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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黨費收繳心得體會怎麼寫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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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黨費收繳心得體會怎麼寫精品多篇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一

1、黨員按月向組織繳納黨費,黨(總)支部要指定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手續和制度,登記造冊,定期收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嚴格按國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2、交納黨費的比例為: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總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繳納黨費,(1)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2)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含600元),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3)每月工資收入在6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含800元),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5%;(4)(5)每月工資收入在1500元以上者(税後),交納月工資收入的3%。

3、在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村幹部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中的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4、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5、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6、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卹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7、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9、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黨員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10、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11、遇以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2、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二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作、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各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發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和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度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xx公司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公司各級黨組織和共產黨員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和黨性觀念,認真履行好黨費管理的工作職責和向黨組織交納黨費的義務。

第二章黨費收繳

第三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包括:

(一)企業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二)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津貼補貼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個人所得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温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

第四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月計算基數在3000元(含3000)以下者,按基數的0.5%交納;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基數的1%交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基數的1.5%交納;10000元以上的按基數的2%交納。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月計算基數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基數的0.5%交納;5000元以上的,按基數的1%交納。

黨支部每年1月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年內工資晉檔、職務晉升、崗位變動以及普調工資的,可以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黨員退休的,自退休第2個月起按照工資收入變化後的月計算基數和比例交納當年度黨費。

第五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所在黨支部研究同意並報上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六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繳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按月交納黨費;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在外出差、學習或者異地辦公的黨員,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委託他人代交或者採用網上方式交納,也可以補交,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九條 黨員可以自願多交黨費。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黨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黨中央。

第十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支部負責收繳黨費的專人應如實登記黨員交納黨費情況。各支部應於每季度末前將本季度黨費全額上繳公司黨委,存入黨費賬户。公司黨委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收黨費總數的40%上繳給直屬機關黨委,並書面報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章黨費使用

第十二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培訓黨員;

(二)訂閲和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三)表彰先進黨支部、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四)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五)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三條 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

(一)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等所產生的會議費、基層黨務幹部培訓費等;

(二)黨內表彰獎勵所需費用;

(三)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四)城市間交通費(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五)住宿費(指開展活動期間發生的住宿費用);

(六)伙食費(指開展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七)講課費(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八)租車費(指開展活動需集體出行以及在駐地外開展活動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不得租用5座以下的轎車;

(九)場地費(指用於開展活動的會議室、場地租金);

(十)門票費、講解費(指開展活動期間所發生的門票、講解等費用);

(十一)資料費(指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費用);

(十二)慰問費(指開展黨內關懷幫扶活動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慰問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黨務工作者、因公犧牲和在職去世黨員遺屬等)。對生活困難黨員和黨務工作者的界定,由開展慰問工作的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集體研究決定;

(十三)其他費用,主要包括: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等所產生的工本費,購買黨徽黨旗,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上述項目的開支標準,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支部開展黨的活動按年度向公司黨委呈報活動計劃並申請黨費。公司黨委可在留存黨費中向各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主要用於開展黨支部活動等。

第十五條 黨費開支報銷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原則上應當提供規範合法的財務票據和憑證。

第十六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十七條 公司黨委管理的黨費使用事項的審批權限為: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小額黨費支出,由分管黨務工作的副書記審批;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的黨費支出,由公司黨委書記審批;

(三)50000元以上的黨費支出,提請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後,由公司黨委書記審批。

第四章黨費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黨委統一管理各支部上繳的黨費,具體管理工作由黨委辦公室承辦。

第十九條黨費管理和財務管理應當分開。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名義單獨設立賬目,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一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黨委應當每年向所屬黨支部、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監督。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支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對所屬黨支部每年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四

一、黨費上繳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每季度10日前,將上季度本企業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40%上繳集團公司黨委(匯入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賬户)。其中黨的關係屬於雙重管理的,每季度按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30%上繳集團公司黨委,10%上繳所在地方黨委。

集團公司黨委每年2月底前,將集團公司黨員上年度實交黨費總數的20%上繳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匯入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組織部賬户)。

黨費利息作為黨費自留部分不必按比例上繳。

二、黨費使用和下撥

黨費使用和下撥,實行預算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1、使用原則: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餘。

2、使用範圍。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使用範圍是:(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黨員學習、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3)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3、預算審批。每年3月底前,在上年黨費決算的基礎上,根據集團公司黨委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需要,由黨委工作部(組織部)提出年度使用黨費預算建議方案,按照目標管理的要求,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原則上不得低於上年實際數進行安排,報集團公司黨委研究決定。

黨費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兩部分組成。預算收入包括:(1)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黨組織上繳黨費;(2)上級黨組織撥款;(3)利息;(4)其他收入。預算支出包括:(1)上繳國資委黨委黨費;

(2)下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黨組織黨費;(3)集團公司黨務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列出項目)。

