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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合同【通用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77W

寄售合同【通用多篇】

補充約定 篇一

六、附則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收件人確認已經收到 交來的上述物品。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收件人簽收:

寄售合同銷售合同 篇二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向賣方訂購下列產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訂貨內容

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名稱及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人民幣(大寫)

二、到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方式:送貨上門

代發貨運

三、購銷方式:

買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貨款匯至賣方銀行帳號

買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預付定金,前結清貨款。

四、本合同有效期為個月,但已發的貨,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貨款結清為止。

五、如在本合同期內不能付清貨款,買方按貨款總額的______‰一天支付違約金給賣方,同時不給予享受本公司所有的一切優惠政策。

六、買方收到貨物的____小時內必須將貨物檢驗完畢,並和賣方隨貨出庫單(“客户聯”和“回執聯”)核對,如發現諸如水漬、外包裝毀壞等可能導致產品受損的情況,應於收到貨物後四十八小時內書面通知賣方,在此期限內買方沒有提出書面異議,賣方將視同買方收妥貨物。

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寄售合同 篇三

寄賣行合同

甲方(寄存方):

乙方(寄賣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商品寄賣協議:

一、乙方同意將下列物品委託甲方賣出:

寄賣品名稱、

寄賣品價格、

寄賣品特徵(規格、質地、保存情況、數量)、

寄賣品照片另付補充協議。

二、寄賣費用及佣金提取:

寄賣費用:

根據寄賣品體積大小及價格,每年收取費用_______元人民幣不等,既店面租賃費、宣傳費及藏品管理費用等。

寄賣品價格在5萬元-8萬元人民幣,按價格5%收取寄賣費用。

寄賣品價格在8萬元以上,為保證寄賣品安全,我方採取照片存檔形式,即以高檔相紙畫冊形式放於店內,我方將重點推介,當有買傢俱有購買意向後,我方聯繫寄賣品擁有者和買家見面,現場看貨。

佣金提取:收取寄賣品賣出價格的10%作為佣金。

三、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寄存方):

若寄賣期間寄賣物品發生損壞或遺失,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賠償金額另行協議,但賠償價格不得超出賣品真實價值,但因寄存方失誤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藏品損壞或遺失,責任由其承擔,賠償損失以寄賣方為準,寄存方不再補償任何損失。 寄存方履行對寄賣方的保密責任。並在寄賣品賣出2日內通知寄賣方,扣除10%佣金後,於一周內將所得金額交予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帳户。

乙方(寄賣方):

寄賣方承諾擁有寄賣品的個人所有權,保證寄賣品絕對不是贓物,私運物、來歷不明物及抵押中的物,或者有贓物、私運物品嫌疑的物品,若寄賣品的來源出現疑義,寄賣方需承擔所有相關責任,與寄存方無關。

寄賣方若須在合同期限內提前取回寄賣品,須在取回日之7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費用不予以退還。

四、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簽約日開始一年內,未滿一年的,按全年計,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乙方須在超出合同終止日期30日內取回寄賣品。若乙方因個人原因未在超出合同終止日期30日內取回寄賣品,30日以後甲方將按寄賣品標示價格的5%/日收取保管費,且甲方不負責寄賣品之任何損壞或遺失賠償責任。

2、乙方於合同期限到期日或是到期前向甲方領回寄賣品,須向甲方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合同原件。若是委託他人領回,被委託人須向甲方出示乙方的委託書,委託人和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合同原件。

五、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雙方就本合同的簽訂、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努力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Email: Email:

手機: 手機:

簽字: 簽字:

甲方權利與義務 篇四

1、甲方不承擔鑑定物品真偽、材質、價格、性能等責任。

2、物主若需在寄賣期內取回所寄賣之物品,需提前1天向店方預約。

3、物主逾期未取回貨物的,甲方視為同意此合同繼續銷售或按本合同約定處理。

4、甲方向乙方支付貨款時,有權從中直接扣除乙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寄售合同 篇五

本協議於 _____ 年 ___ 月____ 日由下列雙方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寄售人”)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代售人”)

鑑於寄售人有意與代售人就寄售(“寄售”)其經營範圍內的產品(“寄售貨物”)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代售人同意根據以下規定的條款及條件接受寄售貨物。

1、寄售

1.1經營範圍內的產品為 _______________

1.2為出售及陳列寄售貨物之目的,寄售人應向代售人提供並由代售人接收放置在位於新地中心酒店健身中心(“場所”)的寄售貨物。

1.3協議期限內寄售人享有在代售人健身中心經營本協議涉及商品類別和經營範圍的獨家經營權。

1.4本協議一經雙方簽署後,寄售人於場所內還須提供售貨台、擱物架及陳列寄售貨物所需的其他附件設施。

1.5本協議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12個月,除非根據第九條規定的終止條件提前終止。任何一方如得到對方的同意,可於本協議期限屆滿時,將本協議期限續延12個月。

