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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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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第二篇: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第三篇:《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填寫説明第四篇: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第五篇: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知識問答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甲方:,男,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

乙方:,女,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

年月日時分,甲方駕駛號牌轎車,經過路由向行駛到 ,因為違法行為,甲方車的部位撞擊乙方駕駛的號牌轎車的部位,造成車輛損失和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造成元的經濟損失,甲乙由甲方承擔元,由乙方承擔元。

上述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

備註:

1、注意對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的識別、驗證,確保證件、車輛的真實性、合法性。

2、此協議書,各方當事人、執勤民警各留存1分。

第二篇: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甲方:,男女,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 乙方:,男女,住址,駕駛證或身份證號,準駕車型,聯繫電話:。年月日時分,甲方駕駛皖a號牌轎車,經過路由向行駛到,因為違法行為,甲方車的部位撞擊乙方駕駛的皖b號牌轎車的部位,造成車輛損失和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故,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造成元

的經濟損失,甲乙由甲方承擔元,由乙方承擔元。

上述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

備註:

1、注意對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的識別、驗證,確保證件、車輛的真實性、合法性。

2、此協議書,各方當事人、執勤民警各留存1分。

第三篇:《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填寫説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填寫説明

當事人應按下列規定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一)填寫《協議書》,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各執一份。

(二)事故時間一欄,須填寫阿拉伯數字,精確到分鐘。

(三)事故地點一欄,須填寫事故發生在某區(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四)姓名一欄,填寫各方當事人姓名,填寫前須核對各方駕駛證或身份證。

(五)車輛牌號一欄,如實填寫,如黑色牌照的號牌,應在號碼後註明(黑牌)。

(六)保險公司簡稱一欄,填寫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簡稱。

(七)電話一欄,須填寫隨時可以聯繫的電話號碼。

(八)保險公司報案號一欄,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後,保險公司會反饋一個報案號,將此報案號填寫在本欄中。

(九)事故情形一欄,對應事故情形在相應的“□”內劃“√”,對第8項和第9項需簡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填寫受傷人員的傷情及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

(十一)當事人責任一欄,對應當事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在相應的“□”內劃“√”,填寫完畢後,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十二)賠償情況一欄,對於當事人自願放棄保險索賠的,可以根據事故雙方的協議內容填寫,並簽名確認。

第四篇: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不涉及人員傷亡、各方機動車財產損失均在2014元以內,且各方機動車均在市內投保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允許自行協商處理。據市交巡警察支隊相關人士介紹,發生符合自行協商處理條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相互查驗證件及保險憑證後,迅速撤離事故現場,並填好事故現場《協議書》或文字記錄材料及相關證據,在24小時內到“處理中心”辦理理賠手續。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責任有異議的,應當立即報警,由執勤交警到達現場按簡易程序進行快速處理,再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同一時間到“處理中心”辦理理賠手續。當事人對保險公司的財產損失核定有異議,經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處理中心”申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定損。

該相關人士提醒説,對符合快速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立即撤離現場。對於拒不撤離的,交警部門將依法強制撤離,並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200元罰款。同時,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快速理賠”流程

1.機動車發生2014元以下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需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2.在確保安全原則下,當事人要對現場進行自助拍照或者攝像、標劃停車位置,並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對確實無法進行現場拍照的情況,撤離現場後,必須在安全地方等待承保公司查勘。

3.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按照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辦法中的規定自行確定事故責任。

4.各方當事人均應立即向各自機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並獲得報案號,聽從保險公司的派遣,並填寫《機動車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一式兩份,確認後簽字各持一份。

5.無《協議書》的,當事人應以文字形式如實記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事故責任等內容,共同簽字。

6.需要標劃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固定機動車停車位置時,可用石筆或粉筆在車輛的每個車輪外延中心垂直於地面上標劃t形線,如果是多輪的車輛,只需標劃前後4個車輪即可。

7.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並在撤離事故現場後,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當事人應當憑《協議書》及相關證據,在協商撤離現場後24小時內到各自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定損索賠手續。手續齊全後,保險公司理賠快速處理窗口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結完理賠事項。

特別提示:對於事故中受損車輛,必須經《細則》規定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確認損失後,進行修理,未經保險公司定損而自行修理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辦理保險理賠需帶哪些材料

1.事故雙方當事人的駕駛證及有效身份證明;

2.事故車輛行駛證;

3.交通事故現場協議書;

4.事故車輛保險單或保險卡。

六種情形應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機動車交強險標誌;

2.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證車型不符的車輛;

3.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嫌疑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等固定物體的;

6.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承擔全部責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車的 4.溜車的 5.開關車門的 6.違法交通信號燈的 7.未按規定讓行的 8.機動車因裝載的貨物遺撒、飄散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9.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特別提示:一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到全責方保險公司理賠;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責任的,各方的承保公司、當事人要共同參與查勘,保險公司各自拆檢定損各自的承保車輛,並向當事人出具車輛查勘拆檢報告、估損單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清單。

第五篇: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知識問答

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知識問答

一、為什麼要實行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為了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問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維護廣大交通參與者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公安局於2014年和2014年分別推出了《關於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和《關於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的通告》。據統計,2014年北京市共發生交通事故24萬餘起,其中快速處理22萬餘起,約佔事故總數的92%,這兩個《通告》的實施,方便了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被廣大當事人所接受。

二、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法律依據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

三、現在的《通告》與原兩個通告的有什麼區別?

