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土司制度(精選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32W

目錄

土司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關於土司制度的幾點看法第三篇:《塵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歷史貢獻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土司制度

中國土司制度摘要:中國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寬泛,從中央到地方行政無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種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謂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三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時期

一、土司制度簡介 土司制度起源於“羈縻政策”,在秦、漢肇始時,不過略微管束,加以籠絡,使之不生異心而已;至唐、宋時,才漸次趨於強化。至元代,元王朝在總結歷代封建王朝特別是唐、宋以來推行的羈縻政策經驗的基礎上,施行“蒙、夷參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於是開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隨着社會的發展與王朝統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並達到了鼎盛時期。及清代,少數民族地區地主經濟興起,土司制度對於社會發展漸次起着阻礙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潰,並在清代中期以後逐漸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維護國家統一、保持民族地區安定、促進社會發展、鞏固邊防等方面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土司制度畢竟是“封土封疆”世襲統治的殘餘,殘酷剝削壓迫人民,愈來愈腐敗,故終於在歷史的長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階段出現在元代。元朝在統一全國後,開始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統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員達魯花赤進駐各級地方政府,實現對多民族漢族的統治,在西南少數民族的地區也

有達魯花赤與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統治的具體方法有如下幾點:

第一,設立各種土司職務。元朝土司官職大者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諸職。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為各級土司土官。元朝比較廣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為土司土官,從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長官司到路、府、州、縣的長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擔任。

第三,明確了土司的義務。元朝對所任用的土司都規定必須向中央王朝盡一定的義務,貢賦包括朝貢和納賦兩項內容。

第四,規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襲、升遷、懲罰的制度。元朝對土司的管理,從土司的任命、承襲、升遷到對土司的懲罰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經基本確立,只不過處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階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時期。

明襲元制,並大為恢拓,將圖司制度發展成為一種完整的制度。基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農奴制分散割據的

特殊情況,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長期統治,採取“以夷制夷”為特點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時期,主要有兩個標誌,一是專門設置了區別於流官的士官職銜,一是改元代單純的懷遠、安撫為駕馭。【1】 土司職銜的確立。元代雖然設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沒有單純的為土司設官職,土司和流官都可擔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點,就是分別土流,專門設置了區別於流官的土司職銜有:宣慰使司,宣撫司,安撫司等;凡府、洲、縣各級官職由土司充任着均冠以“與”字,以區別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駕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撫政策為對土司的駕馭,企圖以加強對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對邊疆地區的統治權。分三點:一是在土司繼承問題上顯示駕馭問題;二是從制度上規定,所有土司必須受地方文武長官的約束,這樣就把土司的自主權壓縮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門安插流官,以便對土司進行監視、制約。【3】

關於土司的俸祿,不如流官有俸銀,皆以流官相同等級支給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撫司宣撫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僉事,宣撫副使,招討使,安撫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撫同知,長官司長官,宣撫僉事,副招討;月八石者:副長官,安撫副使”。明朝對土官雖有

此規定,但實際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於民,朝廷並不頒給,土官仍為無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罰俸處分時,則按月支米數受罰。 在承襲方面,明朝對土官的承襲規定甚嚴,前後變化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襲及因承襲不明引起族人的爭端。承襲的經過大概是:土司應將承襲之人依次呈報,在呈請襲職時,要取上司印結、本人宗支圖及鄰境保結方能承襲。根據《明會典》記載,明代各朝對土司承襲的規定是:1436年(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於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在升遷與懲罰上,明朝對土司有考察制度,對土司實行升遷和懲罰。升遷途徑有:軍功,明代土司的升遷,以軍功升官的最多;忠勤,一些土司“積有年老”,忠於職守,到一定時間給予升官;納米,明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駐守大量軍隊,需要糧食,故採取“納米升授”土司官職辦法;進貢,土司以進貢取悦朝廷,從而得到晉升。懲罰辦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與流官一樣受到懲罰,而且懲罰也很嚴厲;革降,將違法土司裁革或降職;遷徙,把有罪土司遷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時期。清代的土司機構大體都設置於順、康、雍年間。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領歸附,因此,清朝政府決定凡土司來降者,皆授原職世襲,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樹地區進

行户口清查劃定界限,將一百多個大小部落頭人分別委任為土千户,百户,百長,又新增設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職、承襲、朝貢、賦税、升遷、懲罰、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內容與明朝又有(我們一定會做的更好)所區別。特別在清朝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對殘存土司的統治有了很大的變化,土司的勢力大為減弱,只在形式上為土司統治,實際上是在清朝所設的各種流官機構的管轄之下。

改流后土司區的分佈也發生了變化,四川土司數有明顯的增加,而湖廣、雲南卻有減少,尤以湖廣減少最多,與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經有了顯著的變化。説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經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區推行了幾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結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封建民族政策,它產生的初期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應當説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總的來説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該制度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

分複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 第二,該制度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第三,該制度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繫。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繫加強了。 第四,該制度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參考文獻 【1】【2】【3】參考李世愉的《清代土司制度論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社1998年9月出版

[4]本段參考龔蔭的《中國土司制度》雲南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第二篇:關於土司制度的幾點看法

對土司制度的幾點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中央王朝對境內的少數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帶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質的管理制度。它標示着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政權的存在。在我國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終是不可缺少的內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綜述

我國學者對土司制度的研究開始很早,有學者從我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和方法上將20世紀的研究分為兩個時期,即20世紀前40多年為初創時期,後50餘年為發展時期。①學者們的研究總體集中在四個方面。

