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代銷合同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8W

代銷合同多篇

代銷合同篇1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實踐中存在兩種銷售方式:一種是委託中間機構進行代銷;另一種是房地產公司自己成立營銷中心或售樓中心自己銷售。從成本控制的角度來講,大型房地產公司都是委託具有房地產代銷資質的中間機構從事一級市場的代銷,在代銷商品房的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代銷中間機構簽訂的代銷合同中,因代銷方式的不同而税收風險不同,分析如下:

(一)房地產代銷合同中的涉税風險

在房地產代銷合同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代銷機構明確的代銷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超基價分成方式和包銷方式等四種。在這四種委託代銷方式中,體現的税收風險主要是房地產公司少確認收入,從而少申報企業所得税,將受到税務稽查部門的稽查而要補税、繳納滯納金和麪臨罰款的税收風險。

1、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的税收風險: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少申報土地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

國税發[20xx]31號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採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29號)規定,非保險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要在企業所得税前進行扣除,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是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進行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三是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五是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佣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基於以上規定,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且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佣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託境內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續費及擁金支出不能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否則就少申報了企業所得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a房屋銷售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a公司按銷售額5%收取手續費。20xx年9月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a公司將銷售清單提交給甲公司,並按合同約定轉交售房款950萬元。

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95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税風險。

2、涉税分析

國税發[20xx]31號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採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基於此規定,本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以950萬元確認收入是錯誤的,是漏税的表現,甲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a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應為1000萬元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向中間代理機關支付手續費50萬元不能從1000萬元收入中進行扣除,應由a房屋代理銷售公司向甲房地產公司開據服務業發票50萬元,作為費用列支,在企業所得税前進行扣除。甲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2、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的税收風險: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根據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中規定的買斷價確認收入,從而存在少或多申報企業所得税。

根據國税發[20xx]31號文的規定,採取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於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於買斷價格,以及屬於受託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於以上税收政策規定,房地產公司採用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採用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b公司房屋銷售公司簽訂買斷方式代理銷售合同,買斷價為每平方米4500元,銷售時由委託方、受託方、買房共同簽訂協議。20xx年9月b公司將開發產品銷售清單提交給甲公司時,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平均售價5000元。甲公司按買斷價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

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税風險。

(二)涉税風險分析

根據國税發[20xx]31號文的規定,採取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於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於買斷價格,以及屬於受託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於此規定,本案例中的b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應為1000萬元,因開發商參與合同簽訂,合同價5000元大於買斷價4500元,甲房地產公司應按照合同價5000元/米確認收入,而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則按照買斷價4500元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是一種少計算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税。甲公司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3、超基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税收風險:支付給代理銷售方的分成額,直接從銷售收入中進行減除,沒有按照基價與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銷售價格兩者中的最高者確認收入,從而出現少或多申報企業所得税。

根據國税法[20xx]31號文的規定,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收入。

(1)屬於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託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

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屬於由受託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基於以上規定,房地產公司採用超基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時,必須按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收入的確認。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採用超基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代理銷售公司c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確定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合同約定銷售保底價4500元,並由c公司直接與客户簽訂銷售合同,超過保底價部分受託方和委託方按三、七分成。20xx年9月c公司提交銷售清單時,銷售房屋20xx平方米,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平均售價5000元。甲公司按照保底價計算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

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税風險。

2、涉税風險分析

根據國税法[20xx]31號文的規定,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如果房地產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而且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託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本案例中, c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20xx×4500+(5000-4500)×20xx×100%=1000(萬元),開發商支付給受託方的分成額(5000-4500)×20xx×30%=30(萬元)不得直接從收入中扣除,將來支付時,代理銷售公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開代理業的服務發票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案例中的甲房地產公司則按照保底價4500元計算收入,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900萬元,貸:銷售收入 900萬元。是一種少計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税。甲公司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元

同時,

借:銷售費用 3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0萬元

4、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税收風險:包銷期內沒有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沒有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税法[20xx]31號文的規定,包銷期內: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期外: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説,包銷期外,按照包銷協議執行,等於將房屋賣給了包銷方。包銷的全部收入為包銷期內應實現收入加上期滿後應實現收入。另外,根據國税函發[1996]684號文件規定,在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

基於以上税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採用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時,房地產公司確認收入應分包銷期內和包銷期外而進行不同的確認。即包銷期內應該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案例分析:某房地產公司採用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紹

