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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登記申請書【通用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2.8W

個體工商户登記申請書【通用多篇】

章 法律責任 篇一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户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章 附則 篇二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本站★√體工商户。

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户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户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

個體工商户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佈的《個體工商户登記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章 總則 篇三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户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户健康發展,規範個體工商户登記管理行為,依據《個體工商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户的註冊、變更和註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户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户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户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個體工商户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户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户登記。

第五條 登記機關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户登記。

章 登記申請 篇四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申請註冊、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户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註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户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