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補償貿易設備進口合同
編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於年月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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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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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買方)
買方向賣方訂購下列商品,條件如下:
1、商品的規格:
2、數量:
3、價格:
4、支付條件:
5、包裝:
6、保險:
7、交貨:
(1)交貨時間
(2)目的港
8、單證:
9、檢驗:
10、技術規格説明:
11、本合同服從後面所附的一般條款。該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般條款
1、財產權轉移
貨物的財產權以交貨為轉移。
2、保證
(a)如果貨物發現缺陷,買方必須在到貨後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b)賣方保證貨物品質規格符合賣方的規格説明。
3、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及其他超過買賣雙方控制能力範圍的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義務,買方和賣方均不予負責。
4、賠償
如果賣方不能履行由於向買方出售上述貨物而承擔的義務,買方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賣方均應向買方賠償。
5、合同的取消
如果賣方沒有或不能遵守合同,沒有或不能履行義務,買方有下列權利:
(a)有關貨物,包括已運抵買方的貨物,不論財產權是否轉移,均可退回賣方,費用由賣方負擔;或者撤銷全部或部分訂單,不論撤銷時貨物是否運出或財產權是否已轉移。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應立即退還已付款項。買方對此概不負責。
(b)買方行使本合同第五條所賦予的權力並不損害或影響其他行動權利和獲得由此產生的應得的賠償金的權利。
6、專利權的侵犯
如果買方因使用或售出上述商品侵犯或被認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註冊的設計權、商標、牌號而受到牽連,一切費用和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7、仲裁
任何時候,雙方對本條款或由本條款組成的合同發生任何爭議,應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庭並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
賣方:買方: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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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補償貿易設備進口協議
本合同在_________協議基礎上籤訂,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向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購進_________設備,其交易條件如下:
一、商品名稱:_________。
二、數量: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
三、規格:賣方提供設備質量、規格,有關技術資料,技術保證,圖紙,詳見合同附件二。
四、交貨後服務:賣方派遺有經驗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到買方設備安裝、試車,進行指導。具體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詳見合同附件三。
五、賣方對買方派遺來的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其培訓人數,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詳見合同附件四。
六、價格:fob_________(港口)_________元。設備總件和單證價格,詳見合同附件五。
七、包裝:根據商品的特點及運輸方式由賣方確定適當的包裝,嘜頭也由賣方自行設計。發貨後另行以函電通知買方。凡由於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時,賣方均應更換或賠償。
八、保險:由買方負責投保。
九、裝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十、裝運港:_________。
十一、目的港:_________。
十二、支付條件:本合同項下的支付,買方通過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在設備裝運15天前,開立以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_________元即期信用證。
十三、單據:貨物裝船離港後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議付貨款。
(1)發貨票五份。
(2)清潔已裝船提單,空白背書,一式三份。
(3)品質、產地證明書兩份。裝運設備船隻離港後五天內,賣方應航寄買方及卸貨港、中國對外貿易公司以上各項單據副本各一份。賣方還應隨船交付買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貨人以上各項單據副本兩份。
十四、裝運:
(1)在開始裝運月份前20天,買方應以電報通知賣方當月裝運數量和裝貨船名。賣方應在接到買方上項電報通知五天內覆電買方。
(2)裝貨船到達裝運港五天前,買方應將裝貨船船名與國籍,預計到達裝港日期,裝運數量預先以電報通知賣方。裝貨船到達裝貨港18個小時前,買方應對上述內容發出正式通知。
(3)裝船結束後24小時內,賣方應以電報將合同號、商品名稱、裝貨船船名、收貨人、裝貨數量、目的港、發票金額、裝貨船離港日期通知買方。
十五、檢驗:
(1)賣方供應買方的“設備”的製造,檢驗和試驗應按賣方國家現行標準規範進行。本合同生效一個月內,賣方應將本合同“設備”的標準和規範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方,作為檢驗依據。
(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並向買方提交由製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3)買方在裝貨船到達目的港後有權對貨物的數量和品質進行復檢,複檢費由買方負擔。如發現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
(4)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工作現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現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併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在雙方合同開箱檢驗中如發現“設備”有缺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質量標準與本合同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買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現設備有上述問題並屬賣方責任時,應委託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並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後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商,如逾期,索賠立即成立。
賣方接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於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後一個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設備或部件,其補交貨時間,屆時由雙方另議。
(5)在開箱檢驗中,由於買方的原因,發現設備有損壞,通知賣方後,賣方應儘快補發,其費用由買方負擔。在檢驗中,如發現賣方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時,經與賣方協商,買方有權按照買方國家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十六、保證,賠償與處罰:
(1)如果設備發現缺陷,買方必須在到貨後一年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2)賣方保證設備質量、規格、技術資料、圖紙符合買方的説明。如買方未能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時執行,對賣方造成了損失,買方應按本合同總值的1%向賣方交付罰金。如賣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部分或整批交貨,對買方造成了損失,則賣方應按本合同總值的1%向買方交付罰金。_________號協議中的賠償與處罰規定也適用於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義務,買賣雙方按_________協議規定辦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賣方遲交設備超過6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撤銷全部定單,不論撤銷時貨物是否運用或財產權是否已轉移,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應立即退還已付款項,買方對此概不負責。
