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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學習培訓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2.59W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多篇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1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 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

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説,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 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説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説,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 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説,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 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説,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户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 不可以,因為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説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説,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 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為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2

我於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佈後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於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瞭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願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麼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後,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瞭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後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彙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於新制定並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後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籤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於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於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複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於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於08年1月1日之後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後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後,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麼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於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並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於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並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後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後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瞭解後,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後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後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後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後不再與其續訂。經瞭解後,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於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麼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後效。

合同到期後,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麼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於勞動者來説,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説,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於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法律並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調入檔案,對於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於勞動爭議,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3

雞蛋在外力的作用下,很快就會被擊碎,而如果是內力破殼而出時,卻是一個新的的生命。我們就如同雞蛋,如果把內控合規看成是外力的話,那我們辦理工作時,只能是畏手畏腳,最後的結局也只能是失敗。可是如果我們從內心真心接受各項規章制度,將其熟練地運用在工作中,那我們將會成長為一名優秀的員工。 今年是我行的內控強化年,作為一名剛進我行的新員工,起初很不適應工作環境,覺得規矩太多,精神壓力太大。特別是剛上崗的幾天,總是擔心會不會不合規,會不會扣分,辦業務時思想總是無法集中。單位的其他同事看出了我的憂慮,下班後帶我一起學習我行的合規制度,通過這段時間的學習和總結,在內控強化年裏提出自己的幾點心得體會:

一:端正心態

現實中很多人沒有真心的接受合規規定,認為我們的規章制度嚴格,檢查力度大,罰款多,從心裏就排斥它。其實,我們應該換個角度思考一下,身為一名銀行的工作人員,面臨着很多的風險與誘惑,因為違規違法辦事而鋃鐺入獄的案例比比皆是。安樂自在的環境容易使人思想放鬆,易做錯事情。內控合規就像一把保護傘,幫我們抵擋風吹日曬。所以我們應當端正自身的心態,合規制度不是對我們的束縛,而是幫助我們少犯錯,不犯錯的良師益友。

二:加強學習

要問我內控知多少?不知,不知。

我們常常將內控制度掛在嘴邊,可是內控制度到底是怎麼樣的,有什麼規定,相信很多人都不能自信滿滿的回答出來。每月的定期學習不是聽“佛經”,既然參加了,就要利用好學習機會,將學習的內容牢記與心。發佈的新規章制度,不是“一目十行”,而是要做到“過目不忘”。活到學到老。我們應在不斷地學習中使自己的到“升級”。

三: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紙上談兵的典故我們國小就懂得,但為什麼有很多人知道合規制度卻依舊犯錯誤?在不斷學習制度時,我們還要在實際工作中運用他們,這樣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打遊戲升級時為了更高更強的武器裝備,我們學習合規制度也是一樣——為的是武裝自己,保護我們的權益,可是如果我們得到了卻不用他們,這豈不是浪費了自己的努力學習。

總之,通過內控強化年的學習,使我找到了正確的工作方向,增強了合規辦事的意識。希望我們在總行的領導下,用心學習,合規辦事,相伴成長。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4

通過學習,我對教育法律法規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我認識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個方面都要為人師表,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樹立事業心,增強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忠誠教育事業,獻身教育事業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們教師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單單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是一個教育家,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以情育人,熱愛學生;

以言導行,誨人不倦;

以才育人,親切關心;

以身示範,尊重信任”。熱愛學生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即是敬業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師教書這個職業的具體表現。

二、培育教師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師德要求都基於教師的人格師德的魅力主要從人格特徵中顯示出來,歷代教育家提出的“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循循善誘”、“誨人不倦”、“躬行實踐”等,既是師德的規範,又是教師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徵的體現。在學生心目中,教師是社會的規範、道德的化身、人類的楷模。教師的人格魅力來源於對事業的忠誠,他們不是緊緊把教書看成謀生的手段,而是毫無私心雜念地投身其中,以教書育人為崇高的職責,並能從中享受到人生的樂趣。