第一,總論性研究。這其中主要涵蓋兩個方面的問題:土司制度形成的時間和含義研究;關於土司制度的評價。

首先,關於土司制度形成時間和含義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產生於漢武帝時期,漢武帝在‘西南夷’地區設置郡縣的同時,仍封夜郎王、滇王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長為侯,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鍾翰認為“土司制度是一種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在邊疆民族聚居區和雜居地帶實行的一種特殊的統治制度”, 其“淵源甚早,起於秦漢,中經魏、晉、南北朝、隋、唐、宋時期的不斷變化,至元代正式形成為土司制度,明代則臻於完善,清代改土歸流以後始日趨衰微。”③p734白耀天認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繼羈縻制之後在僻遠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它確立於元代並盛於元代,在明朝開始走上末路。④⑤張永國則認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數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於明代而非宋元。⑥於玲將土司制度界定為“我國封建社會晚期中央王朝對境內的一些特殊區域,主要是南方少數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帶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質的

⑦管理制度。”

在對土司制度的含義的研究中,學者們也廣泛的探討了與土司制度相關的概念。(1)土司與土官。有的學者認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出現時間、內涵兩個方面的差異。⑧張永國認為土官泛指針對封建王朝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分封當地“土酋”的世襲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分封的宣慰司、宣撫司、長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繼忠、曹相等學者也分別著文論述過二者之間的關係。(2)土司制度與羈縻州制。王鍾翰認為,土司的設置,在於羈縻。即源於中央王朝最早實行的羈縻政策。秦在統一全國後,在南方民族地區設立“道”的特殊行政機構。漢沿秦制,繼續推行郡縣統治之法,仍令其君長治之,這實際就是土司制度的緣起。⑩p734-736張永國認為土司制度與羈縻制度都屬於封建王朝統治少數民族的一種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襲①

② 龔蔭 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思想戰線2014(5)轉引自龔蔭 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思想戰線2014(5)

③ 王鍾翰 中國民族史(增補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1

④ 白耀天 土司制度確立於元代説廣西民族研究1999(4)

⑤ 白耀天土司制度盛於元衰於明論貴州民族研究1999(4)

⑥ 張永國 關於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幾個問題 轉引自 賈霄鋒 二十多年來土司制度研究綜述中國邊疆史研究 2014(12)

⑦ 於玲土司制度新論中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7(4)

⑧ 杜玉亭 土官土司兩類説考疑 轉引自賈霄鋒 二十多年來土司制度研究綜述中國邊疆史研究 2014(12) ⑨ 張永國 略論土司制度的演變 轉引自 賈霄鋒 二十多年來土司制度研究綜述中國邊疆史研究 2014

(12)

⑩王鍾翰 中國民族史(增補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1

其官、世有其土的特點,可以説都是土官制度,但羈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雛形階段,而土司制度則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階段。①於玲認為,土司制度與唐宋時期在同一區域實行的羈縻府州只有某種聯繫,存在一定程度的淵源關係,但它們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土司制度的實施標誌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思想、方式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也使元明清時期的國家結構和前代相比也有了根本改變。②

其次,對土司制度的評價。對於土司制度早期有學者持否定的觀點,如張增祺提出“土司制度,不但不能促進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上的發展,反而成為社會發展的桎梏。”③而大多數學者持較客觀、較積極的態度。王鍾翰認為,土司制度是時代和歷史的產物,其影響具有雙重性,即初期、中期在維護地方穩定、促進南方社會經濟發展、溝通邊境與內地、促進各民族文化發展、保衞祖國領土完整等方面的積極影響以及後期阻礙社會經濟發展、造成土司之間及民族之間隔閡等方面的消極作用,而其固有的落後性也使得廢除土司制度成為歷史的必然趨勢。④p748-751龔蔭認為,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對西南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文化諸方面的發展,曾起到過積極有益的作用。國家得到了統一,統治強化,社會秩序安定生產有了大的發展,文化教育逐漸興起,提高了民族素質。土司制度到了明代中期以後,逐漸走向反面,消極作用大於積極作用。⑤於玲認為,“土司制度的實施過程正是南方少數民族地區作一個特殊行政區域逐漸喪失其特殊性的過程,即土司地區與內地經濟、文化差距逐漸縮小的過程。換句話説,是土司地區軍銜行政體制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土司制度“在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中發揮了重大的積極作用”。⑥

第二,關於土司制度的區域研究。這一方面的學術成果豐富,有的學者側重於對西北土司制度進行研究,如高士榮《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芻議》(《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有的學者主要研究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如範同壽《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與清代前期的改土歸流》(《貴州社會科學》1983年第2期)、約翰?e?赫爾曼《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對其改革的原因》(《貴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還有的學者從各個具體的區域進行研究。如,李玉成 《青海土司制度興衰史略》(中央民院學報1987年第4期)、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點及其歷史作用》(《甘肅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龔蔭《關於明清雲南土司制度的幾個問題》(《西南民院學報》1986年第3期)、林荃《雲南土司制度的歷史特點及分期》(《西南民院學報》1993年第1期)、吳永章《明代貴州土司制度》(《貴州社會科學》1983年第6期)、餘宏模《試論清朝前期貴州的土司制度》(《貴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陳泛舟《試論明代對川西北民族地區的政策》(《西南民院學報》1986年第1期)、張雄、彭英明《湖廣土司制度初探》(《江漢論壇》1982年第6期)等。也有學者從區域對比中對土司制度進行研究,如賈霄鋒的碩士論文《元明清時期西北與西南土司制度比較研究》。這些論文和專著從各個不同的①張永國 關於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幾個問題 轉引自 賈霄鋒 二十多年來土司制度研究綜述中國邊疆史研究 2014(12)