十九、仲裁:有關本合同和本合同執行中所發生的爭議應通過簽約雙方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應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應在被告方所在國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一方負責。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進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執行。
二十、效力條款:本合同由雙方代表在_________簽字,有關合同生效,終止及其它規定與_________號“協議”規定相同。
買方(蓋章):_________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電掛: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三篇: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貿易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貿易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6-03-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健康發展,維護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經營秩序,規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經營行為,改進對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信息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自然人及其他組織通過貿易及合作的方式,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獲得的技術和設備,包括:
一、專利的許可或轉讓;
二、專有技術的許可或轉讓;
三、計算機軟件的進口;
四、包含上述一、二條內容的商標許可或轉讓;
五、技術諮詢;
六、技術服務;
七、合作設計、合作研究、合作開發;
八、合作生產;
九、成套設備及生產線進口;
十、關鍵設備進口;
十一、其他。
第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的技術和設備進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貿易管理部門
第四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貿易管理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委、局(以下簡稱對外管理部門)。
第五條 凡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及國務院授權的計劃單列企業批准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貿易工作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批准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貿易工作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委、局負責管理。
第六條 對外管理部門依據其所授權限參與技術引進項目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第四章 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管理
第七條 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商務工作實行登記有效制。
第八條 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以下簡稱對外經營單位)可自行承擔或自由委託其他對外經營單位代理其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商務工作。
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可自由委託對外經營單位代理其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商務工作。
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佈的《關於對外貿易實行委託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簽訂正式的委託代理協議。
第九條 對外經營單位在承擔或接受委託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對外商務工作後應到對外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辦理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登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
二、申請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登記手續完備(包括“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登記表”、雙方正式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的複印件)。
第十一條 對外管理部門在接到完備的申請文件後,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手續經審核無誤的將由對外管理部門出具加蓋登記有效專用章並編號的“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登記表”。
“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登記表”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對外經營單位在獲得登記後開展項目的對外商務工作,並按國家規定與項目單位分別履行其他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管理手續。
第十四條 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經登記後,有關各方的關係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到對外管理部門重新登記或註銷。
第五章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實行註冊生效制,但國家現行法規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簽訂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承諾的國際義務;
第十七條 對外經營單位應在正式簽訂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後的30天內向對外管理部門申請註冊。
第十八條 辦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需出示以下文件:
一、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律證明文件的影印件;
二、“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登記表”影印件;
三、填報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申報表”。
第十九條 對外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的完備文件後,在30個工作日內核定是否准予註冊生效。
第二十條 對外管理部門對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進行核准並確認其符合規定後發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統一印製並編號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生效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國家有關部門憑對外經營單位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 冊生效證書“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生效後,合同有任何變更均須向對外管理部門申明,經對外管理部門複核後出具“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修訂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將根據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登記情
況和合同註冊情況公佈經營業績優異的對外經營單位名錄,供企業選擇。
第六章 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外管理部門依據其授權權限通過對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管理及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信息的採集、歸類、存儲、分析。
