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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企業應該如何簽訂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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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企業應該如何簽訂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企業應該如何簽訂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一、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由於《專利法》對於員工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和《著作權法》對於員工職務作品的歸屬有完全相反的規定,因此,企業在起草涉及職務發明創造和職務作品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時,應當首先了解二者的區別。

1、《專利法》關於職務發明創造歸屬的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專利法》的上述規定,當企業和員工之間未就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進行約定的時候,該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於企業。當然,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企業和員工也可以約定該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於員工個人。

2、《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歸屬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上述規定,當企業和員工之間未就職務作品的歸屬進行約定的時候,與職務發明創造正好相反,該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員工享有,企業只不過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當然,《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歸屬例外。因此,在涉及“職務作品”的歸屬時,企業應當特別注意,如果企業希望員工創作的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企業享有,則應當與員工通過簽訂《知識產權歸屬》等類似合同明確約定。

3、關於企業和員工之間的職務發明創造和職務作品歸屬約定條款示例

如下系筆者起草的企業和員工之間的職務發明創造和職務作品歸屬條款示例:

(1) 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條款

員工同意,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內(包括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因執行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為“職務技術成果”和“職務發明創造”,根據《合同法》和《專利法》之規定,與該“職務技術成果”和“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等權利,均歸公司所有。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亦應完全屬於公司。

就本條款而言,“職務技術成果”和“職務發明創造”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情形下由公司作出的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a)員工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b) 員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c) 員工退休、調離公司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

(2) 職務作品歸屬條款

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內(包括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所創作的一切可獲得著作權的並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作品,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信息、產品及其它資源完成的作品,或者員工在本合同簽訂以前創作的一切可獲得著作權的作品,一旦由員工在簽訂本合同後提交給公司的,均應被視為為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即屬於職務作品。員工承認並同意,員工對上述職務作品享有署名權,但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均由公司享有。若有必要,員工須簽署任何文件及作出任何行為以確認公司享有該等著作權。

二、企業與第三方之間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在日常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有可能委託第三方進行發明創造或者創作作品,在此種情況下,委託企業的初衷往往是花錢定製,當然希望自己完全享有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委託完成的作品的合法權利。但是,如果委託企業不瞭解《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與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委託完成的作品的權利歸屬有關的規定,沒有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的話,則不能實現委託的初衷。

1、《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關於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委託完成的作品的權利歸屬的規定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根據上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的規定,當委託企業和受託的第三方之間未就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委託完成的作品的權利歸屬進行約定的時候,該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委託完成的作品的權利是由受託方所有的。若該等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委託企業來説至關重要,或者委託企業委託第三方進行Logo設計或者圖形商標的設計並最終將該等Logo和圖形商標作為企業的標識和商標進行宣傳使用時,則均對委託企業存在重大對不利影響。

因此,企業在委託第三方進行發明創造或者創作作品時,一定要非常關注知識產權歸屬問題,對於知識產權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尤其是涉及委託創作作品時,委託企業除了與受託方就知識產權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外,若該受託方是公司,還應敦促該受託方與從事具體創作作品的員工簽訂明確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以確定該等員工創作的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受託方所有,從而受託方有權和委託企業約定其受託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歸屬於委託企業。

2、關於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委託完成的作品的權利歸屬的條款示例

如下系筆者起草的關於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委託完成的作品的權利歸屬的條款示例。

受託方根據委託方的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該技術成果以及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委託方;受託方根據委託方的委託所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屬於委託方;受託方並應提供其與創作作品的員工簽署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等類似協議,該等協議須明確約定,員工創作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受託方所有。受託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給委託方造成任何損失的,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