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案件的辯護人。本委託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日止。
委託人:
年月日
注:本委託書一式三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委託人:
公民身份證號:
受託人:
公民身份證號:
見證人:
律師執業證號: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辦理,合夥人變更事宜,受託人的權限如下:
1、代為簽署相關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所需要的材料及有關的法律文件。
2、代為辦理上述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涉及的工商、税務、銀行等所需要的一切手續。
3、代為辦理所需繳納的税費及其相關事宜。
受託人在委託期限內辦理上述事宜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認可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託期限:自本委託書簽署至__年_月_日止。
委託人:
受託人: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見證人:
__年__月__日
委託人:
受委託人:
電話:
工作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職務:律師
受委託人:電話:
工作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職務:實習律師
現委託下列受委託人在XXX訴XXXX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權限為:
1、進行全部訴訟活動;
2、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
3、和解、調解;
4、提出反訴;
5、上訴;
委託人: (蓋章)
受委託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委託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因與關於道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委託廣東泰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助理為委託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代為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及其他法律行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託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託人: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受委託人:
姓名:___________
職業:律師
工作單位:XX律師事務所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職業:律師助理
工作單位:XX律師事務所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現委託___________在我與___________公司加工承攬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訴訟代理人。
受委託人___________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等,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受委託人___________的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即代為遞送相關材料、接受相關法律文書等。
委託人:___________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管東平律師擔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指派的律師如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應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對委託事項認真負責,盡忠職守,自委託之日起完成下列幾項內容:
1、申請仲裁:
2、提前介入
3、法律幫助
4、刑事辯護
5、本案一審項工作
6、本案二審
申請執行糾紛一案,聘請乙方律師擔任該案代理人,現經雙方協商一致。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本案有關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為,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甲方如無正當理由解除委託合同,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四、甲方以下列方式交納律師代理費:一次性支付律師費 元於 月 日之前支付。
五、甲方選擇的收費方式確定後,無論乙方通過何種途徑(包括訴訟或非訴訟)為甲方追收回債款或維護了甲方的合法權益(即不限於法院執行,包括債務人主動還款等),均應視為乙方已完成了甲方所委託的工作,甲方應按雙方商定的收費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六、本委託合同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至雙方約定的委託事項完結之日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職務:
電話:
乙方:xx市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律師為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利。
二、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範圍:
1、為甲方提供有關法律諮詢;
2、為甲方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乙方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工作時間、地點,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四、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均有承擔保密責任的義務。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及其他法律文書透露、提供給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專項法律服務費人民幣萬元。
六、如甲方委託乙方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或仲裁,律師代理費雙方另行協商。
七、如乙方律師受甲方委託異地出差,乙方律師出差期間的相關費用(含交通費、差旅費和各項雜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應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如甲方故意隱瞞案情或提供虛假不實材料,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負責。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xx市律師事務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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