4、預算的調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增減收支的可對預算進行調整,預算調整每年以一次為限,一般可在第三季度末以前調整。預算調整方案由黨委工作部(組織部)提出,報集團公司黨委研究決定。

5、經費支出審批權限。預算內黨費支出,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組織部)部長審批,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審核;預算外支出,由集團公司黨委會決定。

6、黨費使用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審批手續一般是:使用黨費的單位和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説明理由、用途和數量,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組織部);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組織部)根據黨費使用原則、範圍,按照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黨費使用後,經辦人將發票等單據按要求粘貼在粘貼單上並簽字,按財務制度規定,經黨委工作部(組織部)負責人或黨委領導審核簽字,方可報銷。

7、黨費支出要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不得任意濫用黨費,不得把黨費作為其他費用的週轉金或墊付款挪用。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凡是違反規定的一切開支,主管黨費人員有權拒絕支付,並向上級黨委反映。有違反規定者,一經查出,追究相關負責人和黨費管理人員責任。

8、黨員電化教育經費,按照中央組織部和財政部組通字19892號文件的規定,可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黨費作為不足部分的補充。

三、黨費管理

1、專人管理。黨費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組織部)代集團公司黨委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黨費必須單立賬户,實行會計、出納分設;會計負責賬簿和憑證管理工作,出納負責現金管理和辦理銀行業務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黨費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重點核對單據憑證、日記賬、銀行賬單、現金結存等是否相符;記賬憑證、報表、單據是否齊全;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交接清單應一式三份,存檔一份,交接雙方各存一份。

2、賬簿管理。嚴格按照會計賬目管理規定,做好建賬、記賬、用賬和賬簿歸檔工作,做到月清、季核對、年決算,及時準確反映黨費增、減、結存情況。

建立黨費收支明細賬,及時將每筆黨費收入、支出金額登記入賬。啟用新賬簿時,應在賬簿內側附啟用表,並編印頁碼,不允許缺頁跳號記賬。

《黨費日記賬》由專管人員根據審核後的有關收、支憑證,逐日逐筆順序登記;每發生一筆收、支業務,都應及時結出餘額。《黨費現金日記賬》由專管人員根據審核後的有關現金收、支憑證,逐日逐筆順序登記;每發生一筆收、支業務,都應及時結出餘額。

記賬前要嚴格審核憑證。黨費的收入支出,應有原始憑證,支出報銷應有規定的單據憑證(發票、收據、賬單)。符合規定,方可記賬列銷。

黨費對賬一般每季度賬證核對、賬實核對,將《黨費日記賬》與黨費會計憑證相互核對,確保賬目數據準確無誤。

黨費管理人員要根據《黨費日記賬》、《年黨費決算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黨費日記賬》、《黨費現金日記賬》必須長期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銷燬,用完後要及時審核、整理,按規定歸檔。《黨費日記賬》和各類會計憑證保存20xx年,《黨費現金日記賬》保存20xx年,保存期滿,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銷燬。

3、現金管理。在銀行設立黨費賬户,及時將收入或留存的黨費存入銀行,嚴禁個人長期保管現金。配備專用保險櫃,將按財務有關規定限額的少量現金妥善保管。

4、黨費年度決算工作主要是對全年的收支結餘進行分類計算,寫出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黨費年度決算的起止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檢查報告

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黨委要在黨代會(黨員大會)上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黨代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組織部)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集團企業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黨委會每年在審批當年黨費預算時,要聽取對上年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告。按照管理權限,所屬企業和集團公司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書面報告,分別於次年2月底和3月底前上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和國資委黨委組織部。報告內容應包括: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6、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按上級和集團公司黨委有關規定執行。集團所屬企業應注意加強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可參照此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五

根據中共×××委組織部《關於做好20**年黨費預算工作的通知》(××組通〔×××〕×××號)精神,為切實抓好×××20**年黨費使用工作,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經××黨委會議研究,結合實際,特擬定本實施方案。

(一)利用省級留存黨費幫助貧困地區“薄弱村”“空殼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為貫徹落實×××市委《關於印發市××縣關於全面消除集體經濟“空殼村”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20**年學習借鑑“××經驗”助推“大扶貧”戰略改革試點村(社區)情況,×委組織部將××鎮××村作為幫助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對象進行幫扶,撥付資金××萬元。

(二)利用中央下撥補交黨費向經費缺乏的農村、社區、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等基層黨支部撥付活動經費。按照中央組織部和省委組織部要求,重點對缺乏黨組織活動經費的“四類基層黨支部”(農村、社區、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黨支部),對年均黨員活動經費在×元以下的“四類基層黨支部”開展黨員活動進行補貼。下撥我×縣×個農村黨支部××萬元(××村、×××村、××村、××社區分別為××萬元)。

