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
編號:
貨主聯繫電話
第
聯
共
聯
動物種類數量及單位
啟運地點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
(養殖嘗交易市場)
到達地點省市(州)縣(市、區)鄉(鎮)
村(養殖嘗屠宰嘗交易市場)
用途承運人聯繫電話
運載方式□公路□鐵路□水路□航空運載工具
牌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裝運前經消毒
本批動物經檢疫合格,應於日內到達有效。
官方獸醫簽字:
簽發日期:年月日
(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牲畜
耳標號
動物衞生監督檢查站簽章
備註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第二聯隨貨同行。
2、跨省調運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承運人應在24小時內向輸入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
3、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需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專用章。
4、動物衞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編號:
貨主聯繫電話
第
聯
共
聯
動物種類數量及單位用途
啟運地點市(州)縣(市、區)鄉(鎮)村(養殖嘗交易市場)
到達地點市(州)縣(市、區)鄉(鎮)村
(養殖嘗屠宰嘗交易市場)
牲畜
耳標號
本批動物經檢疫合格,應於當日內到達有效。
官方獸醫簽字:
簽發日期:年月日
(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第二聯隨貨同行。
2、本證書限省境內使用。
3、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並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
編號:
貨主聯繫電話
第
聯
共
二
聯
產品名稱數量及單位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
目的地省市(州)縣(市、區)
承運人聯繫電話
運載方式□公路□鐵路□水路□航空
運載工具牌號裝運前經消毒
本批動物產品經檢疫合格,應於日內到達有效。
官方獸醫簽字:
簽發日期:年月日
(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物衞生監督
檢查站簽章
備註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第二聯隨貨同行。
2、動物衞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
編號:
貨主
產品名稱
第
聯
共
二
聯
數量及單位
產地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
目的地
檢疫標誌號
備註
本批動物產品經檢疫合格,應於當日到達有效。
官方獸醫簽字:
簽發日期:年月日
(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第二聯隨貨同行。
2、本證書限省境內使用。
檢疫處理通知單
編號: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你(單位)的
經檢疫不合格,根據
之規定,決定進行如下處理:
一、
二、
三、
四、
動物衞生監督所(公章)
年月日
官方獸醫(簽名):
當事人簽收:
備註:1.本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
2、動物衞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3、當事人聯繫電話:
檢疫申報單
(貨主填寫)
編號:
貨主:聯繫電話:
動物/動物產品種類:數量及單位:
來源:用途:
啟運地點:
啟運時間:
到達地點:
依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現申報檢疫。
貨主簽字(蓋章):
申報時間:年月日
注:本申報單規格為210mm×70mm,其中左聯長110mm,右聯長100mm。
申報處理結果
(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填寫)
□受理。擬派員於
年月日到
實施檢疫。
□不受理。
理由:
經辦人:年月日
(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留存)
檢疫申報受理單
(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填寫)
no.
處理意見:
□受理:本所擬於年月日
派員到實施檢疫。
□不受理。理由:
經辦人:聯繫電話:
動物檢疫專用章年月日
附件1
動 物 檢
證 明(動物a)
第
聯
共聯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隨貨同行,第二聯由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
2、跨省調運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承運人應在24小時內向輸入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報告。
3、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需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專用章。
4、動物衞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2
動 物 檢
證 明(動物b)
2、本證書限省境內使用。
3、牲畜耳標號只需填寫後3位,可另附紙填寫,並註明本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 物 檢
證 明(產品a)
第聯共 二 聯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隨貨同行,第二聯由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
2、動物衞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動 物 檢
證 明(產品b)
第聯共 二 聯
注:1.本證書一式兩聯,第一聯隨貨同行,第二聯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
2、本證書限省境內使用。
<>檢疫處理通知單
編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
定,你(單位)的
經檢疫不合格,根據之規定,決定進行如下處理:
一、二、三、四、
動物衞生監督所(公章)
年月日
官方獸醫(簽名):當事人簽收:
備註:1.本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動物衞生監督所留存。
2、動物衞生監督所聯繫電話: 3.當事人聯繫電話:
檢 疫 申 報 單
(貨主填寫)
申報處理結果
檢 疫 申 報 受 理 單
(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填寫)(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填寫)
