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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講義 代表法學習心得體會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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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講義 代表法學習心得體會多篇

代表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一

《代表法》是我國第一部促進和規範人大工作的專門法律,這部法律頒佈到現在已經是20年了,2009年、2010年作了兩次修正,2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代表法》是各級人大代表行使當家做主權利的“當家法”,是各級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指南針”,是各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護身符”,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法”。認真學習貫徹《代表法》,對於貫徹落實黨的精神,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保障人民當家做主,促進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首先解讀《代表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作用

1、人大代表的性質。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人大代表的性質是由國體和政體的性質決定的,我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這一性質決定了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但是在我們這麼大的一個國家,人人直接參與行使國家權力肯定是不現實的,至少目前還不具備這種條件。因此,廣大人民羣眾只能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具有鮮明的法律性和人民性。

2、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大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就從國家法律的高度確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的。從人大代表產生的方式看,各級人大代表都是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的。人民把自己的權力,依法委託給自己選出的代表來行使。這就使得代表的地位為法律所確認,為法律所保護。不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代表的法定職務。人大代表與企業職工代表、農村基層代表、城市社區居民代表等代表性有很大的區別。人大代表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整體利益作為代表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3、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在經濟、政治與其他方面的社會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具體來説,代表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參與決策作用。法律賦予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相當廣泛而重要的權力,無論是對“一府兩院”監督或對組成人員的任免,還是對重大問題的決定,都要通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實現。而這些決策性權力的實現,都是通過代表投票來完成的。人代會期間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報告、財政報告、人大會工作報告、法院工作報告和檢察院工作報告及各項議案的審議、表決,都體現了人大代表參與決策的作用。二是監督協助的作用。人大作為一個整體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力,是通過每一個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和最後的決策行為來完成的。如代表對政府工作報告的審議和表決,對財政預決算的審議、修改表決,對政府組成人員的選舉通過,實現了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權力,反映了代表的監督作用。代表在生產、生活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體現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的總目標是一致的,協助和監督密不可分,監督工作本身也體現了一種協助作用。三是橋樑紐帶的作用。人大代表來自人民、服務於人民,紮根於人民羣眾之中,與人民羣眾有着天然的、緊密的聯繫。代表在人代會期間和閉會期間,認真履行代表的職責,一方面體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傳動員,組織發動,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可以起到黨和國家聯繫人民羣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四是模範帶頭作用。這是人大代表的先進性所要求和決定的。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職工作,並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執行好代表職務,真正發揮好代表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羣眾的信服和擁護。

(二)關於代表的權力和義務

為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修改後的《代表法》增加規定代表享有七項權力:①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②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③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④參加本級人大的各項選舉;⑤參加本級人大的各項表決;⑥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⑦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代表法》還規定代表應當履行七項義務:①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②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③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④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⑤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羣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⑥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⑦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代表要正確處理行使權力和義務的關係。權力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法律賦予人大代表多方面的權力,代表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這種權力和義務都是法定的,不是個人賦予的,不能被任何人剝奪,也不能隨意放棄自己的權力,放棄就是失職。比如説,人大代表審議報告議案時一言不發,選舉和表決議案決議時不投票,那是對人民利益不關心的表現,都屬於失職行為。

(三)關於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

按照《代表法》規定,代表在大會期間的職權主要包括出席會議權、審議權、提出議案權、選舉權、表決權、詢問權、質詢權、罷免權、提出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力和提建議權等10項職權,在工作實踐中,關鍵要行使好五項職權。

1、行使出席人大會議權。《代表法》第七條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這即從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也是對代表的一種約束和督促。《代表法》第四十九條還專門做出了“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終止其代表資格”的規定。

2、行使審議權。審議權就是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發言的權力。審議權的範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範圍。人大代表行使審議權時應注意以下三點:①要明確審議工作的性質,特別是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等,是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審議工作變為學習文件,領會精神。②對審議的問題要有必要的調查研究,做到知情知政,這樣審議才可以有的放矢,才能提出真知灼見。③要實事求是,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對不清楚的問題,要向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對於符合實際的情況,要敢於提出審議意見。

3、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是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和棄權)的權力。表決權集中反映出人大代表對一個問題、一件事情、一種情況和一個議案的態度。在進行投票表決時,代表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代表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可以自主決定投票。各位代表在行使表決權時,第一要堅持人民羣眾的利益;第二要堅持實事求是;第三要敢於表明自己的態度,不能採取不負責的躲避態度。

4、行使選舉權。選舉權是指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由本級人大產生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組成人員以及上一級人大代表的權利。選舉權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代表人民掌好權、用好權的重要體現。人大代表應以對人民羣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和精神,極為慎重地行使好選舉權。