三、熱愛學生,尊重、理解學生,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學生熱愛學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愛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熱愛別人的孩子是神聖!這種愛是教師教育學生的感情基礎,學生一旦體會到這種感情,就會“親其師”,從而“信其道”。教師是塑造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具有十分強烈的質量意識,要真正在培養學生高尚情操、塑造學生美好心靈方面下功夫。一個教師只有對自己的學生充滿執着的愛,才能激發出做好這一工作的高度責任感,才能堅定不移地辛勤耕耘,獲得豐碩的育人之果。要把真摯的愛融在整個班級之中,不僅要愛那些好學生,更要愛那些缺點較多的學生,要讓每一個學生都從教師這裏得到一份愛的瓊漿,從中汲取奮發向上的力量,更加自愛、自尊、自強和自信。然而,教師只有“愛的教育”和“奉獻的教育”還遠遠不夠,瞭解學生、理解學生、尊重學生、引導學生,才是教師在愛學生這一基礎上的發展方向。

每一位學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師的關愛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師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讓師愛紮根於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學生交流,用愛去和學生溝通,建立起師生間的真摯情感,才會叩響學生心靈深處的琴絃,引起學生情感的共鳴,讓學生接受你的教誨。因此,我們對學生要真誠?待、真心關愛,用師愛的真情去感染他們、幫助他們,用師愛去換取學生的尊重與理解;

用師愛去激發學生學習知識的興趣。讓他們在師愛的氛圍中學習知識,在愉快的情感體驗中接受教育。

教書不僅是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們應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學生,不歧視差生。教師,應以虛懷若谷的胸懷,誨人不倦的精神,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響學生的言行舉止,去照亮學生的心靈,去培養好每一個學生,讓每一個學生適應時代發展。

通過學習,我還認識到:“要是再不聽課,你給我滾出去!”這些辱罵性詞句違反了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近年來,學生不堪老師在課堂上的當眾羞辱,出現精神異常,甚至自殺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校園內發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事件給學生帶來的傷害往往影響到學生健康人格和心理的形成。這些“校園言行傷害”行為我們應堅決杜絕。

作為一名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我們理應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時刻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努力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接班人,這是時代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的責任。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5

為加強系統專門化隊伍建設,提高監管隊伍依法監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統法制人員的業務水平,xxxx日至xxxx日,市局組織系統相關人員赴xxxxxx開展法制工作培訓,我有幸參加了此次培訓。

培訓雖短,但給我留下了非常難忘的印象,五天來,我認真聆聽了xxxxxx等人就中國法制社會、職務犯罪、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以及證據的基本理論等知識的講解,增強了我的法律應用能力,受益匪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體會。

一、通過培訓,使我進一步認識到法制培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設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加強法制理論培訓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在我們現階段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雖説我們已經在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規範行政執法程序,清理行政執法依據,不斷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力度和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實上,在我們的執法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備的情況或者漏洞,行政執法隊伍業務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執法監督亟待加強等問題。而且,從行政執法部門人員的角度來説,只有整個行政機關的大多數人員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識,自覺地行動起來,這些自覺地的行動才會匯聚成一股洶湧的力量,推進依法行政事業向前發展。從這個層面上來説,加強法制理論培訓顯得尤為重要。

二、通過培訓,使我進一步地意識到自身的不足。這次培訓,老師除了講藥品監管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也講了一些證據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案件審理等相關的法律知識,這些法律知識由於平時在藥品、醫療器械監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過老師的講解,發現其實這些法律之間還是有一定的關聯,在處理一些案子的時候,需要對這些法律融會貫通。因此,我覺得平時除了要學xx本部門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這樣才能更好的開展案件審查工作。總之,這次培訓不僅開闊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充實和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與業務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執行力和創新力;而且也是對自己以往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過培訓,使我進一步運用所學知識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學以致用,學xx的主要目的是應用,通過學xx結合實際,立足崗位創優,把所學的東西轉化為工作開展的思路和方法,促進工作取得實效的本領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這才是培訓的根本目的。作為一名法制人員我深刻地認識到自已身上的責任更加重了,要確保每一件經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質量上嚴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無錯案的發生,使每一個執法案件都經得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該説,這次培訓使我認清了自己崗位的重要、認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寬了視野,在今後的工作中將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職責,嚴把案件審查關,充分發揮法制員的作用。