②於玲土司制度新論中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7(4)

③ 張增祺 關於雲南民族史研究中的幾個問題雲南師範大學學報 1985(5)轉引自 龔蔭 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思想戰線2014(5)

④王鍾翰 中國民族史(增補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1

⑤ 龔蔭 略論土司制度的作用於流弊西南民族學院學報 1989(2)轉引自 龔蔭 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思想戰線2014(5)

⑥於玲土司制度新論中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7(4)

側面對各個地區的土司制度的特點、社會歷史原因等情況進行論述,分析了土司制度對當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影響。

第三,土司制度的族別研究。對於相關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學界研究的主題之一。學者們重點對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壯族土司等進行了研究。而對於傣族土司、撒拉族土司、黎族土司等則論述較少。

第四、對改土歸流的研究。對於改土歸流,有學者認為,“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還有相對的一定的平等和自由,改土歸流以後,僅有的這一點兒民族平等和自由也被搶奪過去了”。還有學者認為“改土歸流是一種強迫民族同化,不僅具有封建性,而且具有極大的反動性。”①而更多的學者則認為“改土歸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歸宿,標誌着土司地區郡縣行政體制的最終發展成熟,??土司地區這個特殊行政區域終於演變為大清王朝的一個正常行政區域。”②

除了對改土歸流的評價外,學界也對清雍正年間的一次重大的改土歸流事件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李世瑜提出“雍正改土歸流決不能僅僅看作是鄂爾泰的奏疏和胤禎的諭旨所起的作用,應該聯繫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權是否具備改流條件兩個方面進行考察。雍正王朝改土歸流的功業,實不下於秦始皇之廢諸侯而立郡縣。”③王鍾翰亦對改土歸流的歷史背景、經過、目的和影響進行了論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他認為,改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經濟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變革,它促進了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但改土歸流是建立在有利於大民族封建中央統治階級對各民族人民進行剝削的前提下進行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

④迫依然存在。張曉鬆《論元明清時期的西南少數民族土司土官制度與改土歸流》

(《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約翰?e?赫爾曼《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對其改革的原因》(《貴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曹相《清朝雍正年間滇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雲南師範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等文章也從各個側面對改土歸流的歷史條件、歷史原因、簡要經過、歷史作用和侷限性等進行了研究和探討。

二、關於土司制度的幾點看法

在對學者的觀點進行梳理的過程中,筆者有幾點淺顯的看法:

首先,關於土司制度的淵源。學者們從史實資料、從制度之間的對比中探究土司制度究竟起源於何時。筆者認為,土司制度作為封建王朝中央政權的邊疆政策的組成部分,應當從整體上把握土司制度。從秦漢開始的“道”到唐宋時期的羈縻都是當時中央政權邊疆政策的組成部分,它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拱衞中央政權,滿足政治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歷代王朝對蠻夷地區的承認,以及民族觀的不斷變化。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從“道”到羈縻,再到土司,最後改土歸流,所反映的正是中央王朝治理邊疆地區思想、方式的變化。所以,對土司制度的把握既要看到其對前期的政策的承接,也應該注意制度本身所發生的變化。不能夠孤立的看待該制度是發源於唐宋抑或元明,而應當整體的看待。

其次,對土司制度的評價。從“道”、羈縻發展到土司制度,本身即反映了歷史發展的必然性。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可觀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背景。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從客觀歷史發展狀況來看待土司制度。雖然中央王朝①

②轉引自 龔蔭 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思想戰線2014(5) 於玲土司制度新論中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7(4)

③李世瑜試論清雍正朝改土歸流的原因和目的 北京大學學報 1984(3)轉引自 龔蔭 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思想戰線2014(5)

④王鍾翰 中國民族史(增補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1

在西北也實行土司制度,但西南地區一直是土司制度實行的核心地帶。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從南宋開始,經濟重心和政治中心南移有關。隨着南方的進一步開發和南方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強化對南方管理的要求。同時,在與南遷的漢族及其他民族的接觸中,南方各民族亦發生了變化。而此時,羈縻制度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發展的需要。土司制度正是適應當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其次,對制度的評價不能孤立進行,而應當放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中。被任命的土司往往具有兩面性,一方面他是實施土司制度區域的部落酋長、政治領袖。另一方面,他又是朝廷命官。這種雙重身份,使得土司階層逐漸形成了國家認同的觀念,雖然他仍是當地的部落酋長,但從此時開始,土司地區已經不再是獨立的“邦國”,各級土司實際上已經成為中央王朝任命的各級地方行政長官了。從這一角度看,土司制度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國家的統一。同時,土司制度實行後,中原地區文化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力度加大,漢族地區先進的物質文明、制度文明都加速流入土司地區,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的發展。當然,土司制度中包含了大量的舊制度的殘餘。從史料的記載來看,土司之間和土司內部的暴力事件;土司不服從朝廷節制;土司對土民的殘酷剝奪等都是多有記載。而這些弊端也最終導致了改土歸流。

