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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精品多篇

欄目: 常用文書 / 發佈於: / 人氣:1.68W

關於執行異議申請書精品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一

申請人: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全某、朱某、俸某勞動爭議一案。經桂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由被申請人將改制時核定的俸某某的經濟補償金43884元支付給三位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裁決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經審理後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告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時計提的俸某某的經濟補償金43884元”。申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裁定:“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起訴”。20____年5月2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的執行通知書,限申請人在通知送達之日起即日內按判決書履行支付人民幣43884元及承擔本案執行費558元的義務。

基於以上事實,申請人認為貴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請並予以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貴院執行該裁決書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當中,在申請人提起上訴後,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案屬於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導下,因企業資本結構等改版導致勞動關係變化引發的糾紛,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產生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為由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由此可見,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已認定本案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貴院執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即便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亦不應予以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現申請人與全某、朱某、俸某的爭議經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為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亦不應予以執行。

三、執行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違反勞動爭議“一裁二審”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據相關規定,我國的勞動爭議實行“一裁二審”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裁終審”情形外,其餘均實行“一裁二審”制度。本案當中,雙方所爭議的經濟補償金43884元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裁終審”的範圍。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後,仍然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無疑是違反勞動爭議“一裁二審”的基本法律制度,將本案的爭議置於“一裁終審”的尷尬地位。

此外,勞動爭議雙方起訴之後,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而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正確與否,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進行判決。現貴院將駁回申請人的起訴推定為維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請,執行桂林市勞人仲字(20____)第920號仲裁裁決書沒有法院依據。因此,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本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 致

七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桂林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銀川市奔馬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x農業開發銀行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徵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餘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餘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户。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户,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託,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為,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並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為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於: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申請書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息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户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户支付500餘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户後其所有權就已經屬於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户扣款,只能説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三

異議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行長

請求事項:

請求不予強制執行※※人民法院(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並對※※有限公司設立在異議申請人處的質押保證金賬户3※※3解除凍結措施。

事實與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異議人申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簽訂了四份《銀行承兑協議》,依照協議約定,異議申請人開具了銀行承兑匯票共計7張,出票金額合計¥3※※1元,※※有限公司按匯票金額的100%計人民幣¥3※※1元及其利息作為承兑匯票到期付款的保證金,保證金於出票日之前存入異議申請人的專户,保證金賬户為3※※3。

貴院於20※※年※※月※※日作出(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00萬元。資金所在賬户:3※※3為銀行承兑匯票的質押保證金賬户,異議申請人對該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異議申請人在貴院(20※※)※※執字第4※※2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中已經向貴院聲明“該賬户為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賬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的規定,該保證金已特定化,申請人基於質權而佔有,貴院對被執行人※※有限公司在該保證金帳户內的款項不能扣劃。

基於以上理由,貴院若強制執行(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被執行人※※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900萬元,將損害了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

綜上,異議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維護異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並對※※有限公司的質押保證金賬户解除凍結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異議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銀行承兑協議》4份;

2、《保證金質押合同》4份;

3、銀行承兑匯票7張;

4、保證金存款回執7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