甲房地產公司20xx年開發住宅小區,與代理銷售公司d公司簽訂採取包銷方式代理銷售合同。合同約定:d公司包銷售甲公司20xx平方米房屋,以每平方米銷售價4500元向甲房地產公司結賬;如果截止到20xx年9月15日銷售不完,房屋歸d公司,並由d公司於期滿日起10日內付清房款。合同規定,由受託方與客户簽訂售房合同。截止到20xx年9月底,d公司提交銷售清單時,當月銷售房屋1700平方米,還有300平方米未售出。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65萬元(4500×1700米)

貸:銷售收入 765萬元

請分析甲房地產公司的涉税風險。

2、涉税風險分析

根據國税法[20xx]31號文的規定,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説,包銷期外,按照包銷協議執行,等於將房屋賣給了包銷方。包銷的全部收入為包銷期內應實現收入加上期滿後應實現收入。本案例中,d公司還有300平方米未售出,d公司代理業務營業額為4500×(1700+300)=950(萬元),如果d公司把300平方米售出時,再按銷售不動產徵税。因此,甲房地產公司應該按照4500×(1700+300)=950(萬元)確認收入,而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765萬元(4500×1700米)確認收入,明顯是少計收入,少申報企業所得税。

(二)房地產代銷合同中的涉税風險控制策略

通過以上對房地產公司委託代理銷售中間機構從事開發產品代理銷售的涉税風險分析,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採用以下涉税風險控制策略:

1、收取手續方式委託代銷開發產品的涉税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公司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按照扣除支付代銷中間機構手續費用的差額確認收入。而且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佣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委託境內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手續費及擁金支出不能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否則就少申報了企業所得税。

2、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公司採用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3、超基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風險控制策略

(1)屬於由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受託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確認收入時,必須根據其與代理銷售公司簽訂的買斷價格與房地產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房地產企業、代理銷售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兩者中最高者進行確定。

(2)屬於由受託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託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涉税風險控制策略

房地產企業採用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時,房地產公司確認收入應分包銷期內和包銷期外而進行不同的確認。即包銷期內應該參照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和超基價分成方式的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代銷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北京市場的具體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代銷甲方的玉石籽料、掛件、手鐲等系列玉石、寶石產品。

二、甲方根據市場情況和乙方的需求分階段分批向乙方供應相應的玉石、寶石產品。

三、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玉石、寶石產品附有鑑定證書、防偽標籤的,乙方在銷售期間不得變動和拆卸。

四、甲方向乙方供貨時附相應的清單,在清單中載有名稱、料質、重量、證號、價格雙方清點交接清楚,此後發生毀損或調換,自負其責。

五、乙方未銷售出去的玉石籽料、掛件、手鐲等玉石、寶石產品悉數退還給甲方。乙方向甲方退貨時,依照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六、乙方代銷甲方的玉石、寶石產品,向甲方回款的期限為兩個月,即在乙方收到甲方貨物後兩個月內,或甲方第二次向乙方供貨時回收第一批全額貨款。

七、若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五萬元並承擔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八、若乙方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遲延支付貨款超過20天,甲方有權拒絕繼續供貨並解除合同。

九、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至區人×××民法院。

十、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銷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授權乙方限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縣、區)區域內作為甲方商品的獨家經銷商,甲方不再向另家供貨,從而保證乙方獨家銷售權。

二、業務代辦理方式:現款現貨,貨到先付款後提貨。運輸交貨方式:代運制交貨(只限長途)。乙方提貨額達_________元。甲方負責組織貨源。

三、甲方按各不同品種瓶、盒上明確標明的商品執行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四、乙方對銷售困難的任何_________白酒品種在保持商品原樣的情況下,享受調換、退貨、退款的選擇權,從而維護乙方經濟利益不受損失。退貨調換品種時運費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所在區域內經銷_________白酒發生的一切經營費用(專賣、税務、工商、技術監督、衞生防疫等)和經營風險都由乙方自己承擔。

六、乙方必須嚴格按約定區域、價格銷售,不準跨域降價銷售,第一次按當地經銷商收回的衝貨數量為依據給予衝貨方應得提成的3倍罰款,從提成獎勵中扣除;第二次甲方取消乙方該品種的經銷資格;第三次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扣除乙方所有提成獎勵。

七、乙方自協議簽定之日起3個月內如月平均銷售額達不到(_________)元,甲方有權自行終止本協議。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第一批貨物交付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備案一份。因本協議執行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負責處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代銷合同篇4

