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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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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95號)的規定,為支援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專案。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戶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彙總稽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專案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檔案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影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稽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稽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稽核,確保實地抽查稽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戶區改造資料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資料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稽核結果與報送資料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資料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稽核資料、稽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稽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稽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稽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稽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稽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稽核彙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稽核資料、上報資料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檔案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專案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佔、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資料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稽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46號)同時廢止。

農業專案資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專案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援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包括土地治理專案和產業化發展專案

土地治理專案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專案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專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責

國家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進行監管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管理,確定本地區各級農發機構的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進行監管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優化開發佈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物件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專案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國家農發辦根據總體資金規模各省資源稟賦開發政策等核定各省的開發縣總數量,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量以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本省具體開發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為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資料;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專案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財政部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的型別和扶持物件規定專案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專案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專案為重點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和本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本省土地治理專案和產業化發展專案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裝置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專案建設所需的材料裝置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專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專案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專案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專案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專案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提取

專案管理費主要用於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資訊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專案公示等專案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專案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專案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並根據專案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專案,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專案完成至少過半後辦理報賬,並在專案完工驗收後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結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專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的前期準備是指專案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專案庫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範化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佈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建立專案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專案庫的專案應當有專案建議書專案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八條

專案申報單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下一年度專案時,應當提交專案申請和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專案型別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佈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產業化發展專案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專案建議書合併編制,並向當地農發機構提交

第二十九條

專案申報單位申報的專案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專案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後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專案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範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專案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專案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專案評審許可權

專案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專案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專案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在評審可行的基礎上,由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專案和資金數額專案原則上一年一定

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專案及資金數額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

第三十二條

擬扶持專案確定後,專案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專案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裝置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專案建設組織與管理,專案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後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於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專案建議書替代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擬扶持專案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或者備案情況,編制彙總農業綜合開發年度專案實施計劃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專案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專案實施計劃開展專案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應當推行專案法人制土地治理專案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資金和專案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專案由專案實施單位自行實施,並實行資金和專案公示制

第三十五條

專案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專案,按期建成並達到專案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六條

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由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覆,省級農發機構可以適當下放專案調整的批覆許可權

前款所稱專案調整是指專案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專案和省級農發機構批覆調整的專案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治理專案竣工後,專案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專案竣工決算,做好專案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專案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土地治理專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專案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執行管理和文件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專案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專案完成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土地治理專案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並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專案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執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專案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執行

第四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專案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四十一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少的專案和貼息專案,省級農發機構可以簡化有關專案申報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專案調整專案驗收資金報賬等方面的程式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專案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的預算績效管理

國家農發辦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開展績效評價和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專案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專案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省級以上農發機構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專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於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專案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三

第1篇: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檔案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或參與式採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十、對工程類專案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第2篇: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檔案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第3篇: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檔案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專案申報單位應提交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jú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檔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專案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專案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裝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jú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專案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稽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專案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專案資金審查審批程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專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專案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專案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專案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專案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案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專案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專案完工後,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專案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專案資金的及時到位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專案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專案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專案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專案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稽核後報jú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四

根據制定《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2個配套檔案的職責分工,我現在把《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了充分發揮 省財政從**年起連續五年,每年安排支援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2億元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擔保機構更好地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制訂了這個辦法。

(二)主要內容

1、明確 使用範圍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及其它事項。扶持方式採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形式。

2、嚴格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式,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申報條件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第一,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第二, 對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專案,必須 符合省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專案,必須是服務於我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服務機構;對於國家有關配套資金的專案,必須是正在專案立項計劃實施期內並獲國家有關支援的專案。

嚴格按照程式進行申報與審定工作,經過三個步驟。第一, 省中小企業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部署,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提出年度各專案的要求和方向,向社會發布。第二,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進行專案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審,然後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第三,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對各市上報的專案組織審查,聯合下達使用計劃。對於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專案的申報工作,則由省科技廳會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

3、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

省中小企業局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專案申報,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專案評審,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援專案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並向省政府彙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專案進行初審,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專案進行跟蹤和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審定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專案的申請。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專案的具體實施,對專案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專案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責。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力度。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專案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專案單位今後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援專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提高我省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打造一批民營企業航母,形成一批資產規模大、創新能力強、社會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群體,廣東省從今年開始每兩年進行一次百強民營企業的認定,以不斷鼓勵民營企業做強做大。

(二)主要內容

認定的百強民營企業與目前社會公佈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廣東50強的區別在於不是用營業收入的唯一指標來衡量,而是不僅看他們的規模,營業收入的多少;還要看他們的執行質量,創利稅能力;更看他們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後勁。同時還考核企業的誠信,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不能參評。通過綜合評價,使評選出來的百強民營企業,不僅大,而且強,社會信譽好。

1、制訂科學合理的評比辦法。

根據該辦法,在評審當期兩年平均營業收入達2億元以上、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就有資格參與評選。評比採用科學的評分方法,主要從經濟執行評分指標和創新性評分指標兩個方面進行評選。前者細分為四大項: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和淨資產保值增值率。後者包括專利、名牌產品(或優秀新產品)、商標、科技進步等。採用量化打分辦法,每項細化指標都有對應的計分辦法。

2、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認定程式。

省設立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工作小組,省中小企業局為組長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智慧財產權局、省工商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對百強民營企業認定的組織、稽核、評議工作,對省委、省政府負責。地級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推薦表,並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工作小組對各市推薦的企業 經過嚴格的程式進行認定, 進行綜合稽核和評議,選取前100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認定。

3、加大鼓勵和扶持力度。

認定結束後,廣東省人民政府將為百強民營企業頒發牌匾,並在主要新聞媒體公榜表彰及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被評上的百強民營企業,其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關鍵技術的研發、農產品深加工、吸納下崗人員再就業等專案,只要符合有關規定,省有關職能部門將按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決定的有關精神,優先納入計劃予以扶持。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xx〕295號)的規定,為支援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專案。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戶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彙總稽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專案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檔案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專案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影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稽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稽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稽核,確保實地抽查稽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戶區改造資料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資料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稽核結果與報送資料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資料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稽核資料、稽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稽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稽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稽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稽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稽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稽核彙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稽核資料、上報資料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檔案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專案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佔、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資料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稽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xx〕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