第二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全國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信息進行彙總、歸類、分析、存儲;負責與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信息的交流並會同發佈;負責為國家決策提供有關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外經營單位須按上述規定向對外管理部門上報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情況及信息,以利於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第七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凡對外經營單位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有關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管理程序的,對外管理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公開通報批評;
二、暫停其承擔或代理某些領域和行業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資格;
三、暫停其承擔或代理所有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資格。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二十八條 對外經營單位在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登記或辦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時有欺詐行為的,對外管理部門將給予以下處罰:
一、取消其承擔或代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資格;
二、撤消對其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的註冊,並宣佈合同無效;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外經營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複議。
第三十條 對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管理制度中有任何違反法律或行政紀律的行為,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納入國家技術引進計劃管理,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安排資金來源或資金渠道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其對外經營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承擔和代理國家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管理辦法》[(1995)外經貿技發第135號]的原則和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原外經貿部 1996-03-22
第四篇:自由貿易區促進進口安檢設備快速進入中國
自由貿易區促進進口安檢設備快速進入中國
今年3月27 ~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江蘇、上海調研期間,提出了支持上海積極探索,依託已有綜合保税區,試點建設自由貿易區試驗區。
直至7月3日,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強調在上海外高橋保税區(含外高橋保税物流園區)、洋山保税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税區等 4 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貿區的形成進程早在上世紀 90 年代,上海就已開始在保税監管方面有所行動。1990 年6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上海外高橋保税區,成為全國第一個規模最大、啟動最早的保税區。2014 年4月15日,在距離外高橋保税區僅有 3 千米的區域,成立外高橋保税物流園區,通過海關總署聯合驗收小組驗收,成為國務院特批的全國第一家保税物流園區。時隔1年的 2014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設立洋山保税港區,由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區域合作建設,成為我國第一個保税港區。2014年7月3日,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税區,浦東機場綜合保税區疊加了保税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税物流園區等 3 種特殊監管區域的所有功能政策。歷經二十餘載,上海在保税監管方面逐漸發展成熟,實行“四區聯動”,集合了保税區、保税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等5種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政策優勢,形成了良好的綜合保税區基礎條件, 同時也為進口安檢設備(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快速引進增加保障。
上海作為東南沿海區域改革開放、經濟率先發展的橋頭堡,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順應全球經貿發展新趨勢、積極主動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同時也是新一屆政府拉動經濟增長的新引擎。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有利於培育我國面向全球的競爭新優勢,構建與各國合作發展的新平台,拓展經濟增長的新空間,打造中國經濟的“升級版”。
第五篇:進口代理協議書 - 上海江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進口代理協議書
日期:xxxx/xx/xx
地點:上海
受託方:上海江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上海市青浦區公園路629號東原大廈302室電話:59735222傳真:59733119 委託方: 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電話:傳真:
經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進口商品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委託,同意以代理身份,與外方簽訂進口合同,合同條款由乙方及外方商定.並經甲方認可後載入合同,如合同因非甲方責任而引起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的,將由乙方與外方自行商定解決,與甲方無關.
二.乙方同意自行安排進口進程,數量等事宜,有義務向甲方提供具體商品規格,數量質量要求,交貨方式和交貨期限,並提供有關材料,以便甲方及時辦妥進口手續.
三.甲方負責辦理進口貨物的國內運輸,報關,商檢,及海關查驗等手續,費用按實與乙方結算,乙方必須預先支付報關過程中產生的關税及增值税,其餘發生費用待報關結費後予以結清。
四.甲方同意按合同金額%收取代理費,(每票最低代理費人民幣元)關税,增值税,報關三檢費,機電證明費,換單費,運費及港區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對委託的代理業務中的貨物質量,數量裝運期,付款等負全責,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進口貨物完全一致的所有單據,保證提供的報關資料的真實,合法與實際貨物相符,並願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六.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進口業務如採用電匯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金額後甲方應及時辦理購匯手續向外方付款, (銀行手續費以銀行水單為準按實向乙方收取)如因乙方原因,甲方不能收進人民幣貨款,關税,增值税等費用,甲方不承擔付款責任,貨物因故不能按時交貨而造成損失的話,乙方對甲方無追索權.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做法有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或修改增補有關條款,如協商無效,任何方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九.本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一起生效,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簽定進口合同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十.本協議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內有效。到期後由雙方對合作情況及各條款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延續。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7天后終止協議。按照協議規定終止代理,不論處於何種原因,協議雙方仍應承擔協議終止前本協議規定的雙方應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甲方: 上海江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乙方: 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