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洽談
(一)前期洽談。由引資單位牽頭組織。投資方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計劃書)。洽談內容包括項目類型、選址要求、優惠政策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內容。
(二)來訪考察。由各引資單位負責接待。對有投資意向的項目,由引資單位牽頭組織回訪考察,重點考察投資方實力、產品市場前景、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產品效益等。考察結束後,引資單位3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察報告並呈分管縣領導,提交縣開放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投資促進局)備案。
二、項目評審
(一)准入論證。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園區產業規劃、環評、安評以及項目的可行性、預期效益等方面進行論證。
(二)專家評審。組織行業專家、相關部門專業人員對項目深度研判。落實選址方案、確定用地規模,測算項目預期產出效益、園區配套投入等。評審後3個工作日內形成《項目評審建議書》。
三、項目審定
(一)引資單位牽頭與投資方就協議內容逐一談判磋商,明確合同內容、明晰權利義務。
(二)初步商定的合同交由項目涉及的相關部門會籤,司法局對合同進行法制審查,由引資單位黨工委會議(黨政辦公會)審議,提交縣政府常務會審議。
四、項目簽約
(一)引資單位印製簽約文本,由縣長或縣長授權的副縣長簽訂正式投資協議。
(二)凡簽訂的正式合同,統一由縣投資促進局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