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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治校的演講稿(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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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治校的演講稿(精選多篇)
第一篇:堅持依法治校演講稿第二篇:依法治校演講稿第三篇:關於依法治校的演講稿第四篇:依法治校演講稿第五篇:關於依法治校的演講稿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堅持依法治校演講稿

堅持依法治校,建設和諧校園

金華中學王永彪

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為營造健康和諧的育人環境,推動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規範辦學行為。金華中學堅持“以德育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積極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加強組織建設,形成依法治校機制。

組織建設是開展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保證。我校成立了依法治校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年級主任等為成員。認真落實責任制,做到校長親自抓,法制副校長具體抓,構建形成由教導處、總務處、德育等部門分工負責的依法治校組織網絡,各司其職,分工合作,責任到人。把依法治校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讓依法治校工作與學校各項工作計劃同步實施,並把任務分解到各個部門和具體人員,形成了一級抓一級的工作格局和層層抓落實的高效運行機制。

二、加強法制宣傳,打好依法治校基礎。

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是依法治校最經常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我校對此項工作做到“兩手抓,兩手硬”。一是注重教師法律素質提高,抓好法制教育隊伍建設;二是加強學生法律知識普及,抓好法制教育宣傳。首先我們定期對教師進行培訓,組織全體教師認真學習有關教育法律法規。領導帶頭,利用政治學習時間和教師們一道學習《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等。我們多次組織教師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強化學習效果,這些學習活動讓每位教師的法律素質提高的同時師德素質大大提高,他們都認清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明白了自己在學生心目中的地位和影響,他們都嚴格要求自己,做守法模範,處處、事事、時時注重為人師表,力求給學生以良好的影響,大大地增強了事業的責任感,有效地提高了教育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

同時,我們把法制教育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基礎和實施素質教育的重點內容。我們工作思路是:第一、注重主渠道建設。我們將法律知識教育列入學校教育計劃,作為課程內容,做到每兩週一節法制課,真正做到計劃,教材、課時,

師資的落實,努力使學生的法制教育更加規範化、課程化,更加深刻,更具效果。我們要求全學科教師挖掘學科教材中藴含着的豐富的法制、規則教育元素,進行卓有成效的滲透,讓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學到基本法律知識。第二、落實德育常規中。一方面我們結合教育形勢有針對地組織報告會,深化教育內容。一方面將法制教育融入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教育中,讓學生在常規管理中,適時地接受法制教育,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第三、加強主陣地建設。我們利用班級黑板報,校務公示欄、法制宣傳櫥窗等常規宣傳陣地進行普法宣傳。為加強法制教育的力度,我們在縣教育局的統一安排下,聘請法制副校長,定期到學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法制副校長參與部署學校法制教育安排,併為學校教師開展法律教育提供指導。第四、延伸到家庭社會。我們努力建成了社會、家庭、學校一體化的法制教育網絡,讓學生受到全方位的法制教育和薰陶。第五、開展豐富的教育活動。活動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的重要載體。我們組織學生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演講比賽等活動,孩子樂於參加活動,在活動中接受着深入淺出的教育。

三、加強民主制度建設,促進民主辦學進程。

近年來,我們致力於在學校管理中凸現“注重建章立制,推進民主管理”。我們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並彙編成冊,保證了學校各部門,各崗位高效運作,學校管理步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各部門職責等方面的制度,讓教師們嚴守規範,盡職盡責;學生管理方面的制度,又制約着學生規範行為,勤奮學習,努力向上;學生、家長評教等方面的制度,又通過監督評議督促老師認真教學,形成文明教風。各項制度又形成合力,推動着學校良好學風的形成。

我們堅持四項制度推進學校辦學管理的民主進程。1、教代會制度。高度重視教代會,充分發揚民主,傾聽羣眾的呼聲,廣泛採納各種合理化建議,保證了學校工作健康發展。學校定期召開教代會會,行政向教代會作工作報告,並徵詢意見和建議,學校發展規劃、計劃,重大事項都要通過教代會。2、民主生活會制度。班子成員每年都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3、校務公開制度。我校堅持通過告家長書、公示欄、意見箱、計算機網絡平台等向家長、社會、師生公開校務。收費問題,我們嚴格按照標準收費,並按要求公示,從未發生過違規收費現象,被評為收費規範化學校。

