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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新版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02W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新版多篇

建設施工合同協議書 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經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擔任本案上訴人代理人,經查閲案卷材料,參加庭審,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關於《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的意見

一、《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無效,不應據此扣除上訴人工程款408991.2元。

第一、上訴人就收款事項專門向被上訴人出具了《收款委託書》,委託“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該工程款所有款項的收取”,因此,所有收款信息只有“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才能確認,被上訴人明知或應知黃某並不是收款信息的知情人,黃某無權也沒有能力核對“支付款項”。被上訴人不與明確的受託收款的單位進行支付款的確認,顯然具有過錯。黃某明知自己無權收款也不知道收款信息,沒有能力核對“支付款”的信息,卻擅自進行確認,也具有過錯。黃某簽署確認表的行為屬於超越代理權限的無權代理行為,且被上訴人明知屬於無權代理行為,上訴人對該確認表從不知情,且從未追認,因此,該確認表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扣除款項”對於上訴人而言,首先是“應收工程款”,只有先確認這些款項是上訴人應收取的,被上訴人才能要求“扣除”。既然在《收款委託書》中,上訴人已經明確委託“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該工程所有款項的收取”,因此,該部分工程款是否應收取、是否能扣除只有深圳分公司才能確定。黃某並非

深圳分公司的代理人,被上訴人未經通知“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擅自與未取得相應授權的黃某進行確認,直接影響了深圳分公司對工程款的收取,與上訴人的明確授權相悖。因此,同理,黃某的無權代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黃某的代理權限是“以我單位名義在洽談業務過程中處理與之有關的事務,進行合同的商談,以及代理本工程業務、施工管理等相關事宜。” 黃某簽署該《確認表》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上訴人根據《授權委託書》對他的授權,同樣屬於無權代理行為。

1、黃某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以上訴人的名義,以個人名義不在授權範圍內。而在確認表中,黃某在“確認人”處簽字時沒有標明其上訴人代理人的身份,僅僅簽署了個人的名字,而打印的“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稱並沒有在“確認人”處。因此,黃某以其個人名義在“確認人”處簽字,並不在授權委託書授權範圍內,屬於其個人行為,不應約束上訴人。

黃某行使代理權,在其他法律文書上簽字時,就嚴格遵照了《授權委託書》的要求,被上訴人也明知這一點。

例如在12月26日黃某以委託代理人名義和被上訴人簽訂《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時,就嚴格遵守了《授權委託書》的要求。首先,黃某表明了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在“委託代理人”處簽字,其次,上訴人在《授權委託書》中已明確授予給黃某簽署合同的權限,黃某在合同上的簽署屬於有權代理行為。

但值得注意的是,黃某簽署《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的行為是行使《授權委託書》權限的行為,《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本

身並沒有授予黃某任何權利。一審認為“在雙方簽訂的《網架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中,確認黃某為某公司在該合同履行中的委託代理人,故其行為應視為代表某公司做出的”,顯然是錯誤的。

2、“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的確認”既不屬於“洽談業務過程中的事務”,也不屬於“進行合同的商談”,在已經明確將所有工程款的收取授權給深圳分公司的情況下,更不屬於“本工程業務、施工管理等相關事項”。

綜上,黃某超越代理權限,擅自以個人名義簽署《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屬於無權代理行為,且被上訴人也明知黃某屬於無權代理,事後上訴人不知情,也從未追認,因此,該《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依法應認定為無效,不應據此扣除工程款。

二、現場監理員無權在《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中籤署,其簽署行為無效,不能證明確認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GB50319-20xx )》3.2.6的規定,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上述職責中並沒有包括對工程款進行核實和證明的內容。更何況,項目監理員應當在業主委託範圍內開展工作,本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

證明該監理員獲得了業主的相應授權。

該監理員的行為還違反了《建設工程監理規範》5.5.9 條的規定,“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監理人員應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根據施工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的約定,被上訴人應搭建腳手架並承擔費用,根據合同第一條第3款的約定“鋁塑板施工”屬於上訴人的施工範圍。因此,“滿鋪施工平台”的工程量不應計入上訴人應完成的工程量中,而“鋁塑板施工”的工程量應只計量上訴人的施工量,而該監理員卻不顧自己的職責,超越自己的權限,對不符合施工合同的工程量,隨意亂計,其行為因違法而無效。