(一)做好利用省級留存黨費幫助×××村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

×××縣××鎮×××村是全縣20**年學習借鑑“××經驗”助推“大扶貧”戰略改革試點村,根據中共××縣委組織部《關於劃撥中央、省級及我區留存補交黨費的通知》(××組通〔×××〕×××號)精神,縣委組織部劃撥省級留存黨費**x萬元幫助×××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用於幫助×××鎮×××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建設。×××村蔬菜基地建設投入資金,主要用於購買種子、肥料、生產運輸車輛及生產工具、灌溉管道等(具體使用計劃如下),參照《××省財政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資金使用投向,嚴格加強管理,涉及相關費用經村級黨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報銷,及時進行公示,並報×黨委備案。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六

一、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

1、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按時,並由本人親自交給所在支部的黨小組長。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黨員要按照《黨章》的要求,每月按時交納黨費。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所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3、黨員交納黨費必須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黨費繳納標準交納。

二、黨費收繳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

在職黨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護士提高10%、績效工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離退休黨員:離退休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津貼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

2、黨費繳納標準:

在職黨員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離退休黨員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組織關係轉往農村、社區的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仍應按此標準交納黨費。

3、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4、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5、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黨委代收上交區衞生局,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區衞生局轉交到區委組織部,再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6、黨組織除按照規定收繳黨費外,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

三、黨費管理

1、黨總支、支部每年根據黨辦測算的黨費標準,每年年初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標準,年終公佈一次實際繳納黨費情況。

2、為了有利於醫院黨委及上級黨組織對各黨總支、支部收繳黨費的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院實行各黨總支、支部的組織委員、小組長作好黨員的黨費收繳登記,年底自留一份登

記冊。

3、各黨總支、支部的組織委員應在每月末將黨費按時繳納至黨辦,以便按時上交衞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70%上繳給衞生局黨費專户,30%為自留黨費。

5、離退休黨員按萬州委辦發〔20xx〕10號文件精神執行。將離退休黨支部實際上繳黨費的50%,定期返還給該支部,作為開展活動費用,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四、黨費使用

1、自留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培訓、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黨內表彰、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2、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對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對於黨費收繳心得體會 篇七

在青有關高校,局屬各單位,有關民辦學校:

黨員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黨章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當前,在黨員交納黨費和黨組織收繳黨費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符合黨章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明確黨費收繳標準,規範黨費收繳程序,根據xx市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費收繳工作》(青組〔x6〕2號)文件要求,現就規範黨費收繳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核定基數,規範繳納標準

(一)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總的原則是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1.機關事業單位黨員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幹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於只有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如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2.企業黨員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 “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對於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温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障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3.黨員繳納黨費的比例。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二)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兑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按第(一)項第3條規定繳納黨費,不得少交或漏交。

(三)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即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要嚴格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組織關係轉接,無論是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還是轉入居住地黨組織的,均以每月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按時足額交納黨費。對轉出組織關係的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其原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要主動向接收黨員組織關係的黨組織提供本人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證明。

(四)外出期間的流動黨員。對在流入地就業的流動黨員,參照第(一)項規定執行。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於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

(五)其他類別的黨員。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六)黨員領導幹部要發揮示範表率作用,按標準帶頭足額交納黨費。

(七)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八)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十)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局黨委組織處、市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二、嚴格繳納時限,規範收繳程序

(十一)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繳黨費。補繳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二)黨組織收到黨員個人交納的黨費後,應當填寫《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黨費收據》(附件1),作為黨員及時交納黨費的依據。

(十三)黨組織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十四)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的流動黨員,未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期間,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後,向流入地黨組織補繳黨費。對於尚未落實就業去向,按有關規定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行。

(十五)各單位黨組織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將收取的黨費上繳市教育局黨委黨費專用賬户,並報送《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黨費基數核定表》(附件2);局黨委向各單位黨組織出具《支部交納黨費收據》(附件3),建立健全黨費管理台賬,於次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收繳的全部黨員黨費按規定比例上繳市委組織部黨費專用賬户。

三、嚴格紀律規定,規範監督問責

(十六)各單位黨組織要把黨費收繳工作作為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增強黨員組織觀念和紀律觀念的重要內容,結合黨員組織關係集中排查工作,對所有黨員登記造冊,認真核準所屬每名黨員的黨費繳費基數和繳納比例,不得隨意降低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

(十七)各單位黨組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局黨委每年向各單位黨組織通報黨費收繳情況。

(十八)黨支部每季度要將支部所屬每個黨員黨費收繳情況以及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上繳黨費的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黨員監督。

(十九)各單位黨組織要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責任,逐級抓好督促落實。局黨委每半年對自管黨費及各單位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對未及時、足額完成黨費收繳的基層黨組織,責令及時整改。市委組織部將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每年對各級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黨費收繳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未盡事宜,請分別與市教育局組織處和市委高校工委思政處聯繫。

組織處聯繫人:,聯繫電話:

思政處聯繫人:,聯繫電話:

附件:1.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黨費收據

2.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黨費基數核定表

3.黨組織交納黨費收據

中共xx市教育局委員會

中共xx市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

x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