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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關係到你補償高低的關鍵證據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1.06W

一、評估報告

直接關係到你補償高低的關鍵證據

現在,越來越多的城市在不斷優化和更新,徵地工作必不可少。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通常都是要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相掛勾。那麼作為,面臨拆遷的被徵收人,知道在房屋徵收中應當如何進行評估嗎?

案例:劉女士,在市中心合法擁有商業用地一塊,有門面房及辦公用房600平方米,劉女士在上又自行建設了鋼混結構房300平方米,用來開辦小超市。2014年5月,劉女士的房屋被列入了徵收範圍。2014年8月,劉女士接到《通知》,方知自己的房屋已經被列入了徵收範圍。因對補償方案未談妥,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劉女士於2015年4月委託律師維權。通過調查瞭解到:2014年9月,已經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隨後委託了某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劉女士的房產進行了評估,並出具了評估報告。但劉女士卻於2015年10月才收到此份評估報告,且該評估報告還不包含劉女士後建的300平方米鋼混結構房的價值。

解讀:本案中評估報告的違法點就比較多,也是拆遷户必須要注意的關鍵點:

第一,房屋評估報告是否過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本案中2014年9月就對劉女士的房屋進行了評估,但劉女士卻於2015年10月才收到此份評估報告。由此可見,該份評估報告的時效明顯已經過了法定的1年有效期限。

第二,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必須要有拆遷户的參與。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本案中直接委託某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劉女士的房屋進行評估的做法是明顯違法的。

第三,房屋評估範圍需要注意。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本案中在徵收工作的前期,並未依法對劉女士後建的300平方米鋼混結構房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而是直接在房屋評估報告中沒有包含這部分價值。該做法,是明顯不合理的。

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徵收補償價值的確定,主要是通過房屋徵收估價來實現的。故而房屋徵收的評估,不同於一般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估價。房屋徵收評估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評估業務,受土地和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影響非常大。另外,當拆遷户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當要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該申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並且要指出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拆遷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 10日內 ,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但專家委員會作出的鑑定就是評估的最終結論。

二、徵地如何補償?

1、徵收林地有補償麼

有的拆遷户會問,林地徵收有補償嘛?村裏告訴我種的樹不給補償這合法嘛?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林地徵收是有補償的,《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徵佔用林地徵收四項費用有關問題的覆函》中就指出,用地單位需要繳納四項費用: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各地區對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均有一定不同,對珍貴樹種和普通樹種的補償亦有不同,拆遷户可以查閲所在地區林地補償標準,做到心中有數。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林木補償費用補償多少,林木補償費和苗木補償費一般應歸被使用林地單位或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

2、耕地徵收怎麼補償?

首先我們要清楚,耕地都包括什麼?根據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可知,耕地屬於一級地類,包括三個二級地類,即水田、水澆地、旱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各地區會按照自身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細則規定,一般而言徵收耕地的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等,拆遷户可以查詢所在地區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進行詳細瞭解。

3、徵收荒地給不給補償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也就是説,徵收荒地也是有補償的。

有的拆遷户可能會問“村裏鼓勵我開荒,開墾後的開荒地被徵收了有補償嗎?”,首先,國家徵收農村開墾後的荒地亦是需要進行補償的,一般而言補償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並且村民利用荒地耕種或栽植作物,若村委會當初持鼓勵和認可態度,那麼徵收時即便村委會“不認賬”了,但仍可證明其對村民耕種荒地的行為是同意並支持的,那麼,在荒地上種植作物所投入的人力和財力,應該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譬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開墾未利用的土地,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其開墾、補償問題涉及多項法律法規,如遇複雜情況建議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助您及時高效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Tags:證據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