買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有充足、穩定的加工原料,以利於組織生產,順利完成外貿訂單,根據《___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翠冠梨訂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訂購翠冠梨共________________噸,收購按市場價,保護價為_____________元/公斤。

第二條質量要求:

1、品種:________2、規格:桔徑___cm-___cm,成熟度___成以上;

3、外觀質量:果實新鮮飽滿,表皮光滑亮澤,無病梨、無碎梨、無腐爛、無機械傷。

第三條收購保證金:

甲方口是/口否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收購保證金__________元。交貨時保證金應(口抵作收購款/口返還甲方)。保證金支付後,因甲方違約解除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因乙方違約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四條交貨時間

乙方於_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履行交貨,具體日供應量按照甲方生產計劃通知乙方;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法:以交貨地的稱量為計價重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由乙方自行將翠冠梨運至交貨地點,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檢驗方法:

甲方在收購當場對乙方的翠冠梨隨機檢驗,乙方須提供農殘鑑定合格證書;檢驗時間:與交貨時間相同;檢驗地點:與交貨地點相同。

第六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保護價的,當交貨時市場收購價格低於保護價時,以保護價為準:市場收購價格高於保護價時,雙方可協商上調價格。

第七條擔保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交貨或甲方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規格和外觀質量的,甲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應在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要求。

3、甲方未按約定收購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代銷合同篇5

甲方:北京xx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 所:北京市東城區xx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住 所: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酒水飲料銷售合同,就乙方銷售甲方的各類酒水、飲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酒水的正式授權經銷商。(詳見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及酒廠公司的授權經銷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宣傳資料和技術支持,並承諾可隨時向乙方提供酒水在銷售過程中,所需的產品的所有證明文件及相關標準、質檢報告等。

3、甲方提供經營產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價格等(詳見報價單),保證供應的所有酒類的質量及標識,保證所供產品質量達到國家行業要求標準。甲方拒絕提供假冒、偽劣、水貨等產品,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4、甲方對乙方的銷售過程、銷售方式和銷售量,享有知情權。甲方將隨時聽取乙方對實際銷售情況的報告和意見。

5、甲方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做好營銷後服務工作。

6、乙方銷售過程中,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協助乙方

與生產廠家聯絡溝通共同解決。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同意在經營範圍內銷售甲方經營的酒水飲料產品,並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資質文件。

2、乙方承諾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證明文件,要求及相關標準。

3、乙方承諾:如因乙方自身服務方面(非產品內在質量)的問題造成客户投訴,乙方自行解決。

4、乙方不得將由乙方的責任造成超過保質期或質量不完整的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乙方不得仿製或銷售仿製的甲方產品,以保證雙方合法利益,否則後果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銷售甲方產品時,不得損害甲方的形象、信譽、標識等行為。乙方只在自己經營的區域內,銷售甲方的產品,不得轉售市場,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6、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廠家在乙方經營區域內的推廣活動,乙方應向下級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終用户發佈甲方各種新產品信息,並在本地區內積極宣傳推廣。

第三條 銷售產品的意向

乙方在雙方合作期間約定銷售甲方提供如下產品:

紅酒類: 等洋酒系列品牌;

啤酒類: 等系列產品;

飲料類: 等。

第四條 產品價格

北京地區按照廠家規定貨價(詳見報價單)。如產品調整價格,甲方有權根據市場連動調整價格,但必須提前通知乙方,此行為不構成違約。 凡不執行統一價格,低於標準價格的產品,廠家和甲方不提供銷售獎勵和優惠政策。

第五條 定貨、送貨與退貨

1、甲方在正常業務情況下,每天分 3個時間段 向外發貨,甲方接到乙方電話或傳真定貨通知後,保證24小時內將乙方所定貨及時送到乙方店中。如未按時送達而影響乙方經營,乙方有權要求賠償,以發貨單上日期為準。

2、如臨時增訂或非約定範圍內的產品,乙方應向甲方説明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3、乙方收到貨物後應當面立即驗收並簽收,發現問題當即處理,否則應視為收貨無誤。保質期應在進貨時驗證,如要調換新產品應在保質期臨界一個月前提出,否則不得退還,甲方將不承擔責任。

4、乙方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封完好樣品,做為憑證以利於同廠家交涉解決。

5、雙方確認:乙方工作人員 為乙方收到貨物的簽收人。如果乙方收貨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説明。