5、行使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研究並負責答覆的權力。無論在人代會期間,還是閉會期間,代表都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可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各個方面,但必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一事一議,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有五類問題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一是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二是代轉人民羣眾來信的;三是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四是沒有實際內容的;五是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一個人提出,也可多人聯名提出。對人大代表來説,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一項重要的權力,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託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一種具體途徑,也是對行政、審判、檢察等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人大代表要珍惜這項權力,充分發揮好代表作用。在人大會議前,緊緊圍繞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調查研究,走訪選民,傾聽民聲,反映民意,還可以召集各方面人員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把好的建議帶到會議上來,推動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四)關於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包括參加代表小組活動、進行視察、列席有關會議、提出建議和批評、採取多種方式聽取人民羣眾的意見等五項活動。結合本級人大會工作實際,怎樣依法履行好代表職責,充分發揮好代表作用,關鍵是要開展好“三項活動”:

1、組織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通過代表小組的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活動,是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經常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之一。實踐中,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的內容主要有: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瞭解各項法律的貫徹實施情況,聽取羣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向人大會或政府反映,參加評議“一府兩院”活動;協助政府為羣眾辦事,解決具體困難和帶動本地羣眾走共同致富道路;聯繫選民,定期走訪選民活動;開展調查研究和參加執法檢查活動;列席有關會議等。在開展活動時,要始終做到圍繞法定的職權範圍並結合當地生產和工作開展代表活動,活動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2、開展視察活動。視察是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開好代表大會和列席本級人大會的一項重要準備工作。按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人大代表進行視察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根據本級人大會的統一安排來進行的。其二是人大代表持代表證就地來進行的。無論哪種形式,人大代表進行視察的目的,都是為了瞭解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情況。代表視察要抓住重點,選好視察題目,視察的內容要有針對性,目標要明確,題目要選準。要選擇那些羣眾普遍關注的、涉及到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以及全年和階段性的重點工作進行視察,也要重視對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視察。視察結束後,要指出有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向人大會反映,交“一府兩院”研究辦理並反饋。代表視察不直接處理問題。

3、採取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羣眾的意見。這是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的最基本、最經常的活動形式。實踐中,聽取和反映人民羣眾意見的方式主要有:每次人代會閉會後,及時向所在單位和羣眾傳達大會精神;開展專題調查,圍繞人代會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結合人民羣眾關心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向人民羣眾宣傳法律和決議、決定的內容,瞭解貫徹實施情況;在視察活動中,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隨時注意聽取人民羣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向人大會反映,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落實。

(五)關於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代表依法履行職責、開展有關活動,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一定的保障,使他們能夠自由、方便、有效地行使職權。《代表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保障。第四章共十四條從四個方面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作了規定,這就是:司法保障、時間保障、物質保障和組織保障。其中,司法保障又包括言論免責和人身特別保護。

1、司法保障

①言論免責。在西方,言論免責是指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表決以及依議會之授權而發表的報告、文件不受追究的權力。1982年我國憲法第一次確立了言論免責原則。《代表法》第31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設定言論免責,其目的就在於保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排除後顧之憂,暢所欲言,自由表達自己真實的意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不至於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想説而不敢説,甚至違心地發言和表決。

②人身特別保護。《代表法》第3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按照這些規定,在對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時,必須經過法定的特殊程序。

對人大代表賦予人身特別保護的權力,目的有二:一是保證代表安全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力,依法履行職責,排除可能出現對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干擾和破壞,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二是防止司法機關為規避權力機關的監督而濫用職權,對人大代表進行打擊報復和非法追究,實施人身迫害或政治陷害。

2、時間保障

為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並把這種保障通過法律加以確認,是我國代表制度的一個特點。《代表法》第33條對代表活動的時間保障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常務委員會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3、物質保障

人大代表的主要經濟來源,基本上是源於其本職工作,而不是代表職務。為了保證代表不至於因履行代表職務而蒙受經濟損失,《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規定了相應的物質保障。主要有以下形式:(1)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所需的各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開支。(2)代表在平時開展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3)無固定收入的代表,要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4、組織保障

組織保障就是指人大會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對本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進行合理安排,保障其更好地發揮作用。《代表法》規定對人大代表的組織保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人大會要加強同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繫,要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創造、提供必要條件,縣級以上各級人大會的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

(2)規定國家和社會、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力,支持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如果發生組織和個人阻礙和干涉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就要根據發生的具體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罰。

(六)關於對代表的監督

代表作為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要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就要接受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會導致腐敗。對代表的監督有兩個方面:

1、對代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看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是否代表人民利益,是否參加代表活動,是否聯繫人民羣眾,是否發揮了代表作用。

2、對代表道德品質進行監督,看有無違法亂紀,有無以權謀私,有無品行不端。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至於監督方式可以向選民述職,接受選民詢問等。