一是刪除了原兩個通告中非機動車和行人因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內容。修改後的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且機動車一方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處理原則。

二是取消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前置程序,賦予了當事人對調解機關有更多的選擇權利。只有當事人雙方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調解;當事人如不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是將《關於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與《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通告》合併,擴大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範圍。《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的通告》規定的29種情形,而修改後的通告已擴大為33種情形,同時對於有本通告未列舉的過錯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對損害賠償進行自行協商處理。修改後的通告規定,對無駕駛資格駕車的、酒後駕車的、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三種情況,不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四、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在本市道路範圍內,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當事人如何自行解決交通事故?

(一)發生符合本《通告》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按照下列步驟自行協商處理:

1.立即停車,各方當事人應主動出示駕駛證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2.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各方簽字後各持一份,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3.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

4.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賠償協議”部分,之後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5.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迅速報警。

六、當事人發生符合《通告》規定情形的事故,不自行撤除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機關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七、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到人民法院對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八、《協議書》由哪些單位印製、發放?

《協議書》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印製,交通參與者可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隊的事故辦案單位車管所和交通安全教育學校領取。

九、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當事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候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等候處理:

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

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機動車輛不能行走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機動車出現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時,應如何處理?

這類事故有的事故案情較為複雜,對事故原因需要有事故處理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專門的調查和響應的專業鑑定,因此這類事故當事人應當及時報警並保護現場。

但是對於一些如機動車發生的連續追尾、機動車行駛中失控與其他正常的行駛機動車發生繼續碰撞的事故,以及發生其他類型的較為典型的三方或者三方以上事故,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責任沒有爭議的,事故原因較為清楚,因此當時人也可以自行快速處理此類事故。由各方當事人當場填寫《協議書》,並就損害賠償事宜進行協商。

十一、對符合《通告》規(更多請搜索:)定的事故,發生事故後是否要立即停車?

發生事故後,當事人必須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立即停車。雙方當事人瞎扯後,對符合《通告》規定的事故,且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應在填寫《協議書》後,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現場,將車輛停放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對不停車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論。

十二、出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按照《通告》規定,發生符合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後,當事駕駛員主動出示駕駛證,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填寫“事故事實”以上部分,各執一份,並按規定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也就是説在填寫完《協議書》相應內容以後再移車輛,目的是為了防止出現發生事故後,雙方對事故事實無爭議,但一方當事人在撤除事故現場後,又對事故事實及責任有爭

議,而無法固定證據,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護的問題。

十三、當事人撤除現場後應採取哪些安全措施?

按照《通告》規定,事故當事人應獎事故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必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這些措施是確保事故車輛人員的交通安全,防止事故損害進一步擴大和發生二次碰撞事故的有效措施。其中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在告訴公路上,要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服務區、緊急停車帶或者硬路肩上。在路肩上停車時要注意須在行駛方向後方10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至右側路肩上或者緊急停車帶內,不準在車行道內逗留;

2、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緊急停車帶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

3、在其他道路上,要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

4、沒有滿足前三種情形的停車條件的,可將事故車輛移至其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事故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將事故車輛移至其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採取安全措施。如果因為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者人員在車行道內停留,造成二次事故發生的,當事人對二次事故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四、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後又出現爭議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門繼續處理?

發生事故後,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就事故責任及素還賠償自行協商解決的,表明當事人對事故損害事實及責任達成一致意見表示真實,《協議書》自雙方填寫後即為生效,且可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涕泣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如果事後雙方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門要求處理的,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可以受禮,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只能以《協議書》記載的事實來認定事故責任,並依據此進行響應損害賠償調解。如果當事雙方僅就損害賠償的數額及給付出現爭議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管理部門不再處理,雙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涕泣民事訴訟解決糾紛。 十五、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但隊損害賠償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僅就損害賠償不能達成協議的,仍須填寫《協議書》,寫清事故事實。雙方持《協議書》,駕駛事故車輛共同到責任方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的,可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可能會發生,就是在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均沒有爭議,但承擔事故責任一放當事人拒絕填寫《協議書》,也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這種情況,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十六、駕駛員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現場後,駕車逃離現場或者隱瞞事故真相,妄圖嫁禍於人的,將承擔什麼後果?

駕駛員自行移動交通事故現場後,一方當事人為了逃避損害賠償責任或逃避公安機關的追查,駕車逃離現場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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