最後,關於改土歸流。從明朝開始,中央王朝已經開始在一些地方進行了改土歸流。按照全國統一的制度對土司地區進行管理。首先,改變土司地區的政治、軍事制度,如政治上出去土司的世襲制,採取設流官、戌兵、建城、編户籍、立保甲的方法。軍事上對土司地區實行直接控制。其次,經濟上的改變,表現在,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的改變,即改原來的土司所有為科田納糧;另一方面是對賦税制度的改變。將土司時期的按人頭徵税改為按田畝徵税,徵收金錢代替勞役。最後,文化制度、社會制度的改變。按照漢族的禮儀標準對土司地區的文化制度和社會制度進行了全面的構建。應當説,改土歸流歷史發展的必然。隨着土司地區與內地經濟、文化差距的逐漸縮小,土司地區的行政體制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改土歸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結果。改土歸流的一系列改變,無論是政治、軍事、經濟、文化還是社會制度都是完全按照漢族地區的整體制度進行的改變。這種改變,一方面,進一步促進了土司地區和內地的經濟、文化交流,推動了這些地區的發展,加強了這些地區的國家認同意識,對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起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完全按照漢族地區進行的構建,是否與當地的經濟社會形態相適應?通過政令方式所進行的改變是否能從根本上被當地的土民所接受,並形成內心的認同?這些都是筆者認為在思考改土歸流的後果時所應當考慮的。

第三篇:《塵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

淺析《塵埃落定》中土司制度滅亡的前兆

摘要:藏族作家阿來的長篇小説《塵埃落定》敍述了最後一個土司家族——麥其土司家族在歷史進程中,最後的輝煌與滅亡的結局。在從輝煌走向滅亡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統治階級缺失的人性,也看到了新文明慢慢的湧向舊的文明,滲透於康巴藏族地區的風土人情之中,而這正是土司制度滅亡的前兆。

關鍵詞:《塵埃落定》土司制度人性新文明

《塵埃落定》是藏族作家阿來的一部長篇小説。作品以史詩性的構思敍述了在風雲變幻的世界的驅動下,康巴藏族地區最後一個土司家族——麥其土司家族達到了空前的繁榮,然後滅亡的過程。全書以“傻子”的敍述視角,將自己的喜怒哀樂熔鑄與宏大的敍事中,使整個歷史事件飽含着人性正與反。“傻子”彷彿擁有了神祇的力量,俯視着生命與歷史的滄桑變幻而不動聲色 。跟隨着“傻子”的步伐,我們看到土司制度走向滅亡時一步步堅實的腳印篆刻在歷史之中,而從腳印中我們發掘那人性的缺失與新文明的到來正是土司制度滅亡的前兆。

一、人性的缺失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君舟民水。這是自古以來的充滿智慧治國理念。然而對於愚蠢的康巴藏族土司來説,他們的治理理念乃是:“讓更多的人成為自己的奴隸,把所有的奴隸當作自己的畜生。”《塵埃落定》以麥其土司家族為主線,通過對麥其統治部落的家庭、婚姻、戰爭、奴隸、宗教、殺戮等,深刻揭露了這個原始部落的人性的缺失。而這處處缺失的人性正是土司制度滅亡的前兆之一。

土司一家是權利至上的高貴的統治者,然而統治者面對權利向來是爾虞我詐,親情也好,人性也好於權利面前往往化為一層浮灰,被至高無上的階級踩在腳底下。麥其土司家的二少爺是一個人人皆知的傻子,但是當他在南方邊境成功建立了自由市場,贏取了當地民心,娶了土司部落最美的女人後,他讓所有人都迷茫了,他的哥哥再也不愛他了,因為這個“傻子”威脅了他這個英雄的土司之位。後來他的哥哥明目張膽的勾引着他美麗的妻子塔娜,甚至打算當上土司以後便殺了這個“傻子”。而在“傻子”知道多吉羅布來殺他的哥哥時,“傻子”只是冷靜的感知着這一切,他沒有進行阻止。在這裏體現在二少爺身上的正是神祇的力量代替了人性中的情誼。一夕之間,在權利的爭奪戰中,兄弟情成為了最高的祭祀品。在這種權 1

利下犧牲的還有父子情、母子情、夫妻情。“傻子”冷眼的嘲諷着土司老爺在大少爺死後的精神煥發,視自己的父親同別的土司一樣,任由其染上梅毒。作為統治階級的二少爺相對於其他統治者雖然較為關心下層人民,但是他所謂的關心民生疾苦只不過是建立在一個“傻子”貪婪心不旺盛的基礎上的。歸根到底他仍然是缺失人性的,對自己的親人是如此,對貧苦人民仍是。他唾棄着母親的專橫,可是在潛意識裏他已把所有下層人民當成畜生。他的奶孃德欽莫措用言語侮辱了他心裏愛慕的桑吉卓瑪,於是他憤怒的訓斥並趕走了她。他有着作為少爺的驕傲,對於服侍他的侍女,他認為那是賜予她們的福分。而面對自己的妻子身體上出現問題後,他給予妻子的是比出軌還要多的鄙視,為了不縮短自己的壽命,他選擇遠離妻子,至始至終都證明了他愛的只是塔娜的美貌,他是一個不懂愛的“傻子”。因為缺失人性,所以沒有親情、愛情、友情。他是一個空洞的“傻子”,沒有了生的意義,因而最後面對死亡與土司制度的滅亡,他沒有反抗。