四、通過培訓,使我進一步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社會在不斷的進步與發展,但在當今社會裏仍然充斥着各種誘惑,人的思想和觀念難免會受到金錢和利益的誘惑與腐蝕。作為一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人員,我們應該深知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的特殊性,面對各種誘惑,這就更需要我們能夠擺正思想,堅定信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培訓中,老師關於預防職務犯罪深入淺出的講解,讓我深刻地認識到職務犯罪的危害性

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必要性。通過培訓,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徹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風、制度、紀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增強自我的法律意識,能夠做到面對誘惑不為之所動,嚴格規範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築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

現代社會是知識競爭的年代,只有不斷學xx,不斷掌握新的知識,才能到達新的高峯。這次培訓就給了我們一個非常好的學xx平台,營造了”我要學“、”認真學“的良好學xx氛圍。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6

參加集團公司的法律培訓對於我來講是一次非常難得的學習新知識的機會,因此我倍感珍惜。在這學習的一天時間裏我不僅學到了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公司法務人員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師以及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等具體的知識,同時更重要的是我認識到了我們公司法務肩負的責任。

接下來我就對學習到的三個方面具體知識進行一個回顧。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恆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袁鳳帶來精彩的授課,內容主要是關於企業法律意見書的寫作。袁律師首先談到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對於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來不僅是非常基本的一項技能,同時她也指出這需要長期的積累和沉澱。但是這並不意味這沒有捷徑可循,袁律師給出的建議就是對於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瞭解和掌握。

山東省國資委就此專門出台過《關於國有企業法律意見書的書寫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見書的基本格式包括:

1、標題;

2、主送對象;

3、正文;

4、附件;

5、落款。

同時也指出一個有説服力的法律意見書必須要有以下的內容:

1、事實分析。

2、材料分析。

3、法律依據。

4、法律論證。

5、結論性意見或建議。

6、相關事項的附帶説明。

而對於寫作要求她提出:

(一)主旨明確;

(二)標題恰當;

(三)邏輯結構良好;

(五)要做到胸中有溝壑,基本邏輯結構是事實概要—當事人目標—分析與建議—結論;

(四)遣詞造句要簡約,準確,使用法言法語;

(六)法律適用準確。它是法律文書成立的前提和基礎。她給出的建議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種檢索工具小心謹慎進行求證,也可以諮詢發文機關、諮詢專業人員以及尋找相同案例。在授課的過程中袁律師始終通過列舉大量實例使得這些知識變得容易理解,對於我確實是受益匪淺。

第二節課是由德恆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資深律師鄧亞嵐來講授。題目是《公司法務人員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師》,鄧律師的講授風格是很親切和接地氣。開場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來的學習和成長經歷以及尋找與我們的共同點以拉近與大家的距離,調節課堂相對沉悶的氣氛。

首先她談到我們必須要有這樣的認識,那就是公司法務人員和外部律師其實是相互依存的一種關係,雙方的目標一致都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可以避免的法律風險。其次她比較了公司法務人員和律師的各自特點。公司法務人員的優勢是:忠誠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業、溝通方便。外部律師的優勢是:見多識廣、多角度分析、客觀中立、專業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國有企業法務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是:

1、法務人員的低位比較低,企業領導層的法律意識還不夠。

2、待遇不夠好,留不住人。

3、人數少,規模小,責任分工不明確。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決的方式就是要內外互補,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構建公司法務新格局。這裏分為了幾個階段,初期外部律師和公司是一個選擇和被選擇的關係,這取決於領導的作風和價低則得的市場導向;期中雙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後就是合作互補的關係。法務人員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個項目完成以後對律師的工作進行總結、考評和監督。

律師對法務工作提出優化改進,提出意見建議;最後,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雙方持續負責。同時鄧律師舉了交通建設集團的從破產邊緣到現在發展態勢良好的真實事例表明公司的發展壯大是與法務人員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關趨勢的這樣一個容易被忽視的事實。總之,聽了鄧律師的講課我更好的理解我們法務人員和外部律師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協作,既是對企業的負責,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現實需要。

