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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醫院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CR)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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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醫院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CR)案

某某醫院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CR)案例

一、[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某某縣某醫院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CT機的檢定日期與CR機的檢定日期相隔較長,現場要求該醫院提供CR機的檢定證書,顯示檢定日期為2019年09月09日,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8日;而CT機的檢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04月28日。執法人員要求該醫院提供CR機前一次的檢定證書,顯示檢定日期2018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04月28日,剛開始該醫院解釋是按規定時間申請檢定的,只是因為市計量來的遲而已。執法人員耐心講道理和宣傳法律法規,以及講解講假話做假證需承擔的後果,最後該醫院承認之前檢定是不合格的,並提供了CR的檢定結果通知書,檢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檢定結論不合格。經查詢該醫院的台賬,發現該醫院在該台CR機檢定不合格期間(2019年04月29日-2019年09月08日)仍在使用。2019年04月29日-2019年09月08日共進行檢查人次為314人次,共計收費20100.00元。我局於2019年12月24日予以立案。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CR)的行為,已違反了《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衞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週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範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規定,依據《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第二十七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3.“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指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週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應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貳萬零壹佰元整(20100.00元);

2.處以罰款: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罰沒合計:貳萬貳仟元整(22000.00元)。

二、[主要問題]

定性、裁量處罰及依據

依據《計量法條文解釋》第二十七條第3項“‘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是指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週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解釋,上述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屬於不合格計量器具。當事人上述在工作崗位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為消費者檢查身體並收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週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構成了該《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銷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規定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並且上述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仍有使用價值,依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不予沒收計量器具。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收取檢查費20100.00元,其違法所得為20100.00元。

三、[案例評析、啟示]

執法人員通過蛛絲馬跡與日常辦案的經驗發現問題,體現了執法人員的認真態度。糾正違法行為是關鍵,查處違法行為,罰款不是目的,關鍵是為了糾正違法行為,使之規範化,在查處該案件時,通過對當事人耐心細緻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最後讓當事人意識到了自己的違法事實,心服口服的接受了處罰,達到了辦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