二、新文明的到來

中國自古因自身歷史條件自居天朝上國,不重視對外貿易,採取閉關政策。 19世紀以後隨着鴉片的侵襲,戰爭也一觸即發,中國閉關鎖國的局面被打破 ,也導致了封建制度在滅亡的道路上岌岌可危。與此同時偏居一隅的康巴藏族仍然安靜的沉睡在奴隸制度的社會中。到了20世紀,這一切對於土司們來説的平靜就在麥其土司的鼓搗下慢慢甦醒。面對汪波土司的攻擊,麥其土司老爺上省去告了狀,他請來軍政府大員黃特派員,帶來了先進的槍支彈藥,同時也帶來了鴉片。麥其土司在先進武器的支撐下,擴充了土地,又在壟斷鴉片和糧食下賺取了讓其他土司眼紅的銀子。由此二少爺還建立了自由市場,打開了通向漢族地區的大門。於是更多武器、鴉片甚至梅毒等新事物在這裏流通。它向漢族地區打開貿易與文化的大門,就避免不了紅白漢人的闖入,建立屬於自己的政權。正如近代中國新舊文化交替碰撞時期,土司制度面對現代文明的衝擊,舊的社會制度就一定會滅亡。

在麥其土司主動走出去時,也有人主動走進了。聖城拉薩新教派格魯巴的翁波意西;來自英國的耶穌傳教士查爾斯;在外經商並且為國募捐的叔叔。他們是新思想,新文化的代表者,他們打開了土司太太和二少爺的眼界,他們指導着具有該、高瞻眼光的二少爺看向未來。翁波意西極力地向土司宣傳進步的教,最終得罪了愚蠢的土司,被割了舌頭,而堅定的力量沒有屈服,他又長出了舌頭,像是在舊文明的土地上長出了新文明一樣。當他再次失去舌頭後,他依然沒有沒有放棄,他相信新的文明正在壯大,他看到自由人民的未來。英國傳教士的到來象徵着新文明的同時,也隱隱的顯現着潛在的威脅。查爾斯挖掘了一些麥其土司境地的礦石帶走了。而所有人都沒意識到,這些豐富的礦石將會引來野蠻的開採者,損害他們的 2

山水,甚至制度的命脈。

當整個世界歷史趨勢向前進時,當統治者人性缺失時,當原始部落向新文明打開大門時,所有必要因素整合到一起時,舊的文明就走向了被新文明取代的道路。最後一個麥其土司家族的輝煌不是一個偶然,也不是一個巧合。這種輝煌同它的滅亡一樣是歷史的必然,時代所趨。它攫取了打開新文明大門的第一桶金,而新文明包含的不只是經濟,它還有政治。在經濟在這裏嶄露頭角時,政治則會接踵而至,來糾正這裏的野蠻與暴虐的人性,讓一切舊文明滅亡後塵埃落定,正如二少爺死時的安然而又不平靜一樣,康巴藏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安然而又不平靜的滅亡了。

參考文獻:

[1]阿來.塵埃落定[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4.

[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論考[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歷史貢獻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歷史貢獻

陳紹舉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兩漢時期的“羈縻”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自元朝開始實行的對經濟社會發展落後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順應了歷史潮流,在一定時期內推動了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團結和社會的繁榮進步,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關鍵詞]土司制度建立歷史貢獻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我國進入封建社會。但是,在我國西南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沒有納入秦始皇的統治範圍,秦朝就結束了歷史使命。進入西漢,王朝統治者經過一段時間的休養生息,着手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納入自己的統治範圍。秦漢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族羣林立,在大約相當於今天一個省範圍的方國內,大小族羣就達幾十個之多。生產力水平的差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比較突出。在這種情況下,王朝統治者只有採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將這些地區納入自己的統治版圖。但要實現這種形式上的統治,就不得不利用當地土著民族首領,讓他們保持原來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經濟地位,保持國名、領地封號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郡縣,派駐郡縣首領,並通過地方土著民族首領,以加強對這些地區的統治。這種特殊的政治制度,稱之為“羈縻”制度。

“羈縻”制度的實質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羈縻”的含義,按照《史記·司馬相如傳·索引》解釋,“羈”為馬絡頭,“縻”為牛牽繩。從這個解釋可以看出,設立“羈縻”制度的統治者們,內心深處只把西南各族羣眾當作牛馬。“羈縻”制度就是用馬絡頭和用牛牽繩把西南各族羣眾的頭給以絡住,鼻子給以穿上繩子。在“羈縻”制度下,各少數民族羣眾是牛馬,土著王、侯、邑長是絡頭和牽繩,主人則是王朝派駐的郡縣官吏。馬絡頭和牛牽繩都是約束和牽引馬、牛的,馬套上絡頭、牛穿上牽繩後,只准規規矩矩,不準亂説亂動。也就是説,王朝統治者為了達到政治上統治、經濟上剝削西南少數民族羣眾的目的,必須通過地方奴隸主、部落貴族,而西南少數民族中的奴隸主、部落貴族為了繼續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經濟地位,又必須和王朝派駐的郡縣官吏勾結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西南各少數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統治階級和地方奴隸主、部落貴族的雙重壓迫和剝削。

土司制度的源頭是兩漢時期的羈縻制度。羈縻郡縣制到了唐代改為羈縻州府縣制。此時,王朝開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貴族分子擔任羈縻州府縣的首領,給予各種官職名號。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蠻首“謝龍羽遣使朝貢,授龍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如此等等,為元朝以後土司制度中官階的建立開創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開始建立土司制度,當時只在四川、湖廣、雲南等行省設置土司機

