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某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號樓XX單元XX室,電話:86763XXX
委託代理人:XXX
被申請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號樓XX單元XX室,電話:1366195XXXX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鑑定機構對被申請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申請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狀況直接關係到本案的實體審理以及被申請人對其代理律師的授權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貴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鑑定申請,以便查清相關事實,請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請人:張三,男,19xx年12月20日生,漢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金嶺名廈22樓。
申請事項:
依法對原告周濤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簽名‘張三’是否為申請人本人書寫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20xx)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4號周濤訴張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周濤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簽名‘張三’並非申請人本人所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此致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
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漢台區人民檢察院委託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鑑定,確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與三二○一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以便認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申請理由:
作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傷害一案的辯護人,本人根據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請求,認為本案需要對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鑑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被致傷後,即被漢台區看守所幹警送往三二○一醫院治療,但三二○一醫院將被害人肖某某誤診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臟挫裂傷”,在治療過程中,三二○一醫院外一科大夫先切開被害人的腹部,但發現被害人的肝臟完好無損,嗣後,三二○一醫院外一科大夫又將被害人轉往外三科,交由 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術,因延誤時間過長,造成被害人死亡。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吳朝俊、王娟,漢中市公安局法醫呂有信,漢中市公安局漢台分局法醫張正明對被害人肖某某的屍體作出了《屍體檢驗報告》,該報告載明:“……經治醫院未及時明確診斷,對肖某某的治療時機存在延誤”。
二○○四年八月,三二○一醫院與被害人肖某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三二○一醫院一次性賠付給被害人肖某某親屬人民幣八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本律師認為:
⒈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麼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⒉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醫院誤診誤治的醫療行為直接導致的。那麼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六十三條(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應當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傷害的刑事責任。
⒊司法鑑定還能解決如下問題: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醫院前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因為本案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被害人肖某某被致傷的傷情是“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六十三條規定: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而“左肺動脈下支破裂”不屬重傷範疇,但屬不屬輕傷還是輕微傷,有待於進行司法鑑定,如果鑑定是輕傷,那麼對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在三年以下處刑;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則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律師懇請貴院委託有關部門對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鑑定,確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與三二○一醫院診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應當承擔的罪責。
此 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人:xxx,男,漢族,現年55歲,住鄢陵縣柏樑鎮滕崗村4組。
申請人:xxx,女,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xxx妻子
請求事項:
1、請求對申請人住房損失進行鑑定。
2、請求對申請人房屋損失原因進行鑑定。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xxx、xxx訴樑鳳枝等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訴至鄢陵縣人民法院,貴院已經立案。本案的被告樑鳳枝等的行為已經對申請人家庭住房造成損壞,現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申請對自家房屋做損失鑑定及損失原因鑑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人:XXXXX
被申請人:XXXXX
申請人xxx因xxx一案,不同意被申請人某某提出的鑑定申請,對司法鑑定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xx鑑定機關不應對被申請人提出的鑑定請求給予委託鑑定或指定鑑定。
申請理由: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住所地:xxx,聯繫電話:xxx。
申請事項:
請求對申請人提交的,落款為的“借條”進行筆跡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為。因被告否認申請人提交的落款為的“借條”系由其書寫,故向貴院申請對該“借條”進行筆跡鑑定,以確認該“借條”實由被告書寫。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申請人:濱江市財產保險公司總經理 李興
訴訟代理人: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家好 袁園
申請事項:
通知濱江市老工程師協會鑑定人員陳軍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對於濱江市光明鞋業公司與濱江市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濱江市保險分公司的委託,濱江市老工程師協會塑模專業工程師陳軍於20xx年11月29日陪同保險公司的同志到濱江市保險公司對實物進行鑑定。濱江市老工程師協會於20xx年12月12日作出**號鑑定結論。申請人認為,鑑定人具備鑑定資質,現場勘驗過程認真仔細,是專業水準。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毫無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興
代理人:蘇家好 袁園
20xx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