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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協議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57W

廉潔協議

廉潔協議

 

甲方(採購方全稱):                 公司

乙方(供應方全稱):                 公司

    鑑於甲乙雙方簽署的本項目            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為營造健康商業環境和建立正常商業合作關係,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並作為雙方共同遵守的廉潔行為準則執行。

一、    甲方責任

1.  甲方有責任向乙方介紹甲方(即甲方或甲方所在集團)陽光合作相關規定。

2.  甲方嚴禁甲方人員在業務合作過程出現下列行為(包括不限於):

(1)商業賄賂:甲方人員收受或向乙方及乙方人員主動索要各種形式的回扣、現金、實物、證券、禮券等有價物品,或接受並參與乙方及乙方人員提供的旅遊、高檔宴請及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為公正履行的活動;

(2)行賄及其他:甲方人員要求乙方或乙方人員配合或協助進行各種形式的行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回扣、現金、實物、證券、禮券等有價物品)、不當利益輸送在內的各類違法活動;

(3)利益衝突:甲方人員未經甲方批准,以本人或其親屬名義於乙方或其關聯單位處直接或變相參股、任職、兼職或獲取其它利益;甲方禁止引入甲方離職人員註冊或參股的公司成為甲方供應商;

(4)串標圍標:在甲方業務範圍內,甲方員工授意乙方配合進行串標或圍標等違規違法行為。

(5)資金往來:甲方人員或其親屬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含關聯單位)或乙方人員借貸資金。

3. 對於乙方舉報甲方人員違反陽光合作禁止項的情況,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並應及時組織調查,將最終調查結果反饋乙方,並可依據甲方或甲方所在集團舉報獎勵政策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應保證乙方人員瞭解本協議中陽光合作禁止項的相關規定,並遵照執行。

2.   乙方承諾並保證,與甲方開展合作時不存在(且在與甲方開展合作的過程中不得有)甲方在職員工或離職員工直接或變相持股或控制乙方公司或其關聯單位,但公開市場股票投資不在前述限制。

3.   乙方及乙方應確保乙方人員嚴格遵守以下陽光合作約定(包括不限於):

(1)嚴禁商業賄賂:乙方及乙方人員不得向甲方人員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現金、實物、證券、禮券等有價物品或旅遊、高檔宴請等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為公正履行的活動;

(2)嚴禁行賄及其他違法:乙方及乙方人員不得接受甲方人員要求配合或協助進行各種形式的行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回扣、現金、實物、證券、禮券等有價物品)、不當利益輸送在內違法行為的請求;

(3)利益衝突及其他披露:乙方在與甲方開展合作前,如出現以下任何情形之一,須在投標前,主動以書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實披露相關信息;若在與甲方合作過程中,出現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須在相關情形發生後1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實披露相關信息:

①  甲方在職員工或其親屬於乙方公司或其關聯單位處直接或變相持股(注:公開市場股票投資不屬於乙方協議披露義務)、控制、任職、兼職、借貸資金或獲取其它利益的情況;

②  甲方離職員工或其親屬於乙方公司或其關聯單位處直接或變相持股(注:公開市場股票投資不屬於乙方協議披露義務)、控制、任職或兼職的情況;

③  乙方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業務控制人、對接人兩年內以其他公司名義參與甲方業務合作的情況。

(4)嚴禁串標圍標:在甲方業務範圍內,乙方及乙方人員應拒絕甲方員工授意配合進行串標或圍標等違規違法操作的請求;乙方及乙方員工不得串謀其他單位,在甲方業務中進行串標或圍標等違規違法操作。

(5)資金往來:乙方(含關聯單位)或乙方人員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向甲方人員或其親屬提供資金借貸。

4.   乙方在與甲方開展合作前,有責任向甲方披露乙方實際控制人信息,包括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5.   乙方有責任接受甲方對乙方在合作期間陽光合作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並對甲方相關調查工作主動配合。

6.   乙方有責任就甲方人員或甲方業務合作單位人員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及時向甲方舉報,乙方在主動舉報的情形下,其參與的上述行為將予以免責。甲方受理舉報的常設部門及聯繫方式為:

舉報受理部門:                  公司監審部

舉報郵箱:

三、    違約責任

1.   如乙方或其人員違反本協議第二條乙方責任中第2款及第3款約定的,一經查實(包括但不限於被甲方核實屬實,或者被司法機關或第三人核實屬實的)乙方除應向甲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乙方還承諾向甲方支付最高相當於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並對乙方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甲方將公開通報處理,並有權解除原合同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解除原合同的,乙方應按原合同與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且甲方有權拒絕其後與乙方或其關聯單位開展合作。

2.   如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對乙方在合作期間內的陽光合作監督及調查工作的,或者被證實存在隱瞞信息、提供虛假信息和偽證行為的,甲方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原合同的履行採取暫停支付業務進度款、終止合作、追究經濟損失、解除合同等措施,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   如乙方在合作期間內出現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將乙方列入不誠信合作方名單,並在甲方內外進行公示。

四、    其他

1.  本協議是原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作約定的事項,仍以原合同約定為準。本協議約定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2. 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雙方同意本協議的效力溯及於原合同生效之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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