對轄區內非法經營行為查處不力。

(二)火災責任追究。

對康特木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樊某田、聚福緣公寓管理員馮某寶、眾義樂公司主要負責人楊某昌等15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大興區政府副區長杜某勇、李某等21名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大興區委、區政府黨組進行通報問責,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第二部分 合用場所消防安全突出風險

合用場所,即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多種使用性質於同一建築內的場所(俗稱“多合一”),是火災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災事故多發區域,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形成大面積燃燒,火勢猛烈、蔓延迅速,逃生困難,滅火救援困難。

一、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一)突出風險問題。

一些“多合一”場所內各種功能用房違規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鋼板、木製三合板等材料進行分隔,吊頂、牆面、地面等部位採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進行室內裝修,火災荷載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迅速蔓延,並伴隨有毒濃煙氣體,加大救援難度,極易造成人員傷亡,產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

2.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第5防火分隔措施。

二、用火用電

(一)突出風險問題。

“多合一”場所內功能複雜,超負荷用電情況較多,電氣線路私拉亂接,且未採取穿管保護直接敷設在易燃可燃裝飾材料上,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周圍未採取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一旦電氣線路出現故障,極易直接導致火災發生。冬季室內違規使用明火、電暖氣取暖現象較多,極易引發火災。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

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第8火源管控,第9.2條。

三、室內防火分隔

(一)突出風險問題。

一些“多合一”場所內防火分隔不到位情況較常見。如,兩個合用場所間或者合用場所與其他場所間防火牆開設門窗洞口,住宿部分內部隔牆未採用不燃燒體並未砌築至樓板底部進行完全分隔,場所內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該設置防火門的位置未設置防火門,管道穿越牆體處的孔洞、縫隙,豎向管道井與房間、吊頂相連通的孔洞,樓層樓板的縫隙未採用有效措施進行封堵。這些未做好防火分隔的地方都是造成火勢和煙氣蔓延的重要渠道。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2.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第5防火分隔措施。

四、疏散通道

(一)突出風險問題。

一些“多合一”場所內存在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未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閉、堵塞、佔用,門窗上設置廣告牌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外窗或陽台設有金屬柵欄且未開設逃生口,違規搭建、擴建臨時建築等,一旦發生火災,人員難以疏散逃生,外部救援力量難以進入內部滅火救援,極易造成人員傷亡。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八條。

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一條。

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第4.4條,第4.5條,第4.8條,第6輔助疏散設施。

五、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一)突出風險問題。

一些“多合一”場所內違規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情況普遍,嚴重威脅場所內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一旦管理或者使用不當,極易引起爆炸和火災事故。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

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一)突出風險問題。

一些“多合一”場所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築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有人員居住的區域並且進行充電,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與其他區域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採取“飛線”、入室等方式違規充電,電動自行車停放點周圍堆放易燃可燃物等。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

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第8.2條。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突出風險問題。

一些“多合一”場所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場所業主漠視消防法律法規,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未定期開展消防設施器材檢測、維護保養和檢查巡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老化,消防水泵控制櫃處於手動控制狀態或者直接關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等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閉式防火門未保持常閉狀態等情況十分常見,一旦發生火災,無法有效控制火勢,易造成火勢的迅速蔓延。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

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項、第(十)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

八、消防安全宣傳培訓

(一)突出風險問題。

“多合一”場所人員複雜、流動頻繁,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淡漠,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平時接受不到消防安全教育,防火、滅火常識匱乏。場所內人員不瞭解本場所火災危險性,不會操作消防設施、不會報警、不會滅火、不會逃生。

(二)適用主要法律法規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四十四條。

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3.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

第三部分合用場所消防監管重點和主要方法

針對合用場所消防安全突出風險,結合轄區冬春季火災規律特點,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及監督人員要充分發揮責任落實“主推手”和監督執法“主力軍”作用,在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期間,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集中約談培訓。在掌握本地區合用場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組織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綜治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轄區內合用場所負責人開展一次集中警示約談和培訓,通報合用場所突出風險和火災情況,剖析典型案例,講清法定職責,講透事故後果,部署推進冬春火災防控工作,使其掌握目標任務、時間安排、措施要求和工作方法。

二、開展一次聯合檢查。提請地方黨委政府組織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以及公安派出所、綜治等職能部門,春節前對轄區合用場所開展一次聯合檢查,重點檢查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清理違規住人、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易燃可燃雜物亂堆亂放等問題,及時消除堵塞安全通道、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火等隱患。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建立不放心區域、場所清單,逐一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明確具體責任人員。

三、嚴格消防監督執法。要按照“雙隨機”方式,加大對合用場所監督抽查力度,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要用足用好執法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特別是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並處罰款;對合用場所違規住人的,必須嚴格依法查處,督促立即搬離;對佔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要依法實施警告或罰款;對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且不具備防滅火功能的,要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對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要通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四、加強針對性宣傳提示。春節前,採取推送短信、上門宣傳、張貼掛圖等方式,針對合用場所重點區域和目標人羣開展一次警示宣傳提示,提醒羣眾吸取火災事故教訓,主動檢查消除身邊的火災隱患,掌握正確的火場疏散逃生自救方法。

五、落實重要節點嚴管嚴控措施。元旦、春節、元宵節和全國“兩會”期間,督促合用場所單位安排值班力量,加強值守看護;對“三合一”“多合一”等合用場所集中連片區域,要組織開展巡查檢查,安排專人加強夜間值守巡查,嚴防發生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