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反覆協商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前提下特訂立協議如下:
一、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承包價格:
按建築面積530元/平方計算,實做實收。
三、承包內容:
1、基礎工程:樁基在1.5-2米內,水泥螺紋鋼筋,由乙方承擔,正負零以上為磚混結構,一樓高4.8米為框架結構,按1.5倍計算,二樓/三樓磚混結構高3米,加一屋面尖子3米按0.5計算。
施工所用水泥為三峽正宗500號水泥,所用鋼筋為國標,大梁用25螺紋鋼,牛腿22螺紋鋼,結構按甲方提供的圖紙方案為準,如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2、裝飾工程:內外牆混合砂漿收光,室內石灰標白樓內地面水泥收光,正宗水、電材料安裝進户。正面瓷磚不低於20元/平方,窗户價格在120元/平方,超出部份由甲方承擔。
四、責任劃分:
1、雙方責任:乙方負責現場施工,安全生產及施工人員管理,周圍關係由甲方處理,城管方面關係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協調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2、安全責任:安全施工方面由乙方負責,如有安全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五、計算方式:
樓梯面積按1.5倍計算,但要減去樓層面積。現澆部份按1.3倍計算,但要減去樓層面積。其餘部分實做實收。
六、甲方對乙方天蓋要求如下:
1、檁子不少於8-10根,按50公分/檁。
2、紅瓦用安陸優質紅瓦。
3、樓房左右飛檐15-20公分,房尖按3米3分半的水往下分。
七、付款方式:
樓房下樁基付款四萬元,甲方先期所進材料計價後,由乙方驗收,寫下工程預付款收條,自樁基完工後即可充抵工程結算款。一樓二樓蓋板共付款四萬元,三樓蓋板上樑付款三萬元,下餘部分樓房完工付整棟樓房造價的90%,剩餘的10%為質量保證金,在____年底一次付清。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包人:
勘察人: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工程規模、特徵:
1.4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5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
1.6承接方式:投標
1.7預計勘察工作量: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複印件),遺蹟用地(附紅線範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複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平面佈置圖。
2.3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2.4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佈圖。
2.5發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由勘察人收集。
第三條: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質量負責,
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勘察報告》十份。
第四條: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和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於____年__月__日開工,____年__月__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費用單價為:元/米。勘察工作為固定單價合同,按實際完成並經雙方確認的工作量結算。
4.2.2本工程勘察費預算為元(大寫):元整。勘察任務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資料,雙方確認後30天內發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費用。
第五條: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5.1發包人責任
5.1.1發包人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5.1.2發包人應及時為勘察人提供勘察現場的基本工作條件並解決勘察現場出現的問題。
5.1.3發包人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水電源,水電費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擔。
5.1.4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等,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
5.1.5配合勘察人進行隱蔽工程、中間過程、竣工工程量進行驗收和確認。
5.1.6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5.2勘察人責任
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負責。
5.2.2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測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託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100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報發包人審核。
5.2.4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在現場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安全保衞及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勘察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衞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並承擔費用。
5.2.7.勘察人及時組織發包人、監理方對隱蔽工程、中間過程、竣工工程量進行驗收和確認,未經發包人、監理方確認發包人有權拒付工程款。
5.2.8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6.2由於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
6.3由於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無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勘察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發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包人、勘察人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發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柒份,發包人伍份,勘察人貳份。
發包人名稱:勘察人名稱: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鑑證意見:
(蓋章)(蓋章)
備案號:經辦人:
備案日期:____年__月__日鑑證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方:
茲有乙方承接甲方貴州省惠水縣“同心路、和諧路”路燈安裝工程“安裝施工”,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施工內容
施工長約3.2KM、乙方承接挖坑、基礎籠供應、基礎澆注、挖溝、管道敷設、電纜供應、電纜敷設、看守,燈杆、燈具、光源安裝及調試、矯正等工作。
2、安裝説明
同心路長約1.47公里,路燈安裝間距為30米,安裝H_Z_023高中華燈,安裝數量為一邊51棵,另一邊52棵,兩燈間由電纜連接通電,電纜穿管敷設;和諧路長約1.78公里,路燈安裝間距為30米,安裝H_Z_013中華燈,安裝數量為一邊60棵,即兩邊120棵,兩燈間由電纜連接通電,電纜穿管敷設。
3、相關施工數量、費用見價格表:
4、安裝期限
在甲方基礎設施、變壓器等及時提供的情況下,同心路12天內至少30盞路燈安裝完畢、亮燈;和諧路6月8日前至少30盞路燈安裝完畢、亮燈,但安裝期間如遇颱風、水災、地震以及其他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誤,雙方協商解決。
5、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全部優良(如因工程質量未達到標準,所造成的返工損失費用由乙方負責)。
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甲方設計文件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及與本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驗收。
6、付款方式
協議簽定後由甲方預付合同款的給乙方;路燈安裝50%以上、亮燈時支付至合同款的45%;路燈安裝75%以上、亮燈時支付至合同款的70%;路燈安裝完畢、調試亮燈、驗收合格後支付乙方至最終結算的97%,剩餘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一年,一年內工程無質量問題,甲方無息退還給乙方。甲方每次收到款項後,提供相應的收款收據。
7、其他
在路燈交付甲方使用前,由乙方自行負責路燈、電纜等重要材料的保管。本次施工人員由廠方技術工和農民工組成。
8、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雙方簽字、預付款支付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包人(全稱):____
承包人(全稱):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
一、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投標書、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6、施工圖紙;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技術要求;
8、工程量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四、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五、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人:____(公章)承包人:____(公章)
住所:____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委託代理人:____委託代理人:____
電話:____電話:____
傳真:____傳真:____
開户銀行:____開户銀行:____
帳號:____帳號:____
郵政編碼:____郵政編碼:____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____(鑑證章)
經辦人: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鑑證:____(印章)
經辦人:____年____月____日
編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發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平方米;層數:
結構類型: ;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
¥: 元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於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 天。
1.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
第2條 圖紙。發包方於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發包方工程師姓名: ;項目經理姓名: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楚,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饒命問題,合同簽訂後 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 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已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衞、整潔衞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理,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 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已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日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
