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因為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08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部門)的xx職務,由於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以證明!
證明人:
20xx年xx月xx日
____女士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助理一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杭州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月____日
x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20xx年05月30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20xx年06月30日
茲證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財務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xx年01月01日至xx-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03月06日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財務部 會計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離職證明”的一些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