構。據《元史·地理志》記載,四川、雲南、湖廣等行省共設有大小土司行政機構296處。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撫司2、蠻夷路3、蠻夷州6、長官司2、土軍1、蠻夷千户所1、蠻夷洞15、蠻夷處6、蠻夷寨4;雲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帥府1、宣撫司3、軍民總管府25、蠻夷路19、蠻夷州39;湖廣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帥府1、安撫司13、長官司5、軍民總管府5、蠻夷路19、蠻夷州38、土軍2、蠻夷洞16、蠻夷處31、蠻夷寨33。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時期。明襲元制,並大為開拓,將土司制度發展成為一種完整的政治制度。“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國朝兵平六詔,諸夷納土,乃各國因其酋長,立為宣慰、安撫等官”。此後,明朝便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建立土司區,遍設土官以統之,土司機構已遍及湖廣、廣西、雲南、四川、貴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為明朝統治西南諸民族的主要制度。據《明史·職官志五》記載,明初“為宣慰司者11,為招討司者1,為宣撫司者10,為安撫司者19,為長官司者173”,計217個土司區。“又有蠻夷指揮使司3,衞指揮使司385,宣慰司3,招討司6,萬户府4,千户所41,站7,地面7,寨1,並以附寨蠻夷官其地”。這類土司區計451個。兩者合計共668個土司區。明朝土司前後廢置、新設的變化較大,據《明史·土司傳》的記載統計,共有土司區233個,分佈是:湖廣有宣慰司2,宣撫司3,安撫司8,長官司6,共19個;四川有宣慰司1,宣撫司3,安撫司3,招討司1,長官司(蠻夷長官司)26,府5,衞7,共46個;雲南省宣慰司7,宣撫司4,安撫司1,長官司(御夷、蠻夷長官司)15,府26,州4,共57個;貴州有宣慰司1,安撫司3,長官司53,府5,州2,衞1,共65個;廣西有安撫司2,長官司4,府9,州41,共56個。每個土司區都設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設武職土司宣慰、宣撫、招討、安撫、長官司等官員(宣慰司以下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廣41人,四川49人,雲南52人,貴州77人,廣西4人。文職土司(府、州、縣)官員(土知府以下諸官員)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雲南151人,貴州15人,廣西197人,湖廣5人。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時期。清初土司的數字和分佈與明末基本相同。改土歸流後雖然土司數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區的大小卻發生了很大變化,改流后土司區的分佈和制度都發生了變化。諸如土司管轄區的縮小,土司勢力的減弱,貢賦制度的嚴密,徵調的頻繁,獎懲的嚴厲,對土司的各種控制等都與明朝不同,特別是經過雍正、乾隆兩朝的大力改土歸流後,土官與流官的區別僅僅在於是否世襲,而一切管理辦法都如流官地區,説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經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推行了幾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結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會基礎

土司制度的設置是對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內地漢族不一致的少數民族地區,採用不同於漢族地區的政策措施進行統治。這種制度的本身,也隨着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以及漢族文化與西南少數民族文化的融合程度、封建王朝中央政策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深入程度而發展。

任何統治制度都是建立在階級矛盾的基礎之上的,沒有階級的出現就無所謂統治制度,羈縻制度是這樣,土司制度也是這樣。

羈縻制度的社會基礎是封建制、奴隸制和原始社會並存。我國自夏朝開始步入奴隸社會。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我國的封建社會得以產生,成為統一的封建制國家。但是,由於地區經濟文化的差異,當中原一帶進入比較成熟的封建社會的時候,西南少數民族地區

還處在奴隸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個別地區還處在原始社會末期。與此同時,西南各少數民族內部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也不平衡,不同民族居住的區域,民族的特殊性也很突出。由於各地區、各民族人民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不同,西漢王朝如果按照中原一帶的統治方式,就難於和少數民族進行直接接觸,對西南各少數民族進行統治就難以進行,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現因統治方式不適應地方情況而引起民族反抗。當時我國的這種國情,中原一帶適應封建的統治方式;西南奴隸制地區適應羈縻統治;在少數還沒有真正進入階級社會的地區,雖然也在王朝設置的郡縣之內,但由於沒有階級分化,也就沒有奴隸主、部落貴族,羈縻統治沒有條件,就不可能對他們實行真正的統治。隨着時間的推移,各個民族互相交往,原來還處在原始社會階段的部落產生了階級分化,進入了階級社會,羈縻制度又在這些地區擴展。到了唐初,在廣西左右江和紅水河流域,唐朝統治階級就新設了44個羈縻州、5個羈縻縣、11個羈縻峒,羈縻統治的空間進一步擴大。

羈縻制度的基本特徵是郡國並存。為了逐步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納入統治,王朝一是在地勢較為平坦、土地較為肥沃、氣候較為温和,生產力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地方設置郡縣據點,並從內地派遣漢族官吏充當太守和縣令,以加強對轄區各族羣眾進行管理。二是隻要當地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承認接受王朝的統治,王朝允許他們保留其國名、部族名,保留他們在本方國、本部族內的政治、經濟地位,保留軍隊和各種制度等。三是封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的首領為王、為侯、為邑長,通過他們按照傳統的方式對各少數民族進行統治。