三、僅根據《支付款及扣除款項確認表》,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權扣除上訴人的哪些款項,且扣除這些款項明顯違背合同約定。

第一、從該表中不能看出哪些款項要扣除,沒有任何文字表述指向要扣除的項目和金額。該表最多僅能證明有對“塔吊費”、“電費”、“滿鋪施工平台”、“鋁塑板施工費”、“清理費”這些項目的費用的統計數字,而不能證明這些項目費用是應該扣除的款項。

第二、這個確認表並沒有確認這些費用是被上訴人支出的,因此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權扣除,這個確認表也沒有確認上訴人是義務承擔主體,因此,不能證明應該從上訴人處扣除。

第三、確認表中的“塔吊費”、“電費”、“滿鋪施工平台”、“鋁塑板施工費”、“清理費”共計408991.2元,金額巨大,但沒有任何原始憑證相佐證,就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的維修費,尚且還有結算單、發票相佐證,而此處卻單純幾個數字,其真實性顯然無法令人相信。

第四、根據合同第2.1條的約定,本合同是“包死價”,因此,雙方都無權變更合同的價款。依據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的約定,被上訴人應搭建腳手架並承擔費用,根據《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腳手架搭建必須“滿鋪”,就是所謂的“滿鋪施工平台”。因此該費用應該由被上訴人承擔,在沒有任何合同進行變更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擅自要求從原定工程款中扣除相應金額,顯然違背了“包死價”的約定。

同理,“鋁塑板施工”根據合同第一條第3款的約定屬於上訴人的工程範圍,包括在工程總價裏,根據被上訴人自己提交的證據,被上訴人已確認鋁塑板施工是由上訴人完成的,在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進行了鋁塑板施工的情況下,擅自扣取相應費用不但與合同相悖,而且違背了公平原則。

關於維修義務及維修款的意見

一、本案訟爭的維修事項屬於合同第八條約定的“質量保修”範圍。

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承包的工程在20xx年4月8日即已全部竣工,被上訴人在20xx年7月15日前即已投入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20xx年4月

8日開始,工程進入保修期,即使認可被上訴人在20xx年7月19日曾發函,上訴人也只應承擔“質量保修”的義務

二、上訴人積極履行了保修義務。

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8,上訴人已經明確答覆被上訴人,上訴人於7月13日派人進行屋面維修,在商討解決方案過程中,因陵水縣第一屆體育運動會於7月16日開幕(證據17的內容),因此,被上訴人通知暫停維修。並告知上訴人施工人員每日在現場巡邏,以便及時維修。被上訴人並未對上訴人的此一回復提出任何異議,應認定為被上訴人認可了上訴人陳述的事實。

三、被上訴人不顧上訴人的反對,將維修工作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施工隊進行維修,屬於違法無效的行為,其支付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的後果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被上訴人分包的工程是專業工程,屬於專業分包,在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1、12裏也進行了確認。這種專業工程必須由取得專業資質的公司施工和維修,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審核李某、楊某兩個班組的資質,更沒有證據證明這兩個班組取得了網架鋼結構的施工資質,就將維修工程承包給這兩個班組擅自施工,根據解釋第一條“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這一承包行為顯屬無效。根據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即使被上訴人已按證據20、21、22所顯示的支付了多達276600元費用,依法也應當被收繳,而不應將該費用轉嫁到上訴人身上。

四、即使上訴人需承擔保修義務,需要支付因保修產生的費用,根據合同第8條的規定,也應先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才由上訴人支付。

關於提供施工圖紙和竣工資料的意見

一、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4及上訴人提交的證據3,均能證明上訴人已經將施工圖紙移交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4第10點的內容為:“屋頂彩鋼板鋪設與圖紙不符,施工工藝較差……。”從該內容看,被上訴人是對照施工圖紙對上訴人的施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的,足可證明被上訴人已經拿到了施工圖紙。