6、乙方退貨時,須和甲方的業務員溝通。乙方向甲方所退的貨,須保存有甲方完整的標識,並保存有完整的包裝,否則,甲方不接受乙方的退貨。

第六條 結算方式

1、結算方式原則為現結,貨款數額以發貨單為準,即貨款當面兑付。

2、結算方式為批結的,即第二次送貨時結清第一次的貨款,貨款數額以發貨單為準,結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雙方同意月結的,每月 日為對帳日,每月 日為兑款日,結款數額為對帳單的全部金額。乙方不能按時兑現貨款,經甲方催告後仍未兑現的,甲方有權暫時停止供貨,待貨款結清後繼續供貨。

4、雙方確認:甲方工作人員 向乙方收取貨款。

第七條 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a.甲方不能按照合同及時供貨影響了乙方的正常經營。

b.甲方提供假冒、偽劣的產品被顧客投訴,確認屬實。

2、如果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a.乙方不能按雙方約定按時支付貨款連續超過兩個月的。

b.乙方經營的主要財產或經營業務轉移、轉讓及資產產或信用方面發生重大變化,喪失經營能力的。

c.甲方為乙方唯一指定供貨商,如乙方從其他渠道供貨,則甲方有權收回對乙方的全部獎勵和贊助費用。

3、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貨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支付甲方10% 的違約金(金額以對帳單/發貨單為準)。

4、如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本合同將自動失效,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任何一方如因單方因素,要求停止履行合同,應提前 一個月 通知對方。否則應視為違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爭議與解決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訴訟解決。本合同約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署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期滿後雙方繼續合作,視為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認為需要變更本合同條款的,應提出書面意見,雙方可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京xx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

住 所:北京市東城區xx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

住 所:

年 月 日

代銷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房地產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獨家)代理銷售甲方開發經營或擁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方式和範圍甲方指定乙方為在____(地區)的獨家銷售代理,銷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興建的____________項目,該項目為(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銷售面積共計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為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反對意見,本合同代理期自動延長____個月。合同到期後,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終止本合同,則按本合同中合同終止條款處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內,除非甲方或乙方違約,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內,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區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三條費用負擔本項目的推廣費用(包括但不僅包括報紙電視廣告、印製宣傳材料、售樓書、製作沙盤等)由甲方負責支付。該費用應在費用發生前一次性到位。具體銷售工作人員的開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銷售價格銷售基價(本代理項目各層樓面的平均價)由甲乙雙方確定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視市場銷售情況徵得甲方認可後,有權靈活浮動。甲方所提供並確認的銷售價目表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條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為所售的____________項目價目表成交額的____%,乙方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銷售基價部分,甲乙雙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銷售合同簽訂並獲得首期房款後,乙方對該銷售合同中指定房地產的代銷即告完成,即可獲得本合同所規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後應不遲於。3天將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轉來的代理佣金後應開具收據。乙方代甲方收取房價款,並在扣除乙方應得佣金後,將其餘款項返還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屬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簽訂並收齊房款後,應不遲於5天將房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户;屬分期付款的,每兩個月一次將所收房款匯給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對臨時買賣合約違約而沒收的定金,由甲乙雙方五五分成。第六條甲方的責任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甲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銀行帳户;

(2)新開發建設項目,甲方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批准的有關證照(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和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工證)和銷售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商品房銷售證書、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舊有房地產,甲方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關於代售的項目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外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室內設備、建設標準、電器配備、樓層高度、面積、規格、價格、其他費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銷售該項目所需的收據、銷售合同,以實際使用的數量為準,餘數全部退給甲方;

(5)甲方正式委託乙方為________________項目銷售(的獨家)代理的委託書;以上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2天內向乙方交付齊全。甲方保證若客户購買的____________的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產權不清,所發生的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銷售,負責提供看房車,並保證乙方客户所訂的房號不發生誤訂。

3。甲方應按時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1。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廣計劃書(包括市場定位、銷售對象、銷售計劃、廣告宣傳等等);

(2)根據市場推廣計劃,制定銷售計劃,安排時間表;

(3)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在委託期內,進行廣告宣傳、策劃

(4)派送宣傳資料、售樓書;

(5)在甲方的協助下,安排客户實地考察並介紹項目、環境及情況;

(6)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銷售活動;

(7)在甲方與客户正式簽署售樓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簽署房產臨時買賣合約,並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户作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誇大、隱瞞或過度承諾。