羈縻制度的目標是消滅方國,實現統一的封建制國家。我國進入奴隸社會之時,其統治方法採用分封制,王國將領地的一部分分封給君臣後裔、有功之臣,讓他們到分封地區當侯王。這種關係其實就是國中之國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一種比較鬆散的臣服關係,侯國除了表示臣服、納貢外,一切可以獨立自主。在這種關係下,王國與侯國之間經常出現若即若離的情況,當王國出現問題,沒有能力加強其統治地位的時候,侯國就會從王國中獨立出去。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為了加強對全國的統治,廢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縣制,將全國的行政、軍隊、經濟、文化等社會事務納入封建中央的管理。從西漢開始實行的羈縻制度,王朝統治階級雖然暫時不插手各個民族的內部事務,保留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在本民族的一切利益,但這是暫時的,一有機會,他們就會取消方國名、部族名,取消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在本方國、部族內的政治、經濟利益,瓦解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的軍隊、廢止各種制度等,將其完全納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統一管理。在羈縻制度下,由於郡縣制的建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為了繼續保持在本民族的統治,充當了王朝統治者的工具。而土著王、侯,邑長在政治上必須聽從王朝派駐的郡縣官吏們的調度,經濟上又要將自己按照原有的方式對本民族剝削所得的一部分,以納貢的形式提供給王朝派駐的郡縣官吏。在羈縻制度下,由於封建王朝的目標是最終消滅方國,對方國、部族的統治和管理必然逐步加強,而各個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的目的是不斷擴大實力,以此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利益。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王朝與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以及奴隸主階級、部落貴族之間的矛盾,當這種矛盾激化之時,也就是方國、部落完全納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統治之時。公元前28年,夜郎與漏卧、勾釘因領地糾紛舉兵相攻,王朝調解無效,演變成為夜郎與王朝的矛盾,導致夜郎王被王朝派駐牂牁郡的首領領兵斬首,夜郎軍隊被瓦解,夜郎國名從此消失。

土司制度的社會基礎是封建制和奴隸制並存。我國從秦朝開始,雖然都進入了封建社會,但到元朝時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還沒有真正進入封建社會。在西南靠近中原的一些地區,大部分進入了封建社會;在西南漢文化比較厚重的地區,已經是半奴隸半封建制;在西南的邊緣地區,漢文化的比重很低,基本還是奴隸社會。在當時的這種國情下,既要加強對這些地區的

統治,又不能因制度不對路而造成各種矛盾。這樣,封建王朝中央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既不能用統治中原同樣的方法,也不能採用兩漢時期開始實行的鬆散的羈縻制度。在這種國情下,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制度設計仍然要“以夷治夷”。這種制度由王朝中央對西南各民族首領封以官爵,讓其世襲統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過各民族的首領進行間接的統治;同時又規定各民族首領必須承認是中央王朝統治下的一部分,聽從中央王朝的徵調,按期繳納一定的貢賦,承擔一部分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義務,這種制度稱之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也叫土官制度。土司即土人,土人就是當地人;司即管理,土司就是任命當地頭人為管理者,負責當地行政,賦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責任。土司制度就是利用西南少數民族中的貴族分子擔任地方政權機構中的長官,以便對西南土著民族進行統治,也即土官治土民,或土官制度。這種制度中土官,可以將職務世襲給自己的子孫後代,讓子孫後代擁有自己同樣的土地和人民。

土司制度比羈縻制度更加嚴密。我國西南少數各民族經過與漢、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的不斷來往後,經濟社會發展很快,元朝在總結漢、唐、宋各朝羈縻統治利弊得失的基礎上,為了克服羈縻統治各少數民族地區形同獨立王國的弊端,開始改革羈縻制度。一是設立各種土司職務。元朝設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負責當地行政,賦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責任。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二是任用各級土司土官。從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貴族擔任土司土官。從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長官司到路、州、府、縣的都由土著貴族擔任。土司定職定位後,王朝要進行政績考核,決定土司職務的升遷。三是規定土司義務。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須向王朝中央盡一切義務。為了加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王朝還規定,土司應定期朝貢。土司向王朝中央進貢,是保持王朝中央與土司的聯繫,維持君臣關係的一種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對土司的朝貢極為重視。王朝有專門部門負責管理朝貢。土司對王朝的義務之二為納税。納税是土司對王朝中央所盡義務的重要內容。納税多以金銀、糧、布為主。納税表示土司對王朝中央的臣服,如土司不盡納税義務,王朝就會採取強徵,甚至發兵征討。三是規定土司的信物、承襲、升遷、懲罰制度。王朝任用土司後,必須賜予土司各種信物,作為統治當地各族人民的憑證。土司則憑信物與王朝中央、其它地方官員發生聯繫,已表示自己已經成為王朝的官吏。土司一經授職,即可世襲。為了防止世襲中的冒襲、錯襲,王朝規定了先子後侄、兄弟,無後侄兄弟只要是有能力的妻子已可世襲的世襲制度。與此同時,王朝還規定有功者升遷,有罪者受懲的“獎懲制度”。對於有能力,管轄內社會安寧的給予升遷,有罪者則罰而不廢。

土司制度的實質是封建領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統治者,又是當地的大領主,掌握着軍、政、財、文大權,對農奴有“生殺予奪”之權。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統治機構,治理轄境的政治、經濟、文化及訴訟、刑罰等。土司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冊封世襲,劃疆分治,軍事上實行土兵制度,以種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農奴組織成土官武裝,維持土官統治和供王朝徵調。在經濟上,土官是轄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役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準土民讀書和參加科舉考試。在土司制度下,各族人民沒有土地,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尤其是有的土司強徵濫取,如火坑錢、鋤頭錢、煙火錢等。

土司制度的目標是消滅農奴制。?土司制度是一種封建領主制度,雖比封建制度落後,?但又

是在一定的特定歷史條件下適合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特殊制度。在土司制度下,漢族與西南少數民族之間,以及西南少數民族相互之間的交流和融合不斷加強,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就,為實現統一的多民族封建國家創造了條件。但是,這種制度同樣有歷史的侷限性。這種侷限性集中表現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的領主經濟阻礙了封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土司之間相互爭殺,嚴重妨礙封建中央集權統治;土司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內部矛盾也日漸突出,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交通上,土司區域阻礙了中原通往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交通,不利於王朝中央的控制、治理等。隨着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髮展,土司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要。廣大人民不斷的反抗鬥爭又動搖了土司制度的統治。與此同時,土司又日益與封建王朝鬧對立,反對封建王朝對它的管轄。這種有損於封建王朝國家統一的行為,封建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於是,“改土歸流”就勢在必行了。