四、加強安全防範工作,建設平安和諧環境。

在法制教育的方法上,該校堅持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內容,充分發揮國小品德與生活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學校拓展新的途徑,利用廣播站、黑板報、、法制小報,通過外出參觀、專題講座、觀看錄像、主題隊會、知識競賽等豐富多彩的形式,營造濃厚的法制氛圍,紮紮實實地學習並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文;構建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網絡,建立心理諮詢室,

多年來,我校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進了學校各項工作和諧發展。

金華中學

王永彪

第二篇:依法治校演講稿

依法治校共建平安校園.

尊敬的各位評委、各位老師:

你們好!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依法治校 共建平安校園》。

眾所周知,古往今來,上至國家集體,下至黎民百姓,誰都不能置身於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一切行為必須在法律的範圍裏進行,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此,我們國家一直把依法治國、建立法治社會作為根本的治國方針。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治國如此,治校亦然。依法治校,用法制規範和保護我們的教育教學順利進行已成為當今學校管理的必然選擇。

青少年正處於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還很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性格易衝動、重哥們義氣,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誘。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率不斷上漲,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和法律觀念談薄等原因,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也出現了犯罪年齡低齡化,手段智能化,團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點。有的農村家庭為了改善生活,父母大多在外打工,造成家庭教育缺失。再者現在獨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過分寵愛子女,無原則遷就子女的要求,養成子女唯我獨尊,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蠻橫、等不正常的性格,當他們的需要得不到滿足,就會不惜採用違法犯罪的手段鋌而走險。

在這裏,我要告訴大家一個我聽到的真實的故事,有一個學生叫小軍(化名),他有一個比他大三歲的哥哥,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

民,平時常在外地打零工,對孩子的管理教育自然也就很粗放。由於經常不在家,總是怕虧待孩子,所以平時的零花錢就給的多一些,當然這也是人之常情,可畢竟是孩子,有了零花錢,兄弟二人經常上網、抽煙。結交了一大幫狐朋狗友在一起瞎混。後來被父母發覺,真是又生氣又寒心。為人父母的在外地如此辛苦的掙錢,卻換來這樣的結果,自然會很生氣。大發雷霆之後,他們決定,從此零花錢一分不給。這兄弟倆上網成癮,為了5元上網費,小軍在校門口攔截低年級學生索要錢物,被欺負的學生找來一位高年級學生將小軍嚇跑。第二天,小軍叫來哥哥和幾位朋友,在上學路上截住那位高年級學生,爭吵中,小軍的哥哥拿起磚頭朝那位學生頭部砸去,被砸着當時就暈倒在地,後經檢查顱骨塌陷。由於都是未成年人,沒有判刑,但小軍家賠償其醫藥費3萬多元。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實顯示,青少年因打架、賭博、偷盜、吸毒、搶劫等等違法犯罪,最後鋃鐺入獄,真讓人痛感惋惜!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也越來越成為全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作為學校我們更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專門請一些法律專家來為同學們開座談會,增強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是一把雙刃劍,要使同學們通過學法、懂法,用法來規範自己的言行,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

實現依法治校,首先要提高全體師生的法律意識、加強學生的權利意識。那麼如何來做到這一點呢?我認為一是學法知法,二是守法護法,三是用法維權。我們學校一直以來在這一點上做的還比較到

位。我們認真制定了年度普法計劃,統籌安排,強化管理,採取多種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於學校內部,我們重點圍繞《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國旗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全體人員認真學習,反覆研討,不斷提高法制意識和法律水平。通過學習,全校廣大師生員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明顯提高念和意識。其次,我們加強社會,家庭,學校的合作,使三方形成合力來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一是邀請法律副校長到學校進行法制講座,請他們結合實際,分析案例,擺事實、講道理,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二是建立家長委員會,成立家長學校,提高家長的素質,爭取家庭的支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學校內部,則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如學校充分利用課堂、紅領巾廣播站、班級黑板報、班會、少先隊活動、國旗下講話等各種宣傳陣地,狠抓普法教育,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民主法制、公平正義,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更新教育觀念,用法律保護全體師生的利益,是實施素質教育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要説:依法治校,勢在必行。功在當代,利澤千秋。謝謝大家!

