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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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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多篇

“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有哪些?用民法典規範自身言行,並影響周圍羣眾自覺學習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讓周圍羣眾養成日常學法,遇事找法,維權用法的好習慣。共同閲讀2020“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五篇,請您閲讀!

“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1

經過黨支部黨課的學習,《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們不僅要細細體會和思考背後的含義,更要時時去領悟和踐行其中的真諦。

人民利益至上,舉起法律武器維護人民利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步于思想環節,而要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各個環節。《民法典》增強了民事權力種類,確認和保障民事權力,完善了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加強了對弱勢羣體的保護,迴應了人民羣眾需求,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羣眾根本利益。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進人民福祉。公平正義是提升羣眾獲得感滿意度的前提。新時代下,人民在物質生活極大豐富後,必然對公平正義有更好層次的需求。要順應人民的需求,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民法典》確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權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關民事法律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公平正義。

讓廣大人民羣眾共同參與,讓《民法典》的精神內化於心、外踐於行,融入日常生活,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規範。這部具有着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必將助推“中國之治”躍上更高境界,在事業奮鬥征程上樹起又一座法制豐碑。

“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2

《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呼應了我國國情的現實需要,通過具體規範,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的頒佈,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佈,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標誌着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誌着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台階。

正所謂“民之所安,法之所繫”。《民法典》是保護人民的法典,它關係着每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她很温柔,守護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後,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不再保留。它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意願。因為它完全來自於人民的生活和實踐。無論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拋物、房屋價值想“提前變現”,還是在消費中遇到的“套路貸”、“校園貸”、“高利貸”;無論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還是遊走在網絡中的Q幣、網絡遊戲裝備等等,民法典都給出瞭解答,豐富地展示了與人民生活相關的點點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部自新中國成立70週年以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給制度保障,發揮基礎性作用。

時過境遷,生活變化反映社會發展,生活進步得益於科技發展,《民法典》為中國創新創造保障開路。《民法典》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伴隨着民法典的不斷完善,“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中國製度優越性不斷顯現,“中國名片”在世界範圍的影響力越來越強,中國車、中國橋、中國路等中國奇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式的發展。

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人民用勤勞和汗水創造了“中國力量”、“中國精神”、“中國效率”,一躍而上成為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成果來之不易,其中和諧安定、科學規範、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是關鍵,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體現,為中國創新創造提供了不斷成長壯大的優渥環境。民法典的出台,彰顯了“中國之治”的力量,記錄着中國法治的改革歷程,是中國人民一生守護的人民情懷。

“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3

7月31日下午,本人蔘加在局機關舉辦的《民法典》專題講座,主講人為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的熊浩老師。熊浩老師從民法典編纂的歷程、地位、頒佈的意義以及各編的熱點來深入淺出的講解民法典的內容,講解中穿插各種案列加深了我們對條文的理解。聽完講座後我獲益良多。

民法典的編纂歷程,可以説是千雕萬琢。回顧新中國立法史,編纂民法典最早開始於1954年,到今年5月28日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典編纂之路走了整整66年,幾乎貫穿了迄今為止的整個新中國的歷史。編纂過程中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積極迴應社會關切,草案經過反覆修改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民法典編纂的歷程之久、工程之大,這是因為民法典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人民的生活有着根本性的影響,國家在制定民法典時不得不慎之又慎。

民法典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這就將民法典定位為一部基礎性法律。

民法典具有重大意義,王晨副委員長在民法典草案説明中提到:“回顧人類文明史,編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標誌意義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徵和標誌”。看看外國的民法典,最早是《法國民法典》1804年頒佈,又被稱為《拿破崙法典》。該法典一掃法國的封建制度,確認和鞏固了資產階級革命成果,開啟了法國的近代化道路。其次是《德國民法典》1896年頒佈,當時德國統一不久,需要一部統一的法典為民族鑄魂、為國家築基、為統一的市場建立統一的交易規則。《德國民法典》開啟了德國強盛的道路。而離我們最近的日本《日本民法典》1898年頒佈,是明治維新中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日本民法典》全面學習西方的民法制度,開啟了日本近代化的強國之路。可以説民法典常常是一個國家在歷史的上升拐點處立下的一座里程碑。從這個意義上説,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恰逢其時。

民法典的內容“接地氣”。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這1260個條文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無疑就是一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換一種説法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關。熊浩老師在講解的熱點中就有物權編中對住宅使用權70年後自動續期的明文規定;對小區公共區域收益歸屬問題的確認強化了小區業主權利保護;在人格編中加強了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婚姻家庭編新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的兩次起訴間隔由6個月改為一年;在侵權責任編中把時下爭議的高空拋物問題也納入其中;等等一系列的社會熱點問題在這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民法典實實在在的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應。

總而言之,民法典是一部能讓社會更公平發展、讓羣眾步入幸福安康生活的法典;是一部能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的法典;是一部值得我們每一位公民認真去學懂它、尊重它、並用好它來維護我們切身利益的法典。

“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4

2020年,對於學習法律的廣大幹警來説,實現了學習法律的夙願。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這是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迴應了民生的關鍵問題,為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提供了現實性的需要,具有里程碑意義。

按照上級組織工作安排以及法院幹警學習《民法典》的自覺性,要把學習和掌握《民法典》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學好、用好《民法典》。目前正在進行原文學習,並積極參加《民法典》系列講座,通過學習,收益匪淺。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彙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後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慼相關。

以重要文章《充分認識頒佈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為指引,充分認識民法典頒佈和學習的重大意義,《民法典》迴應了人民的期待,充滿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底色。《民法典》的頒佈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築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學好用好民法典”觀後感心得5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此,我們邁入民法典時代。新編纂的民法典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七編。民法典是對過去民事單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傳承繼受和創新發展,一些與時俱進的新理念也體現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變化還體現在,基於立法嚴謹性的技術要求,對過去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表述不夠清楚或者不夠準確的規定進行了非實質性修正;基於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對其部分內容進行了實質性修改。非實質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與語言表述的改變,部分法律條文中個別詞語的改變,句子前後標點符號的改變等。作為我們法律人,不但要關注民法典中的實質性修改,還要關注非實質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實質性修正談幾點學習心得:

民法典對過去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部分法律條文中的“要求”一詞修改為“請求”。立法機關之所以把“要求”一詞修改為“請求”一詞,這説明“要求”和“請求”二詞的含義肯定不一樣,二者有細微的差別。“要求”是指提出具體願望或條件,希望得到滿足或實現。而“請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滿足。“請求”含有處於被動地位的意思,希望別人能按自己的意思辦。而“要求”是自己處於主動地位,帶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除了通過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用“請求”一詞外,立法機關用的都是“要求”一詞。看來,在立法者眼裏,家事是可以天經地義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麼“要求”,要麼“請求”。不過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繼承編中,“請求”一詞只出現了一次,“要求”一詞一次也沒有出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個別語句的表述進行了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只是表達了當事人有請求的權利,至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是支持還是不支持當事人的請求這層意思並沒有表達出來。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表達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這層意思來。這前後的變化體現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表述的更清楚。

以上摘出的只是民法典非實質性修正中的一小部分,個人的理解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民法典的學習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先理解吃透民法典後再運用到實務中去,在實務中成熟運用民法典也需要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