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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機構負責人一封信

欄目: 公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91W

新區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機構負責人朋友們:

致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機構負責人一封信

大家好!

為進一步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嚴厲打擊藏匿出租房內的電信詐騙、非法傳銷,以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杜絕出租房屋出現漏登、漏管現象,全面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我局將於近期集中開展出租房屋、流動人口的核查清查工作。為此,懇請大家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特別是針對承租人系疫情重點地區來(返)鐵人員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堅決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核實、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協助管控,切實把此項工作抓實、抓細、抓出成效,努力為新城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做出應有的貢獻。

在此,請您務必瞭解以下法定責任和義務: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簽訂治安保證書

一是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是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申報居住登記;

三是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户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備案;

四是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是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是房屋停止出租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社區警務室)辦理註銷手續;

七是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有違反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六)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上述一至五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七)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房屋中介服務機構謊報、瞞報或者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公安機關按每謊報、瞞報一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請廣大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機構負責人自覺履行法律責任,全力配合公安機關信息登記工作。疫情期間,為減少人員接觸,房主可通過掃描二維碼,網上登記相關數據。2020年6月1日以後,凡是未在公安機關(社區警務室)備案的出租房屋,一經發現,我局將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同時,請廣大市民監督,如發現身邊出租房內有從疫情重點地區來(返)鐵人員以及出租房內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均可撥打我局報警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