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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一方是否能以身體疾病需照顧為由請求判決不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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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一方是否能以身體疾病需照顧為由請求判決不予離婚

離婚訴訟中一方是否能以身體疾病需照顧為由請求判決不予離婚

【文章摘要】一方通過多次訴訟要求離婚,在另一方僅以身患疾病,需要扶養為由抗辯不離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告知其可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扶養費,而對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情形進行單獨認定。如此一來,既保證解決了需要扶養一方的生活、醫療等困難,也保證了另一方婚姻的自由。夫妻感情的鞏固和發展,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美滿,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加強溝通和理解。

【關鍵詞】

離婚 扶養義務抗辯

夫妻之間,本應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在一方身患疾病時,另一方應悉心照顧。當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義務與婚姻自由相遇時,考驗的是法律的適用,更考驗的是人心的冷暖。

一方通過多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充分表明離婚訴求的堅定。另一方以感情好,身患疾病需要照顧為由,抗辯不同意離婚。同樣的理由,同樣的情況,法院往往會給予雙方充分的思考、選擇、改善關係的機會,不輕易判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據此,法律明確規定夫妻之間具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此為理由抗辯不同意離婚同樣具有一定法律依據。

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如此以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與離婚的自由就存在矛盾和衝突,最終需要法院來作出抉擇和判決。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每一個家庭的完整,均是為社會作出的貢獻。家庭關係中,個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時,雙方的權利都不能漠視,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上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均具體規定了符合離婚條件的具體情形。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所有單位、自然人均應當遵守。上述條文羅列了各種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完全能夠依據夫妻雙方提交的證據及表現,依法作出夫妻感情破裂與否的認定。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對於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案件,擁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而需要被扶養一方的抗辯更多的是在道德層面,情感方面來影響法官的思維,審判人員往往也會更多地考慮如果判決離婚,而會給需要被撫養人帶來地後果進行評估。因此,很多時候,需要被扶養一方提出患有疾病需要被照顧等理由,法院通常會不考慮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根據該規定,需要扶養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相應主張和證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二款的規定是對第一款規定的補充完善,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患有疾病一方權利,也是另一方的義務,更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賦予了夫妻中患病一方權利的保護措施。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具有法定性。不可隨意選擇、拋棄。產生是基於婚姻效力,對夫妻雙方都是對等的,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當然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裏的“需要”通常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當然如果需要另一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條件都不成立,其當然以此抗辯不同意離婚則更加站不住腳。

綜上,對於一方離婚的訴訟請求以及另一方需要扶養的權利,應當分開進行認定,也應當分情況進行認定。對於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一方,法院在支持扶養費以及分割財產時對其適當照顧,而對需要離婚一方的請求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認定。這裏不是弘揚和支持遺棄家人的做法,而是更應考慮各自的感受和想法,如果另一方照顧時全是怨言,沒有心甘情願的付出,甚至於疏於照顧或不照顧,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社區進行調解勸導無效的情況下,依然我行我素,這樣的婚姻其實都需要大家來考慮是否維持。繼續維持,對於需要扶養的人更是進一步傷害。

而對於僅僅以普通疾病需要扶養進行抗辯不離婚的,而又不主張要求扶養費的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對要求離婚一方的訴求,依法進行審查認定,符合法定離婚情形的情況下,可以判決准予離婚。其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他地方有更加人性化的規定,例如第四十二條就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明確了“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法律賦予了需要被照顧一方各種形式的權利,能夠完全保障一方離婚以後可能遇到的困難。

婚姻案件,除了婚姻雙方以外,其他人都是局外人。局外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經驗來分析當事人感情是否破裂,從而通過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甚至於挽救家庭。當然如果無法調解成功,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對需要被扶養一方進行深入調查瞭解,保障其生活或者治療。而對於另一方提出的離婚訴求,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審理和判決,同樣保障離婚的自由權利。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例註釋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4月第4版

〔2〕《適用與實例》叢書編寫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適用與實例》,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5版.

〔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註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8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