三、土司制度的歷史貢獻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無疑是進步的,因為它適應了當時西南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必然對西南各民族社會經濟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第一,祖國統一進一步加強。當時元朝開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對西南少數民族的剝削,而是為了穩定情況十分複雜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形勢,以求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從元朝開始的各個朝代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安定邊疆民族地區成為首要任務之一。通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王朝中央管轄的地區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擴展,將土司置於各地方政府的管轄之下,土官是朝遷任命的官員,成為王朝中央官員體系的一部分,實現王朝中央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了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王朝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土司制度的建立,西南各少數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在一段時間與王朝中央保持了相對和平友好的關係,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面。土司制度廢除了羈縻制度下的郡國並存體制,剷除威脅國家安全的方國,國家的統一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

第二,推動了封建制度的發展。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間和睦相處,社會相對安定,為各民族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條件。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貢以及進朝受職,驛站的設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日益密切,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明清時期,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在軍、民屯田的影響下,封建地主經濟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會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隸制、農奴制經濟開始瓦解,向地主經濟過渡,特別是在靠近內地的地區,由於王朝中央一系列政治、經濟措施的貫徹執行,封建地主經濟逐漸發展,並在許多民族地區佔了主導地位。

第三,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土司進貢,土官進朝受職以及開交通、設驛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與王朝中央的聯繫得以加強,促進了漢文化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傳播。同時,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開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立寺廟、傳經史、授學田;明朝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優待土司子弟進入國子監就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等;清朝在土司地區推行“文教為先”的政策,廣建義學、社學,提倡、甚至強制土司子弟入學習禮,開科舉之門,“準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等等。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促進西南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四,保衞了祖國領土的完整。自古以來。侵略與反侵略的鬥爭長期存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無論王朝中央內部發生了嚴重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遭受外敵入侵的時候,都站在國家統一的立場上保衞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衞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嚮明朝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得到明王朝的嘉獎。明朝嘉靖年間,曾徵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蔘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1834年(道光十四年)緬甸木梳王朝蠻橫地強迫車裏宣慰使刀正綜侍奉緬王,刀正綜身為清朝宣慰使,予以堅決拒絕。如此等等,足以説明土司處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負有守土之責,在保衞祖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做出了特殊的貢獻。

(作者單位:貴州省赫章縣文物局)

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

明朝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

土司制度明代雲南、貴州、兩廣、湖廣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條件差別甚大,民族眾多。除居有漢族之外,還有苗、瑤、彝、傣等少數民族,他們的社會發展也極不平衡。元朝在少數民族聚居區設立土司制度進行管理。土司的官職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官職。這些土司官職,大多由各族的首領世襲。

明初,太祖以數十萬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後,為控制這些地區,遂承襲元朝的統治制度。洪武初年,“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關於土司的選任和襲替,“原俱屬驗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皆領土兵,改隸兵部,其餘守土者,仍隸驗封司”②。但明朝政府的這一規定,並沒有貫徹始終。從天順末年起,朝廷“威柄漸弛”。到嘉靖九年(1530)始復舊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宣慰、招討等官隸武選。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於是,文武相維,比於中土矣”③。

土司必須定期嚮明朝朝貢,明朝也回報以豐厚的賞賜。各地土司朝貢分一年一貢、二年一貢或三年一貢。貢使人數只許五六十人,多不過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達者給全賞,逾期者給半賞。關於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門將土官的事蹟驗實後,申報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進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區也建立了軍事衞所,隸屬各省都指揮使司。都司以下設都司土官,將諸土司的土兵納入都司的管轄之下,都司和衞所的官員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襲。土司的土兵聽從朝廷和都司的調發。

改土歸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對穩定南疆和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起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顯露。土司的世襲性造成割據勢力的事實存在,土司間為爭奪領地、承襲權而仇殺、內江,於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較突出的地區實行改土歸流。改土歸流的主要內容是改土司為府、州、縣,由中央派官員治理,或廢府、州、縣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統治。同時丈量土地,額定賦税,設兵防守等。

① 萬曆《大明會典》卷六《吏部五·驗封清吏司》。

② 萬曆《大明會典》卷六《吏部五·驗封清吏司》。

③ 《明史》卷三一○《土司序》。

④ 楊紹猷:《明朝的邊疆政策及其得失》。

如永樂十一年(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爭地而仇殺,明成祖遣使臣蔣廷瓚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來京斬首。於是裁撤土司,“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①,蔣廷瓚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貴州永從蠻夷長官李瑛卒後,無人繼嗣,改設流官。嘉靖末廣西龍州土知州與副使仇殺被改土歸流。萬曆年間平定播州土司楊應龍叛亂後,在該地設遵義、平越二府,分隸四川、貴州。其他有的地區也先後以各種原因被改土歸流。但明朝在推行這一政策時,由於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斷反覆。如馬湖府在弘治時設流官,然而到嘉靖初,雖已有兩次改流,但結果仍是“流官再設而土夷隨叛,殺人奪地比昔更甚”①。改土歸流比較徹底和大規模的推行,則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① 《明史》卷三一六《貴州土司傳》。

①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六九《四川》。

訪問此文後還關注了以下範文:

《中國土司制度史料編纂整理與研究》正式啟動

恩施土司城導遊詞

土司皇城保護現狀

土家族土司文化

卓尼縣楊土司革命紀念館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