2、寄售貨物的所有權

2.1 寄售貨物是以寄售形式供應,寄售人為其合法的所有權人,擁有對其唯一的及絕對的所有權直至寄售貨物售賣予第三者為止。所陳列寄售貨物的風險由寄售人承擔。

2.2代售人應為寄售人所提供寄售貨物的受託人及代理人直至寄售貨物出售予第三者為止。

3、庫存及盤存

3.1 寄售貨物的初始庫存(包括此後每月不時之供貨量)以寄售人提供給代售人的寄售貨物的數量為基礎,並應通過由寄售人代表盤點存貨及由代售人代表見證確認。

3.2庫存餘額應通過由寄售人代表盤點存貨及由代售人代表見證確認。任何不因銷售或貨物存在瑕疵而退貨所導致的初始庫存及庫存餘額之間的差額,應由代售人按該等貨物的成本賠償寄售人。

4、寄售貨物陳列

4.1代售人可自行決定於任何時間在場所內所需陳列的寄售貨物的數量及種類,並可自行決定將滯銷或不受顧客歡迎的寄售貨物移離場所或將之取代。

4.2經代售人批准,寄售人可要求使用場所的陳列設施以供銷售、推廣及陳列寄售貨物之用。

5、寄售人的責任

雙方同意寄售人:

(a)向代售人提供之寄售貨物須符合提供該等寄售貨物的目的及可安全使用,其品質及設計亦合乎代售人的形象。

(b)除非事前獲得代售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宣傳、廣告、海報或其他媒體使用或容許使用“xxxx”的名稱、樣式及商標及“xxxx”標誌或“xxxx”的名稱、樣式及商標及其標誌(視情況而定)或其他此等商號及商標。

(c)除以上第3.2條款規定外,不會因寄售貨物遭受偷竊、損毀、短缺及其他此等影響對代售人進行任何形式的索償。

(d)須負責就有關寄售貨物於場所內可能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購買及維持必要的保險,包括因火災、水災、盜竊或於寄售期間可能遭受的其他風險而引起的損失及損毀的風險。

(e)須遵從代售人對銷售、推廣及陳列寄售貨物的要求及指示。

(f)全部賠償代售人由寄售人、其員工、代理人或被邀人因直接或間接管理與寄售相關的寄售貨物而發生的任何行為、違約、疏忽、錯誤或不履行法律責任而導致代售人所負責或發生的一切訴訟、索償、要求、賠償、費用及開支。

(g) 寄售人保證提供給代售人之產品質量保證,食用安全,相應證明的真實性。

6、代售人的責任

雙方同意代售人:

(a)作為寄售人的代理人,全力陳列、推廣及銷售寄售貨物。

(b)有權拒絕質量不合乎標準或風格與其形象不符的寄售貨物。

(c)保守寄售人的商業祕密。代售人因經銷寄售產品所瞭解到的寄售人產品各種銷售信息及數據(例如:寄售人產品價格、廣告安排、促銷活動計劃及策略、新產品拓展計劃等),代售人有保密的義務。

(d)不得改變、除掉或擅自改動附於寄售貨物上以作識別用途的標記或連續編碼。

7、付款方式

7.1寄售貨物的零售價格應由寄售人決定。

7.2代售人與寄售人之間的成本結算應以寄售人提供的所有代售商品零售價格的60%進行結算。

7.3寄售人供給代售人的商品價格含税,即寄售人可開具供給代售人的所有商品的發票,但除此之外不再負責其他税費。

7.4每月銷售額為初始庫存已定出的零售價另加該月供貨量再扣除月底未售出之存貨,寄售人應在每月報表中彙報該月份銷售額,並由代售人代表在寄售貨物盤點後簽署以確認其中的數目,而該數目亦應與代售代表人保存的銷售記錄一致。如有爭議,應以前述盤點的數目為準。

8、付款條件

8.1 代售人應自每月銷售報表日期起30日內支付有關已售出寄售貨物的款項予寄售人,所有支票抬頭人須寫上_______________。

9、終止

9.1任何一方可預先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而不需任何理由。

9.2儘管有以上的規定,代售人遇到下列事項可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

(a)寄售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或所有責任;

(b)寄售人將破產,或如寄售人為公司實體時,須進行強制或自願清算(以改組或合併為目的的除外);

(c)寄售人將為債權人的利益簽署任何和解協議或安排,或寄售貨物遭受任何扣押或執行程序;

(d)債權人取得寄售人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或就該等業務或資產委託受託人、破產管理人或類似的官員,或對該等業務或資產作扣留或以任何形式執行或強制執行或進行起訴,且未能於執行、強制執行、起訴後三十日內解除,或暫時影響其任何業務或資產的任何擔保權益成為可強制執行的(為本條款之目的,“擔保權益”是指無論如何產生或引起的、任何抵押、請求權、保證、質押、抵銷權、擔保權、抵押權、信託轉讓或出讓或任何擔保權益或優先安排,其實際效果為對有關一方的現時或未來資產造成任何債務負擔或擔保權益);