第8條 &{}nbsp;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 2 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撥付工程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造價
百 分 比金 額
人民幣(元)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協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用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引起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 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
工程
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年月日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GF-91-02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
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釋。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説明。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以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地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在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採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採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不作答覆,視為已經批准。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算,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頂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
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後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採購。
3、甲方供應材料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隊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七、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並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説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准後,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後,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後,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後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八、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單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並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並支付保脩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十、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分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設。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設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並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的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擔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分,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範圍:
1.2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1.3質量等級:
1.4合同價款: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合同語言:
3.2適用法律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第4條 圖紙。
4.1圖紙提供日期:
4.2圖紙提供套數:
4.3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 乙方工作。
8.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8.3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護的要求:
8.7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施工場地整潔衞生的要求:
第9條 進度計劃。
9.1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調整的條件:
19.2調整的方式: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結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 保修。
29.1保修內容、範圍;
29.2保修期限:
29.3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保脩金利率:
第30條 爭議。
30.1爭議的解決程序:
30.2爭議解決方式:
第31條 違約。
31.1違約的處理:
31.2違約金的數額:
31.3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設。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 合同份數:
41.1合同副本份數: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説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對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由於合同標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就隨之變動,承發包雙方的自身條件、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都各異,雙方的權力、義務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條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適用於每個具體工程,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即配之以《協議條款》。《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就是雙方統一意願的體現,成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這了使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條件》,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儘量事先達成協議或確立解決的原則,並使協議儘可能準確、嚴密,以減少扯皮,保證施的工順利進行。我們編制了這個《使用説明》,供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參考。
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書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不予採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書中説明。承包方對招標書的説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意見,也要在投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後,雙方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取得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説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户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甲方合併的單位、兼併甲方的單位,購買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如按《合同條件》第36條進行分包,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並徵得甲方同意。
第1條
1.1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的地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建築規模和結構特徵;承包的範圍,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1.2本款內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發佈開工令的日期;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工期天數。
1.3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應寫明工程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羣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按附表格式將單位工程列表説明,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如:
工程項目一覽表
┌──┬────┬─┬─┬──┬──┬────┬──┬─────┬─────┐
│單位│建 築│結│層│檐│跨│設備安裝│工程│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
│工程│面 積│ │ │高│度│ │造價├─┬─┬─┼─┬─┬─┤
│名稱│(平方米)│構│數│(米)│(米)│內 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條 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實行社會監理的應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在雙方對合同文件解釋不一致時,是否有作出解釋的權力。
第3條
3.1肩合同文件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規定語言的名稱,寫明使用的《合同條件》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翻譯文本的名稱,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原則上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法規都應適用於合同文件,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時,應在本款內寫明適用的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
3.3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範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地方或專業的標準規範,地方和專業的標準規範不相一致時,應在此條寫明使用的標準規範的名稱。並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項目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和編號,例如:
一、建築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1-83)