上訴人提交的證據3,一審已經認可其真實性,上面所列舉的移交資料也包括施工圖紙。

爭議工程施工完畢並得到被上訴人認可的事實,證明了圖紙已經得到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各方的認可。

二、組織審核施工圖紙的義務主體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對施工圖紙組織三方審核,上訴人從未拿到過經審核的施工圖紙,也根本無法給付被上訴人經審核的施工圖紙。

依據《合同》第五條雙方責任第(一)款第2項內容,明確約定了被上訴人對圖紙的組織審核義務。《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2項約定圖紙須經原設計單位、建設方和海南省審圖中心三方審核通過。

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交付施工圖紙後,被上訴人依照合同約定,本應組織三方對圖紙進行審核,但直至今日,被上訴人從未告訴上訴人已經組織三方審核施工圖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將經審核的施工圖紙交付給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監理方同意上訴人按上訴人交付給被上訴人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且工程已經完工並由被上訴人投入實際使用,證明雙方在合同的實際履行已經一致同意變更了合同的原約定。

如果被上訴人執意要求上訴人交付經審核的施工圖紙,則法院必須判令被上訴人先行組織三方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核,在被上訴人將審核通過後的施工圖紙交付給上訴人,上訴人才能履行這一義務,否則,這一義務就是無本之木。

綜上,一審判決扣除上訴人應得的工程款408991.2元,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維修款276600元,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經審核通過的施工圖紙和竣工資料都沒有實施和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代理人:

建設施工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縣人民政府關於中國小危房改造的有關文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國小學校建設施工事項協議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鄉*國小校舍建設

2、工程地點:*鄉*國小原校址

3、工程內容:

(1)新建教室、辦公室、多功能室、餐廳71間(約1980平方米);

(2)廁所6間(約120平方米);

(3)傳達室2間(約40平方米)

(4)院牆:100米(含大門)

(5)硬化路面:厚度大於15釐米。(小計1520平方米) ①大門前主路200平方米;

②院內主路800平方米;

③教室門前340平方米

④廁所、門衞範圍內硬化180平方米。

(6)餐廳內灶台2口,操作枱1個。

(7)配套水電工程。

(8)平整校園,壘擋土牆100米。

二、質量要求:

符合《*縣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設質量要求》

三、圖紙:

使用《*縣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平房建設施工圖紙》

四、工程施工要求:

1、門窗要求:尺寸見圖紙,門框使用東北鬆,上亮穿16號鋼筋6根,鋼筋內塗防鏽漆,外塗調和漆,所用木材必須烘乾後製作。刮膩子刷低油,再刮膩子刷調和漆三遍。鋁合金窗使用標準1.2CM厚鋁材,顏色由甲方定。

2、散水坡:散水坡(三面),每間設一縱溝。

3、每口教室設前後兩塊黑板,標準為4米×1.2米。

五、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六、質量監督:

工程的第一質量監督責任人為施工學校校長,縣危改辦進行重點環節(基礎、鋼筋及製作、砌牆過程、屋架、水電、屋面防水等)質量監督。通不過驗收的不能進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工程結束後,未經質量監督人同意,不得申請驗收。

七、質量保證:

土建工程部分基礎、牆體50年不裂縫及變形;防水20xx年;水電:50年。

八、安全責任:

乙方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因乙方原因導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由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施工、材料質量責任:

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期延誤和返工損失由乙方承擔。如:材料、規格、型號質量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負責調換,保證工程質量。

十、合同金額:

大寫:

小寫:

十一、資金撥付方式:

工程開工,甲方支付合同金額的30%啟動資金,剩餘款項在竣工通過縣危改辦組織的驗收,質量要求達到合格後,(除合同金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甲方一次性撥付到位。通不過驗收的甲方拒付工程款項,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補助款撥付,乙方必須提供相關建築業手續及建築業發票。

十二、以上條款未盡事宜,施工過程中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危改辦一份。

十四、合同工期。

開工時間

竣工時間:

合同工期:

十五、合同簽字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甲方: (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章) 乙方法人代表:

甲方開户銀行: 帳號:

乙方開户銀行: 帳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三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國家《合同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自願、誠信互惠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志丹人事勞動局辦公樓