第三篇:關於依法治校的演講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學教授當了院長,一方面大講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講惡法亦法。他明確要求教師和學生遵守學校有關機關制定的全部規章,而不管這些規章是人事處制定的還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至於有關機關是否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執行這些規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願管的。顯然,在他看來,校規不過是學校有關機關整治師生的工具。這樣的依法治校,只能讓師生們更加寒心,只能搞壞依法治校的名聲。

任何法律都具有預先公佈、同樣情況同樣處理和強制實施的技術特徵,否則就不是法律。商鞅變法的時候曾貼出告示:誰把一根木頭從都城的甲處搬到乙處,就可以從政府領得若干黃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個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給了他告示上所説的黃金。可見法的強制性決不僅僅意味着政府執法時不許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守法和執法。如果高興就執法不高興就不執法,法律就沒有權威,人民就不會守法,法律從而也就達不到它的目的。國家的法律是這樣,校規也是這樣。從這個角度看,這位院長治下的某些“校規”是不配稱之為校規的。例如學校房管科制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規定:博士一人一間,碩士二人一間,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者三人一間。而實際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剛畢業的都分給兩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給二人一間,理由是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標準是下限;而碩士即使教了七、八年書也還是兩人一間,這時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這個學校裏碩士被明確規定為賤民或私生子,否則即使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這樣的校規也不配叫做校規。惡法可以在法律的內容上不平等,但在實施上仍然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只能是人治。

現在講依法治校,首先當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並不是要在學校裏實行商鞅式的嚴刑峻法統治,而是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建設民主法治的學校。如果這樣來理解依法治校,那麼下面幾個問題就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依誰的法治校?學校不能超然於國家法律之外,它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校規只能規定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的問題。那麼這些校規應當由什麼人或什麼機關來制定呢?根據民主原則,我認為只能由民主選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制定。學校各行政部門只能享有提案權,而不能享有規章制定權。涉及學生利益的校規,還必須讓學生代表列席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我並不主張賦予學生代表以表決權,除了學生年輕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學校裏是過客,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只有這樣制定的校規,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自覺遵守。校規只有這樣制定,廣大師生員工才能感覺到自己是學校的主人,才不至成為被動服從而又心懷不滿的無所作為的被治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按人口比例從各部門產生,而應當按國家關於後勤社會化和精簡行政機構的要求,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比例(這一比例必須保證專職教師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分別從教師和非教師中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除了規章制定權外,還必須擁有學校自籌資金的預算決定權和決算通過權。法律的權威必須由立法機關控制錢袋來保障,校規的權威也必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控制錢袋來維護。這樣一來,學校行政部門的權力將受到極大的限制,但是他們同樣可以從依法治校中獲益,他們將不再有“聽哪個領導的”這樣的煩惱。

其次,依什麼樣的法治校?簡單地講惡法亦法顯然是不對的,否則就不會有“多數人的暴政”這個概念了,當年的德國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憑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懲罰了。法律必須公平,必須保障被治者的權利;校規也一樣。最起碼,校規不得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沖突,不得以多數人的意志剝奪少數人的平等權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這樣的分房條件,就明顯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相沖突。就校規講惡法亦法,只有滿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與國家法律(包括憲法)相沖突、不歧視這三個條件,才能説得通。但是一項校規如果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即使需要修改,我們也只能説它是不合理的校規,而不宜叫它“惡法”。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合理的校規,在正式廢除或修改以前,我們仍必須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誰治誰?現在講惡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門來代表學校治教師和學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強領導和行政部門的權威。這種觀念必須改變;因為它一方面助長了領導和行政部門的特權思想,另一方面又打擊了廣大師生依法治校的積極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我並不主張廢除一切強制,但是一項法律或校規如果不是把極少數人而是把大多數人假定為需要強制的對象,它是註定要大打折扣並且要短命的。

