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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礦技術框架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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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選礦技術框架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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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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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基於資源合作,共創共贏的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着公平、公開、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合作內容:

1. 甲方擁有場地、礦產資源、選礦資質等選礦條件,乙方擁有自主研發、完全知識產權的選礦設備。雙方以礦石精選為目標,達成合作框架協議。

2. 合作形式以甲方提供乙方選礦設備運行的必要條件,乙方配置礦石精選設備,共同合作進行礦石精選,最終產生收益雙方共享的形式進行合作。

3. 雙方合作分為兩個階段,在初期合作內容達成後,雙方簽署後期合作啟動書,後期合作正式開展。如因初期合作結果,對後期合作內容有調整,可以補充條款形式進行增補。

二、初期合作內容:

1. 初期合作,甲方提供指定場地給乙方進行實驗性選礦生產用途,實驗成功後作為正式生產場地,並負責提供尾礦、上下水、電力供應等選礦必要條件。乙方提供選礦設備的生產、運輸、安裝、測試和運行。雙方合作進行礦石資源再選。

2. 乙方在選礦設備產出精選礦石後,進行精選礦石質量檢測,質量滿足雙方需求後,視為初期合作成功。

3. 初期合作旨在為後期長期選礦合作進行磨合溝通,建立雙方信任和運營模式。

4. 初期合作為期個月,如乙方在初期合作期間無法精選出質量雙方都滿意的礦石,則合作結束,乙方撤機退場。

5. 乙方選礦機為實驗機型,存在一定風險性。如初期合作未能精選出質量雙方都滿意的礦石,則合作結束。雙方各自承擔自身成本,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對方索賠。

6. 初期合作期間,雙方各自負責本方所提供資源的安全責任

7. 初期合作成功後,雙方依據本框架協議的條款,簽署後期合作啟動書後,進入後期合作階段。

二、 後期合作內容:

1. 後期合作中,甲方應提供與初期合作時相近的礦石進行精選。

2. 進入後期合作,乙方需完成配置每日進礦 噸量級的選礦設備進行選礦,甲方也應提供同等量級的礦石以滿足生產。

3. 如甲方礦量不足,需對外購入時,需雙方協商滿意後進行採購。

4. 根據初期合作的合作模式,雙方明確各自權責,各負其責。

5. 乙方根據初期合作精選後礦石的品位,收取當期售價的%,作為礦石精選加工費。如甲方對收費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

8. 乙方在選礦過程中產出的其他有價礦石,按當期市場價的 %併入計價,按量核算收取礦石精選加工費。

9. 結算方式以先款後貨的方式進行,即甲方約定產出的精選礦石噸數,並支付費用,乙方收款後按約完成甲方要求的精選礦量。

三、 甲方權責:

1. 甲方應有本合同所涉及選礦礦石的所有國家要求的合法資質和證書,保障礦石從開採到銷售的所有環節符合國家要求。

2. 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選礦機所需的選礦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選礦機架設場地、遮雨棚、上下水、供電、上下料渠道、乙方派駐的操作人員食宿等。甲方為選礦條件所涉及的安全性負責,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安全責任及法律責任。

3. 甲方負責處理好選礦相關的證照許可和其他相關方面關係,為選礦創造安定的環境。

4. 甲方負責精選後礦石的裝運和銷售。

5. 為維護雙方長期合作的良好關係,甲方在獲取其他礦產資源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與乙方進行合作。

乙方權責:

1. 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場地和礦石量,有序提升選礦效率。

2. 乙方負責選礦設備的運輸、安裝、測試、操作和日常維護,並派駐操作人員。

3. 乙方負責選礦設備的安全合理,並在生產過程中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如有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進行問題處理。

4. 選礦設備如出現工作異常,乙方負責檢查、維修及日常維護。

5. 乙方為選礦設備和工作人員所涉及的安全性負責,並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安全責任及法律責任。

6. 乙方不負責礦石銷售,也不承擔因甲方滯後銷售,礦石價格漲跌的影響。

7. 乙方如研發出新的技術或設備,且甲方場地符合實施條件,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在甲方礦產資源上進行試用。在雙方協商一致後,可更新或更換現有選礦設備。

二、 知識產權及保密

1. 甲方在經過乙方授權時,不得更改、演繹、拆分、反向破解乙方的技術和設備,不得將乙方提供的設備用於合同外的用途。

2. 雙方任何一方不可就本次合作的機密數據或有關信息告知第三方。包括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不論是口頭的或者其他的任何形式。

3. 任何一方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事先未徵得對方書面授權同意,向其他人泄露對方的商業祕密、數據材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泄露方須承擔守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的所有投入費用。

2. 出現違約情況時,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要求改正,違約方在守約方限定期限內拒絕改正或置之不理的,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

3.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本協議實際履行過程中出現違反協議約定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的聲譽或經濟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立即停止侵害,消除給對方造成的惡劣影響,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賠償。

4. 甲乙雙方因合理的理由需要終止本合同履行時,甲乙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5. 甲方延期支付選礦費用的,乙方可等待甲方款項到賬後再開工選礦。未支付費用超過 個月的視為甲方違約。

6. 如遇國家政策變動或遇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合同終止的,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四、 爭議解決:

1.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市級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 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協商同意後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等同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僅為蓋章處)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