下午是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主講。主要是講授關於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接着又依次對這三個方面的權利規定及保護措施予以詳細的介紹。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7

合規經營是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範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員工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通過開展“內控與合規建設年”活動,作為一名信合普通信貸員的我對合規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合規操作涉及信合各條線、各部門,覆蓋信合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我們必須將合規意識滲透到每一名員工,使其明確合規經營的重大性及緊迫性。通過此次學習活動,結合我平時在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對職業道德誠信,合規操作意識和臨督防範意識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現就此學習活動的心得體會做如下幾點總結:

一是:要做好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嚴於守紀,做到警鐘常敲,預防針常打,做好監督管理,健全要害崗位、重要環節人員輪崗,異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機制。

二是: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合規的貫徹執行,是以金融業務知識為基礎。合規制度的每一個項目,我們都可以從金融業務知識中找到答案,應該説加強自身業務素質的培養,就是從源頭上認識合規文化。所以要自覺學習業務,認真按操作規程辦理業務,真正履行信貸業務的職責。

三是:加強各項貸款規章制度及信貸手續的落實。加強“三查”制度的落實,貸前調查,結合本社的具體情況,合理信貸結構,優化信貸產業,以促進信貸行為的規範化及制度化;嚴格貨款審查環節、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給予退回,保證在貸時審查環節不存在隱患和出現漏洞;貨後檢查重點放在單户擔保合理較多的貨款户和貸款額較大的用户,關注其生產經營狀況,如發現不良事態苗頭,及時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總之,通過這次合規教育活動,使我找到了自我正確的價值取向與是非標準,找準了工作立足點,增強了合規辦理和合規經營意識。我通過對相關制度的深入學習,對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和執行制度的自覺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增強了識別和控制業務上的各種風險的抵禦能力,積極規範了操作行為和消除風險隱患,樹立了對農信工作的信心,增強了維護農信利益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法律大培訓心得體會篇8

?從我做起合規操作》一書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全行會計管理及操作人員合規意識,建立良好的道德誠信標準,增強內部會計控制及風險防範能力,創建農業銀行良好的合規文化。農行湖口縣支行按照農總行、省行的統一部署,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從七月份至九月份,在全行範圍內開展"從我做起,合規操作"專題教育學習活動。開展這次教育學習活動的目的,就

是要幫助員工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找準工作立足點,增強合規管理、合規經營意識;切實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和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增強識別風險和控制會計風險的能力,切實規範操作行為,有效遏制違規違紀問題和案件的發生;樹立農業銀行改革發展的信心,增強維護農業銀行利益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建立良好的合規文化。

我行此次教育學習活動分為自學和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自學階段的活動內容包括:一是學習相關制度。組織員工採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文件、制度、規章進行學習,學習內容以《從我做起合規操作》業務書為主,做好學習記錄和筆記。每名會計業務管理和操作人員至少撰寫1篇以"從我做起,合規操作"為主題的學習心得。二是對照制度進行自查整改。通過組織學習,結合自學和案件防範與治理的合規文化,深入排查會計業務風險點,查找合規操作方面存在的問題並落實整改。根據《中國農業銀行防範案件工作指引》中有關會計操作的風險點,以實際案例,進行風險分析和警示。驗收階段活動內容包括:一是組織集會考試。圍繞本次活動的.學習內容,組織全行會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集會考試。二是檢查、抽查學習筆記。把合規管理、合規經營、合規操作的理念深入到每一個員工。

在前段時間的學習教育活動中,我深刻認識到,農行事業的成長離不開合規經營,更與防控金融風險相伴。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必將為農行經營理念和制度的貫徹落實提供強有力的依託和保證,也使得風險防控長效機制的建立和實現長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為了可能。要把以"客户為中心"的理念貫穿於我們工作的始終。"基礎牢固,穩如泰山;基礎不牢,地動山搖"。風險的防範與控制,説到底是人的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客户創造市場,客户創造價值,客户是我們的效益之源,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有了客户,我們的業務才有發展,員工的價值才能夠體現。如果每個崗位的員工都能嚴格要求、嚴格規範、嚴格標準、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業務操作中的風險就會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