工程地點:志丹城內

工程規模:框架結構 層( ),建築面積約5227平米。

二、承包範圍

1、志丹縣勞動人事局辦公樓全部土建工程(至建築物外牆皮)。註明:地下室層高3.6m,一、五層層高3.9M,二、三、四層層高3.3m。

2、除弱電、自噴系統、消防系統及電梯設備安裝以外的安裝工程,給排水安裝工程不包衞生潔具。

3、圖紙以內的工程:內外牆毛牆毛地(衞生間的牆地磚全做),外牆全部塗料。

4、圖紙以外工程以實結算。

三、承包方式

根據乙方承包範圍所含工程量,採用每平方米造價 承包方式承包,所有材料價格結算時,以市場實際價格調整。

四、工期

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

主體工程必須於20xx年完成。

工期延誤的認定和處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誤,工期順延,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不具備開工條件,而要求乙方進場;

(2)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圖紙並組織圖紙交底;

(3)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不予順延,延誤10日不實施處罰,超過10日每超一天罰5000元,每提前一天按工程量總造價的4%獎勵給乙方。

3、甲乙雙方均無過失和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甲乙雙方互不承擔經濟損失。

⑴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

(2)連續發生停水、停電、下雨,按實際天數順延,一週內累計停水、停電、下雨,時間按每天8小時的工作時分解天數予以順延。

五、合同保證約定

1、為保證本合同順利實施,雙方約定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證金30萬元,合同簽訂10日內甲方退回給乙方30萬元保證金。

2、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以甲、乙雙方及監理審定的工程量簽證為依據進行結算。

七、工程款支付

1、開工付工程總造價的30%,作為工程的啟動資金。

2、工程款按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0%預付。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天內付至工程總造價的100%

八、工程質量標準與驗收

(一)、本工程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工程驗收標準

(二)、驗收要求

十、保修義務約定

保修義務與約定按國家規定與要求執行。保脩金隨房屋驗收合格後一併交於物業管理,一年後退還乙方。

十一、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雙方均有權向延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十二、合同的解決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款項結清後自行終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反覆協商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前提下特訂立協議如下:

一、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承包價格:

按建築面積530元/平方計算,實做實收。

三、承包內容:

1、基礎工程:樁基在1.5-2米內,水泥螺紋鋼筋,由乙方承擔,正負零以上為磚混結構,一樓高4.8米為框架結構,按1.5倍計算,二樓/三樓磚混結構高3米,加一屋面尖子3米按0.5計算。

施工所用水泥為三峽正宗500號水泥,所用鋼筋為國標,大梁用25螺紋鋼,牛腿22螺紋鋼,結構按甲方提供的圖紙方案為準,如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2、裝飾工程:內外牆混合砂漿收光,室內石灰標白樓內地面水泥收光,正宗水、電材料安裝進户。正面瓷磚不低於20元/平方,窗户價格在120元/平方,超出部份由甲方承擔。

四、責任劃分:

1、雙方責任:乙方負責現場施工,安全生產及施工人員管理,周圍關係由甲方處理,城管方面關係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協調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2、安全責任:安全施工方面由乙方負責,如有安全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五、計算方式:

樓梯面積按1.5倍計算,但要減去樓層面積。現澆部份按1.3倍計算,但要減去樓層面積。其餘部分實做實收。

六、甲方對乙方天蓋要求如下:

1、檁子不少於8-10根,按50公分/檁。

2、紅瓦用安陸優質紅瓦。

3、樓房左右飛檐15-20公分,房尖按3米3分半的水往下分。

七、付款方式:

樓房下樁基付款四萬元,甲方先期所進材料計價後,由乙方驗收,寫下工程預付款收條,自樁基完工後即可充抵工程結算款。一樓二樓蓋板共付款四萬元,三樓蓋板上樑付款三萬元,下餘部分樓房完工付整棟樓房造價的90%,剩餘的10%為質量保證金,在____年底一次付清。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施工合同協議書 篇五

甲方:

乙方:

茲有乙方承接甲方_省_縣“_”路燈安裝工程“安裝施工”,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施工內容