2、砌 磚 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3-83)
3、砼澆築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4-83)
4、抹 灰 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10-83)
二、安裝工程
1、暖氣安裝 採暖與衞生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42-83)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範,應在編號後寫明,並註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範的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並明確規定產生的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第4條 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的。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甲方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及由誰承擔。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明的。
第5條
5.1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體責任、權限。
5.2實行監理的工程,要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對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職權的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有何限制。如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支付後是否要經甲方審查;是否能批准對施工進度的更改或對工期給予延續;是否有權批准對設計的變更等。有種類限制的要寫明種類,有數量限制的要寫明數量。
第7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存要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雙方協議將本條中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時,應寫明對《合同條件》的修改內容,甲方應支付費用的金額和計算方法。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賠償乙方損失的範圍及計算方法。
7.1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如土地的徵用應寫明徵用的面積,批准的手續;房屋的搬遷和墳地的遷移應寫明搬遷和遷移的數量,搬遷後的拆除、遷移後的回填及清理;各種障礙,應寫明名稱、數量、清除的距離等具體內容。要寫明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寫明拆除和遷移的當事人事後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施工中發現有本條約定的障礙尚未清除等情況時應由誰處理,費用如何承擔。
7.2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的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間;供電線路應在何時接至何處,供電的電壓,是否需要安裝變壓器及變壓器的規格、數量,不能保證連續供應的,應寫明供應的日期和時間。
7.3本款應寫明甲方負責開通的道路的起止地點、開通的時間,路面的規格和要求、維護工作的內容,不能保證全天通行的,要寫明通行的時間。
7.4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的時間、資料的名稱和要求,如水文資料的年代、地質資料,深度等。
7.5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7.6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的時間和要求。
7.7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確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如甲方發佈開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的金額。
第8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本條工作甲方未在簽訂《協議條款》時寫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後雙方訂立協議,可作為《協議條款》的補充,本條還應寫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甲方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
8.1甲方如委託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8.2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衞、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8.4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代表提供的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的間數、面積、規格要求,各種設施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提供的時間和要求,發生費用的金額及由誰承擔。
8.5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內容的具體要求,如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駛或行駛的規定,在什麼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8.6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後應由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費用及由誰承擔。
8.7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名稱和保護的具體要求。
8.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現場佈置、機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處理等場容衞生的具體要求,交工前對建築物的清潔和施工現場清理的要求。
第9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寫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12條 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説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多少。
第13條 甲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採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條 本條應寫明雙方對質量評定意見不一致時仲裁部門的名稱。甲方對工程質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經濟支出及計算方法。
第16條 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19條 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説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採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説明。
2、甲方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採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應寫明補償的金額和比例,寫明補償後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項目的名稱。
3、採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範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項目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變更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文件;調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時間等。
第20條 工程款的預付應根據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後把預付的時間、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合同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於(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 %(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後的( )個月裏,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 %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方雙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達到保證期,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安全文明施工的目的,雙方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結合本工程具體實際,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工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括
一﹑工程名稱﹑地點和內容
1﹑ 街道路亮化照明工程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基礎澆築﹑電器﹑燈杆﹑燈具製作﹑安裝和調試。
二﹑開﹑竣工時間
1﹑開工日期:20xx年7月20日
2﹑交工日期:20xx年8月30日
三﹑質量等級:優良
四﹑合同條款
工程採用中標價款承包:施工承包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五﹑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承包範圍:所有工程(燈具﹑燈杆﹑電器﹑控制箱等)的施工,安裝和調試。
2﹑本工程價款為優良工程條款,當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優良標準時,在竣工結算中甲方扣留乙方合同價款的3%作為經濟處罰。
3﹑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是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部門協商,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機構或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4﹑全合同不得轉讓,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作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協商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兩份﹑副本四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分送有關部門。
6﹑本合同簽定時間:20xx年七月二十日
7﹑本合同簽定地點:
建設單位(蓋章) 施工單位(蓋章)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蓋章)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羣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條 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五條 工程質量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六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按第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七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