第二、勤於實踐,努力做合格的人大代表

1、政治上要成熟。首先要強化黨的領導至上的意識,思想上要明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它依法行使職權的過程,就是把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的過程。二是在人代會及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中,要堅決貫徹黨委的意圖。三是在日常活動中,要明確人大盡管同“一府兩院”性質、職責、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實現黨委確定的工作目標和工作重心,都是為了一方的改革、發展和穩定,都是為了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2、思維上要科學。各位代表必須明確,人大代表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每位代表都代表着一定數量選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活動不是個人行為,代表要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人大代表要更好地為民服務,就必須強化代表意識,要認真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參加各項審議、選舉活動,要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密切聯繫選民,善於將大多數人的分散、無系統的意見,經過分析、研究,上升為集中、系統的意見,不斷提高代表議案的質量,更好地協助“一府兩院”做好各項工作。

3、行為上要嚴謹。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就是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區域的貫徹執行。因此,學法、守法、護法是人大代表的天職。作為人大代表,一定要強化法律至上的意識:一是決不能有特權思想,要做遵紀守法的模範,用自己的模範行為帶動全體公民學法、懂法、用法,絕不能做有損人大形象的“特殊代表”;二是要勇於維護法律尊嚴,大膽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三是廣泛地宣傳法律,推動依法治區的進程。

4、工作上要創新。人大代表首先在觀念上要與時俱進,善於學習,做學習型代表,用正確的世界觀和科學知識武裝自己,在致富觀念、就業觀念、教育觀念乃至婚育觀念等方面,都要適應新形勢,為廣大羣眾作表率。其次,工作上要與時俱進,在本職工作中要開拓創新,不斷創造新業績;在發揮代表作用中,要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探索為民代言、為民謀利的新途徑和新舉措。

5、作風上要務實。堅持勤政廉潔,反對以代表的身份搞謀私、腐敗的不正之風活動,做廉潔勤政的模範。不可否認,有極少數爭當代表是從一己出發,或是為了個人的政治榮譽、政治待遇,或是為了給自己的企業增添光環、擴大影響,或是為了給自己增加一道護身符,很少想到當了代表如何為人民羣眾謀利益,這樣的代表不僅玷污了人大代表的形象,而且傷害了廣大選民的感情。因此,我們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把受人民委託、為人民代言,作為自己莊嚴而神聖的政治使命,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潔身自好,廉潔奉公,無私奉獻,認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和義務,切實做一個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合格代表。

以上是本人再次閲讀《代表法》的些許學習心得與體會,我想字行之間已有一個代表該做什麼而又不該做什麼有了詮釋,相信有緣人一定從文中也體味到了《代表法》立法之本。作為一名代表如何緊密結合本職工作,就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羣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積極建言獻策;如何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如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開展“調結構、促發展、訪民意、惠民生”等活動中,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模範帶頭和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新跨越推波助瀾應是代表的當仁不讓!

代表法講義 篇二

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基本法。它是專門規範代表執行職務行為的法律。

一、代議法的意義

(一)進一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完善;

(三)推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進一步發展。

二世。代議法的基本內容

(1)一般規定

1、明確代表的法律地位

2、明確代表的法律地位

3、明確代理的法律利益關係

4、明確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5、明確代表接受監督的法律關係。

(二)代表會議期間的工作

1、考慮。審議是對審議的議案、報告進行修改的過程。

2、調查。代表在大會期間行使審議權時,有權對審議中的法案和報告草稿的任何問題提出並要求答覆。

3、訊問。質詢權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機關的代表

提出問題並要求回答的權利。

4、賬單。議案是指要求全國人大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案。提案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重要手段。

5、選舉。代表大會表決權是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基本保障之一。

6、去除。代表提出罷免案件的權利是集體行使監督權的主要措施,同時也體現了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制約關係。

7、具體問題調查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的具體問題調查委員會,是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調查的一種方式。

8、投票。表決權是指代表在提交大會表決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達其意願和選擇的權利。

9、建議。代表有權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和答覆。

(三)本級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

1、組織代表小組,建立活動體系。

2、委託檢驗。

3、代表性的研究

4、參加相關會議。

5、提出建議。

6、建議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7、參與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8、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

(四)保障代表履行職責

1、司法保護。

2、時間保證。

3、材料安全。

4、保護知情權

5、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表演學習,鄉代表可以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學習。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密切聯繫代表,為代表執行職務服務。

7、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建議。

8、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履行職責。

(五)代表監督

1、代表應當聽取人民羣眾對執行職務的意見,回答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的詢問,接受監督,並在直接選舉中以各種形式向選民報告執行情況。

2、代表應正確處理個人專業活動與履行職責之間的關係。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干涉具體的司法案件,謀取個人經濟利益。

3、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代表。

4、代表在兩種情況下暫時停止職務。

5、代表在7個案件中被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