施工長約3.2KM、乙方承接挖坑、基礎籠供應、基礎澆注、挖溝、管道敷設、電纜供應、電纜敷設、看守,燈杆、燈具、光源安裝及調試、矯正等工作。

2、安裝説明

同心路長約1.47公里,路燈安裝間距為30米,安裝H_Z_023高中華燈,安裝數量為一邊51棵,另一邊52棵,兩燈間由電纜連接通電,電纜穿管敷設;和諧路長約1.78公里,路燈安裝間距為30米,安裝H_Z_013中華燈,安裝數量為一邊60棵,即兩邊120棵,兩燈間由電纜連接通電,電纜穿管敷設。

3、相關施工數量、費用見價格表:

4、安裝期限

在甲方基礎設施、變壓器等及時提供的情況下,同心路12天內至少30盞路燈安裝完畢、亮燈;和諧路6月8日前至少30盞路燈安裝完畢、亮燈,但安裝期間如遇颱風、水災、地震以及其他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誤,雙方協商解決。

5、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全部優良(如因工程質量未達到標準,所造成的返工損失費用由乙方負責)。

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甲方設計文件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指標及與本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驗收。

6、付款方式

協議簽定後由甲方預付合同款的給乙方;路燈安裝50%以上、亮燈時支付至合同款的45%;路燈安裝75%以上、亮燈時支付至合同款的70%;路燈安裝完畢、調試亮燈、驗收合格後支付乙方至最終結算的97%,剩餘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一年,一年內工程無質量問題,甲方無息退還給乙方。甲方每次收到款項後,提供相應的收款收據。

7、其他

在路燈交付甲方使用前,由乙方自行負責路燈、電纜等重要材料的保管。本次施工人員由廠方技術工和農民工組成。

8、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雙方簽字、預付款支付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條工程項目 篇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工程建設合同 篇七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趙XX一級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勞務分包達成如下協議,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趙XX一級電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完成現有需改造機電設備的拆除(含運出洞外)以及4台水輪發電機組(1機組大修)、3台進水閘閥、油水氣系統、自動化系統(配合主機改造)、高壓開關櫃、升壓站設備、直流系統的安裝及電纜敷設,主機電氣設備試驗調試及試運行等所有工作(詳見安裝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及工程結算:乙方的報價是根據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部分設計,該總價包括完成工程施工內容所需的人工費、設備轉運費、消耗性材料費、施工管理費、生活費、安全措施費、工程保險費以及XX税金等所有費用。工程結算以施工圖工程量為基礎,根據最終完成的工程量及單價進行結算。

五、工程工期及進度:

1、根據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進場施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電站所有機電設備安裝及調試工作。

2、在乙方安裝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等非乙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乙方不能向甲方索賠任何費用,但工期可考慮順延。

3、乙方必須滿足甲方的總體安排,主機安裝考慮分兩階段進行,保證一台機組開機發電運行。

六、付款方式:

1、工程預付款:在本合同簽訂乙方人員進場並提供相應保險憑證後,甲方按合同總價的10%支付工程預付款。

2、工程進度款:按進度實際完成工程量經總承包方報量支付後按95%給乙方支付,餘下5%質保金________年質保期滿後支付。

3、乙方在結算過程中承擔“工程總價款215;10%”的XX税,XX税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繳。

七、雙方責任:甲方:

1、提供施工圖紙技術資料,並組織乙方現場技術交底。

2、甲方提供乙方在施工現場的施工用電及生產、生活場地。

3、甲方協助乙方做好現場安全保衞工作,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乙方:

1、嚴格按設計施工圖紙、規程、規範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設計,若出現責任事故其責任及經濟損失一切由乙方負責。

2、乙方簽訂合同後,在7天內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並上報甲方備案。

3、乙方在施工期間,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尊重業主、設計、監理等單位駐派人員,並處理好與各施工單位的關係。

4、乙方負責做好為完成本工程所做的一切輔助性工程,並承擔相關費用。

5、負責協助甲方對設備進行開箱檢查、記錄與檢測,確保所有設備檢測合格後方能安裝,做好安裝時各種測量數據記錄並負責原始資料收集。

6、安裝時記錄好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中間計量表。

6、乙方不得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施工。

八、質量驗收:

1、乙方在機電設備的安裝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和有關規範、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圖紙和標準要求,如未達到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標準。

2、設備安裝單元質量檢查、驗收的簽證單,作為工程款結算支付的依據。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無條件服從監理工程師和業主的質量檢查,凡具備覆蓋條件的工序和部位均按質檢規定,書面報請監理工程師和業主進行中間驗收,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在24小時內到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由乙方自行採購的設備材料,必須提供材質合格證,堅決杜絕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乙方由於自身原因無法保證質量時,甲方隨時有權收回本工程,乙方應無條件服從,並承擔甲方一切損失責任。

九、安全管理:

1、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高度責任感,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強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並接受甲方和地方安檢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加強施工現場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持證上崗。

3、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在檢查施工安全過程中,有權對不按操作規程施工的人和事發出《重大隱患通知書》、《整改指令》並限期和立即整改。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的規定時間內,沒有進行整改,監理工程師和甲方按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處理。以提高乙方及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保證施工現場安全。

4、對於從事高空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配備防護用品,對於危險地段,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誌、安全哨和防護設施。

5、乙方必須重視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和消防防火工作,杜絕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如果施工中發生因乙方原因的人員傷害、機械設備損壞及材料損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給予經濟補償。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對第三者的傷害和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違約、仲裁:

1、甲、乙各方不得無正當理由(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拒不履行合同。如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按《經濟民法典》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追究其經濟責任,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經濟損失。違約金按工程承包總價5%進行處罰。

2、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當不能協商時,可在甲方當地,按法律有關程序執行,其發生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十

一、其他:

1、下列文件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設計圖紙及招投標文件的技術要求。

2)設備安裝工程單元質量評定表、記錄表。

3)設計變更通知等技術文件。

2、乙方必須對現場的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加強內部職工的教育和管理,整治好生活設施和周圍的環境衞生,尊重當地的民風民俗。當發生矛盾時,通過組織協調,依靠當地政府解決,防止事態擴大。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十

二、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八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費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價款中提留,用於工程缺陷修補的款項。

1.14 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15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負有修補責任的期限。

1.16 履約證書:指發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於缺陷責任期滿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約的憑證。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註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9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22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本合同終止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其職權應與發包人派駐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區別。二者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並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承包人代表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方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人代表。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如將前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衞;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派出的工程師或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僱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不可抗力;

(8)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施工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因承包人原因未達到約定的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方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己方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事故處理髮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採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範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範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23.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髮生成本變化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的7天后,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後的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 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 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時,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並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的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5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寫明所供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所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的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造成承包人損失和(或)延誤工期的,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28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於本通用條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28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師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竣工結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50%支付給承包人。剩餘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5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56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6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7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缺陷責任

34.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限內完成接收證書上註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以及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責任期內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修補。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負責的設計、施工或提供的設備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負責修補,並承擔相應費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修補好前款範圍內的缺陷,發包人可自行修補或選擇第三方修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4.4 合同的缺陷責任期滿,工程師應簽發履約證書,並在14天內支付剩餘的保留金或退還保留金保函。

35.質量保修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並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6.違約

36.1 發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24 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繼續履行合同。

37.索賠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並非因已方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7.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相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項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前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8.爭議

38.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選擇其他方式解決。

38.2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並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9.3 工程按約定分包後,並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因疏忽導致工程損害,以及給發包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由此發生的承包人的損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決)。

39.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公共衞生突發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程度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相關資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單位的人員傷亡,由合同雙方各自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0.4 因合同雙方的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1.保險

41.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己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1.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己方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2.擔保

42.1 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各自向對方提供以下擔保文件: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支付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己方有賠償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賠償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42.2 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

42.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3.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3.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3.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4.1 工程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現場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上述情況出現後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2 工程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9.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5.5 一方依據45.2、45.3、45.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5.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己方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5.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與終止

46.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46.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7.合同份數

4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_________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範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

(8)施工場地清潔衞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

10.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的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與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_________計價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合同單價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採用其他計價方式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金額或佔合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