最後,依法治校怎麼治?跟法律一樣,校規也不能只有實體性的規定,還應當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代表學校執行這些校規的機構必須按規定程序執行校規。如果沒有程序性規定,則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的有些內容已經由法律或法院的判決予以明確,例如對某一個或某幾個人不利的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前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應當給申辯者以必要的準備時間、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及時送達。起碼,正當程序原則要求執法者在無具體程序規定時憑良心操作,不得濫用權力。

第四篇:依法治校演講稿

依法治校演講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學教授當了院長,一方面大講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講惡法亦法。他明確要求教師和學生遵守學校有關機關制定的全部規章,而不管這些規章是人事處制定的還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至於有關機關是否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執行這些規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願管的。顯然,在他看來,校規不過是學校有關機關整治師生的工具。這樣的依法治校,只能讓師生們更加寒心,只能搞壞依法治校的名聲。

任何法律都具有預先公佈、同樣情況同樣處理和強制實施的技術特徵,否則就不是法律。商鞅變法的時候曾貼出告示:誰把一根木頭從都城的甲處搬到乙處,就可以從政府領得若干黃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個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給了他告示上所説的黃金。可見法的強制性決不僅僅意味着政府執法時不許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守法和執法。如果高興就執法不高興就不執法,法律就沒有權威,人民就不會守法,法律從而也就達不到它的目的。國家的法律是這樣,校規也是這樣。從這個角度看,這位院長治下的某些“校規”是不配稱之為校規的。例如學校房管科制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規定:博士一人一間,碩士二人一間,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者三人一間。而實際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剛畢業的都分給兩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給二人一間,理由是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標準是下限;而碩士即使教了七、八年書也還是兩人一間,這時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這個學校裏碩士被明確規定為賤民或私生子,否則即使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這樣的校規也不配叫做校規。惡法可以在法律的內容上不平等,但在實施上仍然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只能是人治。

現在講依法治校,首先當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並不是要在學校裏實行商鞅式的嚴刑峻法統治,而是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建設民主法治的學校。如果這樣來理解依法治校,那麼下面幾個問題就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依誰的法治校?學校不能超然於國(本文 來自本站)家法律之外,它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校規只能規定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的問題。那麼這些校規應當由什麼人或什麼機關來制定呢?根據民主原則,我認為只能由民主選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制定。學校各行政部門只能享有提案權,而不能享有規章制定權。涉及學生利益的校規,還必須讓學生代表列席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我並不主張賦予學生代表以表決權,除了學生年輕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學校裏是過客,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只有這樣制定的校規,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自覺遵守。校規只有這樣制定,廣大師生員工才能感覺到自己是學校的主人,才不至成為被動服從而又心懷不滿的無所作為的被治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按人口比例從各部門產生,而應當按國家關於後勤社會化和精簡行政機構的要求,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比例(這一比例必須保證專職教師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分別從教師和非教師中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除了規章制定權外,還必須擁有學校自籌資金的預算決定權和決算通過權。法律的權威必須由立法機關控制錢袋來保障,校規的權威也必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控制錢袋來維護。這樣一來,學校行政部門的權力將受到極大的限制,但是他們同樣可以從依法治校中獲益,他們將不再有“聽哪個領導的”這樣的煩惱。