編號: 貨主:聯繫電話: 動物/動物產品種類:數量及單位: 來源:用途: 啟運地點: 啟運時間: 到達地點: 依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現申報檢疫。
貨主簽字(蓋章):
申報時間:年月日
注:本申報單規格為210mm×70mm,其中左
聯長110mm,右聯長100mm。
□ 受理。擬派員於年月日到實施檢疫。 □ 不受理。 理由:經辦人:年 月 日
(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留存)
7
no.處理意見: □ 受理:本所擬於年月日派員到實施檢疫。 □ 不受理。理由:經辦人:聯繫電話:動物檢疫專用章
年月日
(交貨主)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填寫規範
一、《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
1、適用範圍:
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填寫移動電話,無移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種類:填寫動物的名稱,如豬、牛、羊、馬、騾、驢、鴨、雞、鵝、兔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叁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啟運地點: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高聲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名和飼養場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村名。
到達地點: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高聲或鄉鎮、村名。
用途:視情況填寫,如飼養、屠宰、種用、乳用、役用、寵用、試驗、參展、演出、比賽等。 承運人:填寫動物承運者的名稱或姓名;公路運輸的,填寫車輛行駛證上法定車主名稱或名字。聯繫電話:填寫承運人的移動電話或固定電話。
運載工具牌號:填寫車輛牌號及船舶、飛機的編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寫明消毒藥名稱。
到達時效:視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5天,用漢字填寫。
牲畜耳標號:由貨主申報檢疫時提供,(請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時進行核查。耳標號只需填寫順序號的後3位,可另附紙,並註明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物衞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衞生監督檢疫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備註:有需要説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
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
1、適用範圍:
用於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填寫移動電話,無移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產品名稱:填寫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寫為“肉”、“皮”、“毛”。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叁拾公斤、伍拾張、陸佰枚。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填寫生產單位全稱及生產場所詳細地址。
承運人:填寫動物承運者的名稱或姓名;公路運輸的,填寫車輛行駛證上法定車主名稱或名字。聯繫電話:填寫承運人的移動電話或固定電話。
運載工具牌號:填寫車輛牌號及船舶、飛機的編號。
運載工具消毒情況寫明消毒藥名稱。
到達時效:視所需時間填寫,最長不得超過7天,用漢字填寫。
動物衞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衞生監督檢疫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備註:有需要説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如作為分銷換證用,應在此註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1、適用範圍:
用於省境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聯繫電話:填寫移動電話,無移動電話的,填寫固定電話。
動物種類:填寫動物的名稱,如豬、牛、羊、馬、騾、驢、鴨、雞、鵝、兔等。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叁頭、肆只、陸匹、壹佰羽。
用途:視情況填寫,如飼養、屠宰、種用、乳用、役用、寵用、試驗、參展、演出、比賽等。 啟運地點:飼養場(養殖小區)、交易高聲的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名和飼養場交易市場名稱;散養動物填寫生產地的省、市、縣、村名。
到達地點:填寫到達地的省、市、縣名,以及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交易高聲或鄉鎮、村名。
牲畜耳標號:由貨主申報檢疫時提供,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時進行核查。耳標號只需填寫順序號的後3位,可另附紙,並註明檢疫證明編號,同時加蓋動物衞生監督所檢疫專用章。 動物衞生監督檢查站簽章:由途經的每個動物衞生監督檢疫站簽章,並簽署日期。 簽發日期:用簡寫漢字填寫。如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實際常精確到時、分。
四、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
1、適用範圍:
用於省境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
2、項目填寫:
貨主:貨主為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貨主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名稱。
產品名稱:填寫動物產品的名稱,如“豬肉”“牛皮”、“羊毛”,不得只填寫為“肉”、“皮”、“毛”。
數量及單位:數量和單位連寫,不留空格。數量及單位以漢字填寫,如叁拾公斤、伍拾張、陸佰枚。
生產單位名稱地址:填寫生產單位全稱及生產場所詳細地址。
目的地:填寫到達地的市、縣名。
檢疫標誌號:對於“帶皮豬肉產品”,填寫檢疫滾筒印章號碼;其他動物產品按農業部有關後續規定執行。
備註:有需要説明的其他情況可在此欄填寫,如作為分銷換證用,應在此註明原檢疫證明號碼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所有檢疫證明必須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或打印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