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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件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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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件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土地案件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一、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1、違反《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二、破壞耕地行為的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1、違反《土地管理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活動。處理依據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33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佔地行為的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1、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2、違反《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為:a、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户不得超過130平方米;b、丘陵地區:每户不得超過170平方米;c、山區、牧區:每户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規劃範圍內,願意讓出原屬田土可以復耕的宅基地,遷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規定的用地限額基礎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四、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行為的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1、違反《土地管理法》第57條第2款規定: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的違法條款和處理依據:
1、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行為的違法條款和處理依據:
1、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交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處理依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七、非法開採礦產的違法條款及處理依據
1、違反《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採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處理依據按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