其次,依什麼樣的法治校?簡單地講惡法亦法顯然是不對的,否則就不會有“多數人的暴政”這個概念了,當年的德國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憑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懲罰了。法律必須公平,必須保障被治者的權利;校規也一樣。最起碼,校規不得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沖突,不得以多數人的意志剝奪少數人的平等權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這樣的分房條件,就明顯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相沖突。就校規講惡法亦法,只有滿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與國家法律(包括憲法)相沖突、不歧視這三個條件,才能説得通。但是一項校規如果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即使需要修改,我們也只能説它是不合理的校規,而不宜叫它“惡法”。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合理的校規,在正式廢除或修改以前,我們仍必須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誰治誰?現在講惡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門來代表學校治教師和學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強領導和行政部門的權威。這種觀念必須改變;因為它一方面助長了領導和行政部門的特權思想,另一方面又打擊了廣大師生依法治校的積極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我並不主張廢除一切強制,但是一項法律或校規如果不是把極少數人而是把大多數人假定為需要強制的對象,它是註定要大打折扣並且要短命的。

最後,依法治校怎麼治?跟法律一樣,校規也不能只有實體性的規定,還應當有合理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代表學校執行這些校規的機構必須按規定程序執行校規。如果沒有程序性規定,則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的有些內容已經由法律或法院的判決予以明確,例如對某一個或某幾個人不利的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前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應當給申辯者以必要的準備時間、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及時送達。起碼,正當程序原則要求執法者在無具體程序規定時憑良心操作,不得濫用權力。

第五篇:關於依法治校的演講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學教授當了院長,一方面大講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講惡法亦法。他明確要求教師和學生遵守學校有關機關制定的全部規章,而不管這些規章是人事處制定的還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至於有關機關是否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執行這些規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願管的。顯然,在他看來,校規不過是學校有關機關整治師生的工具。這樣的依法治校,只能讓師生們更加寒心,只能搞壞依法治校的名聲。

任何法律都具有預先公佈、同樣情況同樣處理和強制實施的技術特徵,否則就不是法律。商鞅變法的時候曾貼出告示:誰把一根木頭從都城的甲處搬到乙處,就可以從政府領得若干黃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個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給了他告示上所説的黃金。可見法的強制性決不僅僅意味着政府執法時不許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守法和執法。如果高興就執法不高興就不執法,法律就沒有權威,人民就不會守法,法律從而也就達不到它的目的。國家的法律是這樣,校規也是這樣。從這個角度看,這位院長治下的某些“校規”是不配稱之為校規的。例如學校房管科制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規定:博士一人一間,碩士二人一間,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者三人一間。而實際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剛畢業的都分給兩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給二人一間,理由是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標準是下限;而碩士即使教了七、八年書也還是兩人一間,這時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這個學校裏碩士被明確規定為賤民或私生子,否則即使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這樣的校規也不配叫做校規。惡法可以在法律的內容上不平等,但在實施上仍然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只能是人治。

現在講依法治校,首先當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並不是要在學校裏實行商鞅式的嚴刑峻法統治,而是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建設民主法治的學校。如果這樣來理解依法治校,那麼下面幾個問題就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依誰的法治校?學校不能超然於國家法律之外,它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校規只能規定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的問題。那麼這些校規應當由什麼人或什麼機關來制定呢?根據民主原則,我認為只能由民主選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制定。學校各行政部門只能享有提案權,而不能享有規章制定權。涉及學生利益的校規,還必須讓學生代表列席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我並不主張賦予學生代表以表決權,除了學生年輕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學校裏是過客,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只有這樣制定的校規,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自覺遵守。校規只有這樣制定,廣大師生員工才能感覺到自己是學校的主人,才不至成為被動服從而又心懷不滿的無所作為的被治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按人口比例從各部門產生,而應當按國家關於後勤社會化和精簡行政機構的要求,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比例(這一比例必須保證專職教師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分別從教師和非教師中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除了規章制定權外,還必須擁有學校自籌資金的預算決定權和決算通過權。法律的權威必須由立法機關控制錢袋來保障,校規的權威也必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控制錢袋來維護。這樣一來,學校行政部門的權力將受到極大的限制,但是他們同樣可以從依法治校中獲益,他們將不再有“聽哪個領導的”這樣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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