3。乙方應信守甲方所規定的銷售價格,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擅自給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購買時,乙方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況(如客户一次性購買多個單位),乙方應告知甲方,作個案協商處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項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本合同規定的代售房地產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八條合同的終止和變更

1。在本合同到期時,雙方若同意終止本合同,雙方應通力協作作妥善處理終止合同後的有關事宜,結清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經濟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終止,雙方的合同關係即告結束,甲乙雙方不再互相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應付費用的除外。

2。經雙方同意可簽訂變更或補充合同,其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2。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銷合同篇7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議簽訂合約如下:

一、貨品及金額

伽森科技揚州有限公司(下稱甲方)同意將下列商品,按照下列條款將產品提供於

二、合作經營方式:甲方負責產品成本(包括運輸成本),乙方負責提供市場和售貨管理。

三、甲方授權乙方對二級、三級代理具有行使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利。

四、乙方責任: 在本次代銷期間,乙方應隨時和甲方代理人保持聯繫,提供詳細的銷售管理信息,並應定期每 向甲方提供當前銷售清單一份。

五、結算方式:採取每三個月結算一次方式(即乙方三個月銷售額和乙方未售出的產品退回)。乙方逾期不結算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利益分配方式:產品售出後甲方向乙方支付產品規定零售價的總額的 %作為提成。

七、本次代銷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乙方每次都需憑此合同到甲處提貨。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一份,甲方兩份。本合同自簽訂時生效,直至結算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銷合同篇8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定地點:

為確保供需雙方的利益,特制定如下銷售政策:

一、瓶裝啤酒的商品名稱、規格、價格、數量:

1、商品名稱:

2、商品規格:瓶裝啤酒有精裝塑包(1*9)和彩箱包裝(1*12)

3、商品價格:普通型暫定8度塑包型小環標9.90元/包;塑包大環標10.60元/包,精製大環標12.80元/包,普通彩箱16.00元/箱,高檔彩箱18.00元/箱。根據原材料及饈物的市場價格浮動,由供方給需方價格,如有價格變動,供方需要3日內通知需方。

4、銷售數量:需方全年銷售普通型啤酒30萬/瓶一組,按月計劃銷售供貨,三個月完不成計劃,供方有權解除合同。

單位:萬瓶

5、12月底完成任務將保證金退還給需方,如完不成任務供不付保證金,超額完成達到100萬瓶送長安之星麪包車一輛,完成200萬瓶送桑塔納一輛。

二、商品選題:

系列啤酒商品質量符合國標,保持期內符合商品運輸,避光常温0-25度以下儲存及正常銷售條件下,如出現質量問題,由供方負責,但需方發現批量商品存有質量問題,必須在貨到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否則,需方即確認本商品合格,出現任何問題概不負責。

三、交(提)貨方式:

供方指定倉庫,當場提貨,當場驗收。因商標造成本合同條款不能履行(包裝外觀、文字的修改)時,乙方同意給予諒解和支持。

4、運輸方式及費用:

供方代辦運輸,所有產生費用由需方承擔,或需方自提均可,汽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直接向承運方索賠,鐵路運輸失盜或造成損失向保險保價部門索賠。

五、銷售範圍:

系列啤酒指定 (市、區)一家總代理,未經供方許可,需方不得自行轉讓買賣合同,否則則視合同無效。需方在合同約定的縣、市、地區內銷售,不得衝擊其它縣、市市場。在所銷售區域內銷售價格必須統一,不得降價銷售,否則供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或採取懲罰措施,扣留全年返利和保證金。

六、返利結算:

銷售供方啤酒按銷量不定期執行返利政策、不重複返利辦法;需方銷售20萬瓶,每瓶返利2分;銷售40萬瓶,每瓶返利5分;銷售60萬瓶,每瓶返利8分;返利金額只能按現行價格提灑,可頂下年銷售任務額。

七、空瓶加收及驗收標準:

供方回收本標的'空瓶,普瓶0.45元/個,600異型瓶0.45元/個計算,只頂酒款,不付現金。

八、結算方式:

現金(匯票)結算,款到發貨。

九、違約責任:

雙方按照經濟合同法承擔責任,需方違約不退保證金,供方違約雙倍退還保證金。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雙方如有糾紛,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理。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需方向供方交合同保證金全任元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本系列商品公司所有。

合同編號:簽定地點: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