(e)根據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而發生的、任何與第( b)、(c)或(d)條款內所述的事件相似的。情況;

(f) 寄售人停止或聲稱將停止其業務;

(g)寄售人否認本協議,或做出或促使做出任何可被證明意圖為否認本協議的行動或事件。通訊設施失誤不意味着否認協議;

(h)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方面是或變成或被指稱為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或本協議在任何時候不再全面有效;但並不損害代售人就有關寄售人先前違反*本站 *本協議項下任何條件的行為所擁有的任何起訴權。

9.3如代售人有關場所的租約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本協議將即時終止。而對於以本條款規定的方法終止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寄售人對代售人並無有效的訴因。

9.4 於本協議終止時:

(a)寄售人須即時及不遲於終止後五天內從場所移走寄售貨物,並對場所的任何損毀做出修理及承擔修理費用;如寄售人未能修理該等損毀,代售人將修理該等損毀,而寄售人須於該代售人通知其前述修理費用數額後七天內全數補償代售人;

(b)寄售人如尚欠代售人有關銷售、推廣及陳列寄售貨物的其他有關款項,須於代售人發出有關欠款通知十天內向代售人支付應付款項。

10、轉讓

本協議對寄售人及其有權繼受人有約束力,如未經代售人的事前同意,寄售人不得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而代售人應合理地予以拒絕。如寄售人一方未能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代售人有權提前三十天向寄售人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1、修訂協議

除非經雙方書面確認並簽署,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其任何補充或附件進行修訂、刪改或補增均為無效,且該等修訂、刪改或補增應只在修訂、刪改或補增做出的範圍內有效。

12、誠信

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確認,無法將協議期間可能發生的所有事件做出事先規定。因此如由於任何不可預見的事件或變化,使本協議的履行可能導致對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公平的情況發生,雙方將立即本着誠信原則協商有關如何更改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儘可能按本協議的精神,為這些不可預見的事件或變化提供公平的解決方法。

13、其他

13.1本協議包含雙方之間的全部協議,並取代之前所有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13.2雙方在訂立本協議過程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合作分成、經營業績等所有信息,包括雙方的業務、事務安排方面的任何信息以及由本項目實施而形成的所有文件、數據和資料等信息,無論協議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散佈或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

13.3任何一方未能、延遲、放寬或縱容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力或權利,不應視作放棄該等權力或權利。一次行使任何該等權力或權利後,並不排除進一步行使或將來行使前述權力或權利或行使本協議項下任何其他的權力或權利。

13.4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按現時或將來的法律或在本協議期限內有效及適用的條例,由任何政府機關認為或解釋為非法或無效時,該等條款應從本協議完全分離。在解釋本協議時應將該等非法或無效的條款,視之從未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而本協議的剩餘部分應依然有效,並不受該等非法或無效的條款或其與本協議的分離所影響。

13.5本協議對雙方及其各自繼受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併為其利益而適用。

13.6本協議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非排它司法管轄。有鑑於此,本協議各方於上述日期簽署本協議。

寄售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開户行:

帳 號:

代售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繫人:

開户行:

帳 號:

税務識別號 :

寄售合同 篇六

甲方(寄售行):雙鑫寄售商行

乙方(寄售者): (簽字並附身份證複印件)

保 證 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簽字並附身份證複印件)

甲乙雙方為共同順利完成本次寄售交易工作,經雙方及保證人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下,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代表乙方出售乙方的 ,該寄售物的具體情況:

二、乙方該寄售物最低保值價格為_____________,該寄售物售出後甲方按該價格付給乙方貨款,乙方收妥貨款後,按照銷售價值的_____%向甲方支付佣金。甲方寄售期間為_______,即從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或以實際收到寄售物之日起算。

三、乙方應對寄售物的所有權、抵押情況、質量事宜加以保證,若在寄售期間因上述原因無法完成現寄售活動,由乙方承擔一切損失。

四、乙方應向甲方出示(或交付)寄售物的所有權證明、出租合同、保險憑證、抵押憑證等有效證件。

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乙方對寄售物的所有權、質量等問題加以隱瞞所造成的損失。

2、乙方在寄售物銷售過程中,故意對寄售物造成損壞的。

3、乙方不得在交易活動期間內,不得隨意收取寄售物,只能在活動結束後的時間收取。

六、寄售物在寄售期間未能及時售出的甲方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如乙方寄售物在協議期內末售出,乙方仍要求寄售,甲方可每月按寄手價的_____%收取管理費。

七、乙方在寄售物銷售過程中,由於急需要現金,提前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乙方支付寄售物的剩餘款項。

八、在上述第七條中,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利率為月利率___%,借款用途,借

款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實際借款日期與上

述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為準。如此期間後乙方的寄售物沒有賣出,也未還清甲方借款,甲方有權依法對乙方寄售物進行處理,或可以直接抵於甲方債務來清償全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